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微山县纪委监委组织召开案情分析研讨会,围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对违规谋取人事利益问题的党纪条款适用情形进行研学,精准厘清定性边界,严把案件处置关口。图为研讨现场。 焦艺 摄
组织人事工作涉及广大干部、职工切身利益,关系干部、职工队伍的素质和稳定,事关人才评价机制落实。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力违规为他人谋取人事利益,群众对此意见很大。《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规定:“凡因弄虚作假、隐瞒实情给党和人民事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凡因弄虚作假、隐瞒实情骗取荣誉、地位、奖励或其他利益的,凡因纵容、唆使、暗示或强迫下级弄虚作假、隐瞒实情的,都要依纪依规严肃问责追责。”《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六条对违规谋取人事利益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作出了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六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和征兵、安置退役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称号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纪构成】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十六条共有两款,第一款规定的是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规谋取人事利益行为;第二款规定的是弄虚作假骗取人事利益行为。两者构成要件不同,具体如下。
一、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规谋取人事利益行为
(一)违规性
其一,须是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和征兵、安置退役军人等工作中存在相关违规行为。这是区分适用本条与《条例》第八十四条的主要依据,《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条例》第八十六条适用范围更广,适用对象除了干部,还有职工;规制的行为除了职务职级晋升,还包括录用、考核、职称评聘、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和征兵、安置退役军人等工作。从这个意义上讲,《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与《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是从特别到一般的关系。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既违反《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也违反第八十六条规定。依照《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应适用更能体现其行为性质的第八十四条规定予以定性处理。
其二,须有违规谋取人事利益的行为。《条例》第八十六条中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中共中央印发或批准实施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公务员录用规定》《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办法》《公务员考核规定》,以及国务院公布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
《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了两种违规谋取人事利益的具体行为: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规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两者都是违反有关组织人事规定的行为。两者在实践中的表现主要有:搞说情打招呼、批条子,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违规谋取人事利益;在干部、职工录用工作中,隐瞒影响其录用的重要事实;在干部、职工考核工作中歪曲事实影响其考核结果;在学术称号评选中搞圈子评审、人情交换等。
(二)有责性
本违纪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亦即行为人明知其行为违反有关规定,但仍通过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人事利益。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荣誉表彰等事关公平公正,影响干部、职工的干事创业积极性,违规谋取人事利益的行为,严重破坏选人用人公信力,群众深恶痛绝。鉴于此,本款不以实际谋取到利益为构成要件,只要存在违规谋取人事利益的行为,即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二、弄虚作假骗取人事利益行为
2003年《条例》在第十四章“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中的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2015年修订《条例》时将此内容调整至“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中,体现了党纪对诚信缺失行为性质的重新审视。
《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与第一款的适用范围不同,与第一款主要适用于从事或参与组织人事工作的党员、干部或党员领导干部不同,第二款主要适用于参与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称号竞争、评选的一般党员,其行为方式是“弄虚作假”,即通过虚构、谎报、伪造事实的手段,欺骗组织,取得人事利益,主观方面亦为故意。
【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
关于违规所获利益的纠正。依据《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关于为他人谋取组织人事利益并收受贿赂行为的评价与表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对此有明确要求:违法必先破纪,违规为他人谋取组织人事利益并收受财物的,首先应用纪律尺子衡量,将其放在审理报告“违反组织纪律”部分表述,将收受财物的问题作为情节一并表述,并适用《条例》违反组织纪律的相应条款和纪法衔接条款,数错并处。同时,相关事实在涉嫌违法犯罪问题部分也予以表述。这样处理,有利于充分体现纪律审查特色,强化纪律权威和作用,产生更好的纪律效果。(海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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