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关于过去履行出狱手续者(填写悔过书声明脱党反共)暂行处理办法
(一)凡共产党员在履行出狱手续前后破坏过革命组织陷害过革命同志真为反动当局服务者,均为共产主义叛徒。党对叛徒的态度是反对他们的可耻的叛变行为,严防他们的反共活动。混在党内者,应开除其党籍,已开除者不能再入党。但如果他们今天已经了解到自己过去的错误而愿意继续为革命工作时,则党仍应欢迎他们在党外参加革命工作,不能继续加以仇视与排斥。
(二)共产党员在被捕后,毫无叛党行为,仅仅在刑期满后或交保释放时由自己或家属填写过“悔过”“自新”一类文件作为出狱手续,而在出狱后仍然坚决革命,并未改变其革命本质,并未对革命发生动摇者,虽在当时中央并无允许履行这类手续之决定,应视为实质上并未叛变。因此出狱后经地委以上审查和认可之后,已恢复党籍者仍然不变,未恢复或恢复后又被开除者,则在本人要求恢复时可恢复其党籍。但在党表上应登记此种出狱情况,以区别于过去拒绝履行出狱手续,坚持无条件出狱者。如委任或选举这类党员担负县委以上的职务时,须经中央或中央局批准。
(三)共产党员在被捕后,毫无叛党行为,但在刑期未满之前,或并非交保释放时,由于一时动摇而自愿填写“悔过”“反共”文件,但在出狱后仍然坚决革命,经过长期考验确有证明者,经地委以上审查和认可之后,可吸收为候补党员。何应指出他在当时的填写“悔过”“反共”文件,是一种一时的严重的政治动摇。至是否与何时允许他转入正式党员,须经区党委以上之决定。
(四)共产党员被捕后,本人所知道的人员机关均未供出,只是由于本人的幼稚被骗或一时一事的动摇面牵累到其他人员或机关,但后又改正而始终表示坚决者,则经地委以上审查和认可后,处理办法同第三项所述。但应指出他当时的行动是一种更严重的政治动摇,他在党内较久时期内不能担任重要的领导工作。
(五)过去苏区游击区在红军退出之后,党员与普通群众一起填写“悔过”“自新”的照例文件者只要本人确无叛变行为处理办法同第二项。
(六)在本办法实行以前,共产党员履行过出狱手续或有过某种叛变行为,利用党的组织不知道他的这种情形恢复了党的关系,因而将此类情形隐瞒不报,在本人知道本办法后仍然如此者,一经查出,应受到党的处分,情节严重者,开除党籍。
(七)履行出狱手续后被释放的党员,在被捕时及释放后,没有叛变行为,但出狱后亦没有参加革命工作,如现在要求入党而又有入党资格者,经过地委以上审查,如认为没有问题时,可以吸收为候补党员。至是否与何时允许他转入正式党员,须经区党委以上之决定。
(八)确无叛变行为,仅仅履行出狱手续后被释放的非党人员(如过去反帝会互济会革命工会会员等),如现在要求入党而又有入党资格者,经过县委以上审查,认为没有问题时,可准其入党。但对过去共产青年团员的办法,则与共产党员同。
(九)此暂行处理办法,只在我军所在之各根据地实行。
根据一九四一年十二月四日
《中央电讯》刊印
注释
〔1〕此件无日期,此日期是根据另一文本所署时间判定的。
本文关键词:
李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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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孟庆闯校对:总编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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