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计划机构的通知
各中央局、分局并转各省、市委,并告中央人民政府各部委党组:
(一)为适应国家有计划的大规模建设的需要,中央人民政府已成立国家计划委员会,中央一级各国民经济部门和文教部门,必须迅速加强计划工作,建立起基层企业和基层工作部门的计划机构。各大区行政委员会和各省、市人民政府的财经委员会应担负计划任务,其有关计划业务,应受国家计划委员会指导。东北各省人民政府的计划委员会应一律改为财经委员会。
(二)各省、市的财经委员会,应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与省、市党委及人民政府指示,综合编制全省、市的地方国营工业、地方公私合营企业、私营企业、农业、林业、水利、手工业以及属于地方经营的其他经济、文化事业的长期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编制必要的地区性的物资和劳动平衡计划;经常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发现和研究国民经济中的各种问题,总结先进经验,积极推动国营经济与合作经济的发展与壮大,保证各社会经济成分逐步按比例的发展和协调。
(三)在目前各大区的财委仍应负责汇总省、市报送的各种计划,并组织地区的物资和劳动平衡工作。
(四〕各大区行政委员会、省、市人民政府,应由财委主任或副主任专门负责领导计划工作。大区、省、市按照工作繁简在财委原有编制外,另设包括三十人到五十人的计划局或处,分设若干计划组进行工作,受同级财委及上级计划机关的双重领导。专署、县的计划机构的编制待五月全国编制会议决定。
(五)中央一级各国民经济部门和文教部门在各大行政区、各省、市之国营企业和文教部门所编计划,除直接报送主管上级外,同时应将计划副本抄送大区的,省、市的计划局或处,以便大区、省、市综合编制地区的物资、劳动平衡计划,
(六)为适应计划工作的需要,在建立和健全计划机构的同时,必须建立和健全统计机构,各级统计机构的编制各级党委应按全国编制委员会的规定,迅速把干部配齐;各大区、省、市的统计部门,应受各该级财委指导;各级统计部门应经常供给各级计划部门统计资料。
中央
二月十三日
根据中央档案馆提供的原件刊印
责任编辑:孟庆闯校对:总编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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