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 计件工资

第十九章 计件工资

第十九章 计件工资   

     

计件工资无非是计时工资的转化形式,正如计时工资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式一样。

在实行计件工资的情况下,乍一看来,似乎工人出卖的使用价值不是他的劳动力的职能即活的劳动,而是已经物化在产品中的劳动,似乎这种劳动的价格不是象计时工资那样,由劳动力的日价值/一定小时数的工作日这个分数来决定,而是由生产者的工作效率来决定的。[注:“计件劳动制度标志着工人史上的一个时代;它是介于受资本家意志支配的普通短工的地位和不久的将来有希望一身兼任手工业者和资本家的合作手工业者之间的阶段。计件工人虽然靠企业主的资本从事劳动,实际上是自己的雇主。”(约翰·瓦茨《工会和罢工。机器和合作社》1865年曼彻斯特版第52、53页)我引用这本小册子,是因为它是一切早已陈腐的辩护滥调的真正臭水坑。就是这位瓦茨先生,以前曾热中于欧文主义,并在1842年发表过另外一本小册子《政治经济学家的事实和臆想》,在那里,他说财产就是掠夺。这已经是很久以前的事了。]

首先,两种工资形式在同一些行业中同时并存的事实,剧烈地动摇着对这种假象的信念。例如:

“伦敦的排字工人通常是拿计件工资,计时工资在他们那里是例外。相反地,各地的排字工人,通常是拿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是例外。伦敦港口的造船工人拿计件工资,英国其他港口的造船工人则拿计时工资。”[注:托·约·登宁《工联和罢工》1860年伦敦版第22页。]

在伦敦,同一些马具工场中,就同一种劳动来说,往往对法国人支付计件工资,对英国人支付计时工资。在普遍实行计件工资的真正工厂中,个别劳动职能由于技术上的原因不能按件计算,因而按计时工资来支付。[注:下面这个例子说明,这两种工资形式的同时并存多么有利于工厂主进行欺诈:“一个工厂雇了400个人,其中一半是拿计件工资的,劳动时间长一些对他们有直接利益。另外200人是按日支付报酬的,他们劳动的时间与计件工人一样长,但是他们的额外劳动时间得不到任何报酬……这200个人每天在半小时内多干的活,就等于1个人在50小时内或一个人在一周劳动的的5/6时间内所干的活,这对于企业主有明显的好处。”(《工厂视察员报告。1860年10月31日》第9页)“额外劳动仍旧非常盛行。而且,在大多数场合下,法律本身就提供了保障,使这种现象不致被揭发出来而受到惩处。在以前许多报告中,我一再指出……所有那些不是领取计件工资而是领取周工资的工人受到怎样不公平的待遇。”(莱昂纳德·霍纳《工厂视察员报告。1859年4月30日》第8、9页)]不过很清楚,工资支付形式的区别丝毫没有改变工资的本质,虽然其中一种形式可以比另一种形式更有利于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

假定普通工作日为12小时,其中6小时是有酬的,6小时是无酬的。一个工作日的价值产品假定是6先令,从而一个劳动小时的价值产品是6便士。假定经验表明,一个具有平均劳动强度和技能,因而在生产一种物品时实际上只耗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工人,在12小时内提供24件产品,不管它们是一个个可分离的产品,还是一个具有连续性的制品的可以分别计量的部分。这样,这24件产品的价值,扣除其中包含的不变资本部分,为6先令,每件产品的价值为3便士。工人每件得1+(1/2)便士,所以12小时得3先令。在实行计时工资的情况下,不管是假定工人6小时为自己劳动,6小时为资本家劳动,还是假定他每小时一半为自己劳动,一半为资本家劳动,都是没有区别的;同样在这里,不管是说每一件产品一半是有酬的,一半是无酬的,还是说12件产品的价格只是补偿劳动力的价值,而另外12件产品体现为剩余价值,也是没有区别的。

