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方弈霏

本期看点
逢年过节走亲访友、礼尚往来,本是人之常情。但对党员干部而言,人情往来绝非毫无边界的“私事”,许多由风及腐、蜕化变质的苗头,都始于一份看似寻常的“节礼”、一次披着“人情”外衣的财物收受。现实中,有的党员干部对人情交往的纪法边界认识不清,不自觉落入违规受礼的隐形陷阱:有的认为没有接受请托,收点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小额土特产只是人情小事,算不上违纪;有的觉得亲友同学之间送礼,只要自己回赠了,哪怕价值悬殊也属正常往来,不会触碰红线;还有的辩称礼品礼金是家属代收、本人不知情,自己无需承担纪法责任。
本期聚焦党员干部人情往来中常见的违规受礼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规定,结合典型案例,厘清正常人情交往与违纪违法的边界,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时刻绷紧廉洁自律之弦,在人情往来中守住原则、不越底线。
情形①:只要不存在请托办事,收点土特产、小红包没啥?
只要送礼方与党员干部行使职权相关联,即便没有任何请托诉求,哪怕只是一箱土特产、一张几百元的购物卡,一旦收下,就触碰了纪律底线。
【纪法标尺】
《条例》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典型案例】
2026年春节期间,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制科负责人聂某某(中共党员),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所送的陈皮、茶叶礼盒共4盒。聂某某认为,过节收几盒地方特产只是正常人情往来,价值不高,也没有任何具体请托事项,算不上原则性问题。2026年4月,聂某某因违规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全部违纪所得予以折价收缴。
【条分缕析】
既没答应帮人办事,也没拿权力换好处,就收了几盒地方特产,怎么就违纪了?有这样的疑问,关键在于没理解《条例》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的核心要求——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等财物,即构成违反廉洁纪律。读懂这条纪律标尺,要把握三个要点:
一、违纪不看“办没办事”,有风险就该叫停
不少干部觉得“没办事、没交易就不算违纪”。殊不知,《条例》规定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是预防性纪律标尺,既不会因党员干部自认“不会偏心”就免责,也无需等到偏袒徇私的后果实际发生。俗话说“吃人嘴软、拿人手短”,收了管理和服务对象的礼品,可能影响到日后铁面无私履职。这种潜移默化的人情羁绊,正是这条纪律规定所防范的核心风险。
本案中,送礼人是聂某某的管理和服务对象,双方天然存在职权制约关系,二人的往来早已超出单纯私人交情,触碰了公权力廉洁边界,属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由此可见,在公权力面前,从来没有“小额人情”的例外。
二、认准这三类主体,再小的“心意”也不能收
通常情况下,收受以下三类主体的财物,天然存在影响公正履职的风险,属于绝对的行为“禁区”:
一是管理和服务对象。即受党员干部监管、制约,或者需要其提供审批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如执法对象、辖区企业等。
二是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即党员干部职权直接管辖的下属单位及所属工作人员。
三是其他与行使职权相关联的主体。比如,存在业务合作、资源分配、考核评价等利害关系的人员。
本案中,聂某某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所送礼品,正是典型的违规受礼行为。
三、礼品不分贵贱,“小意思”背后往往是大陷阱
一方面,违规受礼不设“起步价”。无论是几百元的土特产,还是几千元的购物卡,只要绑定了职权,就构成违纪。另一方面,别被“当下没有请托事项”的假象迷惑。即便收礼时双方暂无业务往来、没有明确请托事项,但只要对方处于自身职权管辖范围内,未来就可能产生公务履职交集。这种无请托的“跑跑送送”,本质就是针对公权力的“感情投资”;若放松警惕长期收受,累计数额达3万元以上的,就可能构成受贿,在不知不觉中滑向犯罪深渊。
【廉洁提醒】
判断礼能不能收,别问“东西值多少钱”“办没办事”,先问问自己“送礼人和我手中的权力有没有关系”。权力是公器,绝不能用来丈量人情;只要沾上了职权,再小的“心意”也是触碰纪法红线的“糖衣炮弹”。党员干部切莫轻视“小礼小节”,谨防在“温水煮青蛙”式的“围猎”中由风及腐。与其收礼提心吊胆,不如不收一身轻松。

