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出台领导干部接到请托事项记录报备制度

浙江:出台领导干部接到请托事项记录报备制度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公权力的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从业,在一体推进“三不腐”中进一步强化不能腐的刚性制度约束,浙江省近期出台了《领导干部接到请托事项记录报备制度(试行)》。

《制度》指出,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依法履职、秉公用权,既不得接受他人请托,也不得直接或者授意、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请托他人办理涉及公权力行使的事项。

《制度》明确,全面从严治党关键是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制度》的适用对象主要是各级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国企、高校等单位中县处级副职以上的领导干部,以及上述单位中的四级调研员、六级职员及相当层次职级以上的干部。《制度》还将上述领导干部范围内已退出现职、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纳入适用对象范围。同时,《制度》规定省直单位、设区市、县(市、区)科级或者比照科级领导干部和所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参照执行。

《制度》要求,领导干部接到他人请托后,应当全面、客观、如实记录,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区(单位)党委(党组)报备。党委(党组)在收到报备表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根据不同情形分类提交对应的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处置。

《制度》强调,接到请托事项记录报备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经办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有关信息。经办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泄密的,依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浙江省纪委监委|| 责任编辑 李文峰)

责任编辑:张弛校对:张慕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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