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批准林业部党组《关于木材经营管理方针政策的报告》

中共中央批准林业部党组《关于木材经营管理方针政策的报告》


各中央局、分局、各省委:
  中央人民政府林业部党组根据江南地区林木分散和私有的特点,拟出对木材市场采取中间全面管理、两头放松的政策,及森林工业局采伐采购木材的方式,中央认为是可行的。望华东、中南两区及西南部分地区照此拟出木材市场管理办法,呈报政务院核准施行。所提将煤建公司经营木材部分划归林业部统一经营,是合理的,应予批准。(此件及附件可登党刊)
  中共中央   
    一九五三年七月九日
  中央林业部党组关于木材经营管理方针政策的报告
  (一九五三年六月十日)


毛主席、中央:
  中央林业部于五月上旬召开了中南,华东、西南、西北四个大区和省的森林工业局长会议,专门研究了私有林地区木材经营管理的方针政策,及采购采伐的方式等问题。会议中讨论了过去对私有林管理上的三种偏向:一种是由于对江南林木多属私有情况认识不足,以致在一九五二年土地改革基本完成以后,对山林仍旧管得太死,侵害了林农所有权,反而引起对山林破坏;另一种是在一九五二年十月全国林业会议以后,为改正过去管得太严太死的毛病,将山林划为主要林区与非主要林区,主要林区仍由森工局直接采伐或组织采伐,完全统制,非主要林区,由私商自由经营,并规定等外村可由私商出口,因而引起非主要林区私商抢购,木价高涨,并将等内材,变为等外材纷纷出口,因而造成木材破坏,并影响主要林区木材不易收购;再一种地区(如中南),则取消了林业机关对农民的采伐批准权,规定省内自由,出省控制,但并未按中南规定进行必要的市场管理,私商及机关企业纷纷入山抢购,森工局与煤建公司未统一,亦彼此抢购,致木价突然上涨,大砍林木。以上三种偏向都是必须纠正的。此次会议在邓子恢同志领导下,反复研究了情况,统一了认识,明确了方针政策与做法,开得还好,谨将会议所讨论四个主要问题报告于下,请审核批示。
  一、私有林地区森林工业部门的主要任务:
  第一,首先是保证供应国家建设用材,过去三年这四个区供应了国家木材六七七万立方公尺,在五年计划中是逐年增涨的,每年将在四,五百万立方公尺以上,必须努力完成任务,并尽量保证木材按规格数量及时供应。
  第二,在保证国家需用木材之外,必须对群众所需用的木材给以适当解决,以利群众生产的发展和生活的改善。
  第三,保证林农利益,使林农的树木有处卖,又能得到适当价格,以保证他们的生活有所改善,并刺激其经营林木的积极性。
  第四,在大量采伐与收购木材时,必须注意对森林的保护,促进群众造林、育林工作,以利水土保持、增大森林资源。
  二、私有林地区木村经营管理的方针政策: 为完成上述任务,根据林木分散性、私有性和木材商品本身的特性(它是建设重要器材,目前是供不应求,但又是最便于管理的一种商品)。特规定有关政策如下:
  第一,保护林权。各地木材林凡系林农原有或土地改革中分得之山林,应保护其所有权,不许任何人盗伐强伐,允许林农自由采伐、使用或出卖自己的林木。尚未分配之山林,除面积大、人烟稀少的地区不宜分配的森林应归国家所有外,凡小块的分散的距乡村较近、群众有力量经营的山林,应一律分配给群众私有或村公有。林权不定,森林无人保护,对国家和农民都是不利的。其划归国有者应由县政府派人组织机构或委托适当乡村认真管理。凡未实行土地改革的少数民族地区,其山林所有权、采伐权、出卖权、承继权,一律依照原来习惯处理,
  第二,实行国家严格管理下的木材交易自由政策。即:“中间全面管理、两头放松政策”。具体办法是:
  (甲)在山区应废除林业机关对林木所有者的采伐批准权,在山区与初级市场允许农民与农民、农民与国家、合作社及商人之间的买卖自由;在城市中允许木材有零售的自由市场。
  (乙)在产区省内重要的木村集散地(如湖南的长沙、常德、株洲、益阳、衡阳、岳阳、陬市等),则实行全面的严格管理,由省人民政府在各该地点设立木材交易所(由林业部门办理),凡农民、合作社和私商在产区采伐或收购的木材及贵重树种(如楠木、樟树、栎木等),运到集散地,均应向交易所登记,凡登记之木材,不论等内材、等外材,应全部卖给森林工业部门,以保证国家建设用材供应及木价稳定。
  (丙)除森林工业部门所生产及调拨之木材持有原木运输证外,所有木材出省应持有木材出口证,此出口证由省人民政府颁发(由林业部门办理),交木材交易所发放之。在出省之水路要口及火车站应设立检查处负责检查,杜绝木材偷运行为。但竹子、柴火及不贵重之杂木,准予出口。
