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马尔萨斯所解释的庸俗的“让渡利润”见解。马尔萨斯对剩余价值的荒谬观点]

[(2)马尔萨斯所解释的庸俗的“让渡利润”见解。马尔萨斯对剩余价值的荒谬观点]

[(2)马尔萨斯所解释的庸俗的“让渡利润”见解。马尔萨斯对剩余价值的荒谬观点]

 

   马克思 恩格斯/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

至于说到买者,那末,根据假定,他在任何情况下都只支付棉布的价值,也就是说,他付出的货币额所包含的劳动时间和棉布所包含的一样多。这里可能有三种情况。(1)买者是资本家。他用来支付棉布的货币(即商品的价值)也包含一部分无酬劳动。因此,如果说一个出卖无酬劳动,那末另一个则用无酬劳动来购买。他们各自实现了无酬劳动,一个以卖者的身分实现,另一个以买者的身分实现。(2)或者买者是独立生产者。在这种情况下,他以等价物换取等价物。卖者以商品形式卖给他的劳动是否支付过报酬,与他根本无关。他得到的物化劳动和他付出的一样多。(3)最后,或者买者是雇佣工人。在这种情况下——假定商品按它的价值出卖,——他也和其他任何买者一样,用他的货币买得商品形式的等价物。他所得到的商品形式的物化劳动和他以货币形式付出的一样多。但是,他为换取构成他的工资的货币付出的劳动却比这些货币中包含的劳动要多。他补偿了货币中包含的劳动,还加上了他无偿地付出的剩余劳动。因此,他为货币支付的代价,超过了货币的价值,从而他为货币等价物(棉布等)支付的代价,也超过这种等价物的价值。可见,对他这个买者来说,费用要比对任何一个商品的卖者来说都大,尽管他在商品形式上为自己的货币取得等价物;但是,在货币形式上他却没有为他的劳动取得等价物,相反,他在劳动中付出的比等价物多。可见,工人是唯一高于商品价值来支付一切商品的买者,甚至在他按照商品价值购买商品时也是这样,因为他用超过货币价值的劳动量购买了一般等价物货币。对于卖商品给工人的人来说并没有因此得到任何好处。工人付给他的并不比其他任何买者付给的多,工人支付的是劳动创造的价值。资本家把工人生产的商品又卖给工人,他的确通过这种出卖实现了利润,但这只不过是他把商品卖给其他任何买者时所实现的那种利润。资本家把商品卖给这个工人时所得的利润,其来源并不是他高于商品价值把商品卖给工人,而是在此以前,事实上是在生产过程中,他低于商品的价值向工人购买了商品。

所以,马尔萨斯先生既然把商品作为资本的价值增殖变成商品的价值,也就前后一贯地把所有买者都变成雇佣工人,也就是说,他硬使所有买者不是用商品,而是用直接劳动同资本家相交换,硬使他们交回给资本家的劳动多于商品中包含的劳动,可是实际上,资本家的利润的产生却是由于他出卖的是商品中包含的全部劳动,而已经支付的只是商品中包含的一部分劳动。因此,如果说李嘉图的困难在于,商品交换规律无法直接解释资本和雇佣劳动之间的交换,反而似乎与这一交换相矛盾,那末,马尔萨斯却用把商品的购买(交换)变成资本和雇佣劳动之间的交换这样一个办法来解决这个困难。马尔萨斯所不理解的就是商品中包含的劳动总量和商品中包含的有酬劳动量之间的差额。正是这个差额构成利润的源泉。而马尔萨斯下一步就不可避免地这样得出利润:卖者出卖商品不仅高于他为商品所花费的(资本家正是这样做的),而且高于商品所值,这就是说,马尔萨斯回到“让渡利润”的庸俗观点,即认为剩余价值的产生是由于卖者高于商品价值出卖商品(也就是换得比商品中包含的劳动时间多的劳动时间)。这样一来,某人作为某一商品的卖者所赚得的,也就是他作为另一商品的买者所亏损的,因而完全不能理解,通过价格的这种普遍的名义上的提高,会有什么实际的“赢利”。[757]尤其不可理解的是,整个社会怎能由此而致富,真正的剩余价值或真正的剩余产品怎能由此而形成。这真是荒唐而愚蠢的见解。

