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第二篇]

  资本的流通过程
  [(A)资本在其流通过程中的再生产和积累]
  [(1)]资本从生产过程过渡到流通过程。[所使用资本的价值保存过程、资本的价值增殖过程和生产出来的产品的价值实现过程之间的统一和矛盾]
  我们已经看到,资本通过价值增殖过程(1)通过交换本身(即同活劳动交换)而保存了自己的价值;(2)增加了价值,创造了剩余价值。现在,作为生产过程和价值增殖过程的这种统一的结果表现出来的,是这个过程的产品,即资本本身,它是作为产品从以它为前提的过程中产生出来的,——作为产品,它是价值,换句话说,价值本身表现为这个过程的产品,而且是更高的价值,因为这个价值比最初作为出发点的价值包含更多的物化劳动。这个价值作为价值是货币。但是它仅仅自在地是货币,它还没有表现为货币;首先表现出来的、现有的东西,是具有一定的(观念上的)价格的商品,也就是说,这个商品只是在观念上作为一定的货币额而存在,它要在交换中才能实现为一定的货币额,也就是说,它首先必须重新进入简单流通过程才能表现为货币。因此,我们现在就来考察使资本成为资本的那个过程的第三个方面。
  (3)我们仔细地考察就会发现,资本的价值增殖过程——货币只有通过价值增殖过程才变成资本——同时表现为资本的价值丧失过程,即资本丧失货币资格的过程。这是从两方面来说的。首先,因为资本通过生产力的提高不是增加绝对劳动时间,而是减少相对必要劳动时间,所以,就它作为一定数量的商品是生产过程的前提来说,它会减少自己的生产费用,减少自己的交换价值:一部分现有资本由于它的再生产所需要的生产费用的减少而不断丧失价值;价值的这种丧失不是由于已经物化在资本中的劳动减少了,而是由于现在需要物化在[作为资本存在形式的]这一定产品中的活劳动减少了。
  现有资本的这种不断的[Ⅳ—16]价值丧失不属于这里研究的范围,因为这种价值丧失已经以现成的资本为前提。这里提到这一问题只是为了预先表明,后来的东西怎样已经包含在资本的一般概念中了。这个问题属于资本的积聚和竞争学说。
  这里所谈的价值丧失,是资本从货币形式过渡到商品形式时,即过渡到具有一定的待实现的价格的产品形式时发生的。资本作为货币原来是作为价值而存在的。现在资本是作为产品,因而只是在观念上作为价格而存在;但不是作为价值本身而存在。资本要增殖价值,即保存并增加自己的价值,首先必须从货币形式过渡到使用价值形式(原料——工具——工资);但是,这样它就丧失了价值的形式;现在它必须重新进入流通,才能重新取得这种一般财富形式。现在,资本家进入流通不再是简单地作为交换者,而是作为生产者与作为消费者的其他交换者相对立。这些消费者为了得到资本家的商品来供自己消费,就要换出货币,而资本家为了得到消费者的货币,则要换出商品。假定这个过程失败了,——仅仅由于[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分离,这种失败的可能性在个别场合就已经存在,——资本家的货币就会变成无价值的产品,不仅得不到任何新价值,而且连原有价值也要丧失。
  这种情况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不管怎样,资本的价值丧失构成价值增殖过程的一个要素;这一点单是由于下述情况就已存在,即过程的产品在其直接形式上不是价值,而是首先必须重新进入流通才能实现为价值。因此,如果说资本通过生产过程作为价值和新价值被再生产出来,那么,它同时也是作为非价值,作为还要通过交换才能实现为价值的东西被创造出来。
  这三个过程[所使用资本的价值保存过程、资本的价值增殖过程和生产出来的产品的价值实现过程]——它们的统一体构成资本——彼此是外在的过程,在时间和空间上是分开的过程。因此,对单个资本家来说,从一个过程过渡到另一个过程,即三个过程的统一,是偶然的事情。虽然三个过程具有内在的统一性,但它们是彼此独立存在的,而且每一个过程都是另一个过程的前提。总的来说,既然整个生产以资本为基础,因而资本应该实现它的自我形成的一切必要要素,而且应该包含实现这种自我形成的条件,那么这三个过程的统一也应该得到实现。在我们目前的研究阶段上,资本还没有表现为决定流通(交换)本身的东西,而只是表现为流通的要素,而且恰恰在它进入流通时,就不再成为资本了。现在资本作为商品本身与商品同命运:它能否与货币交换,它的价格能否实现,这些都是偶然的事情。
