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金融改革,防范金融风险*

深化金融改革,防范金融风险*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金融在现代经济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邓小平同志曾精辟地指出:“金融很重要,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搞好了,一着棋活,全盘皆活。”〔1〕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金融活动日益广泛地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金融系统掌握着巨大的经济资源,金融在调节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进一步做好金融工作,保证金融安全、高效、稳健运行,是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基本条件。如果金融不稳定,势必影响经济社会稳定,妨碍整个改革和发展的进程。因此,我们要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视金融工作,把金融改革和发展搞得更好。

  通观全局,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和整顿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搞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键。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离不开金融。我们要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探索公有制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加快国有企业改革步伐,推动国民经济市场化进程,需要建立多类型、多层次的金融机构体系,培育和发展金融市场特别是资本市场。促进经济发展,也离不开金融。我们要从战略上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提高经济整体素质和效益,保证国民经济既快又好地发展,必须深化金融改革,充分发挥金融融通资金、引导资金流向和中介服务的重要功能。在推进改革和发展中保持社会稳定,同样必须加强金融工作。金融涉及千家万户和方方面面,如果不能保证存款的支付或者发生严重通货膨胀,金融市场出现动荡,就会影响社会稳定。为此,需要整顿金融秩序,健全金融调控体系,强化金融监管,确保金融安全、高效、稳健运行。前几年,有效治理通货膨胀是搞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键。现在,物价涨幅已大幅度下降,而金融风险问题日益突出,正确解决金融领域的问题,就成为搞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键。总之,在新的形势下,我们只有把金融工作做得更好,才能够使改革、发展、稳定相互促进、相互统一,顺利实现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各项任务。
  中央作出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和整顿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部署,是审时度势、见微知著、把握大局、因势利导的重要决策。当前,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宏观环境比较宽松。社会各个方面对加大改革力度、从根本上解决经济和金融领域的深层次矛盾都有迫切的愿望和要求。这些都是很有利的条件。我们必须坚定决心、增强信心、知难而进、勇于创新,充分利用当前的有利时机和条件,扎扎实实工作,努力如期完成《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通知》提出的各项重要任务。
  (一)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快和深化金融改革,切实把银行办成真正的银行。党的十五大提出,要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使改革在一些重大方面取得新的突破。金融体制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是把银行办成真正的银行。改革开放以来,邓小平同志多次明确指出,要把银行真正办成银行。一九八六年,他强调:“金融改革的步子要迈大一些。要把银行真正办成银行。我们过去的银行是货币发行公司,是金库,不是真正的银行。”〔2〕经过多年来的努力特别是近几年的改革,我国的银行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已发生了很大变化,中国人民银行开始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国家专业银行正逐步向商业银行转变。但是,总的看来,现在离把银行办成真正的银行的要求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在我国金融体系中,人民银行居于金融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的地位〔3〕,国有银行处于主体地位,发挥着主导作用。只有进一步深化改革,把银行办成真正的银行,我国的现代金融体系才能真正确立。
  这次对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管理体制的改革,对金融系统党的领导体制的完善,是我国金融体制的根本性改革和制度创新。这些改革的根本出发点和主要目的,在于使人民银行能够更好地依法履行中央银行的职能和职责,在于使国有商业银行健全统一法人制度,并加快商业化进程。归根到底,就是要把银行办成真正的银行。这种改革,借鉴了国外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管理体制的经验,考虑了我国的现实国情,符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是我们党历来坚持的一条重要方针。这次深化金融改革,也必须贯彻这一重要方针。改革现有的银行、证券管理体制,建立新的金融体系,既反映了市场经济规律和金融运行的内在要求,又充分考虑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在健全国有银行、证券相对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的同时,强调为地方经济发展和广大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多方面的金融服务。要健全多类型、多层次的金融机构体系,加快地方性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建设,并要积极稳步地发展资本市场,适当扩大直接融资的渠道和比重。这样做,不仅有利于维护国家宏观调控权的集中,更好地贯彻实施全国性的金融方针政策,而且有利于促进地方经济和地方金融健康发展。
  把银行办成真正的银行,核心问题是要正确认识和处理政府、企业和银行的关系。应该看到,现在金融风险因素加大,很大程度上是由行政干预和社会信用紊乱造成的。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独立履行职能职责。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应该遵守这一法律规定。现在的突出问题是,有些地方政府把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当成自己的下属单位,下达筹集资金和批设金融机构的任务;要求分支行行长参加与中央银行职能职责无关的各种会议和活动,分散了他们加强金融监管的精力。这种现象要坚决改变。必须指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这种特殊商品的独立法人企业,与政府的关系是政企关系,应该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处理政府和商业银行的关系。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要充分尊重银行的经营自主权。银行和企业之间是信用关系。各级党政干部和企业必须明白这样一个起码的常识和道理:银行资金来源主要是老百姓储蓄存款,是必须还本而且是要付息的。如果认为银行是国有的,就不考虑偿还,这是完全错误的,也是绝对不能允许的。要坚决纠正目前普遍存在的任意干涉国有银行正常经营活动的现象。要在法律上明确,所有企业都不能以任何形式悬空和逃废银行债务。总之,要通过深化改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新型的政府和银行关系、银行和企业关系。

