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农村工作部的决定〔1〕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农村工作部的决定〔1〕


  一、大规模的有计划的经济建设从明年起即要开始,中央、中央局、分局和省委的领导重心必然要放在城市的工业建设上,为了在这种情况下不减弱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中央决定在省委以上的党委领导下,一律建立农村工作部。地委以下的各级党委,因其主要任务即是领导农村工作,故无另外建立农村工作部之必要。只是某些市、镇单位较多的地委,可酌情设立专管城、镇工作的机构。县、区委一般不另设农村工作机构,但在新区可保持五个人的县农协编制,协助县委处理农村工作。新区在目前亦得保持区农协的组织,每区二人,应从区级编制名额中调剂。
  二、各级党委的农村工作部是各级党委在领导农村工作方面的助手。其任务是帮助党委掌握农村各项工作的政策方针,而中心任务是组织与领导广大农民的互助合作运动,以便配合国家工业化的发展,逐步引导农民走向集体化的道路。除农民的互助合作运动由党委的农村工作部直接管理外,农村工作的各项具体业务应由政府的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及合作社分别负责,农村工作部则与这些部门的党组建立经常的联系,并代表党委对他们的工作加以指导。至于农村的党务工作则由党委的组织、宣传部门负责,不列为农村工作部的任务。
  三、党中央的农村工作部设部长一人,副部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下按不同业务分设五个处,一个办公室。各个处及办公室的具体任务是:
  第一处——主办有关国营农场的发展规律及政策方针事项;
  第二处——主办有关农业生产的互助合作运动事项;
  第三处——主办有关林业、畜牧业、渔业及农田灌溉事业的政策方针事项;
  第四处——主办有关城乡交流、贸易合作、信用合作、及手工业的政策方针事项;
  第五处——主办有关乡村建政、农村负担、文化教育、卫生、人民武装的政策方针及其他不属于一、二、三、四处的事项;
  办公室——主办文件、电报等秘书工作及机关内部事务。
  四、各中央局、分局和省委的农村工作部的机构与分工,可根据当地情况参照中央农村工作部的办法,由中央局、分局和省委自行拟定,其人数则由中央组织部规定之。
  一九五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根据中共中央华北局《建设》第一八八期刊印
    注释
  〔1〕中央于同年十一月十三日给各中央局、分局、省市区党委发出通知指出,此件发给各地照办,并在党刊上登载。
责任编辑:孟庆闯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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