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和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

坚持和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

今年是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60周年暨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20周年。9月2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枫桥经验”发源地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考察时指出:“要坚持好、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紧紧依靠人民群众,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世界进入新的动荡变革期,我国发展进入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的时期,必须准备经受风高浪急甚至惊涛骇浪的重大考验。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枫桥经验”的重要讲话精神,用好以“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务不缺位”为基本内涵的新时代“枫桥经验”,对于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加快建设法治社会尤为关键。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作出指示、批示,强调“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推动“枫桥经验”取得新成就、作出新概括。新时代“枫桥经验”写入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机制”“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新时代“枫桥经验”更加强调党的领导、更加彰显法治思维、更加突出科技支撑、更加注重社会参与,对我们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加快建设法治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1.坚持和加强党对社会治理工作的领导,深入贯彻党的群众路线

群众路线是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1963年,“枫桥经验”由枫桥干部群众在实践探索中创造,经浙江省委、省公安厅的调整完善与总结汇报,得到了毛泽东同志的肯定,作出批示“要各地仿效,经过试点,推广去做”,并发表谈话指出,从诸暨的经验看,群众起来之后,做得并不比你们差,并不比你们弱,你们不要忘记动员群众,群众工作做好了,还可以减少反革命案件,减少刑事犯罪案件。此后公安部、浙江省委总结出“在党的领导下,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经验。回顾60年的历程,“枫桥经验”形成、创新和发展中的一条主线,就是始终坚持和加强党对社会治理工作的领导。新中国成立初期,枫桥干部群众创造性地运用毛泽东同志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思想,“依靠群众”“教育人、改造人”,积极投身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在新时代,枫桥干部群众创新群众工作方法,推动基层社会治理模式转变,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因此,“枫桥经验”既是基层党组织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实践创新,也是党的群众路线在基层的生动体现。“枫桥经验”的长期发展实践证明,法治社会建设的主阵地在基层,党中央关于法治社会建设的决策部署只有落实到基层才有生命力。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准群众诉求,及时解决基层群众的困难和矛盾。”用好新时代“枫桥经验”,应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深入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发挥党建统领作用,推动基层党建与基层治理有机衔接,牢固树立大抓基层鲜明导向,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通过建章立制、规范权力、保障权利,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不断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要充分汲取枫桥勇于实践创新、放手发动群众的宝贵经验,不断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针对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的主体多元化、诉求复杂化、类型多样化等特点,优化社会治安立体防控体系的顶层设计和力量配置,全面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2.始终站稳人民立场,彰显法治思维,增强依法办事能力

60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人民对法治的需求在不断变化,“枫桥经验”也在与时俱进。“枫桥经验”从起初的社会改造,到后来的维稳,再发展到促进社会和谐。“枫桥经验”证明,法治是基层社会治理的最优方式,有着权责明确、程序规范、可预期性强等鲜明特点,当法治成为社会的基本价值追求和行为方式时,可以有效化解很多矛盾和问题。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基层治理法治化也进入新发展阶段,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求不断增长,对基层治理服务质量的需求不断提高,但是,在一些地方的基层工作中,仍有少数领导干部不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改革、谋发展,一些基层干部依法办事能力不强,一些社会工作者和调解员法治意识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工作能力参差不齐。与此同时,一些地方基层干群关系较为紧张,不少地方的社会治理处于超负荷运转状态。因此,大力培育法治思维,提升依法办事能力就显得格外重要。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领导干部尊不尊法、学不学法、守不守法、用不用法,人民群众看在眼里、记在心上,并且会在自己的行动中效法。领导干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老百姓就会去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新征程上,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始终站稳人民立场,增强依法办事能力。为此,一方面,加强领导干部法治教育,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机制,建立领导干部依法履职考核机制,用制度保障领导干部法治素养提升。落实依法执政的理念,强化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的约束力与威慑性,给公权力“立规矩”“划红线”,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社会的集体意志。另一方面,发挥法治在基层治理中的引导与保障功能,加强社会工作者和调解人员的培训,增强社会工作者依法办事能力,使法律工作者在处理矛盾纠纷中能够做到合法又合情理。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运用法治手段解决平安建设、社会治理的重点难点问题,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充实基层一线的网格员、调解员、平安志愿者等力量,推广接诉即办机制,处理好居民家门口的纠纷“小事”,将党的温暖送到群众心坎上。