  在生产过程本身中——在这里资本一直被看作价值——资本的价值增殖表现为完全取决于资本作为物化劳动同活劳动的关系,即资本同雇佣劳动的关系。但现在作为产品,作为商品,资本却表现为取决于生产过程之外的流通。(事实上,正如我们看到的,流通返回到作为它的基础的生产过程,同样又从生产过程出发。)作为商品,资本(1)必须是使用价值,而作为使用价值,必须是需要的对象,消费的客体;(2)必须同它的等价物——货币——进行交换。新价值只有在出售中才能实现。
  如果说资本原来包含的物化劳动的价格是100塔勒,现在包含的是110塔勒(价格只是用货币来表现的物化劳动量),那么这一点必须通过现在生产出来的商品所包含的劳动同110塔勒相交换表现出来。首先,[现在作为资本存在形式的]产品的价值丧失,是从产品必须同货币交换才能重新获得它的价值形式这个意义上来说的。
  在生产过程内部,价值增殖和剩余劳动的生产(剩余时间的物化)完全是一回事,因此,价值增殖没有任何其他的界限,有的只是在生产过程本身内部部分地作为前提,部分地被产生出来的界限;正因如此,这些界限在过程中总是表现为应当克服的限制。
  现在,出现了处于生产过程以外的对于这个过程的限制。首先,完全从表面考察就可以看出,商品只有同时是使用价值,即消费的客体(至于是哪种消费,在这里还完全没有关系),才是交换价值。如果商品不再是使用价值,它就不再是交换价值(因为[作为生产过程结果的]商品还没有重新作为货币而存在,而是处在同它的自然性质完全一致的特定存在形式上)。
  因此,它的第一个限制就是消费本身,即对该商品的需要。(根据迄今我们所依据的前提,还根本谈不到无支付能力的需要,即需要某种商品而自己又拿不出[Ⅳ—17]商品或货币去交换。)但是第二,对该商品来说,必须有等价物存在,可是,因为流通最初曾假定是一个固定的量,是有一定限度的量,而另一方面,资本在生产过程中创造出一个新价值,所以对这个新价值来说,事实上似乎不会有等价物存在。
  因此,在资本离开生产过程并且重新进入流通时,可以看到:
  (a)资本作为生产出来的产品会遇到现有消费量或消费能力的限制。作为一种特定的使用价值,资本的数量在一定限度内是可多可少的,但是达到一定程度——因为它只能满足特定的需要——就不再为消费所需要了。作为特定的、片面的、具有某种质的使用价值,例如谷物,它的数量本身只是在一定程度内才是可多可少的,它只在一定数量上,或者说在某种限度内才是需要的。而这种限度一方面决定于作为使用价值的产品的性质,产品的特殊效用、用途,另一方面决定于需要这种特定消费的交换者的人数。这种限度决定于消费者的人数乘以他们对这种特殊产品的需要量。使用价值本身不具有价值本身所具有的无限度性。一定的物品只有在一定的限度内才能被消费,才是需要的对象。例如,只能吃掉一定数量的谷物等等。因此,产品作为使用价值在自身中含有某种限制,——即对该产品的需要的限制,——但这种限制现在不是由生产者的需要来计量,而是由交换者的总需要来计量。当不再需要某种特定的使用价值时,产品就不再是使用价值。产品作为使用价值是由对它的需要来计量的。一旦产品不再是使用价值,它也就不再是流通对象(因为它不是货币)。
  (b)作为新价值和价值本身,资本生产出来的产品看来会遇到现有等价物的量的限制,首先是货币量的限制,但不是作为流通手段的货币,而是作为货币的货币。剩余价值(这本来是不言而喻的)需要有剩余等价物。剩余等价物现在表现为[对于资本的]第二个限制。
