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关于要求各地答复制定土地政策中的几个重要问题的指示

中央关于要求各地答复制定土地政策中的几个重要问题的指示


各中央局、各分局:
   (甲)为了公开宣布我们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政策,使农民群众自下而上的土地改革运动,与各解放区政府自上而下的土地法令相互配合,以满足农民的土地要求,推进土地改革运动的规模和速度。同时为了公开宣布保障地主在土地改革后必需的生活,以缓和地主逃亡,分化地主内部,并减少民族资产阶级分子和中间人士的动摇怀疑,以巩固反对内战独裁、争取和平民主的统一战线,使土地问题得到顺利的解决。因此,中央正在研究一种可以公布的土地政策,准备选择适当时期向各解放区政府提议,由各解放区政府制定土地法令,加以颁布。这是一个重大而复杂的问题,同时各地的群众运动发展不平衡,运动的进度不一致,各地区对外影响有不同,特别是我们对于各地当前运动的情况不很了解,因此,首先提起你们对此问题加以研究考虑。
  (乙)土地政策中有几个特别要考虑的问题,如照下列原则解决,对于没有解决土地的地区是否适当:
  (一)没收敌伪及大汉奸的土地,没收旗地与地主黑地及霸占土地。
  (二)地主土地超过一定数额者由政府以法令征购之。
  (三)地主可保留一定数额的土地,免于征购,其保留数额,根据各地土地的多寡,由各地政府规定之。但为了真正使地主在土地改革后能够生活,是否地主每人所保留的土地可等于中农每人所有平均土地的两倍(即超过一倍,如中农每人三亩,地主每人可保留六亩)。
  (四)凡在抗日期间,在抗日军队与抗日民主政府中服务及积极协助抗日军队与抗日民主之地主,应给以优待,每人保留免予征购之土地,可多于一般地主所保留者之一倍左右。
  (五)每户超过一定数额的土地之大地主,其超过定额之土地,以半价或半价以下递减之价格征购之。根据你区土地收获量来看,超过多少数额就可开始用递减办法。
  (六)地主多余的农具、耕牛、房屋等为农民所必需者,亦得征购之,但地主所有之工厂、商店、矿山,不得征购。
  (七)政府征购地主土地的地价,由各县政府和当地地主与农民代表大会参照当地土地市价与土地质量之不同评议规定。
  (八)征购办法,由政府发行土地公债,交付地主地价,分十年还本。公债基金,或者由得到土地的农民担负一部分,农民每年向政府交付一定数量的地价,分为十年至二十年交清。另一部分由政府在自己的收入中调剂。或者根本不要农民出地价,由政府在整个财政税收中调剂。除公债办法外,在抗日战争期间,地主负欠农民的债务,农民亦可当作交付地价折算。
  (九)宣布在土地改革后地主所保留的土地及财权、人权均受政府法律保障,不得侵犯。凡依法实行并积极赞助土地改革之地主,应受奖励。
  (十)凡亲自从事耕耘土地之中农及富农的土地,不问其多少,应免予征购。
  (十一)凡逃亡地主之土地,仍按一般地主土地处理,在该地主未返回之前其应保留的土地及征购的代价,由政府代管,但在该地主返回后,即由政府发还之。
  (十二)凡不是地主,而是城市的工人、手工业者、自由职业者、教员、技师、小职员等人,他们在乡村的土地,免予征购。
  (十三)凡用资本主义生产方法所经营的大农企业,及东北移民地区的攀亲地,应按当地实际情况处理之。
  (十四)凡祠堂、庙宇、教堂及其他宗教机关所有寸地,应根据当地情况,依照当地人民公意及其族人或教民的意见妥善处理之。
  (丙)上述是需要特别研究的一些问题,至于宣布耕者有其田及将没收的、征购的土地及公地、荒地分给无地和少地农民等容易解决的问题,不再列举。我们所提的这些问题和办法只供你们参考,不要下达,请你们对每条都加考虑,提出具体意见,速电报告。特别要考虑的是:如果我们目前宣布这样法令,对当前正在发展的群众运动有否阻碍?地主多留地和用公债征购及农民出一部分地价筹办法,农民是否赞成,有无损伤农民的基本利益?现在由政府宣布土地法令,是否已到时机?这样的法令其有效期是否可从法令公布之日起才发生效力,而在此以前已经解决的土地,不再重新征购?如果你们那里土地问题大部分已经解决,那就要采取批准农民既得的果实,由政府调剂补救地主的必需生活和土地的办法,这样法令是否适宜,如果在大部没有解决,群众运动刚开始的地区,宣布这样法令又是否适宜?这些问题,希望你们仔细考虑给我们答复,以及将你们对于照顾地主生活采取的办法、群众在运动中所创造的办法告诉我们,以便我们能更周密的考虑与制定一公开的土地政策,在一个月到两个月内加以公布。总之,这一问题现在不能有一公开的法令,基本上保证农民取得土地,同时又给地主以较多的利益才能在全国行得通。
  中央
  午皓
  根据中央档案原件刊印
责任编辑:孟庆闯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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