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1)
第二条和第二十六条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
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实行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可以采用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项工作为期限三种形式,均须依照本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二、第二十六条修改为:
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退休养老基金的来源,由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退休养老基金不敷使用时,国家给予适当补助。
企业缴纳的退休养老基金,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缴纳的数额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五左右。由企业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转入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专门机构在银行开设的“退休养老基金”专户。对逾期不缴的,依照规定加收滞纳金。
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的退休养老基金数额为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三,由企业按月在工资中扣除,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专门机构缴纳。
经国务院批准按系统实行统筹的,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该系统的主管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专门机构缴纳退休养老基金。
退休养老基金存入银行的款项,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转入退休养老基金项下。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释
(1)《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由国务院于一九八六年七月十二日发布,载《十二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册第1067——0175页。
责任编辑:孟庆闯校对:总编室
精选专题
精选文章
- 终身学习:一种生活方式
- 沐光而行,“中国好人”闪耀着“向善光谱”
- 加快数字人才培育,让数字经济成为新质生产力核心驱动力
- 以严的基调全面加强纪律建设
- 2024中关村论坛 创新赋能世界更美好
- 传承丝路精神,携手共创“数字丝路”新未来
- 两组数据看一季度经济高质量发展
- 循“新”而行 勾勒高质量发展路线图
- 李晓江:立足新发展格局 深化京津冀协同发展
- 【理响中国】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精选视频
新时代文化强国建设的根本遵循——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文化思想
彭谦:“十二个必须”是做好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根本遵循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必须坚持的“十二个必须”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基本路径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必须坚持的根本保证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必须坚持正确道路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