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中共中央的信
中共中央:
我是一九二四年在天津成立共青团的第一批团员。一九二五年三月天津市党委决定我转党,成为中共正式党员。
人总是要死的。对于我死后的处理,恳切要求党中央批准我以下的要求:
1.遗体解剖后火化。
2.骨灰不保留,撒掉,这是在一九五六年决定实行火葬后,我和周恩来同志约定的。
3.不搞遗体告别。
4.不开追悼会。
5.公布我的这些要求,作为我已逝世的消息。因为我认为共产党员为人民服务是无限的,所做的工作和职务也都是党和人民决定的。
以上是一九七八年七月一日写的,此次重抄再增加以下两点:
1.我所住的房舍,原同周恩来共住的,是全民所有,应交公使用,万勿搞什么故居和纪念等,这是我和周恩来同志生前就反对的。
2.对周恩来同志的亲属,侄儿女辈,要求党组织和有关单位的领导和同志们,勿以因周恩来同志的关系,或以对周恩来同志的感情出发,而不依据组织原则和组织纪律给予照顾安排。这是周恩来同志生前一贯执行的。我也坚决支持的。此点对端正党风是非常必要的。我无任何亲戚,唯一的一个远房侄子,他很本分,从未以我的关系提任何要求和照顾。以上两点,请一并予以公布。
邓颖超
一九八二年六月十七日重写
* 这是邓颖超同志生前于一九七八年七月一日和一九八二年六月十七日写给中共中央的信,一九九二年七月十二日在《人民日报》上发表。
本文关键词:
李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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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孟庆闯校对:总编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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