计件工资的形式同计时工资的形式一样是不合理的。例如,两件商品,扣除其中耗费掉的生产资料的价值,作为一个劳动小时的产品,值6便士,而工人由此得到3便士的价格。计件工资实际上不直接表现价值关系。在这里,不是一件商品的价值由体现在其中的劳动时间来计量,相反地,工人耗费的劳动是由他们生产的产品的件数来计量。在实行计时工资的情况下,劳动由劳动的直接的持续时间来计量;在实行计件工资的情况下,则由在一定时间内劳动所凝结成的产品的数量来计量。[注:“工资有两种计算方法,或者是按劳动的持续时间来计算,或者是按劳动产品来计算。”(《政治经济学原理概论》1796年巴黎版第32页)这部匿名著作的作者是热·加尔涅。]劳动时间本身的价格最终决定于这个等式:日劳动价值=劳动力的日价值。因此,计件工资只是计时工资的转化形式。

现在我们比较详细地来考察一下计件工资的特点。

在这里,劳动的质量是由产品本身来控制的,产品必须具有平均的质量,计件价格才能得到完全的支付。从这方面说,计件工资是克扣工资和进行资本主义欺诈的最丰富的源泉。

计件工资给资本家提供了一个十分确定的计算劳动强度的尺度。只有体现在一个预先规定的并由经验确定的商品量中的劳动时间,才被看作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并当作这种劳动时间来支付报酬。因此,在伦敦较大的裁缝工场中,把某件产品,例如一件背心等等,叫作一小时或半小时等等,每小时付给6便士。从实践中知道,一小时的平均产品是多少。在做时装、改衣服等等时,雇主和工人之间常常会为某件产品是否等于一小时等等发生争执,最后还是要由经验来解决。在伦敦的家具制造厂等部门中也有同样的情况。如果工人没有平均的工作效率,因而不能提供最低限度的日劳动,他就会被解雇。[注:“交给他〈纺纱工人〉一定重量的棉花。经过一定时间,他必须交出一定重量的有一定精细程度的线或纱,并且根据这样提供的每一磅产品,得到一定的报酬。如果产品的质量不好,他就要受罚;如果产品数量少于一定时期应完成的最低限度,他就会被解雇,就会被更能干的工人所代替。”(尤尔《工厂哲学》1835年伦敦版第316、317页)]

既然劳动的质量和强度在这里是由工资形式本身来控制的,那末对劳动的监督大部分就成为多余的了。因此,计件工资的形式既形成前面所说的现代家庭劳动的基础,也形成层层剥削和压迫的制度的基础。后一种制度有两种基本形式。一方面,计件工资使资本家和雇佣工人之间的寄生者的中间盘剥即包工制(subletting  of  labour)更容易实行。中间人的利润完全来自资本家支付的劳动价格和中间人实际付给工人的那部分劳动价格之间的差额。[注:“如果一件劳动产品要经过许多人的手,他们都要从中分取利润,而只有最后一双手才从事劳动,那末女工最后得到的报酬就微乎其微了。”(《童工调查委员会。第2号报告》第LXX页第424号)]在英国,这种制度有一个特别的称呼《sweating-system》(血汗制度)。另一方面,计件工资使资本家能与工头(在手工工场是组长,在矿井是采煤工人等等,在工厂是真正的机器工人)签订按件计酬的合同,以便工头按照合同规定的价格自己负责招募帮手和支付给他们工资。在这里,资本对工人的剥削是通过工人对工人的剥削来实现的。[注:甚至辩护士瓦茨也说:“如果在一项工作中所有被雇用的人都成为合同的参加者,每个人都量力而为,而不是一个人只顾自己的利益,而让他的同伴去从事过度劳动,那末这会是计件工资制的一个重大改进。”(约翰·瓦茨《工会和罢工,机器和合作社》1865年曼彻斯特版第53页)关于这个制度的害处,参看《童工调查委员会。第3号报告》第66页第22号;第11页第124号,第Ⅺ页第13、53、59号等等。]

