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关于复员工作的指示
各中央局、分局:
复员是我党一个很大的群众工作,必须慎重处理。我军复员人员,经过革命战争锻炼,乃为光荣的革命战士,必须认识此点。除在政治上澈底解释清楚外,必须对复员人员妥为安置,各得其所。因此,各地应组织复员委员会等机关,认真办理,不得敷衍塞责;并根据各地情况,规定如下办法(各地仍可根据实际情形变通办理):
(一)复员人员,按照军龄长短,发给胜利生产补助金。入伍一年以内者,发小米二百五十斤,(这是张家口、晋东南的标准,他区可依此比率,如山东发谷子三百三十斤,华中发小麦一百五十斤),二年以内者发小米三百五十斤,三年内者发小米四百五十斤。以上比例推算,至抗战初年入伍者为止。入伍八年以上战士,及老弱、疾病退伍还乡者,斟酌情形加以特殊照顾。
复员日期各区自行统一规定。
(二)复员人员,不论入伍时间长短,一律发给单衣一套或两套,鞋子一双或两双,毛巾一条,其本人旧衣服,被子准其带走,并享有第一项待遇。
(三)连以上干部一般不复员,但有一部分须帮助其转业。如有个别干部,因特殊情形要求复员者,除照一、二两项优待外,排级至少另加发小米五十斤,连级加发小米一百斤,营级加发小米一百五十斤,团级以上加发小米二百斤。
(四)转业人员(如转到经济或政府部门工作),对外发表时,列入复员人数内,对内则不得享受上述一、二两项优待规定;但有特殊情形者可斟〔酌〕子补给,亦不能超过对一、二两项规定优待之平均数的二分之一。
(五)对复员人员,部队应派人欢送到县(本区者),将关系情况介绍给县委或县政府。另以村为单位进行欢迎,帮助解决问题如找房子,设法拨给土地及帮助解决生产与生活上的困难。
复员人员回到各地以后,当地党与政府可斟酌情形吸收其参加各种工作。
(六)对复员人员一律发给复员证。
(七)各县复员委员会应热情招待,帮助过往复员人员,有疾病者须给以医治,生活予以照顾。
(八)本区复员人员须回另一解放区者,均一律将优待粮折成抗币发给复员人员。到另一解放区时,该复员人员将所带抗币如数交给县政府以上机关;该县政府以上机关并查验复员证后,应按该复员人员应领粮食兑换能买到同等粮食的本地抗币数。
(九)对抗战期间数次精简,照顾不周而致个别精简人员流于饥寒痛苦(如老弱疾病残废等),可个别予以帮助,原则不能超过此次复员人员优待之标准,亦不必成为法律规定。并向他们加以解释,抗战期间财经困难,无法解决。现抗战胜利,应加帮助。
(十)荣誉军人回到任何一个解放区时,可按其所带残废证,按各该区规定领取残废金,各该区承办机关应予发给。
(十一)烈士遗族,按原来各解放区政府规定,继续优待,其中有无人抚养的嫡系亲属,可酌情按照复员标准予以一次优待。
(十二)凡战士干部,其家非在我解放区者,应暂时尽可能争取其不复员或复员在解放区生产。
(十三)国民党军队复员到我解放区者,均应热情招待,不得岐视。
(十四)凡逃亡战士干部非经复员者,一律不得享受上述各项优待,但亦不应加以岐视。
根据中央档案原件刊印
本文关键词:
李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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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孟庆闯校对:总编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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