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书记处关于保护友党友军友区党政军人员家属财产的指示
在我各抗日根据地内,有不少的友党干部及友军友区军政长官名流学者的家属,因为在他们中间有某些顽固分子,或顽固分子的家属,不愿推行抗日政令实行民主民生,缴纳抗日经费,或有反共之言论行动,但其又确非属汉奸者,常致遭受军政机关或民众的打击制裁,甚而至于被处死刑、被查封或没收其财产。事固出有因,然影响所致则极坏。有些家属被害的军政长官往往原系中间或同情分子,或系顽而不固可能争取的分子,但在其家属被害或财产牲畜遭受损失后,乃愤走极端,积极反对我们,扩大其反共宣传与活动,处处与我作对,而成为极顽固的反动分子,这对我党我军及整个抗战均十分不利,另一方面,有些受到我们优待和关照的家属,则不仅对我党我军表示同情赞助,且可以进而影响其在友党友军友区中工作的家属子弟对我同情或改变对我之成见。
为了孤立瓦解顽固势力,争取中间势力,巩固扩大抗战团结,争取革命最后胜利,凡我抗日根据地内,各级党政军民机关,对于一切友党干部友军友区军政长官等姑无论其是否顽固,应该:
A、一视同仁对其眷属财产,妥为保护。
B、对有声望的军政长官之家属,或家属中之有声望者,应酌量吸收他们参加民意或行政机关。
C、其家属如系抗属应依法优待。如系穷困无以为生者,应酌量予以援助。
D、除公开的汉奸领袖或战斗中之武装汉奸,如其家属本人确有汉奸行为,并有确实证据者,在逮捕审讯后,必须取得当地最高政府的批准处置。对某些重要分子并须取得各地中央局或中央分局同意,然后处置。
E、对其家属除依法缴纳赋税外,不得滥行征发,妄事勒索,或乱打他们的汉奸。对他们的正当的财力物力动员则主要应该依靠政治上之说服与解释。
党要在一切情况下,就是在反共高潮中,也要依法保障他们(特别是友军军官的家属)的人权政权与财权,努力进行争取工作。仅仅对于其中坚决反共的顽固分子,仍应领导群众与之进行合法的正常斗争,在群众中孤立他们,但原则仍是一打一拉。
事关友军之争取,及整个抗战与革命之成败,各级党务须切实执行。
根据中央档案原油印件刊印
注释
〔1〕原件无日期,此日期是根据档案另一抄件上的时间判定的。
责任编辑:孟庆闯校对:总编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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