实行了计件工资,很自然,工人的个人利益就会使他尽可能紧张地发挥自己的劳动力,而这又使资本家容易提高劳动强度的正常程度。[注:这种自然的结果往往人为地得到助长。例如,伦敦的机器制造业中惯用的诡计是:“资本家挑选一名特别强壮和灵巧的人做一定数量工人的头头。每到一个季度或其他期限就付给他以追加工资,条件是他拚命地干,以促使他的那些只领取普通工资的同伴也跟着拚命地干……这不用进一步解释就可以说明,为什么资本家要抱怨说,‘工联限制活动,限制卓越的技能和劳动力’。”(托·约·登宁《工联和罢工》1860年伦敦版第22、23页)因为作者本人就是工人和工联书记,人们也许会认为他的话过于夸张。但是请看一看,比如说,约·查·摩尔顿的“受人推崇的”农业百科全书吧,在“工人”一条里,这个方法是当作一种卓有成效的方法向租地农场主们推荐的。]同样,延长工作日也是工人的个人利益之所在,因为这样可以提高他的日工资或周工资。[注:“所有拿计件工资的人……由于劳动超过法定界限而获得利益。这种从事额外时间的劳动的愿望,在织布女工和络纱女工中间尤为常见。”(《工厂视察员报告。1858年4月30日》第9页)“这种计件工资制对资本家非常有利……它直接促使少年陶工在四、五年内从事过长的额外劳动,而得到的却是按低价支付的计件工资。这是引起陶工身体衰退的主要原因之一。”(《童工调查委员会。第1号报告》第XⅢ页)]这就会引起那种在研究计时工资时已经指出过的反作用,更不用说,即使在计件工资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工作日的延长本身就包含着劳动价格的下降。

在实行计时工资的情况下,除少数例外,通常是对同样的职能支付同样多的工资;在实行计件工资的情况下,虽然劳动时间的价格是由一定量的产品来计量的,但日工资或周工资却因工人的个人差别而变化,因为某一工人在一定时间内只提供最低限额的产品,另一工人提供平均数额的产品,第三个工人则提供超过平均数额的产品。在这种情况下,各个工人的实际收入,就会因其技能、体力、精力、耐力等等的不同而有很大的差别。[注:“如果在某个行业劳动是按单价计件支付报酬……那末各个工人的工资在数量上就会有很大差别……但就日工资来说,通常都有一个统一的数额……雇主和工人都把这个数额看作是该行业的中常工人的标准工资。”(托·约·登宁《工联和罢工》1860年伦敦版第17页)]当然,这绝不会改变资本和雇佣劳动之间的一般关系。第一,就整个工场来说,个人的差别会互相抵销,所以,整个工场在一定劳动时间内会提供一个平均的产品量,而支付的总工资也是本行业的平均工资。第二,工资和剩余价值间的比例仍旧不变,因为各个工人各自提供的剩余价值量是同他们各自的工资相适应的。但是计件工资给个性提供的较大的活动场所,一方面促进了工人个性的发展,从而促进了自由精神、独立性和自我监督能力的发展;但另一方面也促进了他们之间的互相竞争。因此,计件工资有一种趋势,就是在把个别工资提高到平均水平以上的同时,把这个水平本身降低。但是,在某种计件工资根据长期的传统已经固定下来,因而特别难以降低的地方,雇主就会破例地把计件工资强行改成计时工资。例如,1860年考文垂织带工人大罢工就是由此引起的。[注:“手工业帮工的劳动,是按日或按件规定的……从事每种手艺的工人一天能完成多少工作,业主大体是心中有数的,所以,他们往往根据完成的工作量付给工人报酬;这样,即使没有监督,这些帮工为了切身利益也会尽量劳动。”(康替龙《试论一般商业的性质》1756年阿姆斯特丹版第185页和第202页。第1版于1755年出版)可见,魁奈、詹姆斯·斯图亚特爵士和亚·斯密曾充分利用过的康替龙,在这里已经把计件工资看作只是计时工资的转化形式。在康替龙著作的法文版的扉页上注明系译自英文,但是该书的英文版《关于工商业、货币、金银、银行和外汇的分析》(菲力浦·康替龙著,选自一位已故的伦敦西蒂商人的手稿)不仅出版日期较晚(1759年),而且按其内容来说,也表明是后来的修订版。例如,在法文版中还没有提到休谟,而在英文版中,配第的名字几乎再也没有出现过。英文版在理论上的价值比较小,但是其中关于英国贸易、贵金属贸易等等的各种专门材料,却是法文版所没有的。因此,英文版扉页上注明的本书“主要选自一位已故的极有才能的绅士的手稿,加以改编”等字样,看来并不完全是当时所流行的虚构手法。[187]]最后,计件工资是上一章叙述的计时制的主要支柱。[注:“我们不是常常看到,有些工场雇用的工人远远超过工作上的实际需要吗?雇主雇用工人往往是为了期待某种无法预料的、有时甚至完全是想象的工作。既然雇主支付计件工资,所以他说他并不冒任何风险,因为一切时间上的损失完全由没有活干的人承担。”(昂·格里哥瓦尔《布鲁塞尔违警法庭上的印刷工人》1865年布鲁塞尔版第9页)]