情形②:亲友同学间互有馈赠,哪怕价值悬殊也是正常往来?
“回礼”绝不是违规受礼的“免责金牌”。哪怕送礼人是亲戚朋友、老同学,只要收送的礼品价值悬殊、明显超出当地礼尚往来标准,照样会触碰党纪红线。
【纪法标尺】
《条例》第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典型案例】
某县直单位党员干部张某,与大学同学、外地某民营企业负责人刘某私交多年,双方无业务往来,也不存在职权管辖关系。元宵节期间,刘某与张某相聚,送给张某一部价值一万元左右的手机;张某收下后,回赠了刘某价值几百元的土特产。经查,张某收受礼品价值明显超出当地正常人情往来标准和双方日常交往惯例,差额部分属违规受礼,违反廉洁纪律。最终张某受到党纪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折价收缴。
【条分缕析】
不少党员干部与张某有同样的困惑:“对方与我并无职权关联,我也回礼了,怎么还违纪?”纪律从来不禁止党员干部走亲访友、维系私交,但人情往来必须守得住“度”,这个“度”不是个人心里的“关系好就可以”,而是有明确的客观认定标尺:不能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
一、没有职权关联,不代表没有纪律红线,“正常往来”有明确边界
《条例》第九十七条分两类情形划定了行为“禁区”:第一款针对与职权相关联的收受行为,只要沾公权力就一律不能收;第二款则专门覆盖亲友、同学等无职权关联的交往,哪怕双方私交再好,只要财物价值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也照样违纪。什么才算“明显超出”?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风俗习惯以及双方日常交往惯例综合评判。本案中,张某收下的手机价值一万元左右,显然远超当地普通亲友相互走动馈赠的常规标准,也不符合二人的日常交往惯例。单方面的高额“人情投入”往往“醉翁之意不在酒”,今天的老板同学,很可能是明天的请托人;这份重礼,迟早会变成公正执行公务的“绊脚石”。
二、价值悬殊的“象征性回赠”,纯属自欺欺人
正常的礼尚往来,核心是价值大体相当:你送我一篮鲜果,我回你两箱牛奶,这是礼节性的互动;你送贵重礼品,我象征性回一点特产,这不是对等的人情。本案中张某仅用几百元的土特产回赠送给自己价值一万元左右手机的同学,近万元的金额差距一目了然。这种不对等的“回赠”,根本不是正常人情往来,而是违规受礼的“遮羞布”,差额部分均应认定为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三、党员身份自带“廉洁刻度”,必须保持清爽的社交圈
党员干部手握公权力,廉洁自律的标准天然严于普通公民。很多腐化堕落的干部,最初就是从私人交往中收点“人情礼”开始,一步步放松警惕,最终滑向违纪违法的深渊。《条例》对此划下红线,就是要防止干部在迎来送往中,被人情绑架,最终由风及腐。
【廉洁提醒】
君子之交淡如水。党纪从不排斥正常的人情交往,但坚决斩断那些沾染了铜臭味、企图依附公权力的“变味人情”。广大党员干部必须清醒认识到:在公权力面前,人情绝不能越界;在纪律的“透视镜”下,任何价值不对等的“回赠”,都遮不住违规受礼的底色。净化朋友圈、社交圈,保持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政商关系,才是党员干部最好的“护身符”。

制图:彭玥(四川省南充市纪委监委)
情形③:亲属收的礼、自己不知情,就不用承担纪法责任?
“亲属收礼、我不知情”绝不是逃避党纪惩处的“隔离带”。只要党员干部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即便本人没有直接经手,而是由配偶、子女等亲属收受了对方财物,仍要承担党纪责任。
【纪法标尺】
《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典型案例】
某县文旅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朱某,曾利用职权帮助某广告公司负责人赵某承揽当地广告业务。端午前夕,赵某以“节日拜访”名义,提着包装好的节日礼盒来到朱某家中。恰逢朱某外出参加公务活动,其妻认为只是普通的人情往来,便收下了礼盒,事后发现礼盒内藏有2万元现金,但觉得这是小事未告知朱某。经查,朱某对其妻收受财物一事确不知情。最终,朱某因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配偶收受对方财物,违反党的廉洁纪律,受到党纪处分,违纪所得全部予以收缴。
【条分缕析】
执纪实践中,有不少审查调查对象辩称,“礼是亲属收的,我不知情,不构成违纪”,这是典型的认识误区。《条例》第九十四条明确划出红线,核心就是压实党员干部廉洁齐家的责任。说到底,送礼人打着拜年拜节的旗号上门,用节日礼盒掩藏现金,瞄准的从来不是亲属本人,而是党员干部手中的公权力;亲属能收下这笔财物,依附的也绝非普通私人交情,而是党员干部的职权影响力。
一、“不知情”不免责,管教失职本身就是违纪
现实中,有不少别有用心者打着“人情往来”的幌子,从党员干部的家属、亲友等“身边人”入手迂回“围猎”,让变味的人情成为突破廉洁防线的“缺口”。《条例》第九十四条是对党员干部的从严约束,旨在督促推动干部管住家人、守好家风,防止公权力被亲属“间接变现”。即只要存在“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亲属收受对应财物”的因果关联,且达到情节较重的标准,即便本人确不知情,也已经触碰了纪律红线。
本案中,朱某利用职权帮助赵某承揽广告业务,妻子在家收下对方借“节日拜访”名义送来的内藏2万元现金的礼盒。看似“一人办事、一人收礼,互不知情”,实则该2万元就是朱某职权的对价。哪怕朱某确不知情,也改变不了其职务廉洁性被侵害的客观事实。朱某必须为这种家风失管、家教不严承担党纪责任。
二、若“知情不退”就变性质,违纪或升级为违法犯罪
如果说“不知情”还停留在违纪层面,一旦“知情”,性质就会发生质变,从违纪滑向受贿违法犯罪。司法实践中,若党员、公职人员事前暗示、授意亲属出面收受财物;或是收礼时在场却不制止;抑或是事后知晓却默认接受,未退还也不上交,甚至继续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均会被认定具有受贿的主观故意,若财物数额达到受贿犯罪的起诉标准,则构成受贿罪。同时,参与收受财物的亲属等特定关系人,也可能作为受贿共犯被追究刑事责任。
【廉洁提醒】
从近年来查处的案件看,不少腐败都始于“人情”攻破家门。对党员干部而言,廉洁从来不是“独善其身”就够,严管“身边人”、守好“自家门”,是廉洁自律的应有之义,更是不可推卸的责任。要清醒认识到,“不知情”不是免责挡箭牌,“家教不严”终会酿成大灾祸,唯有正家风、严家教,才能守住一身清白、护好一家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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