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法典以良法善治护航美丽中国建设

深入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法典以良法善治护航美丽中国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始终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保持常态化外部压力。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指引下,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取得全方位、开创性、历史性成就,覆盖全面、务实管用、科学严密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基本形成。2026年3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是生态环境法治建设领域里程碑式的重大成果,标志着生态环境治理迈入体系化、法治化新阶段,为以美丽中国建设全面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

充分认识编纂生态环境法典的重大意义

作为继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生态环境法典凝聚了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制度和实践成果,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系统规范协调,是我国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集大成者,进一步筑牢了美丽中国建设的法治基石。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生动实践。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是中国共产党不懈探索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升华和实践结晶,是新时代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生态环境法典通篇贯穿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立场、观点、方法,将“十个坚持”的核心要义转化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把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战略部署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充分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有助于以法治理念、法治方式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确保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

以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举措。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化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环节。生态环境法典立足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碳达峰碳中和为牵引,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强化源头管控、过程监管、末端治理协同发力,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的优化、调整和倒逼作用,着力推动形成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的良性格局,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持续注入绿色动能。

增进民生福祉、回应群众期盼的内在要求。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当前,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日益增长,对清新空气、清澈水质、清洁环境的期盼愈发迫切,对重污染天气、黑臭水体、噪声、恶臭等突出问题更加关注。生态环境法典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生态环境痛点、难点、堵点问题,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通过严格执法、精准监管、系统治理,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生态环境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切实做到生态惠民、生态利民、生态为民。

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有效路径。建设美丽中国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目标,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与时俱进、完善发展,初步形成“1+N+4”生态环境法律体系,但仍存在制度分散、衔接不畅、协同不足等问题。生态环境法典对现行生态环境法律制度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升华,打通衔接堵点、强化协同效能、补齐短板弱项,有助于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确保美丽中国建设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精准把握生态环境法典的重要制度创新

生态环境法典既是对我国生态环境治理实践经验的总结,又顺应生态文明建设新形势新任务,在理念引领和体系构建等方面推出一系列原创性、突破性制度成果,为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筑牢了法治根基。深入学习贯彻生态环境法典,关键在于深刻领会、精准吃透各项制度创新的丰富内涵,真正做到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不断提升生态环境治理法治化水平。

固化改革成果,夯实制度根基。生态环境法典系统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成果,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转化为法律规范,确保改革成果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推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与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协同并进、相得益彰。比如,生态环境法典将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由党内法规转化为国家法律,明确督察对象、内容、程序、责任追究等规定,强化督察权威,压实地方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入法,要求科学划定优先保护、重点管控、一般管控单元,实施差异化管控;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由政策和分散法律规定到法典的升华,明确适用情形、责任主体、索赔程序等,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难题。

坚持人民至上,回应民生关切。生态环境法典以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权益为立法宗旨,在现行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措施,为有效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比如,生态环境法典对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等移动源污染防治制度进行细化完善,明确企业、检验机构等各方责任,强化尾气排放监管,助力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完善黑臭水体调查、治理、长效机制,明确责任主体,持续巩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效,推动基本消除城乡黑臭水体;完善油烟、噪声、恶臭污染监管制度,加强餐饮油烟排放控制、工业噪声管控、社会生活噪声治理、恶臭排放监管等,着力解决群众身边的“小污染”“大烦恼”。

强化系统观念,提升治理效能。生态环境法典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应对气候变化等法律制度进行系统集成,整合为一个有机整体,有效提升了生态环境治理的系统性、整体性、协调性。比如,生态环境法典强化减污降碳协同,推动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绿色低碳转型,从源头减少污染物和温室气体的产生和排放;强化多污染物控制协同,统筹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等污染治理,推动单一污染治理向复合污染协同治理转变;强化区域、流域、部门治理协同,明确跨区域、跨流域污染防治协调以及跨部门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应急联动等要求,打破地域壁垒、部门壁垒,解决跨区域、跨流域污染治理难题。

优化制度措施,突出精准科学。生态环境法典立足我国生态环境治理实际,建立分区域、差异化、精准管控的生态环境管理制度,持续提升生态环境监管质效。比如,生态环境法典对划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作出规定,明确隐患排查、风险管控等管理要求,实施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保障地下水可持续利用;建立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重点行业企业污水治理与排放水平绩效分级等制度,为采取差异化管控措施提供法律依据;根据行业领域特点分类实施环评和排污许可制度,重点管理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生态环境影响程度较大的行业企业,不断提高监管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