  (c)最初的情况是,货币——即财富本身,也就是在同他人的物化劳动相交换中并通过这一交换而存在的财富——如果不继续同他人的活劳动相交换,即不继续进入生产过程,看来就会自行毁灭。流通没有能力使自己更新。另一方面,现在的情况是,生产过程如果不能转入流通过程,看来就要陷入绝境。资本作为建立在雇佣劳动基础上的生产,它的前提是把流通当作整个运动的必要条件和要素。这种特定的生产形式以这种特定的交换形式为前提,而这种交换表现为货币流通。为了更新,全部产品必须转化为货币;这和以前的各个生产阶段不同,那时交换只涉及剩余生产和剩余产品,而根本不涉及全部生产。
  这就是简单的、客观的、无偏见的见解所看到的矛盾。至于这些矛盾在以资本为基础的生产中怎样不断被扬弃,而又不断重新产生,——而且只有通过暴力被扬弃(虽然这种扬弃在达到一定点之前只是表现为平静的平衡作用),——这是另外一个问题。重要的是首先要确认这些矛盾的存在。[简单商品]流通的所有矛盾又在新的形式下复活了。产品作为使用价值同作为价值的自身相矛盾,换句话说,从产品具有一定的质,作为一种特殊的物而存在,作为具有一定自然属性的产品,作为需要的实体来说,它同它自身作为价值只在物化劳动形式上具有的那种实体相矛盾。但是,这一次,[在资本流通的条件下]这个矛盾不再象在[简单]流通中那样,只是表现为单纯形式上的差别,而是表现为:由使用价值来估量产品,在这里被断然规定为由交换者对该产品的总需要,即由总消费量来估量产品。
  在这里,总消费表现为作为使用价值的产品的尺度,因而也表现为作为交换价值的产品的尺度。在简单流通中是简单地把产品从特殊的使用价值形式转化为交换价值形式。产品的限制只表现在:产品由于其自然属性而具有某种特殊形式,而不是具有可以和其他一切产品直接交换的价值形式。而现在,产品的存在的尺度就在于产品的自然属性本身。使用价值要转化为一般形式,就只须有一定的数量,这个量的尺度并不是物化在产品中的劳动,而是来自产品作为使用价值的性质,而且是作为他人的使用价值的性质。
  另一方面,以前的矛盾在于,自为存在的[Ⅳ—18]货币必须不断同活劳动相交换。现在这一矛盾扩大了,因为剩余货币要成为剩余货币,或者说剩余价值要成为剩余价值,必须同剩余价值相交换。因此,产品作为价值遇到的限制是他人的生产,正如产品作为使用价值遇到的限制是他人的消费。产品作为使用价值,它的尺度是对这种特殊产品的需要量,产品作为价值,它的尺度是流通中存在的物化劳动量。这样一来,认为价值本身同使用价值无关,或者另一方面认为物化劳动本身是价值的实体和尺度,这两种说法都同样是错误的了。
  {现在还不能转入研究需求、供给、价格之间的关系,要对它们本身进行阐述,就要以资本为前提。但是,需求和供给是抽象范畴,还没有表现特定的经济关系,就这一点来说,也许在分析简单流通和简单生产的时候就应该加以研究?}
  这里,在考察资本的一般概念时,具有重要意义的是:资本并不直接是生产和价值增殖的统一,而只是和各种条件联结在一起的过程,而且正如过程已经表明的那样,是和外部条件联结在一起的过程。
  {我们在前面考察资本的价值增殖过程时已经看到,这个过程是以在此之前已经阐述的简单生产过程为前提的。需求和供给的情况也是这样,因为在简单交换中是以存在着对产品的需要为前提的。生产者(直接生产者)自己的需要表现为他人需求的需要。在论述这个问题时必须阐明它要以什么为前提,所有这些以后应该纳入最初几章。}
  [(2)资本力图无限制地发展生产力。]资本主义生产的界限。生产过剩
  资本创造绝对剩余价值——更多的物化劳动——要有一个条件,即流通范围要扩大,而且要不断扩大。在一个地点创造出的剩余价值要求在另一个地点创造出它与之交换的剩余价值;要求首先哪怕只是生产出更多的金银,更多的货币。这样,即使剩余价值不能直接再变为资本,它也可以在货币的形式上作为新资本的可能性而存在。因此,以资本为基础的生产,其条件是创造一个不断扩大的流通范围,不管是直接扩大这个范围,还是在这个范围内把更多的地点创造为生产地点。
