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对于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保证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大意义。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是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邓小平同志对此十分重视,曾作过一系列重要指示。十多年来,我们遵循邓小平同志的指示,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积累了不少新的经验,为我们继续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这里,我想着重就三个问题谈点意见。
  第一,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同坚持党的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我们国家的主人。共产党执政,就是要领导和支持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离开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的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也就谈不上社会主义民主。我们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坚持在各项工作中贯彻党的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方面,总的是做得好的。但是,必须看到,在一些领导干部中,还存在着一些同社会主义民主的要求、同党的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的要求不相符合的东西,需要认真加以克服。比如,这些年来,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中,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衙门作风有所滋长。一些领导干部不倾听群众呼声,不关心群众疾苦;有的领导干部满脑子个人名利思想,拉关系,找门路,跑官要官,把人民利益完全抛在脑后;有的领导干部作风霸道,独断专行,什么事都要一个人说了算,别人的意见根本听不进去;等等。这些都是同社会主义民主的要求、同党的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的要求背道而驰的。我们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始终着眼于把人民群众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努力落到实处,必须始终着眼于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最大限度地调动和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基层来说,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扩大基层民主,确保群众参与基层政权和经济、文化、社会事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邓小平同志把扩大基层民主、充分调动基层和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这对于我们做好基层的各项工作是非常重要的。改革开放以后,我们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这是企业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改革。许多企业在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后,既充分发挥了厂长、经理在企业经营管理和生产指挥中的职能,又很重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群众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作用。但是,也有一些企业忽视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忽视广大职工的民主权利。要通过改革,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科学的企业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制度,以保证企业经营者依法行使职权,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总之,我们要继续探索更多新途径新办法,以利更好地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更充分有效地调动和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人民群众的主人翁精神,推动社会主义民主不断向前发展。
  第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要同加强思想道德文化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可以强制性地惩罚违法行为,但不能代替解决人们思想、道德的问题。人们思想上、道德上存在的问题,要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道德教育和文化教育来解决。法制建设包括立法工作、执法工作、司法工作和法制教育工作,这几个方面的工作是相辅相成的,都很重要,缺一不可。只有把它们都搞好了,法制建设才算搞好了。无论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都是通过人来做的。因此,人们的思想道德文化素质如何,对于法制建设的成效是至关重要的。如果人们的思想道德文化素质差,再好的法律法规制定出来了,也会因为得不到正确的执行和遵守而变成发挥不了作用的一纸空文。这个道理,邓小平同志早就阐述得很清楚了。他说:“法制观念与人们的文化素质有关。现在这么多青年人犯罪,无法无天,没有顾忌,一个原因是文化素质太低。所以,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1〕一个社会治理得好不好,既同法制完备程度有很大关系,也同人们的思想道德文化素质有很大关系。我国历史上历来就有德刑相辅、儒法并用的思想,从中可以得到有益的启发。总之,法是他律,德是自律,需要二者并用。在社会秩序的维系、社会风气的治理中,法制建设是很重要的一手,思想道德文化建设也是很重要的一手。这两手也必须同时抓、两手都要硬,而不可偏废。这两手都抓好了,社会秩序、社会风气的治理水平就会大大提高,社会上的歪风邪气和消极现象就会大大减少。
  第三,要始终注意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这个问题,无论在立法工作还是在执法工作、司法工作中都要加以注意。依法治国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领导人民建设和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在我们这样大的国家进行改革和建设,只有各地区各部门都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办事,我们才能步调一致地前进。如果各行其是,对国家法律法规,符合自己利益的就执行,不符合的就不执行,或者打折扣,甚至加以曲解,那就会贻误和损害党和国家的工作,就会干扰正常的经济、政治、社会生活秩序,就可能出乱子。应该肯定,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在不断提高,依法办事能力也在不断增强,这是各方面工作取得成绩的一个重要原因。但是,在法制建设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对执法、司法中出现的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现象,必须高度重视。全党同志都应该明确,维护宪法尊严和保证宪法实施,维护国家政令和法制统一,是一个重大政治原则问题。国家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一经制定并付诸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一律遵照执行。在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法规规章时,必须与宪法和法律相符合,而不得相抵触、相违背。任何地方任何部门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任何人都不得借口维护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而推卸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规避应受的约束和监督。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从自身做起,带头维护国家的政令和法制统一,自觉反对和防止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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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江泽民同志在参加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全国政协八届五次会议的党员负责同志会议上讲话的一部分。
  注释
   〔1〕见邓小平《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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