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过度劳动的利益

(c)过度劳动的利益

  如果我们假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是10小时,正常剩余劳动是2小时,那么,工人每天的总劳动时间就是12小时。假定资本家现在让工人在一周六天中每天劳动13小时,即超过正常的或平均的剩余劳动时间1小时。这样,一周就超出6小时,或者说1/2工作日。这里不能只看到这6小时的剩余价值。如果原来要占有这6小时的剩余劳动,资本家就必须按照[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的]正常比例让1个工人劳动3天,或者让3个工人劳动1天,也就是必须支付30小时(3×10)的必要劳动时间。现在通过这种每天额外的剩余劳动时间,资本家无须支付三天的必要劳动时间(即为了占有6小时剩余劳动,他不得不在[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的]正常比例下所支付的劳动时间),而在一星期内就得到半天的剩余劳动量。在第一种情况下只有20%剩余价值,在第二种情况下是30%剩余价值,但最后10%的剩余价值无须资本家对任何必要劳动时间付出代价。
  出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
  
本文关键词: 马恩第三十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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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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