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关于召开解放区工人代表大会有关事项的指示

中央关于召开解放区工人代表大会有关事项的指示


中工委,东北局,华东局,邯郸局,阜平局,西北局,晋绥分局:
  一、中国解放区工人代表大会,决定于本年六月十日在哈尔滨举行。工联筹备会召开大会的宣言,即将经新华社广播发出。筹备会的政治组织工作,可由刘宁一以筹备会主任名义,邀请有关人员组织一个委员会负责进行,人选由东北局决定;在宁一赴欧期间,选一代理主任。筹备会技术工作即委托哈市总工会代办。
  二、工大会代表人数,不超过二百人。关内各解放区定五十三人,内分华东十五人,太行十五人,五台八人,石家庄五人,晋绥陕甘宁十人。东北(热河、冀东含)一百人,由东北局分配。准备蒋管区二十人,中国劳协十人,但不宣布。工联筹备会原来委员约十人左右。
  三、关内各地工人代表,在战争期间,不可能开全区工代会选举,只能分由各区工会执委会及主要工厂、矿山、铁路等职工中选出。石家庄如可能,即开全市工代会选举。东北如何产生,由东北局自定,但最好能有几个蒋占城市中工人代表。各区代表成份,必须包括各区工会负责人,公家主要企业中的职工代表(要有工人,厂长或政委,技师,但不必同一厂),乡村工会中私人企业中或手工业工人中工人代表及劳动英雄,女工、青工等;至如何分配与产生,由各局自定,经工会宣布。关内各区代表动身日期、路线、旅费及应准备的问题和材料,统照中工委寅微电办理。
  四、工大会议题,目前不忙作具体规定。时局任务(分解放区,蒋管区及国际三方面),内外宣言,选举执委及出席世界大会代表是必不可少的,而全国性的劳动法、社会保险条例及工会章程,在目前战争时期与全国工业中心多未解放的条件下,很难产生出既完备而又普遍适用的东西。因此,在总的方面,不如准备一个解放区战时劳动纲领或条例,包括新民主经济方针,工人劳动态度,战时生产责任,公私企业中工人地位,工人参加生产管理与厂务委员会,劳动条件,劳动合同,工会组织,工人福利,工人教育,社会保险,劳动竞赛,工人团结等较合实用,但每项亦只能是大端,有些且要带伸缩性,使这些原则能应用在各地,并根据当地情形使之具体化。地方上,如哈尔滨、石家庄等城市,便可根据这些原则,先产生地方性的劳动法与社会保险条例,取得经验,再谋推广。这项问题的较详细意见,待与李颉伯同志谈好,由他经中工委讨论后电告东北局及筹委会。但东北局不要等待,应依此方针,指导筹委会党组即从事准备工作。
  五、各地进行情形,望告。
  中央
  寅鱼
  根据中央档案原件刊印
责任编辑:孟庆闯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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