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莫借职权拉存款,亲清政商记心间。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纪委监委 制图
本期看点
“将教天下,必定其家,必正其身。”对党员干部而言,管好家人、涵养家风,不是个人小事,而是严肃的政治责任。现实中,少数党员干部纪法意识淡薄,在亲属从业问题上打起了“擦边球”:有的认为,给亲属在自己管辖的下属国有企业安排个岗位,只要符合条件、正常上班、正常领薪,就没什么问题;有的认为,亲属在银行工作,自己帮忙向管辖企业打个招呼、拉点存款、推销点金融产品,不过是举手之劳;还有的认为,家属在老板公司“挂名领薪”,钱又没进自己口袋,最多也就是违反纪律。本期聚焦党员干部在亲属从业问题上常见的三类违纪违法情形,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典型案例,厘清违规干预录用、利用职权为亲属揽储谋利以及纵容或安排亲属在企业“挂名领薪”的纪法边界,提醒党员干部坚决摒弃“一人当官,全家发财”的特权思想,管好手中权、看紧身边人。
情形①:把亲属安排到下属国企工作,只要符合条件、正常上班领薪就没问题?
“符合条件”绝不是违规干预录用的挡箭牌。只要党员干部在录用上伸了手、打了招呼,就是将公权力凌驾于公平竞争之上,触碰了组织纪律的红线。
纪法红线
《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和征兵、安置退役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典型案例
某国有企业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刘某,利用职权,让下属子公司负责人在公开招聘中对其侄女刘某某“多关照”。最终,刘某某顺利入职,并在该国有企业正常工作、正常领薪。刘某错误认为,侄女符合招聘条件,入职后也真实工作,自己不过是打个招呼,算不上什么。最终,刘某因在职工录用工作中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受到党纪处分。
条分缕析
现实中,一些党员干部像刘某一样,认为只要亲属条件达标、没有“吃空饷”,自己去打个招呼只是“帮着推一把”,无伤大雅。这种错误认识在于没有准确把握《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要义——纪律审查的重点,不是亲属的“条件”够不够,也不是入职后有没有实际工作,而是党员干部有没有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干预录用、破坏公平竞争。
一、“条件达标”不等于“录用合规”,人事招录不容权力“插队”
《条例》第八十六条将在干部、职工录用等工作中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列入违反组织纪律情形,目的在于维护组织人事工作的公平公正。
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岗位属于公共资源,人事招录必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符合招录条件,仅仅意味着具备了与其他应聘者同台竞争的资格,最终能否脱颖而出,必须由公平、透明的选拔程序说了算。
本案中,刘某的一句“多关照”,直接把“实力比拼”变成了“背景较量”。下属子公司负责人碍于刘某的职权,必然在面试打分、综合考量时“看人下菜碟”。权力一旦介入,招考的“天平”瞬间失衡。对刘某某而言,这是权力暗中铺设的“捷径”;而对其他普通应聘者来说,却是横亘在公平面前的“隐形壁垒”。哪怕刘某某确实足够优秀、能胜任岗位,刘某的“打招呼”行为也已经让组织人事录用这杆“公平秤”失了准星,系典型的权力“插队”,必然踩入违纪雷区。

严守招录公平关,莫用公权谋私利。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纪委监委 制图
二、真工作洗不白“违规录用”底色,若纵容亲属“吃空饷”或涉嫌违法犯罪
“岗位是不是违规获得”和“有没有真实工作、领取的薪资是否合理合法”,在纪法认定上完全是两笔账。
本案中,刘某某入职后确实付出了劳动,领取的薪酬是真实劳动的对价,但这只能证明其拿的工资是合理合法的,绝不会成为刘某违规干预录用的“免责牌”。换言之,从刘某利用职权打招呼,帮助刘某某获得下属国企岗位的那一刻起,违纪事实就已经坐实。哪怕刘某某此后在岗位上表现再好、业务再精,也洗不白刘某公权私用、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底色。
更值得警惕的是,如果党员干部不仅利用职权把亲属“塞”进下属单位,还纵容、默许其“只拿钱不干活”,长期在单位“吃空饷”,性质则会发生质变,从违纪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把公家单位当“提款机”、向公共资金“伸黑手”,本质上属于化公为私、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若达到一定数额,将涉嫌贪污等职务违法犯罪。
廉洁提醒
公权力不是亲属求职的“铺路石”,下属单位更不是安排就业的“自留地”。党员干部必须清醒认识到:靠权力为亲属争得的岗位,不仅是对社会公平的践踏,更是在给自己“埋雷”。真正对家人负责,是收起权力干预的“冲动”,让亲人在阳光下公平竞争——靠自身奋斗铺就的人生路,才能走得长远。
情形②:帮在银行工作的亲属拉存款、推销理财,属于人之常情?
