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1)
第二条和第二十六条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
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实行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可以采用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项工作为期限三种形式,均须依照本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二、第二十六条修改为:
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退休养老基金的来源,由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退休养老基金不敷使用时,国家给予适当补助。
企业缴纳的退休养老基金,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缴纳的数额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五左右。由企业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转入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专门机构在银行开设的“退休养老基金”专户。对逾期不缴的,依照规定加收滞纳金。
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的退休养老基金数额为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三,由企业按月在工资中扣除,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专门机构缴纳。
经国务院批准按系统实行统筹的,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该系统的主管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专门机构缴纳退休养老基金。
退休养老基金存入银行的款项,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转入退休养老基金项下。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释
(1)《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由国务院于一九八六年七月十二日发布,载《十二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册第1067——0175页。
本文关键词:
李长春
相关阅读
责任编辑:孟庆闯校对:总编室
精选专题
精选文章
- 【党员课堂】韩建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最新成果的精髓要义和实践伟力
- 以工业互联网为翼,托举新型工业化腾飞
- 从105年历史中读懂党的优秀特质
- 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党建思想,不断将党性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 追寻红色足迹,传承红色基因
- 在传承与发展中推动新时代廉洁文化蔚然成风
- 坚定信心、接续奋斗,不断创造新业绩
- 甘棠焦桐传清风,勤廉为民铸初心
- “政如农功”耕实绩,“拔苗助长”要不得
- 一份入党志愿书,百年热忱赤子心
精选视频

习近平外交思想理论与实践的六大发展
四大全球倡议:负责任大国外交新突破
习近平外交思想理论体系的两大创新
习近平外交思想理论与实践的新发展、新突破、新成果
制胜法宝:思想建党、理论强党是百年大党永葆生机的制胜密码
发展进程: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三次历史性飞跃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