  (丁)森林工业部门收购的木材运至一定地点,可按木材材质与规格分别供应国家调拨用材与调剂民间用材,其民间用材,俟运到城市及缺材地区后,再由原煤建公司改建之木材公司批发给公私企业或合作社,并以一部分卖给私商,使之进行零售。
  采取以上办法,其好处是,(1)可以避免和农民的纠纷,农民有出卖木材自由,本身权益得到保障,即可刺激其积极性,便于群众性的造林、育林及护林运动的开展;(2)可以用三管齐下的方法(收购、直接采伐、组织群众采伐)取得更多木材,更便于完成木材的调拨任务;(3)可使木材价格稳定,国家经过管理,掌握了更多的木材,控制木材市场,使产区市场避免受大城市高价的直接影响,而使木材价格日趋稳定;(4)国家可以获得一批利润。
  这个办法可先在中南、华东区有木材省份试行,西北与西南主要是大面积天然林,除贵州有较大片私有林可仿照此办法外,其余则为少数散生私有林,其管理办法可根据具体情况,由森林工业局请示大区财委另行规定。
  第三,掌握合理的价格政策。由于个体林农是小商品生产者,国家获得林木,必须通过合理的价格政策和林农或木商进行交易。因此要从照顾产、运、销三方面的利益去研究木材价格,合理地规定各省木材主要集散地的价格,再根据这些集散地的价格,照顾到交通运输采伐等条件,分别规定森工局在山区的收购价。用价格来管理木材的生产与供应。各省主要木材集散地和大城市的木材价格,需经中财委批准,其余由各大区财委及省财委分别掌握批准。
  在掌握木材价格上应注意以下各项:
  (甲)不能认为目前粮木比价超过历史价格,就已经合理,必须继续研究,逐年调整;
  (乙)在一省之内的木材,批零差价与地区差价必须适当,不要过大过小,以免引起农民与消费者不满;
  (丙)树种差价也要研究,并参照当地习惯制定,一般的应该好树种好价钱;
  (丁)木材规格也可以用价格来管理,优良材质与合规格材应该高价,不合规格的劣材低价;
  (戊)对农民收购应沿用各地惯用之木码计算,不可机械采用立方米计算法。
  第四,积极组织群众造林、育林,防止山林破坏。森林工业部门除保证完成木材任务外,并需注意护林、造林与育林工作,地方政府应规定多少寸以下的小径木一般不准采伐,收购时也应照此规定,不合规定者不收购,以保护幼树。
  三、私有林地区木村采伐与收购方式。
  根据各省的经验,采购木材的方式有下列四种,各地应根据不同情况因地制宜,灵活运用:
  (一)收购。由森林工业部门直接向农民收购,通过合作社收购或通过木商收购。不管哪种收购方法,都须进行宣传教育与技术指导工作,以保证收购木材适合规格。为照顾农民利益,不合规格的木材合作社或群众送来也应予收购,收购后,自己再按规格分类使用,不要在收购时过于挑剔。
  (二)组织采伐。这是在群众自觉自愿的原则下,由群众组织合作社进行采伐和运输工作,森工局给以技术指导,并订立合同、规定规格、数量、工价与时间,双方照合同办事,这种合作组织可以是临时的,也可以是校长期的。
  (三)直接采伐。在边远林区,当地劳力缺乏,则由森林工业部门进行必要的基本建设,直接雇用工人进行采伐和运输。但必须把当地劳力吸收在内,使当地农民获得收益。
  (四)包砍包运。这是指公山或我们买下的私人青山,然后让当地合作社、工会、农会或个人去包砍包运。
  上述四种方式,一般私有林应多用采购、组织采伐、包砍包运方式,国有林则以多采用直接采伐方式为宜。
  四、森林工业的组织与领导。
  (一)各地森林工业局受中央林业部与各级党政双重领导,防止森工局同志借口垂直领导、不尊重当地党政领导、闹独立性的错误倾向。
  (二)大区与省的森林工业局一般应分设采伐、采购、运输、推销、加工几个部门。
  (三)煤建公司所经营木村部分已与中央商业部协议,从七月份起归林业部统一经营,原煤建公司将经营木材部分划出来后,即组织木村公司,作为各级森工局的推销部门,负责推销业务。
  (四)希望各地党政领导机关充实森工局组织机构,配备干部,加强政策教育与政治工作,并帮助他们解决各种困难,使能完成繁重任务。
  中央林业部党组
  一九五三年六月十日
  根据中央档案馆提供的原件刊印
责任编辑:孟庆闯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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