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处理农村中富农成分的党员的党籍问题的新规定
华东局组织部并告各中央局:
五月十日来函及附件均悉。
关于处理农村中富农成分的党员的党籍问题,一九四九年七月中央组织部复东北局组织部的电中“暂保留其党籍”的规定,今天已不适用,应即作废,特作新的规定如下:
(一)目前消灭封建剥削制度的土地改革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即将全部完成。土地改革后,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大大提高,党在农村的农业政策,基本上是“组织起来”实行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运动。所以农村中党的组织和每一个共产党员,必须积极地宣传并以实际有效的行动,即以模范带头作用,来实现党的这种政策。因此对于已成为阻碍或破坏劳动互助生产合作的富农成分的党员,必须加以严肃的处理,以贯彻党的政策,保持党的纯洁。
(二)在处理农村中富农成分(不论是旧富农或新式富农)党员的党籍时,首先应说明:目前党和人民政府的政策,是允许社会上富农经济的存在和发展的,但共产党员则不准许剥削他人(不论是封建剥削或资本主义剥削),不准许党员去作富农,也不准许党员去作资本家、地主或高利贷者,今后农村发展生产的方向是逐渐走向农业集体化。所以要作一个共产党员就必须取消他的剥削他人的生产方式,积极地参加互助合作运动,如果他接受党的这种意见,他的其他方面,亦未丧失党员条件,自应保留其党籍,党办不应当以富农来看待他。如果他不愿意放弃他的剥削行为,继续进行富农的或其他方式的剥削,则应无条件地开除其党籍。
(三)对于富农家庭出身、不直接参与剥削行为的党员,只要他能坚持党的立场,划清他与剥削者家庭的界限,则其单人的党籍不应受家庭成分的影响。
中央
六月九日
根据中央档案馆提供的原件刊印
本文关键词:
李长春
相关阅读
责任编辑:孟庆闯校对:总编室
精选专题
精选文章
- 东博会向“新” 共享发展机遇
- “三新”赋能,打开京城传统文化鲜活天地
- 体育为桥,汇聚亚洲青春与多元力量
- 1340亿件“小包裹”承载着流动中国的强劲活力
- 做大做强先进制造业,挺起实体经济硬脊梁
- 以文明交流互鉴 赋能文化遗产传承
- 至诚报国、深耕育人
- 加强服务管理,托起千万新就业群体梦想
- 九一八事变95周年|铭记历史,凝聚民族复兴伟力
- 戴立兴:必须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
精选视频

【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对外开放“高”在哪里?
战略定位——为什么交通是中国式现代化开路先锋
辉煌成就——奋力迈向交通强国
时代方位——“十五五”时期交通强国建设的关键突破窗口期
核心任务——“十五五”时期交通运输发展的重点举措
责任担当——全方位当好中国式现代化开路先锋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