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的说明

中共中央关于《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的说明


  今年三月,经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研究,成立了党章修改小组,开始进行十四大修改党章的准备工作。修改小组在学习领会邓小平同志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系列论述特别是今年初视察南方重要谈话的基础上,认真研究了近年来一些地区、部门的党组织和党员对党章的修改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了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起草了党章(修正案)初稿。七月十六日和八月二十七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对党章(修正案)初稿进行了讨论。修改小组按照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讨论的意见作了修改,形成了党章(修正案)讨论稿。九月十七日,中央政治局会议讨论了党章(修正案)讨论稿,同意提交党的十三届九中全会讨论。十月五日至九日举行的党的十三届九中全会讨论并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决定提请党的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审议。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修改党章的基本考虑。
  现行党章是一九八二年九月党的十二大通过的,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党的十三大对部分条文作了修正。实践证明,十二大党章确定的党的性质、指导思想、最终目标、组织原则等都是正确的,关于党的工作和党内生活的规定也是可行的,十二大党章是一部好党章。
  十二大以来,我国形势和党的任务发生了很大变化。邓小平同志在十二大提出的“走自己的道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思想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发展,形成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以及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指引着全党和全国人民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前进,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开辟了社会主义事业和党的历史发展的新阶段。今年初邓小平同志视察南方重要谈话的发表,进一步激发了全党全国人民的热忱,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蓬勃发展。新形势,新任务,对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适应形势的发展和党的任务的需要,为了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在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十四大有必要对党章进行部分修改。
  这次修改党章的指导思想是:总结十二大以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党的建设的新经验,把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及一系列方针、政策写入党章,对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提出切合实际的新的要求,把党建设成为领导全国人民沿着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前进的坚强核心。根据这一指导思想,修改中突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并将其贯穿于党章全文;按照基本路线的要求,对部分条文的内容作了修改、调整和充实,使其更加符合现阶段党的工作实际;保持党章原总体框架不变,保留其中一切现在仍然适用的内容和规定,文字上可改可不改的没有修改。这样做,有利于维护和保持党章的权威性和党章内容的连续性,也有利于适应形势的发展,使党章更好地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
  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对这次党章修改非常关心。近一两年,许多地区和部门的党组织通过各种方式对党章修改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中央和中央有关部门也收到了不少对党章提出具体修改意见的党员来信。对这些意见和建议,都一一进行了认真研究,许多已经采纳。有的意见和建议,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研究探讨,这次没有写入。还有些建议,将在其他党内法规中去规定。
  二、总纲部分修改的主要内容。
  总纲是党的简要纲领。这次修改,对总纲部分作了较大的调整和充实,扼要地阐述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增写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并对党的建设和党的领导的基本要求作了补充。
  1.指出社会主义必然代替资本主义是社会历史发展不可逆转的总趋势。从半个多世纪以来社会主义的实践出发,修正案对总纲原第三、四自然段的内容作了改写,简要地叙述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普遍规律和社会主义必然胜利的基本观点,指出《共产党宣言》发表一百多年来的历史证明,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是正确的,社会主义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接着,写上了邓小平同志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论述。这段论述是对科学社会主义新的概括,表明我们党对社会主义认识的深化。最后,针对当前社会主义在发展中的变化和曲折,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在发展过程中会有曲折和反复,但是社会主义必然代替资本主义是社会历史发展不可逆转的总趋势,社会主义必将逐步取得胜利。这充分表明了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的必胜信念。
  2.增加了关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历史进程的表述,鲜明地肯定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的历史地位和重要作用。关于历史进程的表述加在总纲原第六自然段中,肯定了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历史地位,肯定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进行的主要工作和取得的成就,肯定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十一届三中全会是党的历史上的一次伟大的转折,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历史是我们党开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历史,把这一历史进程载入党章是完全必要的,它反映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的形成过程。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的历史地位和重要作用,是这样表述的:它“阐明了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基本问题,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是引导我国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前进的指针”。
  3.增写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问题。这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的重要内容。在总纲原第七自然段增写的这些基本问题有:在初级阶段,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根本任务,是进一步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逐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并且为此而改革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方面和环节;社会主义的根本经济制度是坚持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井存的所有制结构,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的分配制度;“三个有利于”是各项工作总的出发点和检验标准;我国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是分三步走,到下世纪中叶实现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4.增写了党的基本路线的内容。修正案把总纲原第八自然段中的总任务改为党的基本路线,并增写了三段,分别对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进行阐述。对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强调党在领导社会主义事业中必须坚持这个中心,其他各项工作都服从和服务于这个中心,努力把经济建设搞上去。对两个基本点,修正案要求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整个过程中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强调从根本上改革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经济体制,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和其他领域的改革,实行对内对外的全面开放。
  5.充实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修正案在总纲原第十自然段加上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的内容。强调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增加了用党的基本路线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党员和人民群众,增强民族自尊、自信和自强精神,对党员还要进行共产主义远大理想教育,抵御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腐朽思想的侵蚀,扫除各种社会丑恶现象等内容。
