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

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


  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
  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根本出发点,是发展社会主义的商品经济,促进农业现代化,使农村繁荣富裕起来。几年来,改革遵循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开放、搞活的方针前进,业已取得了重要成果,农村经济新体制的框架已经初步显现出来:
  (一)自主权。改革原人民公社体制,政企分开,实行以家庭承包为主的联产承包制,扩大了生产者的经营自主权,为商品经济的发展创造了重要的前提。
  (二)市场体系。多数农产品已基本实行市场交换。粮食等实行了合同定购和市场收购并行的“双轨制”。商业体制和价格体系的改革正在进行。随着产品市场的发展,劳力、资金和技术等也开始横向流动,计划指导下的市场体系将逐步建立起来。
  (三)产业结构。农村产业结构进行了调整,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的配置趋向合理,林草业、畜牧业、水产业比重上升,工业、采矿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和其他服务业获得迅速发展。原来那种单一经营和城乡分割的产业结构已经被突破,农村经济正转向多部门综合经营。
  (四)经济形式。适应生产和市场的要求,形成了灵活多样的新的经济组合。双层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伙经营、股份制经营、不同所有制间的联合经营等,体现了生产资料所有权和使用权既统一又分离、不同所有制交叉融合的趋向。全民所有制经济进行了初步改革,合作经济正在完善。个体和私人企业有一定发展。农村经济将形成以公有制为主导,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形式并存的格局。
  (五)宏观调节。国家开始着重利用价格、税收、信贷、法规等手段调节农村经济的运行,使之符合国家计划指导要求。随着城市改革的深入,将由直接控制为主转到以间接控制为主,使宏观经济的调节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
  现在正处在新旧体制交替时期,改革必须坚持下去,并通过艰苦努力,做好充实、巩固、配套、提高工作,促进新体制的成长。
  改革将是一个较长期的渐进过程。这是因为:要改变小商品经济的格局,不能一蹴而就;农村改革的深入,需要与城市经济体制改革更紧密地配合;改变旧体制下形成的利益结构,不能不引出各种各样的矛盾。因此,改革既须积极加以推动,又要注意避免社会震荡,稳步前进。
  改革的目的是促进经济的发展,而经济稳步增长又是改革顺利进行的必要保证。近几年,改革曾使长期积蓄的经济潜力集中释放,农村经济以少有的高速度增长,今后,随着有关条件的变化,将转入持续协调发展的阶段。各级政府、各个部门,都应当从全局出发,从调动广大农民积极性出发,为农村经济创造新的发展条件。一刻也不能忽视农村经济的增长,一刻也不能忽视为农民增加收入开辟来源。
  农村经济改革尽管在工作上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还会遇到这样那样的困难,但改革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得到群众的热情拥护,是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只要充分利用有利条件,善于抓住时机,选择易于突破的环节,动员群众参加改革,并与城市改革相配合,不走大的弯路,就有可能争取再以五年或稍长一点时间,使新体制充实和完善起来,在农村经济中发挥主导作用。
  二、继续改革统派购制度,扩大农产品市场。
  根据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要求,逐步改革农产品统派购制度,建立并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是农村第二步改革的中心任务。长期实行的农产品统派购制度业已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它不只是承担着产品分配职能,同时也承担着利益分配职能。因此,对不同的农产品分别采取不同的改革方式和步骤,会更有利于改革的顺利发展。
  粮食是人民生活的必需品,任何时候都必须保持市场供应的稳定。从我国粮食供需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看,在今后一个较长的时期内,还必须继续实行合同定购与市场收购并行的,“双轨制”,即由国家以合同形式按规定价格收购一部分,合同定购以外的按市场价格自由购销。合同定购部分作为农民向国家的交售任务,要保证完成。同时,国家将根据粮食生产的发展和财政的状况,逐步减少定购,完善合同,扩大自由购销。当前,主要是完善合同定购,并把定购以外的粮食真正放开搞活。
