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和谐哲学”

论“和谐哲学”

摘要:建设和谐社会,必然地提出了一个有没有“和谐哲学”的问题。文章对毛泽东主张的“斗争哲学”及其实践结果进行反思,在肯定其积极作用的同时,指出其忽视同一性的偏颇。进而,论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实际上提出了一种新型的“和谐哲学”。这种“和谐哲学”更加强调和尊重事物的同一性,与“斗争哲学”有着显著的差别,但也不是像“斗争哲学”那样要指代马克思主义哲学。斗争与团结,斗争与和谐,相互联系,共存互补。新的时代,更要大力倡导和坚持“和谐哲学”。和谐,是人民团结、社会稳定、制度规范、关系融洽、发展有序的最高表现。“和谐哲学”的核心,在于倡导一种互助、合作、团结、和谐、稳定、有序的价值取向。加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就要以“和谐哲学”为指导,把和谐作为一种根本和长远的价值目标,在和谐与不和谐两种因素的矛盾运动中,坚定不移地朝着社会更加和谐的方向前进。

加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的一个重要方面。建设和谐社会,必然地提出了一个“和谐哲学”的问题。到底有没有“和谐哲学”?如果有,其内涵又怎样界定和把握?怎样处理“和谐哲学”与其他哲学思想的关系?等等,对此加以探讨,有利于明确和深化建设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有利于马克思主义哲学在新形势下的繁荣和发展,更有利于整个社会形成新的科学合理的价值取向。

一、“斗争哲学”反思

说起和谐哲学,我们首先会想到以往耳熟能详的“斗争哲学”。1959年8月16日,毛泽东在《机关枪和迫击炮的来历及其他》一文中说:“旧的社会斗争止息了,新的社会斗争又起来。总之,按照唯物辩证法,矛盾和斗争是永远的,否则不成其为世界。资产阶级的政治家说,共产党的哲学就是斗争哲学。一点也不错,不过,斗争形式,依时代不同有所不同罢了。”(注:《毛泽东著作专题摘编》上卷第104页。)

“斗争哲学”四个字,确实高度概括了毛泽东哲学思想的基本内涵和特征。从青年时代起,毛泽东就以“与天奋斗,其乐无穷;与地奋斗,其乐无穷;与人奋斗,其乐无穷”的豪迈气概,开始了他的职业革命生涯。随着革命斗争的风起云涌,他详尽而系统地阐发了他的斗争哲学的丰富内涵。在毛泽东看来,宇宙、自然、社会、思想领域的一切,都是对立的统一。在地球上,有人与自然的对立。在哲学领域,有唯物论与唯心论的对立,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对立。在人类社会,有压迫阶级与被压迫阶级的对立。到了近现代,则有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对立。在广大人群中,有先进与落后的对立。在党内,则有正确与错误的对立。类似这样的对立无时不有、无处不在。在毛泽东看来,“一切过程中矛盾着的各方面,本来是互相排斥、互相斗争、互相对立的。”(注:《毛泽东著作专题摘编》上卷第92页。)虽然对立的双方,既斗争,又统一。但“对立的统一是有条件的、暂时的、相对的,而对立的互相排除的斗争则是绝对的。”(注:《毛泽东著作专题摘编》上卷第118页。)他认为,没有斗争就没有转化,就没有发展,就没有进步。因此,一部人类发展的历史,就是一部阶级斗争的历史、也是一部向自然斗争的历史。而唯物论哲学,就是这种斗争的思想工具(注:《毛泽东著作专题摘编》上卷第20页。)。毛泽东还把这种哲学思想,用非常简明的语言概括为“一分为二”。

