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部颁指令的指控[179]

评部颁指令的指控[179]

评部颁指令的指控[179]

马克思 恩格斯/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

 

“该报<《莱茵报》>自问世以来就坚持一种应受谴责的方针……”指令说:“该报一贯明显地企图攻击国家制度的基础,阐述旨在动摇君主制原则的理论,恶意煽动舆论怀疑政府的所作所为,挑动国内的一些等级去反对另一些等级,挑起对现存法定秩序的不满,并怂恿人们对友好国家采取极端敌对的态度。该报在针对行政当局的所谓缺点发表意见时,不是用严肃的、心平气和的、庄重的口气,而是对国家及其政体和机关报刊进行恶毒攻击;这里姑且不说那些意见往往是无凭无据地提出来的,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都缺乏认真的态度和对实情的了解。”

显然,一种方针不会仅仅因为政府宣布它应受谴责就应受谴责。连哥白尼的宇宙系统也不仅被当时的最高权威认为应受谴责,而且实际上也遭到了谴责。其次,到处都有这么一个规矩:原告应当提出证据。最后,《莱茵报》被诬怀有采取那些强加给它的罪恶行动的“明显企图”。但是,一种企图只有在付诸行动以后,才能被人了解,也才会进一步变得明显起来。

然而,即使我们暂且承认部颁指令的全部指摘都是有根据的(不过,我们坚决否认这一点),也仍然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这些指摘在现在这种含糊不清、可作多种解释的措辞下,对于查封任何一家报纸的行动来说,都既可以用来作为理由,又不能用来作为理由;同样,对于查封《莱茵报》的行动来说,也是如此。

首先,据说《莱茵报》怀有“攻击国家制度的基础”的“明显企图”。但是,众所周知,对普鲁士的制度及其基础的看法,明显地存在着重大的分歧。有些人否认这个基础有其制度,有些人则否认这个制度有其基础。

施泰因、哈登堡、雪恩持一种观点,罗霍、阿尔宁、艾希霍恩则持另一种观点。黑格尔在世时认为,他在自己的法哲学中已奠定了普鲁士制度的基础,而且政府和德国公众也都这样认为。政府用来证明这一点的方式之一是通过官方来传播他的著作;而公众用来证明这一点的方式则是谴责他充当普鲁士的国家哲学家,这可以在旧莱比锡百科辞典[180]中读到。黑格尔当时所想的正是施塔尔今日所想的。黑格尔于1831年根据政府的一项特别命令讲授过法哲学课。[181]

1830年,《国家报》[注:《普鲁士国家总汇报》。——编者注]宣称普鲁士是一个设有共和机构的君主国。现在,这家报纸宣称普鲁士是一个设有基督教机构的君主国。

既然对普鲁士的制度及其基础的看法存在如此重大的分歧,那么《莱茵报》也有自己的观点看来是很自然的。当然,这个观点可能背离政府现时的观点,但是尽管如此,这个观点却不仅能从普鲁士历史,而且能从现代国家生活的许多因素,最后还能从一些高级权威那里得到印证。

因此,《莱茵报》根本就没有企图攻击普鲁士制度的基础,恰恰相反,它确信,它攻击的只是偏离这个基础的动向。

《柯尼斯堡总汇报》上的一篇官方文章[注:指1842年2月4日《柯尼斯堡总汇报》第30号上刊登的《普鲁士读者来信》。——编者注]在谈到查封《莱茵报》一事时,把普鲁士说成是享有“自由主权”的国家。这是一个在普鲁士邦法[74]中没有出现过的、可以作各种解释的定义。

“自由主权”可以有两种理解,一种是说自由纯粹是国王的个人的思想方式,因而也就是他的个人特性;另一种是说自由是主权的精神,因而已经或者至少是应当通过自由的机构和法律获得实现。在前一种情况下,人们碰到的是开明的专制,人们把君主个人同作为没有思想的、不自由的质料的国家整体相对立。在后一种情况下,则不是把君主限制在他个人的范围之内,而是把整个国家看作他的躯体,于是,各种机构是他赖以生存和活动的器官,而法律是他用来观察事物的眼睛——这就是《莱茵报》的观点。