利用职权帮助亲属揽储、推销理财产品,看似只是“举手之劳”,实则是把公权力异化为给自家人冲业绩的“通行证”,是典型的以权谋私。
纪法红线
《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典型案例
某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王某的妻子在当地某商业银行工作。季末考核时,王某为帮妻子完成揽储和理财推销任务,向管理和服务对象私营企业主孙某、苏某打招呼,要求二人将大额闲置资金存入其妻所在银行以及购买指定理财产品,其妻因此获得大额提成。面对执纪审查,王某辩称,“企业的钱存哪都是存,买银行理财也没亏本,我不过是打个招呼,属于人之常情。”最终,王某受到党纪处分,其妻违规获取的提成均被收缴。
条分缕析
吸收存款、推销理财产品,本是正常的金融业务。可同样的业务,一旦由党员干部出面替亲属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开口”,性质就截然不同。现实中,有的党员干部常以“企业正常存款”“没拿企业好处”为借口,把以权谋私粉饰成“正常市场行为”。《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对此划出清晰红线,就是要防止公权与私利的不当联结,绝不允许公权力越界为亲属拉业务、刷指标、赚提成。
一、“打个招呼”也不行?公权不能沦为亲属揽储的“敲门砖”
为了帮亲属完成任务,就可以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开口拉存款、推销理财吗?答案是否定的。
正常情况下,把钱存哪里、买什么理财产品,本该由企业和个人自主选择。一旦党员干部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开口“打招呼”,就不再只是普通的理财推荐,而是裹着职权影响、企业不好拒绝的“特权订单”。纪律之所以明令禁止,就在于这种行为既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也容易给清清爽爽的政商关系埋下利益交换的隐患。
本案中,王某作为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一把手”,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孙某、苏某“打招呼”,企业主之所以一口应承,图的显然不是理财产品那点收益,而是王某手中的规划审批权,买的是日后办事的“一路绿灯”。王某“打招呼”表面上是替妻子“揽业务”,实质是拿公权力为亲属的业绩指标“铺路”,已然触碰廉洁纪律红线。
二、钱没进自己腰包,为何违纪?拿公权替亲属“刷业绩”同样踩红线
“存款本金还是企业的,我本人也没从中拿一分钱,怎么能算违纪?”这种认识,是对《条例》的误读。
《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制的,恰恰不是党员干部为自己谋取利益,而是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在金融行业,吸收存款、销售理财产品往往与从业人员的绩效考核、奖金提成乃至职业发展直接挂钩。党员干部利用职权为亲属的业务“铺路搭桥”,让亲属轻松获得高额提成,系典型的“为亲属谋取利益”行为。
本案中,王某凭借职权替妻子“揽”来存款和理财订单,让妻子顺利拿到丰厚提成。这笔进账看似是银行发的“绩效”,根子上却是王某用局长权力“刷”出来的。党纪之所以规制此类行为,为的就是堵住“我不收钱、家人收提成”这条谋私暗道。所以,哪怕干部本人分文未取,只要用公权为私利开路,党纪的板子就必然要打下来。
廉洁提醒
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民谋利,绝不能异化为替亲属“拉业务”“赚提成”的筹码。面对亲属“出面帮拉点业务”的请托,党员干部必须保持清醒、坚决说“不”,切莫让“帮一把”的私心,毁了清正廉洁的公心。
情形③:家属在老板公司“挂名领薪”,只要钱没进自己口袋,最多也就是违纪?