  (二)切实加强金融法制建设,依法规范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金融秩序。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也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依法治理金融,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方面。健全金融法制,严肃金融法纪,是建立良好的金融秩序,保证金融安全、高效、稳健运行的根本要求。当前,金融秩序混乱、金融隐患和风险因素加大的重要原因,是金融法制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相当普遍地存在;金融包括证券,监管体系和内控机制不完善,管理混乱,纪律松弛,一些规章制度形同虚设。不依规矩,难成方圆。不强化金融法治,就难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金融秩序。囿于局部的眼前的利益,容许甚至放纵乱设金融机构、乱办金融业务、乱集资,无异于埋下金融风险的祸根。因此,必须强化金融法治和金融监管,依法整顿和维护金融秩序,把一切金融活动纳入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要切实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各种金融违法犯罪活动。各地要抓紧审理一批典型案件,公开处理,对金融违法犯罪分子形成强大威慑,以严肃金融法纪。
  目前,国际金融市场游资充斥,金融投机活动猖獗,金融危机迭出。我们既要继续积极稳步地扩大金融对外开放,又必须高度警惕和十分重视防范涉外金融风险,防止国际游资、金融投机活动和利率汇率波动对我国包括证券在内的金融市场造成冲击。

  (三)积极推进两个根本性转变,为金融良性循环创造好的经济环境。经济决定金融,金融是经济的综合反映。近二十年来,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极大地推动了我国金融业的迅速发展。但是,政企不分、条块分割等原有计划经济体制的弊端没有根除;经济建设中仍然存在着不顾资金可能、不计投资效益,盲目上项目、铺摊子,经济结构不合理,经济效益低下的现象。这些矛盾和问题都严重阻碍着金融的良性循环。经济领域的许多问题逐渐向金融领域转移,是造成金融风险加大的重要原因。只有大力推进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才能为彻底解决金融领域中的问题创造好的经济条件和环境。

  为此,要继续实施适度从紧的财政货币政策,保持宏观经济环境的稳定。同时,要加快经济体制改革,特别要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的活力和效率;改革和建立政企分开的投资体制,积极稳妥地发展资本市场。要加大经济结构调整的力度,严格控制新建项目,坚决避免“大而全”、“小而全”和不合理重复建设现象,显著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防止产生泡沫经济。所有这些,要靠各地区各部门共同努力,扎扎实实做好各方面工作。
  经济活动要为金融运行创造好的条件,金融也要更好地为经济发展服务。在深化金融改革和整顿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工作中,银行和所有金融机构都要进一步端正经营思想,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金融在加快自身改革、实现集约经营的同时,要大力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支持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优化,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这是江泽民同志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深化金融改革和防范金融风险工作》的主要部分。
  注释
  〔1〕见邓小平《视察上海时的谈话》(《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66页)。
  〔2〕见邓小平《企业改革和金融改革》(《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93页)。
  〔3〕从一九九八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的部分金融监管职能逐步划转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一九九八年九月,对证券业的监管职能划转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年十一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二〇〇三年四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统一监督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目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法赋予的职能,中国人民银行仍承担对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等九类机构和业务的监管职责,并负责维护金融稳定;同时,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对涉及外汇业务的市场、产品、机构及企业和个人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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