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新闻引发广泛关注:贵阳某小区因531户业主中仅有25户缴纳物业费,导致小区公共区域断电、电梯停运,居民生活几近停摆。这起事件像一面棱镜,折射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最尖锐的两个问题:业主能否因不满服务拒缴物业费?物业公司是否有权以“断电停梯”当作催收手段呢?
提问1 对物业服务不满意能否拒缴物业费?
现实生活中,不少业主因对物业服务不满意而选择拒缴物业费,这也是物业纠纷中最常见、争议最大的问题。此举看似合情合理,但在法律层面上未必站得住脚。
“质价相符”是物业服务的核心标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针对业主以物业公司服务存在瑕疵拒缴物业费问题,需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分析:其一,若业主提出的不满事项不属于物业服务合同中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的义务,基于权利义务的一致性,业主不得以此为由拒缴物业费。其二,物业服务具有长期性、综合性、整体性的特点,若仅是物业服务存在持续时间短、影响范围小、未实质性影响业主基本居住权益的轻微瑕疵,例如公共区域偶有垃圾未清、草坪修剪延迟、照明损坏未及时发现等,也不足以作为业主拒缴物业费的正当事由。业主无故以此为由拒缴,可能面临被物业公司起诉欠费并承担违约金的法律后果。面对物业服务存在轻微瑕疵时,业主可以采取合理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其三,法律充分保障业主合理维权权利,如果物业服务存在重大瑕疵,综合考量瑕疵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瑕疵的持续时间和影响范围、物业公司的过错程度以及业主是否及时通过正当渠道提出异议等因素,对于直接影响业主基本居住权益的,可以酌情减免物业费。
提问2 业主拒缴物业费有哪些常见误区?
物业费是保障物业公司正常运营、提供各项服务的经济支撑。现实生活中,业主拒缴物业费的理由五花八门,但多数并不构成合法有效抗辩,其中三大认知误区最为普遍。
误区一:以“房屋质量缺陷”“户型设计不合理”为由拒缴。有的业主因厨房设计不合理、排烟倒灌,以物业公司未予解决为由拒缴物业费;也有业主因房屋漏水、墙体开裂等问题,将矛头指向物业公司。然而,从法律层面来讲,该理由并不成立。房屋买卖和物业服务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房屋质量问题是业主和房地产开发商之间的问题,而物业费是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问题,二者不能混淆。物业公司的义务源于法律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不能要求物业公司为房地产开发商前期的建设质量等问题负责,更不能以此为由拒缴物业费。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则典型案例中,物业公司起诉业主徐某拖欠物业费,徐某以房屋厨房设计缺陷、排烟倒灌为由提出抗辩。法院审理后认为,厨房设计不属于物业服务的职责范围,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的履行瑕疵问题,与案涉物业服务合同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最终判决徐某全额支付物业费。此案传递了清晰的裁判规则,即业主应准确区分责任主体,对于房屋专有部分的设计、质量等问题,应向开发商依法维权,不得借此拒缴物业费。
误区二:以“并非合同签约方”为由拒缴。不少小区前期的物业服务合同是由开发商直接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并未经由业主本人签字。部分业主便以此为由提出,自己并未在合同上签字,因此合同没有约束力,从而拒绝缴费。然而,该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无论是前期物业合同还是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合同,对小区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
误区三:以“未实际使用房屋”“未接受或无需接受服务”为由拒缴。日常生活中,常有空置房业主认为自己长期未入住,未享受物业服务,不应缴费;也有低楼层业主认为平日从不乘坐电梯,不愿承担电梯运维相关物业费用。此类想法均属于对物业服务属性的认知偏差。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和整体性,其服务对象是全体业主的共有部分和公共秩序,而非某一户的专有部分。即便业主房屋长期空置、极少使用电梯等公共设施,物业公司仍需对整个小区的公共区域进行维护管理,这些服务并非可以针对特定业主单独停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因此,在物业公司已经对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情况下,业主不应当以未实际使用房屋、未接受或无需接受服务为由拒缴物业费。
提问3 何种情形可依法拒缴物业费?
