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城市建设中几个问题的指示

中共中央关于城市建设中几个问题的指示


各中央局、分局、省市委及中央各财经部门党组:
  中南局七月十二日电悉。中南局所反映的城市建设工作中的混乱情况很值得注意,而所提几项建议的精神也是好的。中央认为:
  (一)随着国家工业建设的开展,工业城市的建设工作,已日益迫切和重要,不少重要工业城市,因为没有城市总体规划,对城市发展缺乏整体布局和统一领导,已影响了工厂、住宅、交通运输等方面的合理布置和建筑用地的正确分配,以至产生建设单位各自为政,分散建筑,造成了建设中的盲目、分散、混乱的现象。这种情况如再继续下去,就会造成将来建设中的更大困难和严重浪费。为适应国家工业建设的需要及便于城市建设工作的管理,重要工业城市规划工作必须加紧进行,对于工业建设比重较大的城市更应迅速组织力量,加强城市规划设计工作,争取尽可能迅速地拟订城市总体规划草案,报中央审查。
  为完成上述任务,各中央局、分局及有关的市委、市政府必须加强对城市建设的领导,建立和健全大区财委的城市建设局(处)及工业建设比重较大城市的城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成立上述组织问题本年五月十二日中央曾有通知),抽调一定的得力干部及技术人员加强此项工作。
  (二)关于研究城市发展远景所需要的经济资料,可根据国家第一个五年计划对工业布局的初步意见,分别不同城市的性质和自然条件,研究工业建设比重较大的城市的发展规模与将来的发展远景,然后由有关城市根据需要与可能及重点建设的方针,拟订城市建设的指标。
  至于一般中小城市,在第一个五年计划内,只能拨给少数款项作为维护费用,一般不再扩大基本建设。
  (二)城市规划工作,除少数重要工业城市,由中央建筑工程部城市建设局直接帮助设计外,一般工业城市及改建城市均应由大区城市建设部门直接领导,由城市建设委员会参照去年九月中财委城市建设座谈会编制的《城市规划设计程序草案》拟订城市总体规划草案。在技术上,中央建筑工程部城市建设局,应给予指导和帮助。
  (四)建厂所需资料,如地形、地质、地震、水文、气象等自然资料与必需的经济资料,应尽可能地由城市建设委员会组织各有关建设部门统一进行,以免重复浪费。
  (五)有关城市建设的规章和办法,城市建设干部的培养,由中央建筑工程部门逐步拟订办理;建厂区工人生活资料的供应工作,由中央商业部研究办理;至于因建厂需要购买土地、拆迁房屋、调配劳力等问题,可由大区根据实际情况拟订,其中有关重大原则问题,应报中央批准。
  本件及附件,均登党刊。
  中共中央
  一九五三年九月四曰
  根据中央档案馆提供的原件刊印
    〔附件〕
    中南局对城市建厂工作几项建议的请示
    (一九五三年七月十二日)


中央并请转告雪峰、先念同志并华南分局、各省市委:
  现在国家建设中存在着一个极大的矛盾,就是工厂建设有计划,城市建设无计划,工厂建设有人管,城市建设无人管。因而产生两种情况:一种是盲目冒进,为适应主观想象的大规模的工厂建设与商业发展,过早的拆房子,修大马路;另一种是消极等待,心中无数,只知道自己的城市要在现在的基础上建设成为具有规模的工业城市,究竟规模怎样,现在的部署如何,将来的远景如何,都不知道;有一点城市建设也是无计划的,完全被动的。前一种情况,因为有经费的控制与技术的限制,只是个别的,不是普遍的主要的。后一种情况则是普遍存在的。
  (一)因为没有整体的城市建设计划,所以各工厂建设形成各自为政的割据局面,哪里是工厂区,哪里是住宅区,无统一规划,选厂建厂市里管不了,因而产生建设部署混乱,妨碍工厂发展,也影响城市整体发展,甚至某些新建厂将来可能有部分拆迁;因无统一规划,民房拆迁已有连续数次而尚不能定居者,埋怨不满情绪很普遍。
  (二)因无统一公用事业与文化教育事业的建设,每一工厂形成一个小的市政体系,应有尽有,尚需一专职副厂长管理这些带有市政性质的工作,结果费力大而办不好,如湘潭电工厂八百人的子弟学校,教学与国民教育计划脱节。又如供水排水、净水污水、上游下游矛盾很大,各搞一套,不但浪费国家资财,而且影响居民健康卫生。
  (三)因工厂新建与扩建,土地收购、劳力调配、物资供应亦无统一规定,因而形成与农民纠纷多,失业工人不能合理安置,物资供销脱节。株洲、湘潭等地工人要求建设自来水,兴办小学,增设文化娱乐场所,供应生活必需品等。
  因无统一的城市规划,造成现在的混乱状态,根本谈不到城市建设为工厂企业服务,为劳动人民服务。为了团结建厂区的群众和避免不必要的损失,特建议如下事项:
  (一)工厂建设的盘子定了后,每个主要和重要建厂的城市亦应加以适当的安排,首先应明示现在建设的规模与将来发展的远景,其次应帮助拟定城市规划。
  (二)中南之武汉、大冶,豫中之郑州、洛阳、新乡,湘中之湘潭、株洲、长沙,中央应根据建厂的规模确定城市建设的指标,以便及早部署,如郑州下水道建设规模比工厂下水道规模小得多的现象应予以改变。
  (三)建厂需要之资料,应由中央规定指标,组织各有关部门的力量,统一勘测收集,改变现在各自为政,重复分散,费人费钱费时的现象。
  (四)中央应逐步规定有关城市建设的规章和办法,训练一批能掌握城市建设的行政干部与能从事城市建设的技术干部。
  (五)为了有计划地领导进行城市建设,主要与重要建厂区应建立城市建设委员会,各新建厂应派干部参加,建厂必须在市统一规划下进行。为此,建厂区的城市编制应加以扩大,组织形式亦应适应建厂的需要。重要和主要建厂区的城市应派地委级干部,以便能胜任掌握复杂的建厂任务。
  (六)供应工作应有统一的安排,贸易部门应通筹建厂区的机构设置。
  (七)规定购买土地、拆迁房屋、调配劳力的办法。政治上应广泛宣传国家的建设,认识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一致性与关联性;经济上必须合理满足被占地被拆房的群众的要求,赔偿损失,必须同时帮助解决各种困难。大建设必然会使各地建筑工人与技术人员大会师,如何处理工资是一个极大的问题,中央应统一规定。是否妥当,请示。
  中南局
  一九五三年七月十二日
  根据中央档案馆提供的原件刊印
责任编辑:孟庆闯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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