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的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同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关于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的议案,为了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修改为“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取消原第四十五条中“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的规定。
本文关键词:
李长春
相关阅读
责任编辑:孟庆闯校对:总编室
精选专题
精选文章
- 徐辉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人类学价值——写在“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20周年之际
- 2025年前三季度北京经济展现出强大的韧性、创新与活力
- 【新思想引领新征程】不断提振干事创业的精气神
- 快评丨“五年规划”,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 “新、高、绿、强” 牢牢把握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公报鲜明特征
- 陈昭彦: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与青藏高原实践
- 文旅市场“热”力足,点燃经济发展强引擎
- 周峰:中国理念与中国智慧的集中展现——深刻把握《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五卷的逻辑旨向
- 展示发展新成果,促进农产品消费
- 金秋"丰"景遍华夏 颗粒归仓稳国基
精选视频

读懂中国的五年规划
如何继续传承和发扬伟大抗美援朝精神
伟大抗美援朝精神的时代价值与现实意义
始终发扬为了人类和平与正义事业而奋斗的国际主义精神
始终发扬为完成祖国和人民赋予的使命、慷慨奉献自己一切的革命忠诚精神
始终发扬不畏艰难困苦、始终保持高昂士气的革命乐观主义精神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