从以上所述可以看出:计件工资是最适合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工资形式。虽然计件工资绝不是什么新东西,在十四世纪,它就已经与计时工资一起正式列入英法两国的劳工法中,但是只是在真正工场手工业时期,它才得到比较广阔的活动场所。在大工业的狂.l时期,特别是从1797年至1815年,计件工资成了延长劳动时间和降低工资的手段。我们从蓝皮书《谷物法请愿特别委员会的报告和证词》(1813年至1814年议会会期)和《上院委员会关于谷物的生长、贸易、消费状况以及有关法律的报告》(1814年至1815年会期)中,可以找到有关当时工资变动的十分重要的材料。在这里,我们可以找到自从反雅各宾战争开始以来劳动价格不断下降的证明文件。例如,在织布业中计件工资下降得很厉害,尽管工作日已经大大延长,但日工资仍旧低于以前的水平。

“织布工人的实际收入比从前大为减少:同普通工人相比,他的优越性以前是很大的,而现在几乎完全消失了。事实上,熟练劳动和普通劳动的工资间的差别现在比过去任何时期都小得多。”[注:《评大不列颠的商业政策》1815年伦敦版第48页。]

随着计件工资的实行而增加的劳动强度和长度,对农业无产阶级毫无好处,这从一本维护大地主和租地农场主利益的书中摘录出来的下面这段话就可以看出:

“绝大部分农活是由按日或按件雇用的人来完成的。他们的周工资约为12先令;虽然可以假定,一个人在采用计件工资的情况下,由于劳动有较大的刺激,比在采用周工资的情况下能够多挣1先令或许2先令,但是在计算他的总收入时就会发现,他在一年中由于失业所造成的损失抵销了这一增加部分……一般说来我们还会发现,这些人的工资同必要生活资料的价格保持着一定的比例,所以有两个孩子的人,可以不靠教区的救济而维持一家的生活。”[注:《大不列颠土地所有者和租地农场主的抗辩》1814年伦敦第4、5页。]

当时马尔萨斯就议会公布的事实说过:

“我承认,我看到计件工资的广泛采用,感到不愉快。在较长的时期内每天从事12或14小时实在繁重的劳动,对一个人来说是太多了。”[注:马尔萨斯《关于地租的本质和增长》1815年伦敦版[第49页注]。]

在受工厂法约束的工场内,一般都采用计件工资,因为在这里,资本只能从强度方面扩大工作日。[注:“拿计件工资的工人,约占工厂工人总数的4/5。”(《工厂视察员报告。1858年4月30日》第9页)]