“斗争哲学”作为一种基本的价值取向,贯穿了党和国家几十年历史发展的全部进程,不仅给中国共产党,而且给20世纪中国的政治生活、社会生活,给中国社会几乎所有人的思想和行为打下了深刻的烙印。1949年前的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贯穿了这样的斗争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建设新制度新生活的过程,贯穿了这样的斗争精神;蓬勃开展、蔚为壮观的社会主义建设,贯穿了这样的斗争精神;至于随后反“右”、大跃进、“四清”运动,乃至“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内乱,更是以极大的规模和深度扩展了这样的斗争精神。“斗争”两个字,成了中国政治和社会生活最基本的价值取向。甚至政治的、文化的、社会的话语系统,都充满了“斗争”的气息。政治斗争、思想斗争、与坏人坏事作斗争、与自然灾害作斗争……,无论做什么事情,开展什么活动,包括思想深处的心理活动,都经常用“斗争”来概括。与此相连的“战线”、“阵地”、“批判”、“战友”、“武器”等等词汇,也几乎无处不在,随时随地都会下意识地从我们的思想和语言中蹦出来。

对于在“斗争哲学”指导下展开的一系列政治活动、政治斗争、政治运动,我们已经做了必要的反思,形成了《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既充分肯定几十年革命、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充分肯定毛泽东的历史功绩,肯定亿万人民的伟大创造精神,同时也承认逐渐发展的“左”倾错误,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内乱,给我们党和国家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斗争哲学”与斗争现象互为表里,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对于斗争现象的利弊得失,我们已经有了比较清醒的认识,那么,对于曾经长期起着灵魂和指导作用的“斗争哲学”,我们又该如何认识和评价呢?

首先,我们依然需要肯定,“斗争哲学”的基础,是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论,是对立统一的基本规律。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的动力和源泉。作为客观存在的矛盾,以及矛盾着的对立统一的双方,确实是时时处处萦绕在我们身边的。它们的运动和转化,贯穿着一切事物的发展、变化过程,影响着事物的性质和方向。掌握了对立统一规律,我们就能更加深刻地认识事物的本质,找到解决事物矛盾的钥匙。

其次,我们也需要肯定,“斗争哲学”培育和张扬了党和人民的英勇奋斗精神。20世纪中国人民争取解放、独立、富强、幸福的道路艰难曲折,社会、自然的困难和障碍难以计数,如果没有强大的精神支柱,没有一往无前的英勇气概,没有无所畏惧的斗争意志,要想取得如此辉煌的成就是不可能的。“斗争哲学”的内里,蕴涵着极为豪迈的英雄主义气概,这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始终不可缺少的。

但是,正如真理多走一步就会变成谬误一样,“斗争哲学”的张扬和应用,也有一定的范围和限度。

从实际生活来看,“斗争哲学”曾经被以相当的规模和程度泛化,哲学上的斗争概念被随意搬用到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思想领域中,用作处理一切矛盾、关系的基本方式。斗争的方式,不是依矛盾的内容和性质而定,而是普遍地采用简单粗暴甚至强制的办法。斗争的结果,总是要由一方战胜另一方、一方消灭另一方。谁的“斗争”精神不鲜明、“斗争”立场不强硬、“斗争”方式不粗暴,谁就存在着立场问题,谁就可能反过来被别人斗争。于是,大家便竞相升级斗争的强度,造成了党内党外国内国外处处斗争、事事斗争的局面。本来非常复杂的阶级关系,被简化为“斗争”二字。阶级之间的斗争犹嫌不足,又进一步扩大到人民内部,扩大到所有人的精神领域,最后更扩大到革命队伍当中、扩大到中国共产党的内部,处处寻找子虚乌有的“走资派”、修正主义者、党内资产阶级,展开集中、猛烈的斗争。结果引发了无数内斗甚至内乱的事件。发展到极点,一度搞乱了社会、搞乱了国家,也搞乱了自己的党。“八亿人民,不斗行吗?”这样一句震天撼地的名言,就是发动一次次具有强烈斗争色彩的政治运动的思想源泉。而且,非常具有标志性意义的是,毛泽东关于斗争哲学的著名论述,正是在庐山会议错误地批判彭德怀后提出的。总结历史的教训,我们所犯的“左”倾错误,无不与这种“斗争哲学”的泛化和滥用有关。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面对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这类“斗争”现象,我们不能不反思这种“斗争哲学”有无偏颇和不够完善之处。尽管“斗争哲学”来源于对立统一规律。但我们在解读和运用这个规律的过程中有无偏离了科学性的问题呢?答案应该是肯定的。

