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搞活农产品流通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搞活农产品流通的通知


  随着我国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农产品流通对于保持农业生产稳定增长,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城乡市场繁荣和社会安定,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近年来,为搞活农产品流通,中央和地方在调整购销政策,建立储备制度,开办批发市场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明显成效。但是,当前农产品流通滞后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很不适应农村商品生产发展的需要,亟待进一步采取措施加以解决。现就深化流通体制改革,进一步搞活农产品流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农产品放管结合的购销政策
  遵循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对农产品流通问题,总的要求是:随着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适当缩小指令性计划管理,完善指导性计划管理,更多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粮食,在保证完成国家定购任务的前提下,长年放开经营。取消“大米由粮食部门统一收购,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的规定。中央和地方实行专项储备粮制度,当市场价格下跌时,政府按保护价定额收购储备,保护生产者的利益;当市场价格过高时,政府按合理价格抛售一部分储备粮,以稳定市场,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国家专项储备粮的指标分配要适当集中,重点照顾商品率比较高的主产区和出售国家定购粮较多的农户。随着市场发育,专储粮要逐步过渡到通过市场吞吐,以保持粮食市场和价格的稳定。粮食压销继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分散决策。
  棉花,继续由供销合作社统一收购,统一经营。其中棉花良种繁殖区的棉花委托良棉厂收购。提倡销区到产区投资,联合开发宜棉荒地,生产的棉花五年内不纳入分配计划。
  烟草,蚕茧,以及麝香、甘草、杜仲,厚朴四种中药材,继续由国家指定的部门统一经营。南方集体林区的木材(竹材、松脂)和天然橡胶、边销茶,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办理。
  食油(油料)、食糖(糖料)、生猪、绵羊毛、黄红麻等产品的购销实行指导性计划,通过规定指导性价格,建立和完善购销合同制,引导生产和流通。为了保证国计民生的需要,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对油、糖、猪肉、绵羊毛、黄红麻,必须保持一定的合同收购量和国家储备量,以稳定市场。
  有条件的地方,生猪可以完全放开经营,其决策权归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
  其他农产品,各地根据不同情况,逐步实行市场调节,放开价格,多渠道、少环节自由购销,同时加强宏观指导和管理。
  凡属放开经营的产品,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准纳入部门或地方的计划管理。
  二、打破地区封锁,撤掉滥设的关卡,保证货畅其流
  为了建立全国统一的农产品市场,保证农产品流通的正常秩序,国务院重申:严禁地区封锁,任何部门和地方不得干预流通部门执行国家计划和合法的经营活动;对放开经营的农产品外运,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得加以限制;各地在交通线上设置的检查站,必须持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重新审查后颁发的许可证,无证的检查站一律撤除;坚决制止一切乱收费、乱罚款的非法行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依上述精神发布通告,并监督执行,违者严肃处理。
  三、继续发挥供销合作社和国营商业在农产品流通中的主渠道作用
  供销合作社和国营商业是国家农产品流通计划的主要执行者,是稳定和繁荣城乡市场的主导力量。要继续深化改革,完善企业经营机制,增强企业自我发展的能力。要逐步实现政府调控职能与经营职能的分离,除政策性经营亏损由国家补贴外,均应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供销合作社是农民集体所有制的合作商业组织。凡是放开经营的产品和农民生产生活需要的商品,供销合作社都可以经营;其他部门专营的农产品,应委托基层供销社代购,不必另设收购网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指导和扶持供销合作社的发展,切实解决供销合作社特别是基层社的困难。必须坚决制止一些地方政府平调供销合作社资金、物资,任意改变隶属关系和限制经营范围的错误做法,维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供销合作社和国营商业要适应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积极与农民以及其他购销组织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更好地为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服务。
  四、鼓励集体和个人进入流通领域,发展多渠道经营
  近年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以多种方式组织起来进入流通领域,对于搞活农产品流通,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方便农民群众生活,发展农村第三产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各有关部门应给予热情支持,指导其合法经营。凡是放开经营的农产品,集体商业和个体工商户都可以经营,可以长途贩运,也可从事批发业务,其中粮、油等关系国计民生产品的批发经营必须经过批准。对申请从事农产品流通活动的集体和个人,要准予注册和领取营业执照。要允许它们在银行或信用合作社开户、结算,并建立风险保证金制度。对进城从事农产品流通活动的农民,有关部门要在经营场地等方面提供方便。要通过引导、服务、管理和健全有关法规,逐步提高多渠道流通的规范化和组织化程度。
  五、积极发展产销一体化经营组织
