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某地方人大代表张某,涉嫌职务侵占侵吞数千万元财产。面对确凿证据,警方立案侦查并准备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但是,几个月过去了,警方都无法行动。原来,张某是市人大代表,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前,必须经市人大常委会的许可。而警方递交了两次提请报告,该市人大并未正面许可公安机关强制执行。
我国现行宪法第74条明确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另外,很多法律也做了类似的规定。
这些重要的宪法和法律规定,都缘于人大代表是一个神圣的身份,他们肩负着代表人民的神圣职责。法律所规定的对于人大代表人身的特殊保护,是基于对人大代表身份与职责的尊重,说到底更是对人民的尊重。这些相关的法律制度是非常重要的,不可废止,但是这些制度和规定绝对不是要赋予人大代表违法犯罪而不受追究的特权,而仅仅是要保障人大代表能够安全地行使职权、充分地行使职权,最终能够代表人民。要说具体某一个代表是否滥用法律的特殊保护,笔者没有调查了解,更无证据材料,不敢妄加评断。但是,的确有人利用人大代表的身份为所欲为,逍遥法外。
如果出现这种情形,相关的宪法和法律规定就再不是对于人大代表的应有保护了,简直就是被相关违法犯罪者所恶意利用。特别保护人大代表人身权利的法律被演化为特权的“保护伞”,这实在是对人大代表选举初衷和法律保护的异化。人大代表中只有极少数人是恶意利用法律的违法犯罪者,但是他们对于人大代表形象的损害、对于法律与法治权威的伤害,都是巨大的。
何以出现如此状况,稍微加以分析,就不难发现问题主要出在两个方面:
一是极少数人大代表的素质存在严重问题。人大代表的素质要求应该是多方面的。从政治能力上讲,应该有参政议政的能力,即有代表人民发表政见、参与政事的能力;从思想道德上讲,应该是社会优秀的道德典范,至少没有重大的道德缺陷;从法律上讲,他们绝对不应该是违法犯罪分子,绝对不应该是假人大代表之名干非法勾当的害群之马。没有这几个方面的基础,任何人都不配当选人大代表,人民也不应选举其成为代表。尤其是第三点,遵纪守法是对人大代表最必须的最起码的要求。
二是我国的代表保护制度尚存疏漏,为少数违法犯罪者混入人大代表的行列提供了可乘之机,为他们假公权以掩盖恶行提供了便利。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身特殊保护的法律规定被恶意利用的问题总是在出现,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我们不能因噎废食,当然也不能因此就废止对于人大代表人身的特殊保护。这一特殊保护对于确保人大代表当家作主,确保人大代表充分行使职权和具有必要尊严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我们只能从完善制度和机制上努力。也就是说,要彻底解决代表素质与制度缺陷的问题,根本的办法不是要取消这一人身特殊保护制度,而是要完善相关的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建立这一人身特殊保护制度被恶意利用的救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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