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让科技创新不“怕”风险

如何让科技创新不“怕”风险

科技创新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是推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驱动引擎。然而,科技创新活动具有高投入、高风险、长周期的特征,从基础研究到成果转化再到产业化推广,每一个环节都面临着复杂多变的不确定性风险。作为风险治理的核心工具,科技保险的损失补偿和资金融通功能,既为科技创新活动筑牢风险“防火墙”,又为科技产业发展注入“催化剂”,成为防范化解科技创新风险、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不可或缺的“风险压舱石”与“发展助推器”。

何为科技保险

国外虽已存在研发责任、研发中断、成果转化、知识产权等覆盖科技活动方方面面的保险产品,却并未形成独立的“科技保险”概念。我国自2006年首次提出这一概念,20年来历经多次完善与深化,其内涵日益清晰。

概念的提出和演进,可以从理论和政策两个层面来看。在理论层面,早期学界主要从“研发项目失败、中止、达不到预期的风险保障需求”和“保障范围”两个角度定义科技保险。随着实践发展,有学者意识到科技保险并非一个具体的保险险种,而是一个保险服务范畴,是一揽子保险产品和服务的统称。在政策层面,2006年,在《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引领下,原保监会联合科技部制定《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首次从国家层面明确提出“科技保险”这一概念。2024年1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印发《科技保险业务统计制度》,首次从监管层面将科技保险的内涵明确为: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为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产业化推广等科技活动以及科技活动主体,提供风险保障和资金支持等经济行为的统称。

这一界定不仅突破了传统单一险种的局限,而且纳入了资金支持,明确科技保险是涵盖多类产品、多种服务的综合性体系,其服务对象并不限于科技企业,而是覆盖了所有科技活动主体,标志着我国科技保险进入规范化、标准化发展的新阶段。

在属性与双重功能定位上,科技保险因其很强的正外部性而具有准公共品属性。此外,由于科技风险具有非标准化、强相关、小样本、高复杂性等特征,决定了其损失分布不稳定、损失难以计量,存在市场失灵风险,单纯依靠市场机制难以实现供需平衡,适合采用“政府引导,市场运营”的发展模式,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牵引,撬动商业保险资源,从而形成科技风险治理的长效机制。

从功能作用来看,科技保险的“压舱石”作用通过风险分散与损失补偿功能实现:当科技活动主体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机构通过及时给予经济补偿缓解风险冲击,避免研发中断或企业破产,保障科技创新活动的连续性。科技保险的“助推器”作用则通过资金融通和社会治理功能实现:一方面,保险资金不仅作为长期、稳定的耐心资本,通过股权、债权、专项等投资计划直接支持科技活动主体的发展,而且通过增信作用撬动银行信贷、风险投资等更多金融资源,形成科技金融合力;另一方面,保险机构通过提供风险减量服务,帮助科技活动主体提升风险治理能力,从源头上降低风险发生概率和损失程度。

我国科技保险的发展历程

我国科技保险的发展是伴随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逐步推进的,历经市场初步探索、部分试点启动、全面推广深化三个主要阶段,从早期零散的地方尝试,逐步形成了“政府引导、市场运营”的特色发展模式。

20世纪90年代,主要由地方政府牵头,联合保险机构开展零星探索,国家尚未出台统一的科技保险政策。受限于当时科技产业规模小、市场认知不足、风险管控能力薄弱等因素,业务推进效果不佳,科技保险在早期探索后一度逐渐淡出市场。直到2006年,科技保险迎来里程碑式发展,制定《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首次提出“科技保险”的概念,确定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等首批试点险种和北京、深圳等一批试点城市。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激励,科技活动主体对科技保险的认知逐步提升,承保范围也进一步拓宽。

2010年起,科技保险从局部试点转向全国推广,政策支持持续加码,产品体系不断丰富,行业协同机制逐步建立。2015年,财政部、工信部、原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这是科技保险领域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协同发力的典型制度设计,是我国针对高端装备创新落地推出的政策性科技保险工具,其核心目标是破解国产重大技术装备“高投入、低转化、少应用、难迭代”的结构性难题,通过“财政补贴激励、商业保险运营”,为重大技术装备首次商业化应用提供风险保障。该政策实施后,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呈现持续改善态势,成为我国支撑高端装备国产化、产业链自主可控的核心工具,覆盖了能源、轨道交通、工业母机、航空航天等数十个关键领域,大量国产替代装备通过该机制完成首次商业化落地。