  目前我国农村已经出现一批贸工农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的经营组织,对于联结千家万户建立专业化商品生产基地,提高农产品生产组织化程度,减轻市场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国营商业、外贸企业、供销合作社、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业(畜牧、水产)科技推广部门、乡镇企业等,凡有条件的都可以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牵头或参与产销一体化经营活动。国家统一经营和国家定购部分以外的农产品,可以通过产销一体化经营组织,使产区直接与销区挂钩,以销定产,签订合同,建立长期稳定的供求关系,逐步形成合理的区域分工。各部门对其参与产销一体化经营组织的下属单位,应当鼓励支持,原有的资金、物资供给不变。
    六、逐步建立和完善以批发市场为中心的农产品市场体系
  建立农产品市场体系是我国流通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要继续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产品初级市场,同时有计划地建立若干主要农产品的批发市场,逐步形成以批发市场为中心的农产品市场体系。要采取措施积极引导农产品批发交易活动在市场内进行,逐步减少场外交易粮食等重要农产品,要在现货交易的基础上,逐步向远期合同和期货贸易发展。农产品批发市场实行统一的交易规则,市场的管理者不得参与市场交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市场管理和合同管理。农产品批发市场的集设,在政府统一组织协调下,有关部门参加,制定批发市场发展规划,并纳入各地经济发展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作为公共事业来办。在统一规划下,鼓励多方兴建,多渠道筹资,调动各方面办批发市场的积极性。对按统一规划建设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固定资产投资,税收上要给予优惠。
  七、加强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
  目前,我国农产品收购、储藏、运输等基础设施,远远不能适应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必须尽快解决。今后国家基本建设计划中,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的投资比例要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各级计委都要作出相应安排。重要的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国家储备库、中转库的建设和公路建设,由国家和地方安排专项资金。大型农业开发项目和农业商品粮基地建设,要相应增加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的投资。为了支持供销合作社和经营农产品的国营商业尽快改变流通设施陈旧和不足的状况,对其投资新建和改建的流通设施,在贷款利率和税收方面给予优惠。鼓励集体和个人建设储藏设施,经营储藏业务。各部门的仓储设施要逐步向社会开放,实行栈租制,作为企业来经营,自负盈亏。合理调节粮食调出地区和调入地区之间的利益。粮、油销区要严格按计划调入,分担产区储藏的困难,逾期不按计划数量调入的,要承担贷款利息和保管费;如产区待价而沽,不按时调出,应承担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铁路、公路运输企业,在农产品购销旺季,对农产品主产区和大型批发市场所需运力,要给予重点照顾,大力支持。
  八、大力发展和合理调整农产品加工业
  根据国家当前产业政策的要求,大力发展和合理调整农产品加工业,不仅有利于解决农产品的买难、卖难问题,而且可以为国内外市场提供多种多样的适销产品,为农产品商品生产的发展开辟更加广阔的前景。
  要在统筹安排、全面规划的基础上,调整农产品加工业布局。积极扶持农产品主产区发展农产品初加工工业,逐步改变财政困难,以及农民收入不高,生产后劲不足的状况。银行要相应增加乡镇工业贷款规模。城市一般不再发展新的农产品初加工能力,对现有农产品加工企业,要加快技改步伐,提高产品质量和档次,增加花色品种,实现精加工、深加工,带动农村农产品初加工工业的发展,逐步形成农产品加工业的合理分工。要防止一哄而起,避免重复建设。国家对需要重点支持的农产品加工业继续实行优惠政策。同时严格控制棉花及其他原料供应不足、加工能力已经过剩的加工业。
  九、切实安排好农产品收购资金
  近几年,一些地方不断出现收购农产品“打白条”的现象,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各地农产品收购所需要的资金,要由政府牵头,银行、财政、商业企业分头筹措,包干负责,按时到位。人民银行和有关专业银行要在贷款规模资金供应上保证粮、棉、油等主要农产品的收购,并把资金管好用活。对已转为国家储备的农产品所占用的临时贷款,要及时转为年度性贷款。要尽快解决在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两行开户、汇路不畅的问题。各级财政对粮食企业的各项拨补款必须保证按时足额到位。要对粮食企业不合理的资金占用认真进行一次清理,对挤占挪用的收购资金要限期追回,并追究领导责任。
  十、各级政府要像抓生产那样抓流通,加强宏观调控
  农产品流通涉及部门多,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级政府都要切实加强领导,把搞活农产品流通当做一件大事来抓,要像重视农业生产那样重视农产品流通。今后各级政府都要建立协调制度,由政府主管负责人定期召集各有关部门协商,及时解决农产品流通方面的问题。
  要坚持和完善重要农产品储备调节制度。中央和地方要根据需要,研究确定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产品的储备量,建立储备基金。除国家储备外,还要积极引导企业和农民采取多种办法,进行必要的储备,建立多级储备体制。对重要农产品,各地要逐步建立和完善风险基金制度,以保护生产者、消费者和经营者利益。
  要搞好内外贸的协调与平衡。对主要供出口的农产品,外贸企业要提前同产区和农民签订合同,引导生产,对不执行合同所造成的损失,违约者必须承担经济责任。对主要面向国内市场的农产品,外贸企业要在稳定国内市场价格的情况下,随行就市收购出口。内外贸都不得抬价抢购,以保持市场和生产的稳定。
  各地要在国家总体改革规划的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积极进行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的试验,不断深化改革。
责任编辑:孟庆闯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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