不错,对立统一规律确实是事物运动和发展的根本规律。但是这个规律在指明一切矛盾所包含的斗争性的同时,也指明了其同时包含的同一性的一面。我们的偏颇,根本上就在于忽视了这种同一性。理论上,毛泽东并未否定这种同一性。但毫无疑问,这种同一性在毛泽东的哲学思想里面,与斗争性的地位是不一样的。将对立统一规律简单地概括为“斗争哲学”,无疑就是这种倾向性的集中表现。这种概括,固然精粹、鲜明,有其积极的一面,但实际上已经忽视了同一性的存在,夸大了斗争性的作用,从而埋下了片面性的种子。而我们在运用毛泽东的“斗争哲学”时,更是实际上漠视、轻视、甚至无视矛盾双方同一性的存在,把斗争当作了全部事物的本质和转化发展的动力。因此,事物只能分,而不能合,矛盾只能斗争,而不能妥协。而且这样的斗争贯穿于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一切过程,永远都处在主导的地位。要前进,要发展,就要靠斗争。正是基于这样的理论认识,我们就不能容忍“合二而一”观点的存在,也不能有任何讲求和解、合作、妥协的思想存在。这种片面化了的“斗争哲学”,在相当程度上把我们引入了形而上学的误区。

二、有没有“和谐哲学”

改革开放改变了中国社会的面貌,也以强大的实践力量解放了我们的头脑,不断地把我们的思想认识从那些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从对马克思主义的错误的和教条式的理解中解放出来,从主观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对于各种社会矛盾的认识、观念,无论在我们党的指导思想中,还是在社会的价值取向中,都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团结、合作、共存、双赢,乃至和谐的观念,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欢迎,也越来越成为当代中国社会起主导作用的哲学思想。

从治国理政的战略思想来看,党和国家工作的中心,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向了经济建设。全国人民的共同任务,是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奋斗。无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还是推进改革开放,都坚持立足于中国的国情,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大胆地试,大胆地闯,由实践来作出回答,在实践中发展和检验真理。对各种政策措施的是非曲直,要按照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加以判断。对于改革开放中的一些不同意见,坚持不争论的原则。无论工人、农民,还是知识分子,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依靠力量。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新的社会阶层,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党和国家坚持发扬中华民族伟大的团结精神,把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都团结起来,把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都调动起来,把全民族的意志、智慧和力量都集中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实现祖国统一的伟大事业中,结成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于人民。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进一步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并强调这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

所谓和谐社会,按照十六届四中全会的精神,就是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充满创造活力的社会,全体人民各得其所和利益关系得到有效协调的社会,社会管理体制和社会服务网络不断健全的社会,稳定有序、安定团结、各种矛盾得到妥善处理的社会。按照胡锦涛总书记2005年2月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的进一步概括,就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把和谐摆到如此重要的位置上,是我们党执政理念的一个重大发展。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不在于设定一个绝对的静止的对象物。最重要的,实际上是确立了一种以“和谐”为取向的带有根本性的价值目标,要求我们不断地朝着这样的目标前进,在把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地激发出来的同时,使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的协调,使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使整个社会处于团结和谐的良性运行的状态。这样一种价值目标的逐步实现,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也才能最大限度地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价值。

