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关于执行停战命令的指示
各局、各区党委、各纵队首长:
(一)停战命令已下,全国各地统限于一月十三日二十四时以前停止一切战斗行动,过此时限的一切进攻行动,均属非法。此次停战有美国代表参加及到各地监督,我各地部队必须于十三日二十四时以前停止一切向对方攻击的行动,特别是攻城的行动,不给对方以任何借口,违者将受到处分。
(二)停战包括对日军及伪军的战斗行动在内。对日军、伪军亦须依时停止攻击。但仍可对敌伪包围,以便交涉争取受降。
(三)我们时停止一切攻击行动,但必须坚守阵地,严防对方背信之突然袭击。
(四)从子真特别是从子元二十四时以后,所有对方向我任何地方、任何部队、政府的进攻,特别是对城市的进攻,应将其进攻的时间、地点、番号、经过、死伤等完全准确的迅速报告延安及北平,以便抗议揭露。各地电台须与北平叶剑英建立联系。
中央
子文
根据中央档案原件刊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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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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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孟庆闯校对:总编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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