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马尔萨斯的庸俗的价值规定。把利润看成商品价值附加额。马尔萨斯对李嘉图相对工资见解的反驳]

[(7)马尔萨斯的庸俗的价值规定。把利润看成商品价值附加额。马尔萨斯对李嘉图相对工资见解的反驳]

[(7)马尔萨斯的庸俗的价值规定。把利润看成商品价值附加额。马尔萨斯对李嘉图相对工资见解的反驳]  

 

 马克思 恩格斯/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

根据上面所说,马尔萨斯还提出了这样一个价值规定[10]:

“价值是对商品的估价,这种估价的根据是买者为商品付出的费用,或者说买者为了得到它而必须作出的牺牲,这种牺牲用他为交换这一商品而付出的劳动量来衡量,或者也可以说用这一商品所支配的劳动来衡量。”(同上,第8—9页)

卡泽诺夫还指出了马尔萨斯和李嘉图的区别:

[763]“李嘉图先生同亚·斯密一起,把劳动当作费用的真正尺度;但是他只是用它来衡量生产者的费用……它同样可以用作买者的费用的尺度。”(同上,第56—57页)

换句话说:商品的价值等于买者所必须支付的货币额,这一货币额可以最准确地用它所能购买的普通劳动量来估量[注:马尔萨斯先假定利润的存在,然后就可以用一个外在尺度来衡量它的价值量。他没有涉及利润的产生和内在可能性的问题。]。但这一货币额又由什么决定,这一点当然没有说明。我们这里看到的是日常生活中人们对这种事情的十分粗俗的观念。用莫测高深的语言来表达的不过是肤浅的见解。换句话说,这无非是把费用价格和价值等同起来,——这种混同,在亚·斯密著作中,尤其是在李嘉图著作中是和他们的实际分析相矛盾的,而马尔萨斯却把它奉为规律。因此,这是沉湎于竞争、只看到竞争造成的表面现象的市侩所特有的价值观。费用价格究竟是由什么决定的呢?由预付资本的量加利润决定。而利润又是由什么决定的呢?利润的基金是从哪里来的呢?代表这一剩余价值的剩余产品是从哪里来的呢?如果问题只在于名义上提高货币价格,那末提高商品的价值是最容易的事了。预付资本的价值又由什么决定呢?马尔萨斯说,是由预付资本中包含的劳动的价值决定的。劳动的价值又由什么决定呢?是由花费工资购买的商品的价值决定的。而这些商品的价值又由什么决定呢?由劳动的价值加利润。这样,我们只好不断地在循环论证里兜圈子。假定付给工人的真是他的劳动的价值,也就是说,构成他的工资的那些商品(或货币额)等于他的劳动物化在其中的商品的价值(货币额),那末,他要是得到100塔勒工资,他加到原料等等上面的,简言之,加到预付[不变]资本上面的总共也就是100塔勒的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利润无论如何只能由卖者在出卖商品时加在商品的实际价值上的附加额构成。所有的卖者都这样做。因此,只要是资本家彼此交换商品,那就谁也不能通过这种附加额实现任何东西,根本不能通过这种方法形成一个可供他们从中汲取收入的剩余基金。只有那些生产加入工人阶级的消费的商品的资本家,才能获得一个实际的、而不是虚构的利润,因为他们卖回给工人的商品比他们向工人购买的商品贵。他们用100塔勒从工人那里购买来的商品,又以110塔勒卖回给工人,也就是说,他们只把产品的10/11卖回给工人,而把1/11留给自己。但这仅仅意味着,例如工人做工11小时,只给他10小时的报酬,只给他10小时的产品,而1小时或者说1小时的产品,无代价地归资本家所有。而这也就意味着——就这里是同工人阶级发生关系而言——利润的产生是由于工人阶级把自己劳动的一部分白白送给资本家,因而“劳动量”和“劳动价值”不相等。但其他资本家却不会有这种出路,因而只能获得虚构的利润。

此外,下面这一段话令人信服地表明马尔萨斯多么不理解李嘉图的基本论点,他根本不懂得利润能够不通过价值附加额而通过别的办法获得。

“可以承认,直接制成并直接供人使用的最初商品是纯粹劳动的结果,因而它们的价值由这一劳动的量决定;但是这种商品作为资本来帮助生产其他商品时,资本家在一定时期内就必然不能使用他的预付,因之也就必然要求以利润形式取得报酬。在社会发展的早期阶段,用于生产商品的预付资本比较小,这种报酬是很高的,而且由于利润率高,这些商品的价值受到相当大的影响。在社会进一步发展的阶段,由于使用的固定资本量大大增加,由于很大一部分流动资本在资本家从卖得之款中得到补偿前的预付期加长,利润对资本和商品的价值也发生很大的影响。在这两种情况下,商品互相交换的比例都会受到不断变动的利润量的重大影响。”(卡泽诺夫出版的《定义》第60页)

确立相对工资的概念是李嘉图的最大功绩之一。其要点就是:工资的价值(因而还有利润的价值)完全取决于工作日中工人为他自己劳动(为了生产或再生产他的工资)的那一部分和归资本家所有的那一部分劳动时间的比例。这一点在经济学上非常重要,事实上这只是对正确的剩余价值理论的另一种表达[11]。其次,这一点对理解两个[764]阶级的社会关系是很重要的。马尔萨斯在这里嗅到了一些不大对头的味道,因而不得不提出这样的异议:

“在李嘉图先生以前我还没有见到有哪个著作家曾在比例的意义上使用工资或者实际工资这个术语。”

(李嘉图谈的是工资的价值,它实际上也就表现为属于工人的那一部分产品[12]。)

“利润确实是指一种比例;而利润率始终被正确地表达为对预付资本的价值的百分比。”

{要说清楚马尔萨斯所谓的预付资本的价值是指什么,那是很困难的,而要他本人说清楚甚至是不可能的。照马尔萨斯的说法,商品的价值等于商品中包含的预付资本加利润。既然预付资本中除了直接劳动外,还包括商品,所以预付资本的价值等于预付资本中包含的预付资本加利润。于是利润就等于预付资本的利润加利润的利润。如此等等,以至无穷。}

“至于工资,我们在考察它的增减时从来不是根据它对通过一定劳动量获得的全部产品的比例,而是根据工人所取得的某种产品量的多少,或者说根据这些产品支配必需品和舒适品的能力大小。”(《定义》1827年伦敦版第29—30页)

因为在资本主义生产条件下,交换价值——交换价值的增殖——是直接目的,所以弄清怎样衡量交换价值是很重要的。由于预付资本的价值是用货币(实在货币或计算货币)表示的,所以这种增殖的幅度用资本本身的货币量来衡量,并以一定数量——100——的资本(货币额)作为标准。

马尔萨斯说:“资本的利润就是预付资本的价值和商品在出卖或被消费时所具有的价值之间的差额。”(《定义》1827年伦敦版第240—241页)

注释:

[10]这个价值规定是卡泽诺夫根据马尔萨斯和亚当·斯密的意见表述的,而马尔萨斯是从亚当·斯密那里借用了商品的价值决定于用这个商品可以买到的活劳动量这一规定。——第25页。

[11]关于李嘉图的“相对工资”的观念,见本卷第2册第475—483页。——第28页。

[12]关于李嘉图的“实际工资”(“real  wages”)的概念,见本卷第2册第456—457、459—460、474、482、497和636页。——第28、241页。

出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Ⅲ)卷

责任编辑:岳丽丽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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