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是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通过40周年。发展权的概念由来已久,但是对它的认识是一个逐渐的过程。国际法上对发展权的倡导对于引领国际人权制度发展和全球人权治理具有重要意义。中国坚持制定实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是实现发展权的长期、有效和最为生动的实践。
联合国对人权和发展权的倡导一脉相承
联合国已经走过了80个年头,其成立和发展为国际人权事业的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两次世界大战给人类带来了苦不堪言的战祸。世界各国人民渴望和平、谋求发展,愿意联合起来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特别是促进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联合国框架下有三个人权宣言具有标志性:
首先,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标志着普遍意义和全面的国际人权法实践的开始。它揭示人权是一系列完整的具体权利的总和,既包括公民和政治权利,也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特别包括妇女、儿童和少数人群体等的权利;人权的基础是人人具有的固有尊严。每一个人都是权利主体,而不是客体和对象,这是对历史上奴隶制度和封建式人身依附制度的否定,是人类文明的进步。
其次,1986年12月4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发展权利宣言》,鲜明地提出了发展权的概念,并作了全面和系统的界定。它与《世界人权宣言》一样,坚持人权概念的全面性,同时进一步明确发展权主体既包括个人,也包括集体。人权作为一个在历史进程中不断展开的概念,随着国际社会结构和人类发展实践的变化而不断丰富,其内涵也更贴近当代世界的发展现实。《发展权利宣言》更揭示,人权不仅是人的权利,更是以人的发展过程为存在形态,以人的发展来实现的权利。这是对人权本质的再界定和精准描述,将人权由静态、孤立和表面,界定为动态、充满关联和内在意义的新概念。在根本意义上,人权与发展权是同一事物的两个侧面,结合起来认识,才能识得人权的庐山真面目。
最后,1993年6月25日,世界人权大会通过了《维也纳人权宣言和行动纲领》,重申《发展权利宣言》所阐明的发展权利是一项普遍的、不可分割的权利,强调所有人权相互联系、相辅相成和不可分割。人权是所有人的人权,人权是一个整体。这种整体性和系统性,是三个宣言倡导和体现的本质特征,它们的接续强调,形成了一个确定的人权法方向和潮流。这种整体性的实现是渐进的,而不是突发或者一蹴而就、一劳永逸的。在个别发达国家,妇女选举权是在20世纪70年代才实现;强调儿童主体地位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在1989年才获得通过;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中竟然没有包括残疾人的概念,《残疾人权利公约》2006年才获得通过。
时至今日,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与公民和政治权利的所谓“两代人权”之争仍然没有彻底结束,还有国家不愿意承认发展权、经社文权利的人权属性及其法律性质。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三个联合国人权宣言在人类文明史上一脉相承、熠熠生辉。
发展权具有深刻的科学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权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发展权的提出有深刻的历史背景和社会基础,是历史进步的必然,是国际人权法上的重要成就。
发展权的概念具有深刻的科学性。二战后开始的非殖民化浪潮使亚非拉国家摆脱了西方列强的殖民统治,成为独立主权国家。这种政治和法律上的独立,还没有带来经济上的独立,广大发展中国家和人民还面临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种种困难和历史形成的方方面面的不公平待遇。没有百姓的美好生活,没有良好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没有国力发展的支撑,国家和人民就没有真正的尊严,就没有可能真正地享有人权、实现人权。纸面上的人权讲的是有没有的问题;实际生活中的人权讲的是何以享有和如何实现的问题。个人和社会都需要在发展的过程中真实地争取和获得人权,还不只是简单地主张和拿取。发达国家在讲人权的时候,只讲它们有而别国没有人权,没有讲在历史上它们是如何通过侵略、奴隶贩运和奴隶制、不公平的国际经济秩序攫取财富、获得优渥物质基础的,没有充分讲清楚社会公平与正义在不同人权主体待遇上的体现;它们简单指责和抹黑发展中国家、后起国家,漠视发展中国家求和平、谋发展的意愿,为了实现独立和发展而展现的团结、智慧,并付出的长年的艰苦劳动和种种努力。西方国家讲人权,却不愿意讲发展,不愿意讲作为人权的发展权,这是对殖民历史的故意淡忘,是对发展中国家发展需求的漠视,是对人权发展和实现客观规律的无视。因此,发展中国家强调发展,强调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强调发展权,意味着它们真正地关注人权,科学地对待人权,严肃认真地实现人权。
