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关于执行停战命令的指示

中央关于执行停战命令的指示


各局、各区党委、各纵队首长:
  (一)停战命令已下,全国各地统限于一月十三日二十四时以前停止一切战斗行动,过此时限的一切进攻行动,均属非法。此次停战有美国代表参加及到各地监督,我各地部队必须于十三日二十四时以前停止一切向对方攻击的行动,特别是攻城的行动,不给对方以任何借口,违者将受到处分。
  (二)停战包括对日军及伪军的战斗行动在内。对日军、伪军亦须依时停止攻击。但仍可对敌伪包围,以便交涉争取受降。
  (三)我们时停止一切攻击行动,但必须坚守阵地,严防对方背信之突然袭击。
  (四)从子真特别是从子元二十四时以后,所有对方向我任何地方、任何部队、政府的进攻,特别是对城市的进攻,应将其进攻的时间、地点、番号、经过、死伤等完全准确的迅速报告延安及北平,以便抗议揭露。各地电台须与北平叶剑英建立联系。
  中央
  子文
  根据中央档案原件刊印
责任编辑:孟庆闯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
京公网安备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15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