  如果说流通最初表现为既定的量,那么它在这里却表现为变动的量,并且是通过生产本身而不断扩大的量。就这一点来说,流通本身已经表现为生产的要素。因此,资本一方面具有创造越来越多的剩余劳动的趋势,同样,它也具有创造越来越多的交换地点的补充趋势;在这里从绝对剩余价值或绝对剩余劳动的角度来看,这也就是造成越来越多的剩余劳动作为自身的补充;从本质上来说,就是推广以资本为基础的生产或与资本相适应的生产方式。创造世界市场的趋势已经直接包含在资本的概念本身中。任何界限都表现为必须克服的限制。首先,要使生产本身的每一个要素都从属于交换,要消灭直接的、不进入交换的使用价值的生产,也就是说,要用以资本为基础的生产来代替以前的、从资本的观点来看是原始的生产方式。商业在这里不再表现为在各个独立生产部门之间交换它们的多余产品的活动,而是表现为生产本身的实质上包罗一切的前提和要素。
  当然,一切以直接使用价值为目的的生产,既会减少交换者的人数,也会减少投入流通的交换价值总额,而首先是减少剩余价值的生产。因此,资本的趋势是(1)不断扩大流通范围;(2)在一切地点把生产变成由资本进行的生产。
  另一方面,生产相对剩余价值,即以提高和发展生产力为基础来生产剩余价值,要求生产出新的消费;要求在流通内部扩大消费范围,就象以前[在生产绝对剩余价值时]扩大生产范围一样。第一,要求扩大现有的消费量;第二,要求把现有的消费推广到更大的范围,以便造成新的需要;第三,要求生产出新的需要,发现和创造出新的使用价值。换句话说这种情况就是:获得的剩余劳动不单纯是量上的剩余,同时劳动(从而剩余劳动)的质的差别的范围不断扩大,越来越多样化,本身越来越分化。
  例如,由于生产力提高一倍,以前需要使用100资本的地方,现在只需要使用50资本,于是就有50资本和相应的必要劳动游离出来;因此[Ⅳ—19]必须为游离出来的资本和劳动创造出一个在质上不同的新的生产部门,这个生产部门会满足并引起新的需要。旧产业部门的价值由于为新产业部门创造了基金而保存下来,而在新产业部门中资本和劳动的比例又以新的形式确立起来。
  于是,就要探索整个自然界,以便发现物的新的有用属性;普遍地交换各种不同气候条件下的产品和各种不同国家的产品;采用新的方式(人工的)加工自然物,以便赋予它们以新的使用价值{奢侈品在古代所起的作用和在现代所起的作用不同,这以后再谈};要从一切方面去探索地球,以便发现新的有用物体和原有物体的新的使用属性,如原有物体作为原料等等的新的属性;因此,要把自然科学发展到它的顶点;同样要发现、创造和满足由社会本身产生的新的需要。培养社会的人的一切属性,并且把他作为具有尽可能丰富的属性和联系的人,因而具有尽可能广泛需要的人生产出来——把他作为尽可能完整的和全面的社会产品生产出来(因为要多方面享受,他就必须有享受的能力,因此他必须是具有高度文明的人),——这同样是以资本为基础的生产的一个条件。新生产部门的这种创造,即从质上说新的剩余时间的这种创造,不仅是一种分工,而且是一定的生产作为具有新使用价值的劳动从自身中分离出来;是发展各种劳动即各种生产的一个不断扩大和日益广泛的体系,与之相适应的是需要的一个不断扩大和日益丰富的体系。
  因此,如果说以资本为基础的生产,一方面创造出一个普遍的劳动体系,——即剩余劳动,创造价值的劳动,——那么,另一方面也创造出一个普遍利用自然属性和人的属性的体系,创造出一个普遍有用性的体系,甚至科学也同人的一切物质的和精神的属性一样,表现为这个普遍有用性体系的体现者,而且再也没有什么东西在这个社会生产和交换的范围之外表现为自在的更高的东西,表现为自为的合理的东西。因此,只有资本才创造出资产阶级社会,并创造出社会成员对自然界和社会联系本身的普遍占有。由此产生了资本的伟大的文明作用;它创造了这样一个社会阶段,与这个社会阶段相比,以前的一切社会阶段都只表现为人类的地方性发展和对自然的崇拜。只有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自然界才不过是人的对象,不过是有用物;它不再被认为是自为的力量;而对自然界的独立规律的理论认识本身不过表现为狡猾[注:参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3卷第203页注2。——译者注],其目的是使自然界(不管是作为消费品,还是作为生产资料)服从于人的需要。资本按照自己的这种趋势,既要克服民族界限和民族偏见,又要克服把自然神化的现象,克服流传下来的、在一定界限内闭关自守地满足于现有需要和重复旧生活方式的状况。资本破坏这一切并使之不断革命化,摧毁一切阻碍发展生产力、扩大需要、使生产多样化、利用和交换自然力量和精神力量的限制。