和谐社会的理念,具有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性质,体现了一种深刻的哲学思想。这种哲学思想,吸收了中华民族历史文化传统中关于“和谐”、“和合”、“和为贵”、“兼相爱”、“和而不同”、“天下为公”等思想财富,坚持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努力在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形成和谐关系,实现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重要理念,把我们党长期持有的关于全面、协调、稳定、社会进步、处理好各方面利益关系、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等等思想,集中起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内容和价值目标。因此,和谐社会具有丰富的思想内涵和哲学精神。从这样的角度来说,我们可以认为,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也就从深层次的精神内涵上,提出了一种新型的“和谐哲学”。

显然,这样的“和谐哲学”,与过去的“斗争哲学”相比,有着重大的差别。一种是以和谐为核心理念,一种是以斗争为核心理念。一种是引导社会向和谐的方向发展,一种是鼓励社会展开各种形式的斗争。一种是要求人们学会合作共存,实现互利共赢,一种是要求人们寻找彼此差异,实现相互取代。因此,这样的“和谐哲学”,与传统的“斗争哲学”,代表了不同的价值取向。它们各自的思想内容,不是说没有共同之处。事实上,两者之间的契合点还是很多的。甚至可以说,两者立论的基础,都是辩证唯物主义所揭示的对立统一规律。但由于两者最重要的价值取向不同,所以,两者不能简单地加以等同。“和谐哲学”的浮现,适应了中国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代表了我们党的价值观念在总结历史经验基础上的重大进步。

据此,我们可以认为,作为中国共产党的一种新型价值取向的“和谐哲学”,已经出现在我们面前,并将发挥重要的指导作用。如果问:有没有“和谐哲学”?我们可以在这种意义上回答说:有。

当然,我们说有“和谐哲学”,并不是说它已经是一个足以包罗全部世界观和方法论的哲学体系。“和谐哲学”,没有离开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没有否定和取代对立统一规律。它当然也无法包容和代替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全部观点。“和谐哲学”与“斗争哲学”,共同的基础都是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就其内容来说,它们无法相互取代。“斗争哲学”的误区,在于过分夸大了事物矛盾中的斗争性的一面,企图用斗争一词来概括马克思主义哲学思想极为丰富的内涵,甚至用“斗争哲学”的词汇来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代名词。这种思想方法上的片面性,必然地导致了认识和解决矛盾上的形而上学。同样道理,我们在这里认可“和谐哲学”,也决不是意味着夸大事物矛盾中的同一性的一面,更不是企图以“和谐哲学”的概念来指代马克思主义的整个哲学体系。

所以,当我们回答马克思主义的哲学是什么哲学的时候,必须保持思想理论上的全面性。在某种意义上,我们仍然可以说,共产党的哲学是“斗争哲学”,但这种“斗争哲学”的思想内容,必须重新界定和全面认识。我们的价值取向,再也不能局限在“斗争”两个字上,再也不能把哲学意义上的斗争概念与政治生活中的斗争概念简单等同起来,再也不能无限制地夸大斗争的作用,再也不能无休止地开展各种斗争。

因此,我们更需要进一步强调:共产党的哲学也是“和谐哲学”,或者说,是“团结哲学”。这种和谐、团结的基础,就是事物矛盾中的同一性。同一性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绝对存在的。没有同一,就没有事物的存在,就没有矛盾的化解,就没有社会的稳定。鉴于历史的经验教训,鉴于新的社会条件和时代特征,我们今天承认和重视事物的同一性,具有更大的现实意义。在承认同一性的基础上讲团结、讲和谐,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更需要关注、更应该强调、更必须坚持的价值取向。

斗争与团结,斗争与和谐,相互联系,共存互补。斗争,不能离开和谐;和谐,也不可否定斗争。在一定的条件下开展斗争,在一定的条件下争取和谐。斗争,要注意方式;和谐,也要掌握条件。怎样开展斗争,如何实现和谐,一切都要依客观存在的矛盾性质而定,依当时当地的具体条件而定,依我们所要达到的目标和实现的任务而定。