  6.对民主法制建设的内容作了补充。在总纲原第十一至十三自然段中,补充了以下内容: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积极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广开言路,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制度和程序;加强国家立法和法律实施工作,使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持社会长期稳定;坚决打击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犯罪活动和犯罪分子。修正案把人民解放军建设的内容从原第十一自然段分出来,另写一段,从新时期军队的地位和作用出发,强调党对军队和其他人民武装力量的领导,要求充分发挥人民解放军在巩固国防、保卫祖国和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修正案在原第十二自然段加上了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和全面进步的内容,在原第十三自然段中还增写了“一国两制”的方针。
  7.部分改写了党对国际事务基本立场的一段文字。修正案在总纲原第十四自然段增写了“中国共产党主张积极发展对外关系,努力为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争取有利的国际环境”的一段话。将党对国际事务基本立场的一段文字改为“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维护我国的独立和主权,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入类进步”。并加上了“不断发展我国同周边国家的睦邻友好关系,加强同发展中国家的团结与合作”。
  8,对党的建设和党的领导提出了新的要求。根据党的任务以及党的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修正案对总纲原第十五至十九自然段作了补充,明确提出党的建设必须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从严治党,把党建设成为领导全国人民沿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前进的坚强核心。对党的建设的基本要求,修正案把原来三项改写为四项,增加了“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作为第一项。要求全党要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统一思想,统一行动,毫不动摇地长期坚持下去。必须把改革开放同四项基本原则统一起来,全面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反对一切“左”的和右的错误倾向,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切实从组织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落实。把“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作为第二项,增加了“积极探索,大胆试验,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在实践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等内容。在第三项“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要求中,增加了党任何时候都坚持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坚持不懈地反对腐败,加强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等内容。在第四项要求即“坚持民主集中制”中,把“在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高度的集中”改为“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并指出这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要求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修正案在总纲原第十九自然段中强调党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要求党必须集中精力领导经济建设,组织、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同心协力,围绕经济建设开展工作。必须实行民主的科学的决策,适应形势的发展和情况的变化,不断改进领导方式和方法,提高领导水平。
  三、条文部分修改的主要内容。
  党章条文部分的十章、五十条,保持原总体结构,对其中部分条文作了修改。主要是按照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的需要,对党员、干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同时,根据当前党的工作的实际,对党的组织制度、基层党组织的职责以及党内生活的一些规定作了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五十条中,删去了有关顾问委员会设置和工作任务的第三章第二十二条、第四章第二十八条;将第三章第十九条中有关党的全国代表会议职权的一段单列为第二十条;在第七章中增写了纪律的重要性和对党组织、党员执行纪律的要求的内容,作为第三十七条;原第三十八条第二段和第三十九条第四段合并为第三十八条。这样,总条文仍为十章五十条。
  1.对党员和党的干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是新时期党员必须履行的主要义务和党的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修正案在第一章第三条和第六章原第三十五条中增加了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的内容,要求党员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要求干部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开拓创新,做出实绩。对干部的基本条件,除强调必须履行党员义务外,还增加了掌握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有实践经验,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等要求。在第一章第八条,还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
  2.删去了有关顾问委员会设置和工作任务的条文。十二大以来的十年中,中央顾问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顾问委员会在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的领导下,为维护党的团结和社会稳定,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党、国家和人民建立了新的历史性功绩。根据中顾委向党的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建议,经过中央审慎的考虑和研究,拟从十四大起不再设立党的中央顾问委员会,也不再设立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顾问委员会。
  3.适当调整了党的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的任期。根据多年的实践和许多地方、基层党组织的要求,将第四、五章中县一级党的委员会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基层委员会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三年或四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任期由两年改为两年或三年。由于基层组织党员人数、工作性质、职责权限、分布状况差异很大,对其任期作这样的弹性规定比较切实可行。
  4.进一步明确了党的基层组织的职责。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第五章原第三十三条作了改写。对街道、乡、镇和村基层党组织,规定其领导本地区的工作,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基层党组织,要求其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并从保证监督党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坚持和完善厂长(经理)负责制、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和加强自身建设等方面把政治核心作用具体化。由于其他企业,如乡镇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企业集团中党的基层组织的工作还需要在实践中探索,目前写入党章的时机尚不成熟,建议以后另行规定。对事业单位党的基层组织,修正案规定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
  5.对党的纪律和纪律检查机关的工作程序作了个别改动。这主要是根据多年的实践,从有利于纪检工作的开展出发修改的。在第七章增写了一条,指出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中关于违犯政纪国法的党员受政纪或法律处理问题、向党外组织建议撤销党员党外职务问题,不属于党内问题和党纪处分,修正案将其删去。为了及时处理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委成员,修正案在第四十条中规定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党委常委会对这类处分可以先作决定,然后由全会追认。修正案第四十四条还规定,各级纪委发现同级党委委员有违纪行为,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如果需要立案检查的,报同级党委批准,涉及常委的,经报同级党委后报上级纪委批准。
  6.恢复了十二大党章对党组的规定。十三大党章部分条文修正案取消了在政府机关、经济组织和文化组织中设立党组的规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这次修正案恢复了十二大党章关于在这些领导机关中成立党组的规定。对党组的任务,增写了讨论和决定本部门的重大问题和指导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的内容。
    * 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于一九九二年十月十八日通过了关于《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的决议。
责任编辑:孟庆闯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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