  棉花、麻类、糖料等大宗的工业原料,应尽可能做好产购销相互衔接。除由国家定购外可在计划指导下,由加工企业在产地与农民联合经营,也可以由工厂自采,与农民订立供销合同,一方面提出对农产品原料数量和质量的要求,一方面给农民提供必要的生产服务,在互助互利的基础上,为企业创立稳定的原料生产基地,逐步减少国家统一收购和统一调拨。
  肉、禽、蛋、菜等鲜活易腐商品,市场风险较大,尚未放开的品种和地区应当积极准备放开。京、津、沪几个大城市,为了保持市场供应和价格的相对稳定,可以采取逐步放开的办法;同时,抓紧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发挥国营商业的主导作用,实行多渠道经营,分担生产风险,在批发市场带动下,开拓远郊和外埠蔬菜基地和其他副食品供应基地。
  其他农产品,凡已完全放开的,应坚持实行自由购销。
  要支持农民组织起来进入流通。目前农村已出现了一批农民联合购销组织,其中,有乡、村合作组织兴办的农工商公司或多种经营服务公司,有同行业的专业合作社或协会,也有个体商贩、专业运销户自愿组成的联合商社等。必须看到,农民组织起来进入流通,完善自我服务,开展同各方面的对话,反映了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趋势,今后还会更多地涌现出来,各有关部门均应给予热情支持和帮助。
  供销社要按照合作社原则,尽快办成农民的合作商业组织,完善商品生产服务体系。
  各级国营商业企业都要根据政企分开的原则,办成真正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以降低经营费用为目标,合理调整机构和业务。
  按合理流向发展地区间横向流通,逐步形成全国统一的农产品市场,有利于各个地区发挥优势,共同发展。地区之间在商品流通中发生利益上的矛盾,应该沿着改革的方向,由有关方面主动进行协商,采取联合经营或其他利益互惠的办法,及时加以解决。切不可相互封锁,人为地堵塞流通。
  三、搞活农村金融,开拓生产要素市场。
  在宏观控制的前提下,通过市场调节农村资金、技术和劳动的分配,有利于合理配置资源,保持产业结构的优良状态,促进商品生产。因此,对当前出现的资金、技术、劳力在地区之间、产业之间的流动,应该采取因势利导的方针,以便逐步开拓资金、技术等市场。
  允许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劳力紧缺的地区流动;支持能工巧匠到异地经营或承包;鼓励城市的技术人才和经营人才保留户籍,下乡承包或承办企业,承办“星火计划”;推动发达地区向内地投资办企业,进行开发性生产。同时,在放开搞活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管理。
  农村的发展建设资金主要依靠自身的积累。因此,必须进行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搞活金融企业,逐步开放利率,开拓资金市场,为有效地聚财、用财创造条件。
  要发展多样化的资金融通形式。近几年,农村民间自由借贷有较大的发展;集资入股和试办发行股票、债券的办法随处涌现;一部分乡、村合作经济组织或企业群体建立了合作基金会;有的地方建立了信托投资公司。这些信用活动适应发展商品生产的不同要求,有利于集中社会闲散资金,缓和农业银行、信用社资金供应不足的矛盾,原则上应当予以肯定和支持。所有农村资金组织,必须遵守国家金融法规和政策,接受国家金融管理机构的监督;举办储蓄业务的金融组织,要经国家金融管理机构批准。
  信用合作社必须改革官办的积弊。信用社在遵守国家金融法规的前提下,民主管理、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国家银行及各级政府均不得干预其资金营运的自主权。信用社交纳准备金比例应降到与专业银行一致;存贷利率可以比照国家的基准利率,按市场资金供求状况适当浮动;业务范围可以与其他基层金融组织适当交叉。县联社的体制改革,应在保证基层信用社合作性质的前提下,进行多样化试点。农业银行和其他专业银行应在平等互利基础上,为信用社提供服务和相互代办委托业务。
  农业银行要扩大基层银行的自主权。每年农副产品收购超过上年的部分,凡属商业库存的,由人民银行安排资金;凡实际上转为国家储备的,应经过批准,逐步改为由财政安排资金或者由财政实行贴息。
  农业基本建设投资中,可以划出一部分用于贷款贴息,以便使资金投向符合国家的政策目标,并用于贫困地区。试办政府专项基金组织,对投资实行项目管理,经过效益评估,以贷款形式周转使用资金。
  发展农村社会保障事业,有条件的可试办合作保险。
  四、完善双层经营,稳定家庭联产承包制。
  乡、村合作组织实行分散经营和统一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农民是满意的,要进一步稳定和完善,绝不搞“归大堆”,再走回头路。当前,合作组织主要是做好两件工作,一是为农户提供生产服务,一是加强承包合同的管理。