其次,指令说,《莱茵报》企图“阐述旨在动摇君主制原则的理论”。

这里再次产生了一个问题:如何理解“君主制原则”?例如,《莱茵报》断言,等级差别的存在、片面的官僚制度、书报检查等等是同君主制原则相抵触的,而且,《莱茵报》不断努力证明自己的论断,它没有把这些论断仅仅当作心血来潮的想法。但是,总的说来,《莱茵报》从来没有偏爱某一特殊的国家形式。它所关心的是一个合乎伦理和理性的共同体;它认为,这样一种共同体的要求应该而且可以在任何国家形式下实现。因此,它不是把君主制原则看作一个特殊的原则,而是把君主制看作一般国家原则的实现。如果这是错误的话,那么,错误不在于估计不足,而在于估计过头。

此外,《莱茵报》从来没有企图恶意煽动舆论怀疑政府的所作所为。相反,它总是出于善良的意愿,试图对政府本身的那些违反人民精神的措施提出怀疑。其次,它从来没有抽象地把政府同人民对立起来,而是相反,把国家的缺点看成既是政府的,也是人民的缺点。

至于说到《莱茵报》的认真的态度和对实情的了解以及口气的问题,那么,至少在德国,没有任何一家报纸表明比它态度更认真、对实情更了解。至于它的口气,如果同奴颜婢膝的(保守的)[注:在手稿中“保守的”一词写在“奴颜婢膝的”一词的上面,未加括号。——编者注]报纸的嚎叫相比,它是真正严肃的、心平气和的和庄重的。在这方面,指摘《莱茵报》不通俗化、过分讲究学术形式倒是不无道理的,而这同各部的指摘正好相反。

《莱茵报》也没有企图挑动国内的一些等级去反对另一些等级,相反,它倒是试图唤起每个等级去反对自身的利己主义和局限性,它处处都把公民的理性同等级的非理性,把人类的爱同等级的仇恨对立起来。如果说它在这方面也犯了什么罪,那么,它只是犯了莱茵省的法律和风俗准许犯的罪。

对于企图“挑起对现存法定秩序的不满”的指摘,在这样一种含糊不清的措辞下,甚至算不上一种指摘。

政府也企图挑起对现存法定秩序的不满,例如,对旧普鲁士婚姻法的不满。[182]法律的每一项改革和修订,每一个进步都是建立在这类不满上面的。

因为合法的发展不可能没有法律的发展,因为法律的发展不可能没有对法律的批评,因为对法律的任何批评都会在公民的脑子里,因而也在他的内心,引起与现存法律的不协调,又因为这种不协调给人的感觉是不满,所以,如果报刊无权唤起人们对现存法定秩序的不满,它就不可能忠诚地参与国家的发展。

指摘《莱茵报》对忠顺的机关报刊进行卑劣的嘲讽——这个指摘显然是针对报纸上的论战,——这根本不能作为查封报纸的理由。《莱茵报》备受各方告密之苦,它受到污蔑和攻击。它的责任是自·卫。更何况并不存在任何官方报刊。

《莱茵报》并没有侮辱外国,它只是谴责了外国对德国的侮辱。[183]在这方面,它只遵循民族政策。至于谈到德意志联邦[46]的各邦,那么,《莱茵报》在这个问题上只不过反映了这些邦的大多数人民代表的观点罢了。

最后,在对待宗教方面,《莱茵报》是遵照1819年书报检查法令第2条行事的,即它反对把宗教真理狂热地搬到政治中去,并反对由此而引起的概念混乱。

如果《莱茵报》真想系统地反对政府,那么,它必然会采取完全相反的策略。

它就会迎合莱茵省的偏见,而不是反对它。它就会首先尊崇宗教偏见,并且像教皇至上派[184]那样利用北德意志文化和南德意志文化之间的矛盾,而不是将北德意志文化引入莱茵省。

