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根据地各级妇委组织工作条例

关于根据地各级妇委组织工作条例


  (一)妇委的组织:
    (甲)目前只在中央局、中央分局、区党委各级设立妇女运动委员会,地委以下的党委不设妇委,但当地尚无〈妇女〉群众团体(如妇救、妇联)或工作带独立性的地委或县委可暂设党的妇委,以便领导妇女工作。
  (乙)各级妇委之人数,由同级党委指定三人或五人组成之,但妇委委员必需参加实际工作,不得徒挂空名,各级妇委由同级党委指定一人为妇委书记,或再指定一人为副书记,其他委员则按工作性质与需要分工负责(由妇委自己决定,但不必分部、科)。
  (丙)各级妇委如无适当的女干部负责时,可暂时由适当的男同志兼任,但必须是真有时间与能力领导妇女工作者,且须在工作中积极培养女干部。
  (丁)地委以下妇委原有的工作人员全部转入当地妇女群众团体,使妇委与党团合并,在妇女群众团体内组织统一的党团,各级党委经过党团去领导各该地的妇运,上下级党团不发生领导关系。
  (二)妇委的工作任务:
  (甲)各级妇委的任务为调查研究当地妇女生活与妇运情况,掌握妇运的方针政策,调剂与教育妇运干部。
  (乙)各级妇委的工作范围:
  (1)根据地妇女运动的任务,在于领导妇女群众团体去进行组织与教育各阶层妇女群众积极参加抗战和根据地各方面的建设,在争取抗战胜利的前提下,保护妇女的特殊利益,凡属当地妇女团体及有关妇女工作的组织,妇委应与之密切连系,并尽力协助威指导它。
  (2)各级妇委应切实调查研究当地有关妇女运动的一切材料,总结经验,计划与指导当地的妇运,向同级党委及上级妇委作定期的妇运报告,向下级妇委进行工作的检查与指导。
  (3)有计划的利用当地报纸刊物,生动活泼的反映当地妇运情形,指导妇运工作,教育妇女群众并对外宣传。
  (4)帮助同级党委培养审查配备妇女工作的干部。
    (三)妇委的领导关系:
    (甲)妇委为同级党委直接所属部门,须绝对服从同级党委的领导,关于妇运的一切较重要的决定与指示,须经过同级党委的审查和批准。
  (乙)各级党委对妇委工作的领导与对妇委干部的教育,应切实负责和特别关心并指定专人经常的耐心的领导,如妇委负责者条件适合应吸收她参加党委,否则党委应派常委出席妇委会议指导和督促其工作,党委开会时应尽可能吸收妇委与群众团体党团负责人参加。
  (丙)各级妇委可派巡视员或工作团指导检查或调查了解下级妇女工作,遇必要时并可召集妇女工作会议。
  (丁)各级妇委可帮助同级党的组织部干部部配备调动妇女工作干部,上级妇委或同级妇委对干部调动有意见时,可向同级党委或干部部提出。
  (戊)上级妇委对下级妇委指示工作时,必须经过下级党委。下级妇委向上级妇委作工作报告时,也须经过同级党委。
  (己)各级妇委对妇女群众团体的领导必须经过党团,不得直接干涉或代办其工作。
  (四)各级妇委的同志必须:
  努力学习,提高自己,提倡学会调查研究、掌握政策与深入群众、实事求是的作风,培养自己独立工作的能力,反对满足现状、铺张浮夸的习气,纠正把妇女工作突出一切或者忽视妇女工作而不安心工作的倾向。
  一九四二年一月八日妇委会通过
  根据中央档案原抄件刊印
责任编辑:孟庆闯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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