同样是家属在老板公司“白拿工资”,性质可能天差地别:党员干部若只是知情不纠,构成违反廉洁纪律;一旦这笔“薪酬”背后藏着权钱交易,则涉嫌受贿。
纪法红线
《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以受贿论处。
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区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张某的妻子,利用张某的职权影响,找辖区化工企业老板赵某要求在其公司“挂名领薪”。赵某为和张某搞好关系表示同意。半年间,张某妻子不实际工作但领取薪酬共计2.4万元。张某知情但未予纠正。经查,赵某未提出具体请托,张某也未为其谋利。最终,张某受到党纪处分。
案例二:某县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局长李某,利用职权帮助私企老板黄某承揽工程。黄某为表示感谢,提出让李某妻子到其公司“挂名领薪”,李某欣然同意,并让其妻与黄某签下虚假劳动合同,一天班没上,每月按时领走2万元。经查,李某妻子从黄某公司“取酬”共计72万元。最终,李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因犯受贿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条分缕析
同样是妻子“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为何张某构成违纪,而李某却构成犯罪?区分二者,关键要把《条例》第九十六条与《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对照着看,拨开“工资”迷雾,看清亲属靠什么拿钱、干部是什么态度、职务行为和薪资之间有无对价关系、数额情节是否达到刑事追诉标准。

挂名领薪非小事,严管家属守底线。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纪委监委 制图
一、亲属“狐假虎威”获利,干部“装糊涂”就是违纪
企业老板不会平白无故给闲人发钱。张某案中,赵某愿意给张某妻子发工资,看中的是张某作为生态环境局局长的职权影响,做的是“感情投资”——今天给你家属发点工资,明天企业有点违规排污的小毛病,兴许能被“放一马”。
《条例》第九十六条之所以专门就此立规,盯住的不只是家属白拿的那份钱,更是干部的态度:张某明知妻子不干活白拿钱,既不叫停、也不退款,任由这笔不当获利在自己眼皮子底下发生、延续,已然踩中纪律红线。
既然收了钱,为何不构成受贿?原因有两点:其一,赵某未提出具体请托事项,张某也未动用职权为其办事,双方不存在权钱交易。其二,张某妻子领走的2.4万元,未达到司法解释“收受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门槛,且本案不存在其他应予刑事追责的情节。因此,张某的行为属于对家属利用其职权“挂名领薪”知情未予纠正,构成违反廉洁纪律。
二、“劳动合同”掩不住权钱交易,拿公权换“工资”就是受贿
李某案则完全是另一回事:这里的“工资”,是权钱交易的“结算款”。
具体而言,李某先利用职权帮黄某承揽工程,黄某随后以“发工资”为名向李某妻子送钱。那纸从未履行过的虚假劳动合同,不过是掩饰权钱交易的“包装”。《意见》之所以规定“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以受贿论处”,就是为了打击这种以“支付工资”为名的隐性利益输送。
李某办了事,黄某给了钱——李某妻子的账户,不过是接收赃款的“中转站”。说到底,只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办了事”,默许、安排请托人将好处费给特定关系人,这笔受贿的账就要算在干部本人头上,必将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
廉洁提醒
面对“挂名领薪”,党员干部务必记牢三条底线:家属不劳而获的钱,坚决退;老板送上门的“人情”,当场拒;来路不明的“挂名”,一律不碰。管好自己、管住家人,切莫让一笔看似安全的“假工资”,换来一纸处分甚至一副手铐,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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