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醉酒驾驶并非一律构成刑事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10日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指出,要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构成条件,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张军指出,5月1日后,各地公安机关已陆续查获了一批醉酒驾驶犯罪嫌疑人,很快将起诉至人民法院。各地法院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追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刑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但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注意与行政处罚的衔接,防止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行为,直接诉至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关键词:
两会精神
相关阅读
责任编辑:国际视角校对:总编室
精选专题
精选文章
- 陈文旭:共同富裕的理论源流与中国化实践
- 税收数据印证京津冀地区空气质量持续向好
- 以增强供需适配性“关键一招” 激发消费潜能
- 陈志刚:深刻把握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新概念新观点新论断——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
- 全会热词丨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
- 北京“班超”,让每个孩子都闪耀成长光芒
- 五年时光绘就“京”彩画卷
- 错峰假期激活秋冬旅游淡季
- 吴佳佳:牢记“三个务必” 永葆“赶考”的清醒和坚定
- 魏小芳:科技赋能文化 文化赋能城市
精选视频

【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全会提出“十五五”时期“科技自立自强水平大幅提高”的主要目标,体现了怎样的发展思路?
【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如何深刻认识和把握“十五五”时期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
【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如何领会二十届四中全会的重大意义?
【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为我们提供了怎样的战略指引?
【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科技创新引领新质生产力、促进高质量发展
【理论看点】白洁:坚持政治建军、改革强军、科技强军、人才强军、依法治军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