2024年1月,《科技保险业务统计制度》印发,首次从监管层面明确科技保险的定义、业务范围和统计口径,标志着科技保险进入标准化、规范化发展的新阶段。2026年3月,科技部、金融监管总局、工信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对外发布《关于加快推动科技保险高质量发展有力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若干意见》,从6个方面提出20项举措,标志着我国科技保险正式进入同科技创新相适应的科技保险体制机制加快构建的高质量发展新征程。

我国科技保险发展的现状和挑战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科技保险已从最初的地方探索,成长为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能力和产品丰富度均大幅提升,但与科技创新的需求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当前,科技保险正处于从“量的增长”向“质的提升”转型的关键时期,需直面挑战,进一步深化与科技创新的融合,聚焦“卡脖子”技术攻关、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领域,完善产品供给、提升风控能力。

定价依据与风控能力不足。科技创新往往具有首创性、唯一性,同类风险案例稀缺,不同行业(如集成电路、生物医药、航空航天)的科技风险图谱差异巨大,复杂多样,且不符合传统保险的大数法则,历史数据匮乏导致难以科学量化风险,致使产品定价困难,保障范围受限。同时,科技活动往往具有很高的专业技术壁垒,关键技术数据分散,保险机构对相应技术的认知受能力所限,对科技风险识别、查勘定损能力不足,导致“不敢保、不会保”问题突出。

专业人才与服务能力不足。保险行业极度缺乏既精通保险原理又掌握前沿科技知识的复合型专业人才。长期以来,保险专业在高校被划定在文科(实际上保险是典型的文理工交叉学科)范畴,极大地限制了其专业基础,无法适应日益复杂的专业风险管理需求。科技保险的核保与理赔环节专业门槛极高,风险损失与责任认定也常存在争议;多数保险机构未设立专门的科技保险部门,业务仍并入传统财险条线,服务能力不足。

有效供给与有效需求不足。一方面,保险机构缺乏针对科技活动主体的专业化服务体系,导致投保率偏低;另一方面,多数科技型中小企业普遍处于创业期,资金紧张,对科技保险认知不足,部分企业风险防范意识薄弱、抱有侥幸心态,将有限资金集中投入研发却忽视风险管理,一旦遭遇各类突发风险,研发将受阻受损,陷入恶性循环。

推动科技保险高质量发展

为推动科技保险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其风险保障与资金支持功能,更好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可从以下方面综合施策。

第一,将科技保险纳入科技强国战略的顶层设计,构建适合国情的科技保险制度。科技保险具有准公共品属性,通过部门协同,打破数据壁垒,搭建风险数据库,实现数据平台“共建共治共享”。对于关键战略性科技攻关活动投保,给予财税政策支持。设立“科技保险风险补偿基金池”,对赔款超过保险费一定比例的超高额赔付给予一定的补偿,解决保险机构因科技保险承保标的少、业务收支难以平衡而积极性不高的问题。健全与资本市场衔接的SPV(特殊目的载体)配套机制,通过设计发行科技风险证券化产品,在更大范围内分散风险,逐步形成完备的多层次风险分散体系,提升科技保险的承保能力。

第二,强化服务供给,引导科技保险从单纯的风险补偿向全流程风险管理服务转型。做精做细风险减量服务,不仅可有效弥补经验数据不足导致的偏误损失,还可以降低被保险主体的风控成本,使保险成为科技创新活动的风险管家,真正实现为科技创新全方位保驾护航。同时,引导保险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引导产品体系向无形风险拓展,关注知识产权、数据安全、算法责任、生物安全等无形风险,产品要更加细分和个性化,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前沿科技创新提供专属保险产品和服务,通过保险和投资为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提供双重支持。

第三,加快推进交叉学科人才培养进程,提升科技保险专业能力建设。科技风险涉及社会领域的方方面面,风险结构复杂,加快推进“风险科学”作为一级交叉学科纳入教育部学科目录,系统培养文、理、工兼修的风险治理人才。加快推进保险业数字化转型,借助数字化、智能化技术赋能保险产品和服务体系,彻底解决“不敢保、不会保”的痛点,提升科技保险专业能力。

当前我国正向科技强国稳步迈进,我们要立足国情树立大保险观,构建中国特色保险体系。以科技保险夯实创新发展根基,当好科技创新的“压舱石”与“助推器”,为中国式现代化和全球风险治理贡献中国方案。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中国保险研究所所长)

责任编辑:韩秋源(实习)校对:王梓辰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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