  乡、村合作组织主要是围绕公有土地形成的,与专业合作社不同,具有社区性、综合性的特点。由于经济发展程度不同,目前在乡一级,有些根据政企分开的原则设立了农工商联合社等机构;在村一级,有的单设合作机构,有的则由村民委员会将村合作和村自治结合为一体。不管名称如何,均应承担生产服务职能、管理协调职能和资产积累职能,尤其要积极为家庭经营提供急需的生产服务。有条件的地方,还要组织资源开发,兴办集体企业,以增强为农户服务和发展基础设施的经济实力。
  要进一步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只要承包户按合同经营,在规定的承包期内不要变动,合同期满后.农户仍可连续承包。已经形成一定规模、实现了集约经营并切实增产的,可以根据承包者的要求,签定更长期的承包合同。
  长期从事别的职业,自己不耕种土地的,除已有规定者外,原则上应把承包地交回集体,或经集体同意后转包他人。
  土地承包合同应规定土地质量等级指标。承包期间整治土地,增加投资,提高了土地生产率的,土地转包时,集体或新承包户应给予相应补偿;弃耕荒芜的,要给予经济处罚,直至收回承包地。要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制止滥占耕地。
  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合作经济内部的责任制形式,发包土地的集体和承包土地的农户都要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承包户应按合同规定使用土地,不得私自转为非农用途,并应向集体交纳提留,完成国家农产品定购任务;集体也要按合同规定向农户提供服务。
  果园、茶园、林场等,技术性强、商品率高、利益关系复杂,承包中应注意以下几点:(1)要有利于生产的发展,防止只顾眼前利益,搞掠夺性经营;(2)要兼顾集体、承包者和其他社员的经济利益;(3)专业承包的,一般应采取投标的办法,不准个人仗权承包或入“暗股”捞取好处;(4)分户承包的,集体要制定统一的技术管理标准,并以加强服务的办法弥补分散经营的不足,也可以折股到户,办合作果园、合作茶园、合作林场。
  乡村集体企业自主权应受到尊重,同级政府不应过多干涉。实行股份制的企业,应民主推选董事会,经营者对董事会负责。要按照企业的特点完善承包制度,不宜套用农田大包干办法。承包指标除了利润外,还应包括必要的提留以及资产保值、增值等指标。小企业可以租赁或出售给个人经营。有关部门应改进税收制度和缴费制度,鼓励乡镇企业扩大生产能力,提高生产技术。
  一些地方出现的承包合同纠纷要认真解决,不能长期纠缠影响生产。这类矛盾的实质是利益分配问题,处理时一定要慎重,防止简单化。少数确实属于仗权承包、侵犯群众利益的,可以修改或终止合同;属于合同不完备的要加以完善;由于承包条件发生较大变化,致使原承包指标明显不合理的,可以根据群众的要求,经过协商,对合同指标作适当调整或采取其他补救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结合当地情况,指导合作经济组织试定章程,首先要尽快拟定各种承包管理条例,使合同的签订、鉴证、兑现、变更、解除等,逐步规范化。
  对农村其他经济纠纷,民政、司法部门也要调查研究,抓紧解决。
  五、发展多种形式的经济联合。
  近几年,农村除了以土地为中心的乡、村合作组织之外,为了发展多种经营,扩大商品生产,农民又自愿组成了多样化的专业性的经济联合。这些新的经济联合,既突破了个体与家庭的局限性,获得适度的规模效益,又不改变财产关系、承认各自的独立利益,因而体现了自愿互利原则。这些联合,多数以懂技术,善经营的人或骨干企业为核心,能适应当地经济条件,着眼于获取经济效益,因而具有充分的生命力。
  事实表明,在商品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农民既有独立从事家庭经营、个体经营的积极性,又有联合起来扬长补短、共同发展的积极性。我们必须善于引导,使两种积极性都能得到发挥;在发展后一种积极性的时候,要注意保护前一种积极性。
  经济联合的多样化,反映了现阶段地区之间和个体之间经济条件的差别,产业之间生产经营和交换特点的差别,也反映了农民的经验和意愿的差别,因而是不可避免的。同时,百家纷呈的联合形式,可以给群众以充分选择的机会,也有利于领导者总结规律性经验,进行引导。因此,绝不可违背客观规律和群众意愿去妄加干涉,重复过去那种强制推行某种单一模式的做法。
  目前大量涌现的是农户之间组成的小型经济联合体。它们的经营形式不同,联合的办法不同,但都是发展商品生产的一种尝试,应当给以鼓励。凡履行登记、符合条件的,要在税收、信贷上给以适当优惠。
  农工商之间、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自愿组成的各种经济联合,打破了地区和所有制界限,代表着一种横向联合的新方向,应该大力提倡。
  股份制经济通过自愿投股和股票转移,可以广泛聚集资金,引导资金向高效益方向流动;对乡镇企业政企分开和私人企业资产社会化也有一定的促进作用。要积极探索,总结经验,促其健康发展。
  六、对个体经济和私人企业的方针。
  对农村各类自营专业户、个体经营者要实行长期稳定的方针,保护其正当经营和合法权益。要尊重他们选择经营形式的自由,不可任意强制改变他们的生产方式。
  个体经营者为了补充自己劳力的不足,按照规定,可以雇请一二个帮手,有技术的可以带三五个学徒。对于某些为了扩大经营规模,雇工人数超过这个限度的私人企业,也应当采取允许存在,加强管理,兴利抑弊,逐步引导的方针。