3.强化科技和信息平台支撑,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纵观“枫桥经验”的创新发展历程,枫桥区各级党委政府始终紧密依靠群众,在实践探索中加以充实拓展。进入新时代,“枫桥经验”探索运用信息化手段创新治理方式,实施基层治理“一张网”工程,治理手段从以人防、物防、技防为主的“三防”向建立健全人防、物防、技防、心防“四防并举”的社会风险防控体系转变,治理方式从传统方式向传统加智慧治理转变,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工作联动,综治效果显著。“枫桥经验”的长期发展实践证明,一体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信息化、智能化,有助于规范政府行为、提升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技术手段和方式,有效发挥其在国家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新征程上,应强化科技和信息平台支撑,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效能。一方面,聚焦群众急难愁盼,既要“面对面”沟通疏导,也要“键对键”了解民意,借助技术手段把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融入“枫桥经验”,通过新媒体新技术赋能,把矛盾纠纷化解需求信息等及时纳入政府公共决策。另一方面,打造基于大数据的智能化协同平台,开发手机App、“随手拍”等功能,鼓励群众实时上报治安隐患及民生诉求,促进各职能部门的决策沟通和协同互动,加强公共安全数据的整合共享和分析评估,构建“智慧型”基层社会治理研判机制。准确把握宽严相济政策的内涵,有效预防和惩治违法犯罪,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真正做到“致广大而尽精微”。

4.注重全民普法和社会参与,在厚植法治信仰上更有作为

“枫桥经验”有其深厚的文化底蕴。枫桥镇位于诸暨市东部,是古越民族聚居地、于越文化的发祥地之一,是具有千年历史的江南文化名镇,是浙江首批历史文化名镇和名贤辈出的东海文化明珠。“枫桥经验”具有“和为贵”的精神意境,强调通过自治和协商的柔性方式解决矛盾,蕴含着中华法系传统的文化底蕴。60年来,枫桥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送法下乡”,持续构筑法治文化广场、礼堂、剧场、长廊、步道等普法宣传阵地,用音乐、影像、戏剧表演等文艺形式和载体,宣传普及宪法法律和党的大政方针。枫桥的干部群众通过“一队、一线、一卡、一日”,即法律服务小分队、法律服务热线、法律服务便民卡、法律服务咨询日等开展法律服务活动,形成常态化法律服务机制。多年来,枫桥实现了“矛盾少、治安好、发展快、社会文明进步”的良好局面,创造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典范。“枫桥经验”的长期发展实践证明,提高全体人民的法治意识是建设法治社会的根本措施,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普法宣传和社会参与,则是从整体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长远之策。

法律要发生作用,首先全社会要信仰法律。全民守法是法治社会的基础工程。法律权威源自人民群众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法治精神融汇于人民群众的日常实践。新征程上,要把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贯穿全民普法工作全过程,推动全体人民信仰法治、尊崇法治、厉行法治。一方面,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推动法治文化和法治精神深入人心。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政府文件起草、行政协议签订、行政争议化解中的作用,营造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的舆论氛围,增强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和社会治理力量配置的精准性、均衡性和实效性,做到治理过程让群众参与、治理成效让群众评判、治理成果让群众共享,使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另一方面,找准法治与德治的契合点,把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普法重点,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立足当地文化特色,尊重社会公序良俗,落实《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广泛宣传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德治牵引法治、以法治保障德治,提升法治宣传教育的实时性、长效性、普惠性,推动全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优良法治环境。

(作者:马一德,系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中国科学院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张弛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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