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携程垄断案近日有了处罚结果: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携程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垄断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没合计51.79亿元。这是我国在线旅游领域反垄断第一案,也是平台经济新型垄断行为查处的重要标志性案件,为全球平台反垄断执法实践探索提供了“中国方案”。
伴随平台经济快速发展,由此衍生的新型垄断行为愈发隐蔽,平台经济规范化治理已然成为反垄断监管的核心焦点。那么,数字平台哪些行为会被法律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平台反垄断,哪些竞争行为需整治?消费者应当如何维权?

“四步走”判定平台垄断
想要读懂平台反垄断,首先需要清楚一个问题:监管部门到底依据什么标准判定平台构成垄断?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认定经营者构成垄断行为,一般遵循“四步走”的判定流程:
第一步:界定相关市场范围。执法与司法实践中,通常结合商品功能属性、消费需求、价格联动、交易场景等要素,依据替代性分析标准划定相关商品市场范围。对于供需替代关联性极低、无法形成有效竞争约束的业态与服务模式,不得纳入同一相关市场。
第二步:严格审查、依法认定市场支配地位。依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法部门重点核查五大核心要素,即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与行业竞争格局、上下游资源掌控能力、资金技术实力、交易主体依赖程度、行业准入壁垒。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占据极高市场份额,行业内竞争者数量有限,依托技术与资金优势主导交易规则,上下游交易主体对其经营资源、交易渠道高度依赖,且行业存在较高准入壁垒,新经营者难以进入市场参与竞争,即可综合认定其具备市场支配地位。
第三步:审查企业是否存在法定滥用行为,且不存在正当理由。具备市场支配地位不等同于违法,无正当理由实施限制性交易行为,才是垄断违法的核心要件。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列举了六类滥用行为,平台经济领域高发的为限定交易、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类型。
关于限定交易,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通过利益诱导、惩戒约束、资源限制等方式,强制交易相对人排他性合作、限制其自主选择交易渠道,排除市场竞争空间。对于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则指经营者不得利用自身市场优势地位,通过技术工具、平台规则、交易机制等方式,强制交易相对人接受不合理交易条款,限制其自主经营、自主定价等合法权利,破坏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此外,反垄断法还特别强调,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第四步:评估滥用行为的危害后果。垄断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如提高了市场准入壁垒,加大潜在同赛道竞争者的进入成本,削弱新主体进入相关市场开展有效竞争的可能;损害平台内商家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挤压商家经营自主权与盈利空间,限制消费者选择权等;破坏行业健康生态、降低资源配置效率,阻碍行业创新和健康发展等。
可见,具备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若无正当理由实施限定交易、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垄断行为,排除、限制行业市场竞争,侵害上下游经营主体的自主经营权益,损害消费者合法权利,扰乱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同时阻碍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应当依法认定其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行为。
平台垄断藏在哪些细节中
相较于传统垄断模式,平台新型垄断依托多边市场特性以及海量数据储备与技术优势,形成了独特的市场扩张逻辑,这使得少数头部平台迅速积累起巨大的市场资源。如电商平台中,买家越多,入驻的商家也会随之增多,这种结构使得平台有条件迅速集聚、扩张。同时,平台在运营中持续积累的海量数据,再借助算法的迭代优化,进而吸引更多的用户,最终产生利益闭环。在此背景下催生的新型垄断行为,具有更强的隐蔽性、技术驱动性与动态多变性,衍生出多种新型垄断花样,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造成严重冲击。
平台反垄断,下面这些竞争行为需整治。
其一,垄断协议类的算法共谋。与传统线下共谋相比,平台借助算法实现经营者默契协同,自动统一定价、联动涨价,无需人工沟通即可形成价格壁垒。这类垄断行为隐藏在复杂的算法模型和平台规则背后,不再依赖于传统的显性沟通,平台通过代码便可自动执行,有的甚至可以在无人干预的情况下进行自主决策。典型案例为2015年美国Uber反垄断案,平台与司机达成纵向共谋,利用算法实现收费标准一致且在高峰时段联合涨价,消除Uber司机之间的竞争,形成隐性价格垄断。当前,常见的还有网约车平台算法统一溢价、旅游平台房源价格联动上涨等行为。
