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迈向新境界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迈向新境界

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日前,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提出,到2025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初步形成”;到2035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基本形成”。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再到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初步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基本形成”,既是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实践过程,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不断成熟的体现,蕴含着深厚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抓手。在我国即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进而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要更加自觉地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更加坚实的制度保障。

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意味着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法治规律的认识达到全新的高度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完善的法治体系是“良法”与“善治”的结合。回顾我国法治建设历程,经历了从法制到法治两个历史阶段。

第一阶段: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改革开放之初,我国法律尚不完备,很多重要领域的立法基本处于空白,法治建设优先考虑的目标就是建构法律体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这是我国第一次使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一词,也是首次在党的政治报告中提出“依法治国”方针。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继续提出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2011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是我国法治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意味着我国法治建设在立法方面取得重大阶段性成就,从根本上扭转了无法可依、法制不健全的历史性问题。

第二阶段: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以法律实施作为动力,没有法律的实施,法治体系只是一个庞大的制度体系而已。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局和战略高度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开创了全面依法治国新局面。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按下全面依法治国的“快进键”,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是在中央文件中第一次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概念,标志着我国已经开始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转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党的十九大对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提出新任务,描绘了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宏伟蓝图。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作出专门部署、提出更高要求。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对“十四五”时期全面依法治国作出新部署,要求有效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2020年11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确立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用“十一个坚持”系统阐述了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思想和战略部署,其中一个“坚持”就是“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从“法制”到“法治”,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它们的内涵却有很大的不同,反映了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法制”侧重强调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度,是相对静态的;法治则是一种治国的理论、原则和方法,包括动态的立法、司法、行政执法及守法等活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指静态意义上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则更加重视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更加需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发挥推进和保障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在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框架内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工作,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不断深化改革。”当前,一方面,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变,国际形势的不稳定性不确定性明显增加;另一方面,我国正处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关键时期,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人民群众对法治的期待和要求之高前所未有,这一切都需要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证明,依法治理是最可靠、最稳定的治理。我们党也在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进程中深刻认识到,法治是现代国家治理的基本特征和根本保障,没有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法治化,就没有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国家治理是一项长期而宏大的系统工程,牵涉的制度体系非常庞大,要实现治理体系改进、治理能力提升,绝不是一朝一夕就能解决的事情。法治体系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能够为国家治理提供正当权威的依据,有效保障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助力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各项目标。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不断深化改革。中国的法治建设和改革开放是同步发展、协调推进的。我们党深刻认识到,改革开放越深入越要强调法治,发展环境越复杂越要强调法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治建设步伐从未停歇,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法治思想成功指引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可以说,改革开放四十多年,也是中国法治建设突飞猛进的四十多年。当前,我国发展已经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必须从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实际出发,着力解决法治领域突出问题,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迈上新台阶。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有利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很多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这个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依法治国各项工作都要围绕这个总抓手来谋划、来推进。”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法治体系涉及法治领域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只有形成完备的法治体系,才能完成法治建设的各项任务,确保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无一遗漏地获得长足的进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仅具有很强的包容性和开放性,同时还具有独特的中国特色、鲜明的中国特点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联系紧密、结构完整、形式严谨的统一整体,不仅具备当代法治所包含的一般性的价值标准和制度理念,还有着独特的中国特色、鲜明的中国特点。这个特色和特点就是以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作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用法治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作为根本目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是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最根本的是坚持党的领导。在新的起点上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把党的意志和主张贯彻落实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全过程和各环节,更好发挥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长期稳定的法治保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价值追求是公平正义。在现代社会,公平正义不仅是人类社会是否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最鲜明的价值目标和价值追求就是公平正义,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过程中,必须坚持把公平正义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之中,同时又要通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不断完善来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基本要求是树立法律权威。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从世界各国的法治经验来看,一个国家要实施法治,关键是要树立宪法和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上的最高权威。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发展完善,既要依照法定程序来立法,建立一个稳定、客观、完善的法律体系,又要严格依据法律来办事,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对于违法犯罪的人,不管职位有多高,都要按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依法追究责任。 

作者: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与法律教研部教授 傅思明

责任编辑:刘宇同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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