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收益分配问题给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部的指示

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收益分配问题给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部的指示


各中央局、分局、省委农村工作部,各市农委:
  转去中南局农村工作部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在秋收中应认真作好收益分配工作的意见及中南局的批语。在私有财产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中,收益分配问题乃是一项极其重要的政策,它关系着农业生产合作社工作的成败。因为每一个社员实际收入是否比过去增加,乃是他们每个人衡量合作社办得好坏的主要标准。因此,争取每个社员的收益比入社以前均有增加,并且以后逐年有些上涨,应该成为我们领导生产合作社时必须坚持的一项原则。
  一、提议在秋收以后,各地应抓紧农业生产合作社内收益分配工作,做一有系统的研究和解决。据各地报告,除了少数社因为经营管理太坏或遭遇天灾以致减产者外,一般社均有增产。但有些生产有了增加的社,并未做到使社员收入普遍增加,甚至反而减少,其中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盲目投资、盲目借款、不直接参加生产的人员过多,以致成本过大,生产虽有增加,但全社的实际收入并没有增加甚至减少,社员的收入也不能增加,甚而有所减少。另一种是成本并不过大,生产增加,全社实际收入也增加了,但试算分配的结果,却出现了一部分社员收入比过去增加、另一部分社员收入反而减少的情况。
  二、全社增产而一般社员收入或部分社员收入反较入社前减少,这是不合理的,最易引起社员的不满和社外的非难。对于这种情况,应该予以严重注意,适当解决。形成这种现象的原因,通常是由于以下一些因素的影响:
  甲、扣除的公积金、公益金过多,盲目投资,成本过大,这是影响所有社员的收入普遍降低的因素;
  乙、偿还耕畜和农具折价归公的价款过多,这是影响耕畜少的社员收入降低的因素;
  丙、土地、耕畜报酬过低,劳力报酬过高,这是影响土地多、耕畜多而劳力少的社员收入降低的因素;
  丁、土地、耕畜报酬过高,劳力报酬过低,这是影响土地少、耕畜少而劳力多的社员收入降低的因素;
  戊、劳动计算不合理,对某些技术性的劳动在评分时缺乏照顾;或者对社员个人的生产活动限制过严,没有为剩余的劳动力寻找出路,这也是影响某些社员收入降低的因素。
   三、在以上几种因素中,甲、乙两种因素,自今春中央发出关于春耕生产给各级党委的指示,纠正了急躁冒进、盲目要求增加社会主义因素的偏向以后,已有很大的克服。在这些合作社今年秋后的分配工作中,应积极设法从减少公积金、公益金,把贷款的偿还年限加长,从而减少每年应还的数额,以及把牲畜农具折价归公的办法加以改变等等,来弥补由于过去急躁冒进而遗留下来的困难。至于土地报酬问题这一因素,则尚未引起应有的注意。各地农业生产合作社现行的土地分红比例,除一部分大体适当、问题不多者外,偏高者少,偏低者多。有的土地分红所得,缴了公粮,扣了投资,所余无几。有些社不实行比例分红制而实行固定租额制,租额也是偏低者多。在合作社的收益扣除投资后实际增产并不多,而社员中每个劳力占有土地的数量相差又较大的条件下,土地报酬偏低而劳动报酬偏高的结果,占有土地较多而劳力较少的社员收入自然要受影响,很有可能较入社前反而减少。收入减少的社员自然就表示不满甚至要求退社。 如果这个问题不能恰当解决,这部分社员动摇退出,是势所必然的。这样,就将在社内、社外引起极不好的后果。
