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将一九五一年十二月所发《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1〕作为正式决议的通知

中共中央关于将一九五一年十二月所发《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1〕作为正式决议的通知


中央各部委、中央人民政府各党组;各中央局、分局,并转各省、市委:
  中央于一九五一年十二月所发《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经一年多的实施证明是正确的,应即作为正式决议,将“草案”二字删去。只将该草案第十一条内“并有机器条件”六字改为“和有适当经济条件”八字。此决议可即照此印行单行本。
  中央
  二月十五日
  根据中央档案馆提供的原件刊印
    注释
  〔1〕《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已收入本书第二册。
责任编辑:孟庆闯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