从这样的意义上,我们可以说,以争取和谐为价值取向,克服“斗争哲学”的片面性、但又与“斗争哲学”互为补充的“和谐哲学”,是存在的,并且应该是大力倡导的。这种“和谐哲学”,实际上就是一系列围绕和谐问题而展开的哲学思想。提出和使用“和谐哲学”的概念,并不是、也不可能像以往的“斗争哲学”那样,去指代马克思主义的整个哲学体系。

三、核心是倡导和谐的价值取向

任何哲学思想的价值,根本上都在于它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而产生,又能够推动现实生活向前发展。“和谐哲学”的提出,适应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适应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适应了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局面的需要,也适应了高举和平、发展、合作的旗帜,努力建设和谐世界的需要。研究、倡导、宣传“和谐哲学”,有助于引导我们社会向着更加进步、更为理想的方向发展。

“和谐哲学”的核心,在于倡导一种互助、合作、团结、和谐、稳定、有序的价值取向。本文提出和论证“和谐哲学”的概念,最重要的目的,就是希望在加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过程中,大力研究、倡导和宣传和谐的价值取向,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提供更坚实的哲学思想的基础;从哲学理念和思想方法上,引导人们正确处理社会生活中的复杂矛盾,鼓励一切有助于促进和谐的思想行为,不断增加社会生活中的和谐因素,努力使我们的社会呈现一种既充满活力,又团结和谐的局面,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各项事业都能够又快又好地发展。

从一般意义上来说,人类社会的发展,有过多种多样的状态。动荡、混乱、失序,是一类状态;稳定、和谐、有序,是又一类状态。两类之间当然还有各种各样的过渡状态。矛盾激化,就有可能发生战争、暴乱、杀戮等等,或者发生起义、造反、革命等等。当一种新制度取代旧制度、新阶级取代旧阶级时,某种程度的动荡、混乱、失序,是不可避免的。从本质上来看,是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的。对此,我们不能简单地加以否定。在革命势力与反动势力、新兴势力与腐朽势力发生对抗的时候,我们当然要坚持“斗争哲学”,义无反顾地支持一切革命势力、新兴势力对反动势力、腐朽势力的斗争。正因为如此,我们不能对“斗争哲学”简单地加以否定。但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的这样两种状态,总是交替地出现和存在的。稳定、和谐、有序,不会始终存在。永远处于这种状态,不仅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而且还会阻碍一些重大的社会矛盾的解决。但同时,动荡、混乱、失序,当然也不可能永远存在。大乱之后必须大治。乱,根本上也是为了治。如果社会始终处于动荡、混乱、失序状态,生产力就会受到极大破坏,社会生活就会受到极大破坏,人类自身也会受到极大破坏。因此,在一定程度的动荡、混乱、失序之后,人们总是渴望着治,渴望着实现新的稳定、和谐、有序,渴望着这种状态给人类自身带来福祉。纵览人类社会的漫长历史,稳定、和谐、有序的状态,在时间上总是长于动荡、混乱、失序的状态。稳定、和谐、有序,是一种常态;而动荡、混乱、失序,则是一种非常态。稳定、和谐、有序,总体上,有利于生产力的恢复和发展,有利于人民的休养生息,有利于社会的繁荣和发展。

对于中国共产党人来说,在85年的历程中,经历了不同类型的社会状态。以1949年为界,中国共产党从领导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党,成为领导人民掌握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在夺取全国政权的过程中,我们当然并不一般地反对动荡、混乱、失序。反动势力的所作所为,会造成动荡、混乱、失序。革命斗争活动,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动荡、混乱、失序。某种程度的动荡、混乱、失序,甚至是开展革命斗争所需要的。在这样的背景下,面临着异常艰巨的革命任务,中国共产党当然要坚持“斗争哲学”。但是,即使在这样的情况下,中国共产党也不能一味地制造动荡、混乱、失序。在一定的条件下,还必须尊重和维护普通老百姓社会生活的平稳、秩序,还必须与一切有利于革命的力量进行团结合作,甚至与敌对势力达成一定程度的妥协、合作。在党内、革命队伍内,更要讲求团结、争取和谐,而不能盲目地展开不必要的斗争。