健全市场机制,增强内生动力。生态环境法典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建立环境要素市场交易制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增强经营主体参与活力和生态环境保护内生动力,着力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比如,生态环境法典对排污权、碳排放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等交易制度作出系统规定,推动将减排成果转化为经济效益,引导激励企业主动开展减污降碳行动,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加大生态环境保护金融支持力度,推动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绿色信托等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规范健康发展,引导金融资源向绿色低碳领域倾斜,促进企业绿色转型高质量发展。

厚植绿色底色,彰显大国担当。生态环境法典落实新发展理念,创新设立绿色低碳发展编,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发展机制,强化各类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产业绿色低碳升级、交通绿色高效发展、建筑绿色低碳设计、农业绿色低碳发展,推动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比如,生态环境法典设立应对气候变化专章,坚持国内与国际统筹、减缓与适应并重;实施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健全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加强气候变化监测、气候变化影响和风险评估,提升重大战略区域和重点领域适应气候变化能力;积极参与和引领全球气候治理,推动构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气候治理体系。

完善执法监管,体现过罚相当。生态环境法典坚持宽严相济,既延续了现行法律规定的按日计罚、行政拘留、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严格措施,又结合管理实践调整优化处罚裁量标准,切实推动生态环境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比如,生态环境法典明确规定加强监测、环评、鉴别、检验等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监管,区分违法情节设置处罚标准,对未遵守有关技术规范导致数据失真等违法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对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采取提高罚款额度、禁止从业等方式严厉打击,着力提升生态环境技术服务质量;对违法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等行为,区分单位和个人分别设置法律责任;加大放射性污染防治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上提高罚款额度、增加处罚种类,确保辐射环境安全。

切实推动生态环境法典全面有效实施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作为我国生态环境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生态环境法典中约75%的执法事项明确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要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不断加强学习宣传、健全制度体系、完善体制机制、优化监管模式,确保生态环境法典落地实施,助力推动美丽中国建设取得新的重大进展。

加强学习宣传,深入领会生态环境法典精神内涵。把学习宣传生态环境法典作为重要政治任务,与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有机结合起来,深入阐释生态环境法典出台的重大意义、核心要义、丰富内涵,系统解读生态环境法典确立的新制度、新规定、新要求。坚持将生态环境法典作为干部教育培训和业务培训必修课,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做到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创新生态环境法典宣传形式,讲好美丽中国建设法治故事,带动全社会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持续推动生态环境法典精神深入人心。

健全制度体系,坚决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坚持以生态环境法典为核心,加快推进配套制度建设,统筹立改废释,全面梳理与生态环境法典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与生态环境法典规定不一致的及时修改、废止,确保各项制度与生态环境法典要求精准适配、一体贯通。系统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等重点领域与新兴领域立法,健全完善涉外生态环境法治体系,补齐制度短板,强化制度衔接,着力构建以生态环境法典为统领、各类法规规章标准为支撑的配套制度体系,真正实现生态环境治理各方面全过程有法可依、有规可守、有章可循。

完善体制机制,持续提升环境治理效能。统筹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环评、排污许可全链条改革,加快落实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及时更新污染物排放和环境质量标准,持续深化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与信用分级监管,健全完善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不断压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新污染物协同治理和环境风险管控体系,健全生态保护修复监管、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横向生态补偿机制,扩大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范围,加快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建设,持续提升减污降碳协同治理水平。

优化监管模式,着力构建智慧执法体系。加快打造懂理论、善实践、精执法、能传带的生态环境执法队伍,持续锤炼过硬本领和优良作风。强化执法刚性约束,完善执法监管机制,全面推动生态环境监管从单一监管向“监管+服务”转变,从分散监管向集中统一监管转变,从事后监管向全过程全链条监管转变,从人防为主向技防优先转变。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监管、监测、执法等方面的支撑赋能作用,深入推进智慧化监测和非现场执法“两场变革”,切实将生态环境法典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着力提升法治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作者系生态环境部部长)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张弛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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