我们已经看到[注:见本卷第1册第3章和第4章。——编者注],亚·斯密曾素朴地表述了一切相互矛盾的因素,因而他的学说成了截然相反的各种观点的源泉和出发点。马尔萨斯先生以亚·斯密的论点为依据,作了一种混乱的、然而是建立在正确地感觉和意识到有待克服的困难的基础上的尝试,企图用一种新的理论与李嘉图的理论相对抗,从而保持其“首席地位”。从这种尝试到荒谬的庸俗观点的过渡是这样实现的:

如果我们考察商品作为资本的价值增殖,即考察商品与活的生产劳动相交换,那末,商品除了它本身包含的劳动时间——即工人所再生产的等价物——之外,还支配形成利润源泉的剩余劳动时间。如果我们现在把商品的这种价值增殖变为商品的价值,那末商品的每一个买者都必须作为工人与商品发生关系,就是说,他在购买时除了商品中包含的劳动量之外,还要另外再付出一定数量的剩余劳动。既然除了工人以外其他买者都不是作为工人与商品发生关系{我们已经看到,即使工人单纯作为商品买者出现时,先前的、原有的差别仍然间接地存在},那末就必须假定:买者虽然不直接付出比商品中包含的更多的劳动量,但是——这其实是一回事——要付出一个包含更多劳动量的价值。上述的过渡就是靠这种“更多的劳动量或者说——这其实是一回事——包含更多劳动量的价值”实现的。总之,问题实?上可归结成这样:商品的价值就是买者为商品支付的价值,这个价值等于商品的等价物(价值)加超过这个价值的余额,即剩余价值。于是就得出这样一个庸俗观点:利润在于商品贱买贵卖。买者购买商品所花费的劳动或物化劳动多于卖者为商品所花费的。

但是,如果买者本身是资本家,是商品的卖者,而且他用来购买的货币只代表他所卖出的商品,结果就只能是:双方都过贵地出卖自己的商品,从而相互欺诈,而且只要双方都仅仅实现一般利润率,欺诈的程度也就相同。那末,应该到哪里去找付给资本家的劳动量等于资本家的商品中包含的劳动加资本家的利润的买者呢?举个例子。卖者为商品花费了10先令。他把商品卖了12先令。这样,他支配的劳动不只是10先令,而且多了2先令。但是买者同样把他值10先令的商品卖了12先令。这样,他们各自作为买者所亏损的正是他们作为卖者所赚得的。工人阶级是唯一的例外。因为,既然产品价格被提高到它的费用之上,工人就只能买回产品的一部分,这样,产品的另一部分,或该部分的价格,就构成资本家的利润。但是,既然利润恰恰是由于工人只能买回产品的一部分而获得的,那末资本家(资本家阶级)就决不能[仅仅]靠工人的需求来实现自己的利润,决不能靠全部产品同工资相交换来实现利润,相反只能靠工人的全部工资同仅仅一部分产品相交换来实现利润。可见,除了工人以外,还必须有其他需求和其他买者,否则就不会产生任何利润。这些买者从哪里来呢?如果他们本身是资本家,是卖者,那就会发生上述的资本家阶级的自相欺诈,因为他们互相在名义上提高他们商品的价格,他们各自作为卖者所赚得的正是他们作为买者所亏损的。因此,必须有不是卖者的买者,资本家才能实现他的利润,才能“按照商品的价值”出卖商品。所以就必须有地主、年金领取者、领干薪者、牧师等等以及他们的家仆和侍从。至于这些“买者”怎样占有[758]购买手段,也就是说,他们怎样必须不付等价物而先从资本家那里取得一部分产品,以便用这样取得的东西买回少于它的等价物的商品,马尔萨斯先生没有加以说明。不管怎样,由此就产生了他的为下述主张辩护的论据:尽可能多地增加非生产阶级,好让商品的卖者找到市场,为自己的供给找到需求。这样,再接下去,人口论小册子[8]的作者就鼓吹,经常的消费过度和寄生者占有尽可能多的年产品是生产的条件。除了从他的理论必然产生的这一论据之外,还有一个进一步的辩护论据:资本代表对抽象财富的欲望,对价值增殖的欲望,但是,这种欲望只是由于有代表支出欲望、消费欲望、奢侈欲望的购买者阶级存在,也就是说,有那些是买者而不是卖者的非生产阶级存在才能实现。

注释:

[8]这里指的是马尔萨斯的有名著作《人口原理》,该书第一版是1798年在伦敦匿名出版的。在这一著作中,马尔萨斯断言,劳动群众的贫困似乎是由于人口有按几何级数增加的趋势,而消费品的数量最多只能按算术级数增加。——第15页。

出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Ⅲ)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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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岳丽丽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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