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棉纱棉布的统购*

实行棉纱棉布的统购*

(一九五○年十二月七日)

  (一)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凡公私纱厂自纺的棉纱及自织的棉布,均由国营花纱布〔30〕公司统购。公私纱厂现存的棉纱、棉布,均须进行登记,由国营花纱布公司承购,停止自行在市场出售。
  (二)国营花纱布公司,按前条规定实施统购时,其收购价格,须确切计算厂方的成本,并给以适当利润。
  (三)公私纱厂为国营花纱布公司加工代纺、代织的棉纱、棉布,其工缴费〔119〕的规定,亦须适当。
  (四)公私纱厂生产的棉纱、棉布,均需符合国营花纱布公司规定的成品标准,不得降低质量。
  (五)为使统购价格、工缴费、成品标准等项的规定趋于合理,由当地政府的工商局主持,工商联〔110〕、总工会参加,召集国营花纱布公司及公私纱厂共同协商,提出具体方案,经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48〕批准实施之。
  (六)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应根据棉纱和各种棉织品的生产和需要情况,规定棉纱的分配、加工和销售办法。
  (七)各地人民政府,对纱布〔5〕市场必须负责管理,取缔投机囤积,协助国营花纱布公司作有效的分配、销售。必要时,国营花纱布公司得增设零售店。
  
  *这是陈云同志为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起草的《关于统购棉纱的决定》,于一九五一年一月四日公布施行。
  注释:见《陈云文选》第二卷注释。

责任编辑:总编室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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