它就会依靠法国的理论,而不是德国的理论。

它就会把具有特殊局限性的地方精神同统一的国家观念对立起来,也就是说,它就会像哥雷斯那样,首先去维护省议会。[185]

它就会像通常的自由主义那样,认为一切美好的东西都在等级会议这边,而一切丑恶的东西都在政府那边。它就不会采取同莱茵省的许多自由主义者相反的做法,在批评莱茵省等级会议时针对各等级的私人利己主义,强调政府的普遍的英明了。[注:见本卷第136—202、240—290页。——编者注]最后,它就会参加其他报纸的大合唱,要求扩大各委员会的权利,而不会把这种要求说成是违背国家利益的。[注:见本卷第329—345页。——编者注]

最后,把报纸的整个倾向说成是恶意的,这是极度夸大,因为这样一来,下述种种也都会成为恶意的了:

(1)维护关税同盟[186];

(2)在同俄国签订协定的事件上维护普鲁士[187];

(3)维护普鲁士的领导权[188];

(4)经常指出普鲁士是一个进步中的国家;

(5)赞扬普鲁士的人民机构,如军队、行政当局等。

《莱茵报》也没有片面地反对官僚制度,相反,它承认它所发挥的作用:

(1)反对毕洛夫-库梅洛夫;

(2)反对浪漫主义思潮。

相反,它是唯一既承认官僚制度的好的一面,也承认旧普鲁士立法的好的一面的自由主义报纸。

例如,《莱茵报》几乎和其他所有报纸相反,独自一家维护了新离婚法的基本原则。[注:见本卷第315—317、346—350页。——编者注]

最后,它是第一家而且几乎是唯一的一家欢迎关于更正事实的内阁指令[注:见本卷第318—319页。——编者注]的报纸,认为这个指令是一个进步。

我们列举这些例子,只是为了证明《莱茵报》没有进行任何系统的、抽象的反对活动,它从来都只维护自己深信合乎理性的东西,而不管这些东西来自何方。

卡·马克思写于1843年2月4—7日之间

第一次用德文发表于《关于1830—1850年政治运动史的莱茵通信文件集》1919年埃森版第1卷

原文是德文

中文根据《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975年历史考证版第1部分第1卷翻译

注释:

[46]德意志联邦是1815年6月8日在维也纳会议上成立的德意志各邦的联盟,最初包括34个邦和4个自由市。联邦既没有统一的军队,也没有财政经费,保存了封建割据的一切基本特点;德意志联邦在1848—1849年革命时期瓦解,1850年又重新恢复。在1866年普奥战争期间彻底解体,后来由北德意志联邦代替。——115、428。

[74]普鲁士邦法指《普鲁士国家通用邦法》,包括私法、国家法、教会法和刑法,自1794年6月1日起开始生效。由于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及其对德国的影响,邦法明显地反映出资产阶级改良的萌芽,然而就其实质来说,它仍然是一部封建性的法律。——216、316、346、426。

[179]《评部颁指令的指控》是马克思为驳斥普鲁士三位负责书报检查的大臣1843年1月20日颁布的关于查封《莱茵报》的指令而写的。1843年1月24日科隆行政区长官向莱茵报社理事约·雷纳德、达·奥本海姆和格·荣克口头传达了这一指令,1月25日又给编辑部寄来了就《莱茵报》停止出版一事给各家报纸的通告。在这篇文章中,马克思驳斥了部颁指令对《莱茵报》所执行的政治方针的指控。他撰写这篇文章,显然同《莱茵报》编辑部和监事会为阻止政府查封报纸而采取的措施有关。文章的基本内容为可能也是马克思所写的《关于<莱茵报>遭到查封的备忘录》的第三部分(见本卷第963—968页)所采纳,该文对部颁指令作了全面的批驳。