  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在商品经济的发展中,在一个较长时期内,个体经济和少量私人企业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我国人多耕地少,今后将有亿万劳动力逐步从种养业转移到非农产业。只有实行全民、集体、个体和其他多种形式一起上的办法,才能顺利实现这一转移。而个体经济的存在,必将不断提出扩大经营规模的要求。引导农民走合作经济道路,是我党坚定不移的方针,但合作经济的组合,要求平衡多方面利益并形成共同遵守的契约关系,需要有一定的发展过程,很难在短时期内覆盖一切地方和一切领域。正由于这些原因,几年来,农村私人企业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事实表明,它做为社会主义经济结构的一种补充形式,对于实现资金、技术、劳力的结合,尽快形成社会生产力,对于多方面提供就业机会,对于促进经营人才的成长,都是有利的。私人企业有同公有制经济矛盾的一面,本身也存在一些固有的弊端,主要是收入分配上的过分悬殊。对此,可以通过管理和立法,加以调节和限制。
  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已经确立,少量的私人企业不可能不与公有制经济发生各种经济往来,不可能不受到公有制经济的制约。在已有的私人企业中,有些还适应外部环境,采取了工人入股、劳动分红、民主管理或提留公共积累等方式,使企业具有了不同程度的中间过渡性质。这就说明,私人企业具有某种可控性与可塑性。只要领导具有清醒的估计,采取正确政策,努力加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就可以防止两级分化,并把私人企业引上健康发展道路。共产党员要带头兴办集体企业,积极带领群众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各个有关部门,应尽快对私人企业的经营范围做出规定,明确企业登记制度,制定调节分配、鼓励扩大生产的税则税法,提出劳动保护和保证各方合法权益的办法。这些制度和规定,应按法定程序批准后公布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先拟定暂行办法。
  上述对待个体经济和私人企业的方针,原则上也适用于城镇。
  七、调整产业结构,促进农业劳动力转移。
  只有使众多的劳动力从种植业转移出来,形成农工商综合发展的产业结构,才能提高种植业的劳动生产率,实行以工补农,提高农村收入,增强农业的自我发展的能力。
  乡镇企业的兴起,拓宽了农业劳动力转移的途径,今后还要继续发展。但必须根据地区条件选择正确的产业政策,并推广“星火计划”,加快技术改造。在发达地区、大城市郊区要逐步向与城市配套、与外地联营和创汇型企业发展。在技术、交通、市场、能源条件不足的地区,要鼓励“四轮驱动”,即乡办、村办、户办和联办一起上,从手工业、采集业、开矿业、建材业和土特产品加工业起步,逐步发展,不可照搬发达地区的办法,盲目上大项目。
  在以产粮为主的广大地区,随着农业的商品化,产品结构也会逐步调整,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相结合的农业体系将会建立起来。农业向养殖和加工延伸,是容纳较多劳动力和利用较多劳动时间、增加收益的一种途径。说“无工不富”是对的,但不宜反过来说“务农必穷”。我国农村虽然耕地不足,但其他有些自然资源还是比较丰富的,就某项资源的富集地带讲应该说还是很丰富的。凡有荒山、荒坡、荒滩、河流、水面、滩涂、草山、草原和各种地下资源的地方,均应做出资源评价和发展规划,创造条件,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发利用。
  资金缺乏、劳务价格低的地方,各级政府可运用一定的财力、物力,选择最合适的形式,组织劳动建勤,进行基础设施的建设,包括修筑道路、疏通河道、植树造林、整治土地或解决人畜饮水等关键项目。近两年用以工代赈方式修路,成效显著,今后可试行其他代替办法,继续实施。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粮食生产又是基础的基础和调整产业结构的前提。工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不断改善,将对粮食消费提出更多更高的要求,因此,任何忽视粮食生产的思想和做法都是有害的。国家计委正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中长期农业投入计划,地方政府也必须在每年增加的财政收入中拿出较大的比例用于农业。同时,大力推广适用技术措施,切实组织好生产资料的供应,完善价格政策,力争粮食生产登上一个新的阶梯。
  从长远看,过小的经营规模会影响农业进一步提高积累水平和技术水平。目前,在多数地方尚不具备扩大经营规模的条件,应大力组织机耕、灌溉、植保、籽种等共同服务,以实现一定规模效益。在京、津、沪郊区、苏南地区和珠江三角洲,可分别选择一两个县,有计划地兴办具有适度规模的家庭农场或合作农场,也可以组织其他形式的专业承包,以便探索土地集约经营的经验。