其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侵害交易主体权益,这是平台领域最高发的垄断类型,主要包含三类行为。一是限定交易,即行业俗称的“二选一”,平台利用流量控制、搜索限制、保证金惩戒等方式,强制入驻商家签订独家合作协议,禁止其跨平台合作,直接剥夺商家自主经营权。二是差别待遇,也就是“大数据杀熟”,平台通过采集消费者的消费习惯、消费能力、价格敏感度等数据,对用户进行精准画像,在同等交易条件下,对不同用户实施差异化定价,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三是搭售与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指平台利用核心市场支配地位,强制用户接受与其交易目的无关的其他服务或条件。如部分平台在提供基础服务时捆绑销售金融产品、强制收集非必要个人信息,或要求商家参加特定促销活动作为入驻前置条件等。
其三,经营者集中类的扼杀式并购。这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大型平台通过针对性收购具有潜在竞争威胁的中小初创企业,从源头消除竞争威胁、固化自身垄断优势的行为,严重遏制行业创新活力。
垄断行为既坑商家也坑消费者
平台新型垄断行为打破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生态,不仅严重挤压平台内中小商家的生存空间,更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与反垄断法保护中小经营者公平交易权、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的立法初衷完全相悖。
对中小商家而言,新型垄断通过扼杀式并购阻断行业创新赛道,或以高额佣金、强制独家合作、流量歧视、不合理处罚规则等手段,持续压缩商家利润空间。长期垄断格局下,中小商家高度依赖平台流量与客源,丧失自主定价、自主经营、多渠道发展的权利,沦为平台附属品,挫伤了行业中小主体的创新积极性,阻碍平台经济良性迭代发展。
对消费者而言,隐性垄断带来多重权益损害。算法控价、低价房源屏蔽、跨平台优惠限制,让消费者失去比价空间,被迫接受虚高价格;大数据杀熟造成“熟客更贵、会员更亏”的不公平消费现象;虚假低价宣传、代理加价规则不公示、捆绑套餐消费等乱象,严重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长期来看,此种对竞争对手的打压,将导致平台拥有最终的定价权,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法官支招
遭遇垄断乱象如何维权
面对一些平台侵权乱象,如何突破维权困境、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成为数字消费时代的重要问题。国内“大数据杀熟”第一案给出了部分答案。
该案例中,某平台钻石贵宾用户胡某以2889元预订酒店房间,事后得知酒店实际收款仅1377元。经查,该房源由第三方代理商囤房加价,叠加平台服务费后形成虚高定价。平台刻意规避信息公示义务,仅用极小字体标注代理房源属性,未完整公示代理商信息,模糊自营与第三方房源的边界。胡某以价格欺诈为由起诉,要求退还差价并支付三倍赔偿。法院审理认定,平台未明确区分自营与他营业务,未尽信息告知和平台监管义务,利用消费者对平台的信赖误导消费,构成欺诈,最终法院判决平台退还差价并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此案精准揭露了平台算法侵权的隐蔽性乱象,也点明了消费者维权的核心难点。
想要有效维权,消费者必须树立取证意识、规范维权流程。在下单前,可通过不同设备、新旧账号同步比价,对页面标价、会员标识、优惠说明等内容全程截图录屏,完整保存订单、支付记录等凭证,以防平台事后推诿免责。若发现同款服务自身价格明显偏高、存在差异化定价,可先与平台协商退费;协商无果后,还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提起司法诉讼,依法维护自身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
平台垄断行为同样严重损害入驻商家利益,针对平台“二选一”、流量歧视、高额佣金、霸王合作条款等乱象,商家可完整留存合作协议、佣金凭证、流量降权记录、沟通记录等证据。维权可分层开展,先向平台内部申诉,无果后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平台垄断行为,必要时通过民事诉讼捍卫自身经营权益。
延伸思考
整治垄断内卷
护航平台经济健康发展
携程垄断案在全球平台反垄断执法实践探索中提供了“中国方案”,也为国内平台经济遏制无序内卷、破除行业垄断筑牢了监管根基。
近年来,我国持续完善平台经济反垄断监管体系,逐步搭建起“事前合规引导、事中常态化监管、事后依法惩戒”的全链条监管机制,为平台企业划定了清晰的合规边界,也明确了预防制止垄断、促进产业良性发展的实践路径。
监管层面需立足精准治理、长效治理,不断完善反垄断法律体系,细化平台独家合作、全网最低价、算法管控等垄断行为认定标准,重点防范平台依托数据、流量、资本优势衍生的垄断乱象,从根源杜绝行业无序内卷、恶性竞争。同时,倒逼头部平台公开入驻规则、佣金标准、流量分配及奖惩机制,破除隐性交易壁垒,杜绝平台歧视中小商家,保障市场交易公平公正。
反垄断监管绝非打压平台经济,而是通过规范平台行为、破除垄断壁垒,遏制无序扩张,保护中小商家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倒逼平台深耕创新与服务,推动平台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
(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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