  但是,决不能因为资本把每一个这样的界限都当作限制,因而在观念上超越它,所以就得出结论说,资本已在实际上克服了它,并且,因为每一个这样的限制都是同资本的使命相矛盾的,所以资本主义生产是在矛盾中运动的,这些矛盾不断地被克服,但又不断地产生出来。不仅如此。资本不可遏止地追求的普遍性,在资本本身的性质上遇到了界限,这些界限在资本发展到一定阶段时,会使人们认识到资本本身就是这种趋势的最大限制,因而驱使人们利用资本本身来消灭资本。
  象李嘉图这样一些经济学家,把生产和资本的自行增殖直接看成一回事,因而他们既不关心消费的限制,也不关心流通本身由于在一切点上都必须表现对等价值而遇到的限制,而只注意生产力的发展和产业人口的增长,只注意供给而不管需求,因此,他们对资本的积极本质的理解,比西斯蒙第这样一些强调消费限制和对等价值现有范围限制的经济学家更正确和更深刻,虽然西斯蒙第对以资本为基础的生产的局限性,对它的消极的片面性的理解比较深刻。李嘉图比较理解资本的普遍的趋势,西斯蒙第比较理解资本的特有的局限性。
  从资本的角度来看生产过剩是不是可能的和必然的,这个问题的整个争论焦点在于:资本在生产中的价值增殖过程是否直接决定资本在流通中的价值实现;资本[Ⅳ—20]在生产过程中实现的价值增殖是否就是资本的现实的价值增殖。当然,李嘉图也曾意识到,交换价值没有交换就不是价值,只有通过交换,才能证明它是价值;但是,他认为生产由此而遇到的限制是偶然的,是可以克服的。因此,他认为资本的本质就包含着克服这些限制的可能性,不过他的阐述往往是荒谬的;而西斯蒙第则相反,他不但强调生产会遇到限制,而且强调这个限制是由资本本身产生的,于是资本陷入矛盾之中,他由此看出,这些矛盾必然导致资本的毁灭。因此,他想通过习惯、法律等等从外部给生产设置限制,但是,正因为这些限制只是外部的和人为的,所以必然会被资本推翻。另一方面,李嘉图及其整个学派始终不了解实际的现代危机,在这种危机中,资本的这种矛盾暴风雨般地突然爆发出来,日益严重地威胁到作为社会基础和生产基础的资本本身。
  从正统的经济学观点来否认一定时期内会发生普遍的生产过剩,这种企图实际上是很幼稚的。或者,例如请看麦克库洛赫的著作[182],为了挽救以资本为基础的生产,而把这种生产的一切特有属性、它的概念规定全都抛开,相反地把它看成是提供直接使用价值的简单生产。本质的关系完全被抽掉了。事实上,为了清除这种生产所具有的矛盾,干脆把这种生产抛弃和否定了。或者,例如象穆勒那样[183](庸俗的萨伊就是摹仿他的),做得更机灵了:说什么供给和需求是同一的,因而必然是一致的;也就是说,供给就是由供给本身的量来计量的需求。
  这里存在着很大的混乱:(1)供给和需求的这种同一性,从而供给就是由供给本身的量来计量的需求,这只有在供给是交换价值,即等于一定量物化劳动时,才是真实的。只有供给是这种交换价值,供给才是自身的需求的尺度——这是就价值来说的。但是作为这样的价值,供给只有同货币相交换才能实现,而作为同货币交换的对象,供给取决于(2)自己的使用价值;但是作为使用价值,供给取决于对它的现有需求量,取决于对它的需要程度。但是作为使用价值,供给决不是由物化在它本身中的劳动时间来计量的,而是用一种和它作为交换价值的性质毫无关系的尺度来计量的。
  或者,其次,人们断言,供给本身就是对具有一定价值的一定产品的需求(这个价值就表现在所需要的产品量上)。因此,如果供给的产品卖不出去,那就证明,供给的商品太多,而供给者所需要的商品生产得太少了。因此,不会存在普遍的生产过剩,只会存在一种或几种商品的生产过剩,而另一些商品则会生产不足。可是在这里人们又忘记了,从事生产的资本所要求的,不是某种特定的使用价值,而是自为存在的价值,即货币;不是在流通手段这个规定上的货币,而是作为财富的一般形式的货币,或者说,它一方面是作为资本的实现形式,另一方面是作为资本复归到它原来的休眠状态的形式。
