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加速迭代,经济全球化形势深度调整,过去的单一产业、单一企业竞争,正在全面转向产业体系、产业集群与产业链生态的全方位竞争。在此背景下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不仅产业政策的实践范式、目标体系和动力机制要转型和改革,产业政策自身也需要转型。从产业政策向产业链政策的根本性升级,聚焦产业链供应链的完整性、稳定性、安全性、协同性开展治理与调控,是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必由之路。
产业政策向产业链政策转型,可以实现产业链安全与效率并重
过去全球产品内分工依托交通、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跨国企业将生产的不同环节分散在全球布局,形成跨区域的全球产业链分工体系,各国依托比较优势嵌入产业链单一环节。这种单一效率导向的发展模式,在和平稳定的全球化环境下能够快速发展;但在地缘冲突频发、大国博弈加剧,科技封锁、产业脱钩、贸易壁垒等逆全球化行为蔓延的情况下,极易引发产业断供、生产停滞、产业瘫痪等重大风险。近年来,产业链安全已成为关乎国家经济安全、产业安全的核心战略问题,全球产业分工从碎片化转向区域一体化、国内完整化,国内产品内分工成为主流,各国更加注重本土产业链的完整性、配套性、自主性,优先构建自主可控的国内产业链体系,区域集聚、本土闭环特征日益显著。
在此背景下,产业政策迭代升级要求聚焦全产业链布局、全链条协同、全环节优化,统筹上下游、产供销、大中小企业协同发展,构建完整、畅通、高效的国内产业分工体系,同时衔接区域、全球产业链,为现代化产业体系搭建稳固的产业链架构。产业链政策的核心价值,在于实现产业治理从单一效率导向向安全与效率并重的转型:一方面延续效率优先逻辑,优化分工布局、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增强核心竞争力;另一方面将安全、韧性建设摆在突出位置,聚焦关键核心、薄弱短板、风险卡点等环节,通过政策扶持、技术攻关、布局优化,补齐短板、锻造长板,提升自主可控能力、风险抵御能力与动态韧性。例如,我国针对半导体、工业软件、高端装备等关键领域,出台专项扶持政策、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同时完善国内配套、降低对外依存度,以产业链安全保产业体系稳定运行。
产业政策向产业链政策转型,可以更有效地协调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矛盾
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根本矛盾,在于如何发挥政府的有为作用与市场的有效作用,产业链政策是调和两类政策冲突、推动二者互补共生的关键载体。
第一,从底层逻辑看,产业链政策可以重塑政策定位,弥合两类政策的价值分歧。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核心冲突,本质是政府与市场边界的博弈。传统产业政策多以“点状扶持”为主,针对单个企业选择性干预并给予特殊扶持,传统竞争政策聚焦市场结构与行为,以约束市场势力、防范垄断、破除壁垒为核心,侧重局部竞争监管,较少考量产业整体发展与安全。二者存在价值目标难以统一的鸿沟,产业链政策以全链系统思维让二者拥有共同的价值锚点。当前我国产业发展的核心诉求是实现产业链现代化、提升韧性与安全水平,这一目标既非单纯依靠政府干预能够完成,也不能完全交由自由市场实现。一方面,产业链上下游环节互补、风险易传导,关键短板环节易现市场失灵,需要产业政策发挥补链、强链、延链作用,通过定向资源支持攻克技术瓶颈,这为产业政策划定了合理作用范围;另一方面,功能健全的产业链离不开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垄断、分割会割裂协作、抑制整体效率,这要求竞争政策守住底线,保障各环节资源要素自由流通、平等协同。两大政策围绕“产业链整体高质量发展”同向发力,可从根源上缓解价值取向的对立。
第二,从矛盾根源看。其一,过去产业政策按行业门类单独制定,上游研发、原材料生产、中游制造、下游终端分属不同管理体系,政策扶持标准、资源投放节奏互不衔接,部分环节在政策加持下快速扩张、产能过剩,而关键核心环节因技术突破难、投入大、回报慢而得不到有效支持。产业链政策以整条供应链为治理单元,统筹上下游、产供销、大中小企业,统一政策导向,让产业政策精准对接链条短板、竞争政策聚焦链条堵点,避免政策各行其是。其二,过去我国产业政策为地方政府主导型,各地为发展本地经济打造属地化产业链,常以行政手段保护本地企业、限制外部主体进入,竞争政策难以仅靠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监管扭转“守链自保”思路。产业链政策强调全国一盘棋布局,统筹区域分工协作,引导各地立足比较优势承接链条环节,避免重复建设与区域壁垒。当各地发展目标转向融入全国一体化产业链时,地方保护型行政垄断将大幅减少,产业政策的地方异化问题得到纠正。其三,市场垄断行为往往沿产业链传导,单一竞争监管难以根治。产业分工精细化使市场支配地位不再局限于单一产品、单一企业,龙头企业通过纵向整合、排他性交易、供应链捆绑,将市场势力延伸至整个产业链。此时仅针对单一主体查处,竞争政策只能治标;而产业链政策能够梳理链条上的势力分布、竞争结构,配合竞争政策开展全链条监管,区分正常协同与垄断性捆绑,既允许企业为提升供应链效率开展合理合作,又坚决打击利用链条优势排除竞争的违法行为,让监管尺度更贴合产业实际。
