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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人:殷庆言 中共北京市委党校(北京行政学院)教授
导读:
《条例》结合新的实践,将党章规定的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和经常性工作细化为九项具体职责,即纪律教育、纪律监督、处理信访举报、纪律审查、纪律处分、开展问责、受理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纪律检查建议。《条例》对九项具体职责逐项作出规定,构建起包括纪委主要职责和具体职责的“1+9”职责体系,为正确行使纪律检查权提供了依据。[文稿][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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