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醉酒驾驶并非一律构成刑事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10日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指出,要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构成条件,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张军指出,5月1日后,各地公安机关已陆续查获了一批醉酒驾驶犯罪嫌疑人,很快将起诉至人民法院。各地法院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追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刑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但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注意与行政处罚的衔接,防止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行为,直接诉至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关键词:
两会精神
相关阅读
责任编辑:国际视角校对:总编室
精选专题
精选文章
- 以农业科技创新之笔,绘就全球食物供应新图景
- 创新发展工业旅游,推动首都文旅高质量发展
- 数字人才需求旺 折射数字经济活力足
- 从“ChinaTravel”到“空箱赴华”:开放新名片背后的政策、服务与文化三重奏
- 1500亿!小包裹连千城,物流脉动彰显经济活力
- 矢志治水兴邦,奏响“安澜有我”的青春交响
- 以人工智能大模型赋能政务服务效能提升
- 周维富:新时代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时代内涵与实践路径
- 刘东超:以文化为重要支点推动高质量发展
- 第138届广交会:以“三向”之力绘就中国外贸高质量发展新图景
精选视频
【新质生产力】100%还原布料色彩的背后:技术经理人让发明专利告别“高阁”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五卷:以中国式现代化为主题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五卷: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遵循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五卷:中国式现代化的理论体系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五卷: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动力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五卷:中国式现代化的主要任务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