第三,从实践路径看,产业链政策搭建了协调两类政策分工协作的实践框架。首先,产业链政策划定产业政策的干预边界,依环节属性差异选择政策工具:对基础研发、核心零部件、高端装备等市场失灵突出、关乎安全的环节,允许产业政策适度介入、定向支持;对产能充足、市场化程度高、竞争充分的通用制造、普通配套环节,则取消差异化扶持,保障主体公平竞争。这种分环节、分类别的治理思路,改变了以往“一刀切”扶持、无差别干预的模式。其次,产业链政策丰富竞争政策的监管维度,避免监管脱离产业实际。前沿技术迭代、产业链深度协作是现代产业的基本特征,若机械套用静态反垄断标准、一味限制整合与合作,会割裂协作、削弱竞争力。产业链政策赋予竞争政策动态化、系统化监管思维:在判定并购、纵向合作、市场集中等行为时,不仅评估微观市场竞争损害,还要考量其对产业链稳定性、技术协同、整体效率的影响;对链主企业牵头的产学研协同、上下游联合攻关等利于强链补链的合作予以包容,对借助链条优势打压对手、阻碍要素流动等垄断行为严格依法监管。这让竞争政策不再是单纯的“限”与“管”,而是兼顾竞争秩序与产业发展。最后,产业链政策旨在打通部门协同通道,化解执行层面的政策内耗。产业主管部门负责产业培育、链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竞争监管,部门职能分割易致政策目标冲突。产业链政策作为顶层统筹性政策,能推动跨部门协同机制建立,在政策制定、项目落地、执法监管等环节提前沟通、统一标准。
产业政策向产业链政策转型,可以进一步完善反垄断标准,助推技术创新和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
适配新技术变革带来的产业新特征,产业链政策为构建科学合理的反垄断标准提供底层框架,同时理顺竞争与创新的关系,激发产业体系的技术进步动能。
其一,传统反垄断以相关市场划分、市场份额、市场支配地位为核心判定依据,适用于技术成熟、产品形态稳定、行业边界清晰的传统产业。而在技术快速发展的领域,跨界融合、业态创新成为常态,企业业务不再局限于单一细分市场,尤其是高技术企业,往往同时布局研发、核心零部件、整机制造、配套服务等环节,业务贯穿产业链上下游。若仍按单一产品划定相关市场、计算市场份额,要么片面认定头部企业垄断、过度限制整合;要么割裂各环节联动关系,忽视市场势力沿产业链传导形成的系统性垄断。同时,新技术、新产品不断颠覆原有格局,静态市场份额已难反映企业真实竞争力。产业链政策将整条供应链、创新链作为监管单元,重新界定相关市场与市场势力的评估范围:一方面精准识别纵向垄断、生态垄断、链条式排他,穿透表层业务形态,排查势力跨环节传导的风险;另一方面客观区分正常协同与违法垄断,对攻克共性技术、完善配套、提升供应链效率的上下游合作与资源整合予以包容,对利用链条优势锁定客户、封锁技术、排挤对手的行为依法规制,从而解决市场边界模糊带来的判定难题,让反垄断标准更具客观性。
其二,技术迭代加速产业分工细化,现代产业竞争是产业链、产业生态的整体较量。企业不再单纯依靠单一产品定价、产能扩张获取优势,转而通过纵向并购、上下游排他合作、技术封锁、生态绑定等方式,在全链条构建竞争壁垒。此类行为并非典型的单点垄断,却会沿产业链层层传导:上游核心技术、关键材料的垄断,会直接压制中游制造企业发展空间,进而阻碍下游终端产品创新迭代。传统反垄断聚焦微观主体的单独行为,难以识别链条式垄断、隐蔽性排他,也难以评估其对整条产业创新体系的损害。产业链政策强调动态平衡与长期视角,引导反垄断执法摒弃“唯市场份额论”,构建兼具结构、行为、效率、创新的多元评价体系:除参考市场占有率外,重点评估企业行为对产业链运转效率、技术迭代速度、创新主体多样性的影响。对技术爆发期行业,适当弱化短期市场结构指标,重点防范阻碍技术创新、破坏创新生态的行为;对技术成熟领域,则强化竞争秩序监管,防止头部企业依托先发优势固化垄断地位。动态化评价标准让反垄断规则紧跟技术发展步伐,实现监管与产业同频。
其三,前沿技术研发具有投入高、周期长、风险大、协同性强的特点,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联合研发、资源整合、技术共享,是突破技术瓶颈的重要方式。这类协同行为短期看可能提升集中度、减少市场主体,看似具备垄断特征;但长期看却是推动技术突破、实现产业升级的必要举措。传统反垄断规则侧重评判即时竞争损害,缺少对产业链价值与整体发展的考量,容易出现“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两难局面:严格执法会限制技术协同、阻碍进步,放松监管又会纵容市场势力无序扩张、破坏公平竞争。产业链政策分层分类设置监管尺度,兼顾安全、竞争与创新多元目标,依不同环节属性实施差异化监管:针对基础研究、核心元器件、高端工艺等技术壁垒高、外部依赖强、研发协同需求大的关键环节,在反垄断框架内适度放宽合规要求,支持龙头企业、中小企业、科研机构组建创新联合体,鼓励技术共建共享;针对通用制造、终端产品、普通服务等市场化程度高、准入门槛低的环节,严格落实竞争规则,严防价格联盟、市场分割、不正当竞争等行为。这种分层监管让反垄断标准实现“松紧有度、分类施策”,既守住公平竞争底线,又为技术研发预留空间。
(作者为南京大学长江产业发展研究院教授、博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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