  四、在农业生产合作社中,劳动报酬的逐渐提高(也就是生产资料、其中主要是土地的报酬逐渐相对降低),和公有生产资料的逐渐增大一样,乃是合作制度向前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现有的建立在私有财产基础之上的农业生产合作社逐步走向完全的社会主义合作制的一项标志。因此,逐步而稳妥地提高劳动报酬是正确的,必要的。对农民进行劳动创造一切的教育,使他们了解提高劳动报酬与每个社员利益的一致性,逐渐减弱农民对土地的私有观念,也是必要的。但是,提高劳动报酬,逐渐减低以至最后完全取消对生产资料的报酬,使农民逐渐减弱以至最后完全抛弃对土地私有制的观念,还要取决于整个社会生产技术条件的改善和生产的增长水平。就是说,必须在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多省工)和劳动利用率(少窝工为剩余劳动力寻找出路),不断地增加生产量而又不花费过多投资的条件下,才能使之逐步实现的。也只有如此,才可以使所有的社员都感到满意,而为进一步提高劳动生产率与劳动利用率创造条件。如果生产增长了,但不去相适应地提高劳动报酬,那就会挫折社员群众劳动的积极性,这是错误的。但是,如果生产并无增长,或增长不多,或虽有增长但花费了过多的投资,以致实际收入增加不多,或没有增加甚至减少,在这样条件下,提高劳动的报酬而过分压低土地的报酬,就无异于损害某些土地多而劳力少的社员(他们多半是中农成份)的利益。
  五、在不同的增产情况下,应该怎样规定不同的土地报酬,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有些同志单纯地认为土地报酬相当于社会平均地租即算合理,这其实也是不妥当的。因为合作社员的土地报酬与出租土地者所收的地租在性质上是不相同的。占有土地多于全社平均数的社员,不同于地主和富农,他们在未入社以前,一般并不把他们的土地出租,而是自己耕种,其中占有土地超过平均数不多者入社前甚至连短工也不雇用。特别是在地少人稠的地区,有些中农所占有土地虽多于平均数,但并不超过他们自己劳动和家属中辅助劳动所能担负的耕种面积,因而他们入社前是不雇工的。如果,合作社以社会平均地租作为土地报酬的标准,他们超过全社平均数的那一部分土地的收入自然减少了,又如果生产没有显著的增长,他们入社后收入的增长方面抵不过减少方面,总收入就自然降低了,这显然是不合适的。
  六、土地报酬高低的标准,不能做全国统一的规定,在一省一县之内也不能统一规定;甚至在一乡之内,社与社之间也不能勉强一致;在一社之内,由于土地质量差别过大,也可允许有不同的分红比例。土地报酬的高低应该由社员根据自愿民主讨论决定。不过,像中南所反映的,土地分红比例占常年应产量(一般相当于实产量的百分之八十五左右)的百分之四十,而公粮按户交纳,投资由土地收益中扣除;以及有的地方,投资从全社的总收入中扣除,公粮按户交纳,而土地分红只占百分之二十或三十;或者是公粮也由社代出,而土地分红只占百分之十;土地报酬的这几种比例,在目前的具体条件下,大体可以肯定是偏低了。除了当地多人少,开荒方便,土地报酬习惯偏低的地方以外,应该经过仔细计算,并通过群众,按照当地的具体情况,酌量分别提高。所谓通过群众,不能简单地付诸表决,强迫少数服从多数,而应该陈明利害,反复协商,争取全体社员一致通过。如果正确的分配办法与社章原来的规定相抵触,则应根据社员的意见修改社章。
  七、在另一方面,也必须注意:在个别地方已经有个别富农辞退雇工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情况出现。合作社是不允许富农混入进行变相剥削的。在这种地方,如果为了维持这部分原属富农的社员入社前的收入水平,而去压低劳动报酬,损害绝大多数社员的利益,则是完全错误的。遇见这种情况,就应该坚决照顾绝大多数社员的利益,不惜使这些原属富农的社员分化出去。将来合作社的根基已稳,产量大增,而互助合作运动又已广泛深入地开展起来,富农陷于孤立,雇佣劳农已有困难,社会工资水平也已大为提高;在这种时机,他们逼于形势,就会认识参加合作社比不参加更为有利。到那时候再来考虑接收他们入社,加以改造,也未为晚。
  八、在将不合理的土地报酬酌量提高的时候,务必讲清楚这是为了调整社内中、贫农的关系,是为了合作社的巩固与发展,也就是为了全体社员的长远的利益,使劳力较多、土地较少的社员自觉地加以接受,切不要简单从事,打击了合作社干部、积极分子以及劳力较多、生产资料较少的社员的积极性。
  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
  一九五三年十月四日
  根据中央档案馆提供的原件刊印
责任编辑:孟庆闯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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