更重要的是,当中国共产党掌握了全国政权以后,便处在了执政党的地位。执政,就要遵循执政的规律,就要代表和维护全国人民的共同利益,维护整个中华民族的共同利益,就要实行最有利于国家、民族、社会和人民的治理方式。古今中外,治国理政,从来没有一个国家是把乱当作一种常态,以乱为荣,以乱为佳,始终要保持一种乱的状态的。治国理政,根本上都要讲秩序、讲规范、讲稳定,也要在一定程度上讲妥协、讲合作、讲礼让。至于和谐,则是一种最高境界了。所以,对于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中国共产党,对于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党,在治国理政的全部过程中,当然要明确自己的价值取向,坚持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有序。尤其要把追求社会的和谐,当作一种不懈的最高目标。和谐,是人民团结、社会稳定、制度规范、关系融洽、发展有序的最高表现。和谐,有利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巩固我们党执政的社会基础,有利于实现党执政的历史使命,有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有利于党的事业的兴旺发达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既是巩固党执政的社会基础、实现党执政的历史任务的必然要求,也反映了我们党对执政规律、执政能力、执政方略、执政方式的新认识,标志着我们党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共产党执政规律的认识有了进一步的提高。

“和谐哲学”,是对我们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战略思想的高度抽象,也是加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精神武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不断地磨砺“和谐哲学”的武器,用“和谐哲学”的思想方法来思考问题、解决矛盾。要在“和谐哲学”的指导下,采取各种现实的措施,切实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切实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切实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切实增强全社会的创造活力,切实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切实处理好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切实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和治理工作,切实做好保持社会稳定的工作。

当然,我们要看到,和谐,只是社会运行状态的一种最高境界、最高理想。现实存在的事物和社会,既没有绝对的和谐,也没有绝对的不和谐。和谐与不和谐始终是相伴而生,同时存在的。某些情况下,不和谐的因素超过和谐的因素,社会就处于不稳定状态;在另外一些情况下,和谐的因素超过不和谐的因素,社会就比较地稳定有序。和谐不和谐都是相对的。社会是否和谐,并不是看是否彻底消除了不和谐因素,而是看整个社会的和谐因素是否占主导地位,特别是一些关键的领域和环节是否比较和谐。

所以,我们倡导“和谐哲学”,并不是无视客观存在的各种矛盾,更不是要去抹杀这些矛盾。恰恰相反,是要正视这些矛盾,努力用适当的方式去解决这些矛盾,在消除矛盾的基础上争取达到比较和谐的状态。在采用解决矛盾的方式方法时,不是要激化和扩大矛盾,而是要尽最大努力弱化这些矛盾的强度,通过寻找和扩大共同点,取得有利于矛盾各方的最佳结果。这样的“和谐哲学”告诉我们,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作为一个无限发展的过程,始终是在和谐与不和谐两种因素的矛盾运动中前进的。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并不是给自己设定一个不切实际的目标。而是把和谐作为一种根本和长远的价值取向,努力消除或减少一些影响全局的不和谐因素,使社会的和谐因素不断增长,使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与和谐社会的建设更加全面、均衡和协调地发展。

因此,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定要把握和谐的相对性,掌握和谐与不和谐的辩证法,在两者的矛盾运动中,处理好和谐与不和谐的关系。以和谐为最高的价值追求、价值目标,坚定不移地朝着更加和谐的方向前进,尽最大努力消除不和谐的因素,但又决不盲目追求无法实现的空想,不给自己提出不切实际的要求。

从这样的角度来看,“和谐哲学”并不是否认矛盾的哲学,更不是否认对立统一规律的哲学,而是在对立统一规律的基础上,更好地处理矛盾的同一性与斗争性关系,以实现和谐为基本价值取向的哲学。

责任编辑:郭浩校对:佘小莉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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