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中小贪污分子分别处分问题的补充指示〔1〕
各中央局、分局并转省、市、区党委、地委;各大军区党委、志愿军党委,并转各级军区党委和军师党委:
鉴于贪污一千万元以下的中小贪污分子占全体贪污人数的百分之九十五至百分之九十七,带着很大的群众性,中央已规定除对其中情节严重者应予以刑事处分外,其情节不严重者一般应免予刑事处分,而由其工作机关按其情况,予以不同程度的行政处分,以示严肃。其有在革命工作中一贯表现好,偶犯贪污错误,数量甚小者,还可以免予行政处分。此外尚有一些迹近贪污、按其实际不能叫作贪污者,不应以贪污论。如此规定,大约有百分之八十五以上的中小贪污分子可免刑事处分(即不送法院,不判徒刑),而只给以行政处分,便于争取团结和教育改造这一批人,以利开展“三反”斗争和建设工作。关于行政处分的项目,除中央已规定撤职、降级、调职、记过等四项外,兹再增加警告一项,共为五项。估计有很多小贪污分子,例如五十万元以下而情节不严重者(此类人占全体贪污人数的百分之七十上下),只须给以警告就可以了。关于贪污一千万元以下而免予刑事处分者,如是党员团员,他们的党籍团籍问题,如何处理,中央尚无成熟的意见,请你们根据“三反”斗争中处理贪污分子的情况提出意见,电告中央考虑。关于一切应给刑事处分的人均须立即开除党籍团籍,中央已有通知,请你们一律遵行。关于一千万元以上的贪污犯(即所谓大中小老虎),也应按其情节分为死刑、死刑缓期、无期徒刑、各种有期徒刑以及免予刑事处分而给以行政处分等类,中央人民政府最高法院已于二月一日审判七名大贪污犯的事件中,给了方向的表示。
中共中央
二月九日
根据中央档案馆提供的原件刊印
注释
〔1〕此件是毛泽东代中央起草的。毛泽东在原件上对草拟此件作了说明:“刘、朱、周、陈、彭真、林彪、聂荣臻各同志:此件主要目的,是行政处分中增加警告一项,使大多数小贪污分子减轻对抗情绪,利于团结改造。是否适当,请审示。毛泽东二月九日”。
本文关键词:
李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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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孟庆闯校对:总编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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