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地方要大力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关于民族工作几个重要问题的报告>的通知》第三部分

民族自治地方要大力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关于民族工作几个重要问题的报告>的通知》第三部分


  《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党中央关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指示,体现了各族人民的共同心愿,必须认真学习,全面贯彻。根据少数民族的情况,应注意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坚持进行四项基本原则和增强民族团结的爱国主义的正面教育。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关系到少数民族的发展进步,关系到各族人民的前途和命运。在党的领导下,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各民族发展进步、共同繁荣的唯一正确道路。搞资产阶级自由化,只能把中华各民族拖向民族分裂和遭受奴役、压迫、剥削的深渊。根据党中央的部署和少数民族的情况,民族自治地方必须旗帜鲜明、坚定不移地在县级以上机关的各族干部职工和群众中进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正面教育,尤其是进行坚持党的领导和维护祖国统一、增强民族团结的爱国主义的正面教育。
  (二)进一步加强各民族的大团结。
  民族团结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共同理想,则是加强各族人民大团结的基础。在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干部和群众中,都要经常地、深入地进行民族政策、民族团结的教育,进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决维护祖国统一的教育,并把实现共同理想的教育和增强民族团结的爱国主义教育结合起来,努力创造一种各民族友爱、信任、和谐的环境和气氛,动员各族人民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努力。近年来,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强,各民族之间、地区之间,以及行业、企业、个人相互之间,在扩大联系和交往的同时,在经济利益和风俗习惯等方面,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摩擦和矛盾,有些已经影响到民族关系。对此,一定要高度重视,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现在,我国各民族的关系基本上是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对于民族关系方面发生的问题,应当采取说服教育、民主协商、积极疏导的方法加以解决。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是客观存在的,在《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写了既要反对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我们要大力宣传和树立无产阶级的民族观,注意克服资产阶级的民族观,按照法律和党纪、政纪办事。总结历史的经验,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必须慎重从事,从有利民族团结出发,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不要轻率地扣这个帽子或那个帽子。对于违犯党纪、政纪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个别严重破坏民族团结、触犯刑律的,应当依法处理。
  (三)积极开发智力,培养人才。
  在少数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中,加快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培养人才,提高科学文化素质,既是长期的任务,又有相当的紧迫性,应当给予更多的关心和支持。
  大多数少数民族地区地域辽阔,人口稀少,生产、生活条件差,随着生产的发展,需要逐步改善居住条件和生活方式。同时,应当力求通过改革,使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方面的工作,适应民族地区的情况和四化建设的需要。要在统一规划下,组织讲师团、科普队、文艺队、电影录像队、医疗队等,深入到群众中去,既传播科学文化知识、防病治病,又为当地培养适用人才。要把民族教育放在重要的位置上,努力办好。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特别是居住很分散的边远山区和牧区,应切实办好寄宿半寄宿制民族中小学(班);由于少数民族之间差异很大,实行义务教育制的时间,应当允许有先有后,要讲究质量,不要片面追求入学率;要下决心办好民族大专院校,积极发展师范学校和其他专业技术学校,举办各种层次的培训班,培养更多更好的建设人才。
  (四)树立新观念新风尚。
  我国各民族之间,历来有密切往来、合作互助的优良传统,各民族也都有许多传统美德。但是,由于相当多的少数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长期处于封闭状态,自然经济占绝对优势,安于现状、平均主义、公吃公喝、轻商鄙利等思想和习俗,仍然比较严重地束缚着人们的头脑,给开放、搞活、发展商品经济,造成了不利影响。所以,在精神文明建设中,既要尊重和发展一切优秀健康的文化、习俗和丰富多采的民族形式,发扬艰苦奋斗、勤劳节俭和相互信任、相互学习、和睦相处、亲密合作的优良传统;又要通过深入细致的工作,树立开放、改革的观念,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观念,讲效益、讲竞争、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勤劳致富的观念;还应在广大群众自觉自愿的基础上,采取耐心疏导、循序渐进、潜移默化的方法,由群众自己逐步改变阻碍进步的旧思想、旧习俗,使各个少数民族真正成为开放的民族,奋发进取的民族。
  早在民主改革时,就废除了少数民族中的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但是残留的封建宗法观念和封建迷信思想,仍然阻碍着民族的进步,妨害经济文化的发展。近几年,有的人利用残留的封建思想,曲解宗教政策,摊派钱财,搞封建迷信活动;有的人利用宗教干涉教育、婚姻和司法。这都是违背党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的,也是法律所不许可的。在精神文明建设,落实民族、宗教政策等工作中,必须教育和依靠少数民族的广大干部和群众,进一步肃清封建残余的毒害,维护少数民族群众特别是妇女的权益。对于企图恢复早已废除的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的非法活动,要坚决制止。
    *  标题为本书编者所加。
责任编辑:孟庆闯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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