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停止国内军事冲突的通告

中共中央关于停止国内军事冲突的通告


中国共产党各级委员会,中国解放区各部队首长,各级政府同志们:
  本党代表与国民政府代表对于停止国内军事冲突之办法、命令及声明,业已成立协议,并于本日公布在案。凡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之一切部队,包括正规军、民兵、非正规军及游击队,以及解放区各级政府,共产党各级委员会,均须切实严格遵行,不得有误。
  全中国人民在战胜日本侵略者之后,为建立国内和平局面所作之努力,今已获得重要之结果。中国和平民主新阶段,即将从此开始。望我全党同志与全国人民密切合作,继续努力,为巩固国内和平,实现民主改革,建立独立、自由和富强的新中国而奋斗。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毛泽东
  中华民国三十五年一月十日
  根据1946年1月11日《解放日报》刊印
  附一:
  中共代表与国民党政府代表关于停止国内军事冲突的协定
  (一九四六年一月五日)
  据中央社渝十日电,政府代表张群、王世杰、邵力子,中国共产党代表周恩来、董必武、王若飞、叶剑英,对于停止军事冲突,恢复交通问题,经过几度商谈交换意见,曾于一月五日获得一致之协议,兹因停止军事冲突命令业已发布,特补发其全文如下:
  关于停止国内军事冲突办法兹商定如下:(一)停止国内各地一切军事冲突并恢复一切交通,关于停止冲突及恢复交通之命令依第二项之规定商定之;(二)因国内军事冲突及交通阻塞等事,与我国对盟邦所负有之受降及遣送敌俘等义务有关,故应由政府与中共各派代表一人会同马歇尔将军从速商定办法,提请政府实施。(三)国民参政会驻会委员会及政治协商会议,各推定国共两党当事人以外之公正人士八人,组织军事考察团,会同国共双方,在发生冲突区域考察军事状况、交通情形以及其他与国内和平恢复有关事项,随时将事实真相提出报告并公布之。
  附二:
  中共代表与国民党政府代表关于停止国内冲突的命令和声明
  (一九四六年一月五日)
  据中央社重庆十日电:政府代表张群及中共代表周恩来,关于停止冲突、恢复交通商定办法,会同声明,已由双方分别向所属部队颁发下开命令:
    中华民国国军及共产党领导下之一切部队,不论正规部队、民团、非正规部队或游击队,应即实行下列命令:(一)一切战斗行动立刻停止。(二)陈另有规定者外,所有中国境内军事调动一律停止,唯对于复员、换防、给养、行政及地方安全必要军事调动乃属例外。(三)破坏与阻碍一切交通线之行动必须停止,所有阻碍该项交通线之障碍物应即撤除。(四)为实行停战协定,应即在北平设一军事调处执行部,该执行部由委员三人组成之,一人代表中国国民政府,一人代表中国共产党,一人代表美国,所有必要训令,及命令应由三委员一致同意,以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名义经军事调处执行部发布之。
  双方并声明:下开规定亦经同意并载入会议记录内:(一)上开停止冲突命令第二节,对国民政府在扬子江以南整军计划之继续实施,并不影响;(二)上升停止冲突命令第二节,对国民政府军队,为恢复中国主权而开入东北九省或东北九省境内调动并不影响;(三)上开停止冲突命令第三节内所云之交通线,包括邮改在内;(四)兹同意国民政府军队在上开规定下之调动,应每日通知军事调处执行部。
  双方并声明:军事调处执行部之一切协定、建议及指示只涉及停止冲突所引起之直接问题。
  美国参加军事调处执行部仅为协助中国委员实施停止冲突命令。
  军事调处执行部内设之执行组,包括若干官兵,足敷实地监察详细办法之实行。
  军事调处执行部各委员,得各别设置通讯线,足保迅速而无阻碍之通信。
  军事调处执行部先设于北平。
  以上两个文件均根据1946年
  1月11日《解放日报》刊印
责任编辑:孟庆闯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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