业主以房屋质量问题、空置未入住、轻微服务瑕疵等理由拒缴物业费,通常难以得到法院支持,但这并不意味着业主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全额缴纳物业费,现实中常见的有两类法定情形,业主可依法主张拒缴物业费。
一是物业公司未经法定程序擅自上调物业费。物业费的调整事关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属于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流程,经业主共同商议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现实中,部分物业公司以经营成本上升、人工费增加为由,仅通过张贴通知甚至通过微信群发布消息,要求业主按新标准缴费,这种做法是无效的。未经法定程序擅自调整收费标准的,物业公司无权要求业主按照上调后的标准缴纳物业费。
二是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原物业服务人拒不退场。物业服务合同到期终止后,配合完成场地、资料、设施交接,及时平稳退场,是原物业公司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但部分原物业公司无视业主共同意愿,继续占用物业用房、拒不交还相关资料,阻碍新物业公司入驻接管,严重扰乱小区正常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因此,若物业公司在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未按业主委员会要求向新物业公司履行交接义务,经明确告知法律后果后,仍拒不退出,无权向业主收取合同终止之后的物业费。
提问4 物业能否以业主欠费为由停电停运?
面对业主拖欠物业费,物业公司的催收方式是否合规合法也备受关注。实践中,部分物业公司以业主欠费为由,采取停电、停运电梯等方式催收物业费。这类做法显然属于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作为建筑物的共用设施设备,电梯属于业主共有部分,业主依法享有使用权。物业公司负有维修、养护、管理业主共有部分的法定义务,无权以部分业主欠费,擅自停运电梯影响全体住户正常出行。
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典型案例中进一步明确,物业服务人以不给业主激活门禁卡、限制使用电梯等方式催收物业费,既缺乏法律依据,也超出了合理必要限度。在一起案件中,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对业主张某拖欠物业费的违约行为可另行依法维权,但通过停电、限制电梯使用等方式催收造成业主损失的,物业公司须承担赔偿责任。在另一起案件中,法院认定物业公司采取停止供电方式催收物业费违反法律规定,判决其赔偿业主因停电导致的外出住宿费和食品损失共计1300元。同理,因停梯导致业主无法正常出入、产生替代性交通费用或其他损失的,物业公司也应赔偿。
那么,在业主欠费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应当如何合法有效地催收呢?法律提供了明确的路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因此,物业公司的正确做法是先书面催告,给予合理期限,到期后业主仍拒不缴纳,再提起诉讼或仲裁。在此过程中,物业公司不得采取任何影响业主基本生活的强制措施。
法官建议
破解困局需各尽其责
化解物业费各类矛盾纠纷,不能仅靠事后诉讼或一味催收,更需要各方主体在法治框架下各归其位、各尽其责。
广大业主应增强法治观念和契约意识,理性维权。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是业主的法定义务,未实际使用房屋、未亲自签订合同、房屋自身存在的质量问题,均不构成减免物业费的合法事由。面对物业服务不到位、服务质量存在瑕疵等问题,业主切勿直接以拒缴物业费的方式消极对抗,发现服务问题后,应第一时间留存影像、沟通记录等相关证据,并向物业投诉,提出整改诉求;若物业置之不理,可向街道办事处、住建主管部门投诉反映;协调无果后,还可通过司法途径依法维权。
物业公司应提高服务水平,畅通协商渠道。物业公司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权责基础上,不断提升保洁、安保、设施维保、环境治理等各项基础服务水平,保证所提供服务“质价相符”;对业主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意见应当及时采纳整改。对于双方争议,应理性沟通、积极处理,坚决杜绝采取停水停电、停止供热和燃气、关停电梯等违规手段施压催费,此类行为不仅违法,还将面临赔偿损失的法律后果。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积极履职,加强监督管理职责。业委会应畅通意见收集渠道,集体讨论和解决物业服务中的突出问题,主动协调化解业主与物业之间的各类矛盾纠纷,平衡双方权益。针对物业服务不达标问题,业委会可依法启动更换程序或协商减免费用;对于少数业主恶意欠费的行为,也应支持物业公司通过诉讼或仲裁途径解决,维护绝大多数业主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