人权和发展权,都是基本概念,是人权叙事和人权法理论与实践的最重要的概念。人权是人类历史对于人的认识的升华。发展权狭义上指基本人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广义使用时涉及更大范围的人权范畴。发展权不是不同人权的简单集合,而是一个进一步揭示了人权实质、人权实现的现实条件和实践路径的独立概念,是对人权实现逻辑的全新概括和规范表达。
发展权具有确定的法律性和明显的实践性
联合国强调和平、发展和人权是其改革和发展的三大支柱。2017年2月27日,联合国秘书长安东尼奥·古特雷斯在出席人权理事会第34届会议并首次以秘书长身份在该理事会发表演讲时指出,联合国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核心就是实现发展权。这句话揭示了联合国发展议程与人权议程、发展权与人权在概念和本质上的统一性。
如同人权作为法律概念,需要具体的制度化和法律化一样,发展权也在国际法法律编纂和发展的过程中需要不断细化。首先,发展权是法律概念,具有法律性质;其次,它在具体的国际法渊源中有渐进和明确的体现。以《发展权利宣言》为代表的一系列联合国大会决议,虽然本身不具有直接作用于国家的法律约束力,但它是法律概念和制度的宣示,代表联合国广大会员国的一种法律确信。《儿童权利公约》第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缔约国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存活与发展。”2023年10月12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通过发展权决议及其所附之《发展权国际公约草案》。国际社会距离通过关于发展权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条约更进一步。虽然草案仍面临部分国家的反对,但草案充分展现了发展权的法律化在国际层面的最新进展。总体看,在国际法上,发展权本身是一个抽象的法律概念,它在具体的人权规则和制度中可以以条约法或者习惯法规则的形式出现。
在国际层面,中国重视、倡导发展权,以引领者的姿态倡导通过南北合作、南南合作推动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落实。2016年9月,二十国集团(G20)杭州峰会在中国的推动下,首次就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制定集体行动计划。2017年6月22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首次通过中国提出的“发展对享有所有人权的贡献”决议;此后该理事会多次通过中国主提的同主题决议。2025年7月8日理事会首次未经投票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中国主提的该主题决议。
中国是知行合一的国家,一贯注重发展权的国内实践。自2009年起,中国先后制定实施四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将人权纳入全面和可持续发展的全过程,将发展权融入从国家到地方各部门、各领域的具体工作,有行动举措,有定量指标,致力于实现发展权在中国理论与实践、过程与结果、个体与集体、局部与整体、当下与未来的结合和统一。从法律到政策,从计划到落实,从行动到评估,从经验总结到进一步改革创新、接续奋斗,中国人权事业进入有计划、有步骤、又好又快发展的新时期。新发布的第五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6—2030年)》,继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发展理念,在更新更高层次上推动实现生存权和发展权,强调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全民共同富裕,还突出了对环境权、工商业与人权、科技运用与人权等新兴领域的重视,体现了中国人权事业全面发展、守正创新、再上层楼的新特点和新趋势。
总之,发展权的提出是国际人权法发展过程中一个里程碑式的进步,有其深刻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实际意义。它是一个法律概念,并在制度化、法律化的过程中不断演进,也显示出很强的实践性。通过发展权的概念、视角、方法和具体制度,可以更好更有效促进和实现人权。
(作者:柳华文,系中国社会科学院人权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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