  至于断言货币生产得太少,实际上这不过是断言生产同价值实现不一致,因而是生产过剩,或者同样可以说,这是产品不能转化为货币的、不能转化为价值的生产;是不能在流通中得到证实的生产。由此就产生了货币魔术师们(蒲鲁东等等也包括在内)的幻想:由于货币昂贵而流通手段短缺,因此必须人为地创造更多的货币。(并见北明翰派,例如《两人书简》[184]。)
  或者,人们说,从社会的观点来看,生产和消费是一回事,因此绝对不会一个超过另一个,或两者之间发生不平衡。在这里,社会的观点是指这样一种抽象,它恰恰抽掉了一定的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因而也抽掉了由它们所产生的各种矛盾。例如,施托尔希当时在反驳萨伊时就很正确地指出,很大一部分消费不是直接使用[个人消费品]的消费,而是生产过程中的消费,例如机器、煤、油、必要的建筑物等等的消费。[185]这种消费[Ⅳ—21]同这里所说的消费决不是一回事。马尔萨斯和西斯蒙第也正确地指出,例如工人的消费本身对于资本家来说决不是充分的消费。[186]在把生产和消费说成一回事的情况下,是把价值增殖这个要素完全抛弃了,并把生产和消费简单地加以对比,也就是说,把直接以使用价值而不是以资本为基础的生产当作前提了。
  或者,按照社会主义的说法:劳动以及劳动的交换,即生产以及产品的交换(流通),这就是全部过程;既然如此,除非是由于错误,由于结算不正确,否则怎么会出现不平衡呢?在这里,劳动没有被看作雇佣劳动,资本也没有被看作资本。一方面承认以资本为基础的生产的结果;另一方面却否认这种结果的前提和条件——必要劳动是通过剩余劳动并且为了剩余劳动而存在的劳动。
  或者,有的人例如李嘉图[187]断言,因为生产本身由生产费用调节,所以生产会自行调节,如果一个生产部门不增殖价值,那么就会有一定量的资本从这个部门抽出,投入另一个需要资本的地方。但是,即使撇开这种平衡的必然性本身就是以不平衡、不协调为前提,因而是以矛盾为前提不谈,在生产过剩的普遍危机中,矛盾并不是出现在各种生产资本之间,而是出现在产业资本和借贷资本之间,即出现在直接包含在生产过程中的资本和在生产过程以外独立(相对独立)地作为货币出现的资本之间。
  最后,所谓合乎比例的生产(这一点李嘉图等人早已提到过),如果只是指资本有按照正确比例来分配自己的趋势,那么,由于资本无限度地追求超额劳动、超额生产率、超额消费等等,它同样有超越这种比例的必然趋势。
  (在竞争中,资本的这种内在趋势表现为一种由他人的资本对它施加的强制,这种强制驱使它越过正确的比例而不断地前进,前进!正如威克菲尔德先生在他为斯密的著作所加的注释[188]中正确地指出的那样,经济学家们关于自由竞争讲过很多空话,但从来还没有被阐明过,尽管自由竞争是建立在资本上的整个资产阶级生产的基础。自由竞争只是被否定地理解,即被理解为对垄断、行会、法律规定等等的否定,被理解为对封建生产的否定。但是,它总还必须是某种自为存在的东西,因为单纯的零是空洞的否定,是抽掉界限,这种界限例如在垄断,自然垄断等等的形式下会立即重新恢复起来。从概念来说,竞争不过是资本的内在本性,是作为许多资本彼此间的相互作用而表现出来并得到实现的资本的本质规定,不过是作为外在必然性表现出来的内在趋势。资本是而且只能是作为许多资本而存在,因而它的自我规定表现为许多资本彼此间的相互作用。)
  资本既是合乎比例的生产的不断确立,又是这种生产的不断扬弃。现有比例必然会由于剩余价值的创造和生产力的提高而不断被扬弃。但是,要求生产同时一齐按同一比例扩大,这就是向资本提出了决不是由资本本身产生的外部的要求;同时,一个生产部门超出现有的比例,就会促使所有生产部门都超出这种比例,而且超出的比例又各不相同。因为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谈到资本作为流动资本的规定,我们还在一方面研究流通,另一方面研究资本,也就是说,我们还把生产看作流通的前提,即产生流通的基础,所以就是从生产的角度来看,流通已经同消费和生产都有关系——换句话说,剩余劳动表现为对等价值,——而且劳动的专业化的形式越来越丰富。
