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在农业互助合作运动中对待富农的政策问题给华东局的复示

中共中央关于在农业互助合作运动中对待富农的政策问题给华东局的复示


华东局并告各中央局、分局请转各省、市、区党委:
  关于在农业互助合作运动中对待富农的政策问题,华东局四月十七日来电所提各项意见,中央认为基本是正确的,但须做如下的补充:
  (一)对现在已参加了互助组或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富农分子,如果他是带雇工入组入社的,则应坚决向农民解释清楚,经过组员社员多数通过,把他清洗出组出社。如果他原系土改前的旧富农或土改后的新富农,现在并未带雇工入组入社,而是利用互助组内工资订得低,利用农业合作社内土地、耕畜、农具的报酬高,以剥削别人劳动者,则可按来电第二项办法处理,使之不能在组内社内进行剥削。但如果农民愿意利用他的耕畜和农具,则不必一定要逼使他出组出社;并应根据四月九日中央转发各地参考的陕西省委关于这一问题的意见,从政治上组织上对他们加以控制,防止他们进行破坏。
  (二)但另一方面,也不要把互助组、合作社内耕畜的工价和农具的使用报酬压的太低,否则对于奖励发展耕畜和购置农具是不利的,对于目前尚缺乏耕畜和较大的农具的多数新翻身农民也是不利的。有些农民不愿将富农清洗出组出社的主要原因,即在于要利用他们的耕畜和农具。
  (三)对于富农与富农自行组织的所谓"互助组",应明确指出它是富农的合股组织,并不是互助组。因为互助组是劳动农民在个体经济基础上,本自愿互利的原则,集体劳动,互助合作;而富农与富农之间的合股0组织,是富农联合起来剥削雇佣劳动的,富农与雇农之间是雇佣与被雇佣,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根本不是互助合作的关系,与互助组在本质上是完全不同的。因此,我们虽然不要以法律禁止富农为了生产而相互联合起来,但应不准富农盗用互助组的名义,以免在农民中和农村干部中引起思想混乱。
  以上各点,连同华东局来电一并发各地参考,并可在党刊上发表。
  中央
  四月二十九日
    华东局关于在农业互助合作运动中对待富农政策问题的请示
  (一九五二年四月十七日)


中央:
  在农村互助合作运动中,关于对待富农的政策问题,据苏南最近反映:个别原已参加互助组的富农分子,被清洗出组后,生产情绪发生波动。武进县小河区富农巢南棠曾写信质问《解放日报》编辑部:"在经济上承认富农存在,为什么禁止富农参加互助组?"松江、奉贤等县发现被互助组清洗出去的富农自行在一起组织互助。一般农民对富农参加互助组的问题,有的经过算细帐的教育,讲清富农剥削后,己清洗富农出组。但也有少数农民因留恋富农的耕牛、农具,不愿富农出组的。各地都发现有富农钻进互助组情事,安徽贵池县还发现富农以借用耕牛及提高工资等办法,引诱贫农脱离互助组,替富农"做活"。亦有不少互助组有富农留在组内尚未处理者,各地均要求明确处理办法,我们报据中央指示的精神拟作如下答复:
  (一)在农副业生产中允许富农雇工经营,但在农业生产合作从和农业互助组内,应坚持不允许进行雇佣劳动的剥削,不允许组员或社员雇长工入组入社;也不允许互助组和农业生产合作社雇长工耕种土地。
  (二)对现已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或互助组的富农分子,一般地应在社内或组内经过民主讨论,规定一些办法,使富农感到加入社内或组内并不能剥削别人,而自动退社退组,并应分别情况采取不同办法处理。对老区中经过平分土地的旧式富农,现已不存在雇佣劳动的剥削,在群众同意的条件下,可允许其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或互助组,但绝不允许其操纵领导和恢复雇佣劳动的剥削。对个别由贫农、中农上升已经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或互助组的新式富农,允许其留在社内、组内,但应加强教育和改造,不许其对别的组员进行剥削。至于对新区土改中被保存下来的富农,一般不允许参加互助组或农业生产合作社;但对个别出租土地被征收后,所留自耕土地不多,劳力较强已不雇工的富农分子,在群众同意的条件下,可允许其参加互助组或农业生产合作社。
  (三)对富农与富农相互间组织起来的互助组,应积极进行调查研究,弄清情况,不必公开宣布不承认其合法性。如纯系为了生产并无非法活动与雇佣劳动力,可允许其继续存在,并责令当地干部注意掌握。如有非法活动或雇佣劳动力,则应依法予以解散。
  (四)对于富农向互助组雇工做活的问题,今后应经互助组民主讨论,统一解决。防止富农分裂农民,破坏互助合作运动。
  (五)对互助组或农业生产合作社中部分农民不愿富农出组出社的,应进行耐心教育,使其了解如果允许组内或社内进行富农剥削,必然会破坏组内或社内等价原则。一部分组员或社员遭受剥削,组或社便有改变性质的危险。组员和社员的困难主要依靠组员间的互助来解决而不是依靠富农。至于富农因不参加互助合作而引起生产情绪波动者,应根据《发展农业生产十大政策》进行教育,消除顾虑。
  (六)有些互助组强迫地主进行无偿劳役,是不正确的。
  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示。
  华东局
  四月十七日
  中央档案馆提供的原件刊印
责任编辑:孟庆闯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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