马克思开始写作这篇文章的时间可能不早于1843年2月4日,因为他引用了《柯尼斯堡总汇报》在这一天发表的一篇官方文章,完稿的时间应在撰写《关于<莱茵报>遭到查封的备忘录》之前,而《备忘录》的草稿应该提交2月7—9日召开的监事会会议讨论,所以《评部颁指令的指控》大约2月7日以前就已写成。——424。

[180]看来是指《最精美的新百科辞典——供各等级受过教育的人士使用》1835年莱比锡版第2卷。该卷第255页写道,1818年黑格尔来到柏林,为了“把他的哲学变成所谓的国家哲学”。——425。

[181]从1824年冬季到1830年冬季,黑格尔已不再讲授他的《法哲学原理》。尽管他曾预告要在1830—1831年冬季学期讲授这门课,但因身体“欠佳”而让他的学生米希勒代劳。1831—1832年冬季学期,黑格尔听从普鲁士政府的劝告,又重新讲授法哲学课,但只讲了几课就去世了。当时普鲁士政府是想以黑格尔的法哲学抵制同时在柏林大学讲授法哲学课的甘斯的自由派思想。——425。

[182]普鲁士政府于1842年7月制定了离婚法草案(见注140),该草案认为,“现行的普鲁士婚姻法是不合乎伦理的,目前离婚理由的繁多和轻率是不能容忍的,现行的诉讼程序是不符合这一命题的尊严的。”(见本卷第346页)这首先引起了坚持普鲁士邦法有关规定的法学家的批评。马克思在《<莱茵报>编辑部为<论新婚姻法草案>一文所加的按语》(本卷第315—317页)和《论离婚法草案》(本卷第346—350页)两篇文章中对这个问题表明了自己的态度。——427。

[183]1843年1月4日《莱茵报》第4号上刊登了《俄国关于普鲁士报刊的照会》一文。文章批评了俄国沙皇制度,并批评它的代表干涉德国事务以压制反对派报刊。文章发表后,沙皇政府提出了抗议。这篇文章遂成为指责《莱茵报》侮辱外国的借口。——428。

[184]教皇至上派是天主教中最好战的一派,它反对各国教会的独立性,并维护罗马教皇干涉一切国家内政的权力。在莱茵省,由于普鲁士政府和天主教会之间的纠纷,天主教徒处于同保护新教徒的普鲁士政府对立的反对派地位。——428、443。

[185]约·哥雷斯在《科隆纠纷结束后的教会和国家》1842年魏森堡版第7—8页上,总结了科隆纠纷(见注48),同时描述了第六届莱茵省议会关于科隆·纠纷的辩论情况。——428。

[186]1842年11月17日,马克思在给莱茵省总督冯·沙培尔的信中指出,《莱茵报》曾经支持汉诺威、梅克伦堡和汉撒城市加入关税同盟(见注113)。到1843年2月为止,《莱茵报》共发表50多篇支持关税同盟的文章,并经常为此同其他一些报纸展开论战。——429。

[187]指1830年3月普鲁士和俄国之间签订的一项关于互相引渡在逃的应服兵役者和逃兵的协定。1842年9月底,协定到期。人们向普鲁士当局提出要求,不要继续延长协定的有效期,或者利用延长协定期限的机会迫使俄国在贸易政策方面作出让步。特别是自由主义反对派还要求俄国取消边境封锁,以便普鲁士和俄国之间能够进行自由的贸易往来。《莱茵报》发表自己的文章的同时也转载其他报刊的文章,参与了有关这一协定的公开讨论,它反对延长协定的有效期,并要求俄国取消贸易限制。——429。

[188]《莱茵报》刊登过不少文章,维护普鲁士的领导地位,反对奥格斯堡《总汇报》支持在奥地利领导下统一德国的立场。马克思早在1842年11月17日给莱茵省总督冯·沙培尔的信中就已谈及这一事实。——429。

出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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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岳丽丽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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