  八、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
  各地要根据已有的部署,善始善终地完成基层整党的任务。村级整党必须做到:党员为人民服务的觉悟有明显的提高,党员对农村改革和发展商品经济的基本政策有全面的理解,少数党员严重以权谋私的错误得到纠正,一个好的或比较好的领导班子真正建立起来。经过整党,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带头遵纪守法,带领群众搞好改革,搞好两个文明建设。
  整党中和整党后,都应把加强基层组织、特别是村级组织建设,克服涣散状况,作为重点任务。要按照规定,搞好乡的民主选举。村的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和合作组织的干部,要经过选举,由具有献身精神和开拓精神、办事公道、能带领群众致富的人担任。对于坚持常年工作的主要村干部,应由群众议定,按不低于当地同等劳力的平均收入水平给予补贴,并以妥善的办法保证落实。
  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必然带来农民思想观念的变化。我们要因势利导,加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教育,用社会主义思想占领农村阵地,引导农民逐渐摆脱小农经济思想的束缚,克服封建的、资产阶级的腐朽思想影响。要提倡民主和法制,反对以权谋私和违法乱纪行为;提倡科学和文明,克服迷信和愚昧;提倡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应当明确,改革是在党和政府领导下,使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完善,而不是向后倒退。通过改革,要在广大农村形成一种经济上放开搞活、繁荣兴旺,思想上生动活泼、健康向上的局面。目前,我们的工作还有很大差距,但一定要明确这样的立场,并把这样的理想交给群众,团结一切积极力量共同争取。
  各个乡、村都要根据本地条件,提出一个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规划,作为全体居民共同奋斗的目标。同时,分年度提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任务,每年办几件实事,如学习训练、乡村建设、计划生育、环境卫生、移风易俗等,务求实现。每年年终进行检查,表扬和奖励作出贡献的干部和群众。
  九、有计划地建立改革试验区。
  充分相信群众,让亿万农民参加改革,是我国农村改革的一个特点和优点,但这绝不意味着改革可以完全自发和自流地进行,新的体制可以自然地长成。改革愈深入,愈需要领导者加强调查研究,到第一线去熟悉改革,提高指导水平。在改革的深入阶段,可在一个市(地区)、一个县的范围内,按照改革方案进行实际试验,主要目的是,由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在试验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章程和法规,使党和政府的政策具体化、完善化。
  试验区不宜过多。在试验区可以进行综合改革试验,也可以进行某一方面的专项试验;不同的试验区可以有不同的改革方案。应在一般条件下选点,保持其典型性。要充分发挥群众、干部的首创精神,中央各有关部门对试验区要适当放权,允许突破某些现行政策和体制,以利试验与探索。试验区的选择和确定,由中央与省的有关部门共同商定。
  试验区不是人为地制造样板,要切忌形式主义,不吃偏饭;防止浮夸和不实的宣传报道;不要大搞参观,铺张浪费。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连续发出一系列指导农村改革的文件,推动了农村改革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这些文件是群众实践经验的总结,反映了几年来农村发展的历程,其基本精神和政策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主义制度。中央希望农村各级领导,要组织干部群众进行系统的学习,全面理解新时期农村政策的精神,进一步动员起来,巩固和扩大改革的成果,促进农业生产,为争取今年农村经济的新增长,为建设繁荣富裕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而奋斗。
本文关键词: 第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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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孟庆闯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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