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的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同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关于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的议案,为了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修改为“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取消原第四十五条中“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的规定。
本文关键词:
李长春
相关阅读
责任编辑:孟庆闯校对:总编室
精选专题
精选文章
- 倪玉平:明清时期的大运河与北京
- 夏播尽显“科技范”,中国饭碗端得更稳更牢
- 深学细悟笃行习近平党建思想
- 锚定为民初心 书写青春答卷
- 政从“正”出,绩自“实”来
- 以习近平党建思想引领国企党建工作高质量发展
- 实干担当,共产党人代代相传的鲜明底色
- 把握好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的辩证法
- “人工智能+消费”解锁数字消费新蓝海
- 牢记“最大政绩”,矢志为民造福
精选视频

以绿色发展理念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新突破
绿色发展理念引领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路径
“十五五”生态文明建设的形势与机遇挑战
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绿色发展理念引领生态文明建设深刻变革——奋进“十五五”绿色发展新征程
北京的节气文化及其保护传承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