随着劳动生产率的改变,同一产品量所代表的劳动时间也会改变。于是计件工资也会改变,因为计件工资是一定劳动时间的价格表现。就上面所举的例子来说,12小时内生产出24件产品,12小时的价值产品是6先令,劳动力的日价值是3先令,一个劳动小时的价格是3便士,每件产品的工资是1+(1/2)便士。每件产品吸收了1/2个劳动小时。假定劳动生产率提高一倍,同一个工作日现在提供的产品不是24件,而是48件,在其他一切情况不变的条件下,计件工资就会由1+(1/2)便士降低到3/4便士,因为现在每件产品所代表的已经不是个1/2劳动小时,而只是1/4个劳动小时。24×1+(1/2)便士=3先令,同样48×3/4便士=3先令。换句话说,计件工资的下降是与同一时间内所生产的产品件数的增加成比例的[注:“他的纺纱机的生产力是准确计算好了的,靠这种机器完成的劳动的报酬,随着这种机器的生产力的提高而减少,虽然不是按照同一比例减少。”(尤尔《工厂哲学》第317页)可是尤尔自己又把后面那句辩护的话否定了。他承认,例如在走锭精纺机加长的时候,这种加长就会引起追加劳动。可见,劳动不是按照劳动生产率增长的程度减少。其次,“由于这种加长,机器的生产力提高了1/5。这样一来,纺纱工完成的工作将不能按从前的工资率付给报酬;但是由于他的工资率不是减少1/5,于是这种改良也就提高了工人在每一定数量劳动小时中的货币工资”。但是,但是“上述情况需要有一个限制条件……纺纱工必须从自己的追加收入6便士中拿出一部分来付给追加的未成年的助手,此外,还有一部分成年工人被挤掉了”(同上,第320、321页),这一事实决不能说明工资有提高的趋势。],从而,是与耗费在同一件产品上的劳动时间的减少成比例的。计件工资的这种变动虽然纯粹是名义上的,但也会引起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经常不断的斗争:或者是因为资本家以此为借口来实际降低劳动的价格,或者是因为在劳动生产力提高的同时也提高了劳动强度;或者是因为工人当真看待计件工资的假象,认为被支付的是他的产品,而不是他的劳动力,因此反对在商品的出售价格没有相应地降低的情况下降低工资。

“工人仔细地注视着原料的价格和制品的价格,这样就能够准确地估计他们的雇主的利润。”[注:亨·福塞特《英国工人的经济状况》1865年剑桥和伦敦版第178页。]

资本有权拒绝这种要求,认为这是对雇佣劳动的性质的粗暴歪曲。[注:在1861年10月26日伦敦的《旗帜报》上,载有一篇关于约翰·布莱特公司诉讼案的报告。该公司向罗契得尔治安法官“控告地毯业工联代表,说他们进行恐吓。布莱特公司的股东采用了一种新机器,用以前生产160码地毯所需的时间和劳动〈!〉,现在可以生产240码。工人对于企业主因投资于机器改良而获得的利润没有任何参与分配的权利。因此,公司老板提议把每码的工资从1+(1/2)便士降低到1便士,这样,工人以同量劳动所得的收入仍和以前完全一样。这只是名义上的降低。关于这件事,据说事先没有老实地告诉工人”。]它痛斥这种要对产业进步课税的狂妄企图,并且断然宣称劳动生产率与工人毫不相干。[注:“工联为了要保持工资,力图分享改良机器所带来的利润!〈多么可怕啊!〉……他们因为劳动缩短而要求较高的工资……换句话说,他们企图对产业改良课税。”(《论工会》1834年伦敦新版第42页)]

注释:

[187]《试论一般商业的性质》(《Essai  sur  la  nature  du  commerce  en  général》)一书的作者是理查·康替龙。该书的英文版由理查·康替龙的一个亲属菲力浦·康替龙修订过。——第609页。

出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

 

责任编辑:岳丽丽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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