  在资本的简单概念中必然自在地包含着资本的文明化趋势等等,这种趋势并非象迄今为止的经济学著作中所说的那样,只表现为外部的结果。同样必须指出,在资本的简单概念中已经潜在地包含着以后才暴露出来的那些矛盾。
  到目前为止,我们在价值增殖过程中只是指出了各个要素互不相关的情形;它们在内部是互相制约的,在外部是互相寻求的;但是可能寻求得到也可能寻求不到,可能互相一致也可能不一致,可能互相适应也可能不适应。联系在一起的一个整体的内在必然性,和这个整体作为各种互不相关的独立要素而存在,这已经是[Ⅳ—22]种种矛盾的基础。
  但是,这还决不是问题的全部。生产和价值增殖之间的矛盾——资本按其概念来说就是这两者的统一体——还必须从更加内在的方面去理解,而不应单纯看作一个过程的或者不如说各个过程的总体的各个要素互不相关的、表面上互相独立的现象。
  更进一步考察问题,首先就会看到一个限制,这不是一般生产固有的限制,而是以资本为基础的生产固有的限制。这种限制是二重的,或者更确切些说,是从两个方向来看的同一个限制。这里只要指出资本包含着一种特殊的对生产的限制——这种限制同资本要超越生产的任何界限的一般趋势是矛盾的——就足以揭示出生产过剩的基础,揭示出发达的资本的基本矛盾;就足以完全揭示出,资本并不象经济学家们认为的那样,是生产力发展的绝对形式,资本既不是生产力发展的绝对形式,也不是与生产力发展绝对一致的财富形式。
  从资本的观点来看,资本以前的各个生产阶段都表现为生产力的桎梏。而资本本身,如果正确地来理解,只有当生产力需要外部的刺激而这种刺激同时又是对生产力的控制的时候,才表现为生产力发展的条件。对生产力的训育,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会完全象行会等等那样成为多余和累赘。这些内在的界限必然和资本的性质,和资本的本质的概念规定本身相一致。这些必然的界限是:
  (1)必要劳动是活劳动能力的交换价值的界限,或产业人口的工资的界限;
  (2)剩余价值是剩余劳动时间的界限,就相对剩余劳动时间来说,是生产力发展的界限;
  (3)这就是说,向货币的转化,交换价值本身,是生产的界限;换句话说,以价值为基础的交换,或以交换为基础的价值是生产的界限。这就是说:
  (4)使用价值的生产受交换价值的限制;换句话说,现实的财富要成为生产的对象,必须采取一定的、与自身不同的形式,即不是绝对和自身同一的形式。
  另一方面,资本的一般趋势造成的结果就是(这在简单流通中表现为:货币作为流通手段不过是转瞬即逝的东西,没有独立的必然性,因而不是表现为[生产过程的]界限和限制),资本忘记和不顾下列各点:
  (1)必要劳动是活劳动能力的交换价值的界限;(2)剩余价值是剩余劳动和生产力发展的界限;(3)货币是生产的界限;(4)使用价值的生产受交换价值的限制。
  由此出现生产过剩,也就是使人突然想起以资本为基础的生产的所有这些必然要素;结果是,由于忘记这些必然要素而造成普遍的价值丧失。与此同时,向资本提出了这样的任务:在生产力的更高发展程度上等等重新开始它[突破本身限制]的尝试,而它作为资本却遭到一次比一次更大的崩溃。因此很明显,资本的发展程度越高,它就越是成为生产的界限,从而也越是成为消费的界限,至于使资本成为生产和交往的棘手的界限的其他矛盾就不用谈了。
  {全部信用制度,以及与之相联系的交易过度、投机过度等等,就是以必然要扩大和超越流通的界限和交换领域的界限为基础的。这一点表现在各民族间的关系上比表现在个人间的关系上规模更大,更典型。例如,英国人为了使其他国家成为自己的主顾,不得不贷款给它们。事实上英国的资本家用生产的英国资本进行了两次交换:(1)是作为英国资本家本身,(2)是作为杨基[注:指当时在美洲的英国殖民者。——译者注]等等,或者是以投放他的货币的任何其他形式。}
  {资本是生产的界限,这种看法例如在霍吉斯金那里就已显露出来了:
  “在[工人从来不是资本所有者的]当前[社会]状况下,资本的任何积累都会使要求于工人的利润额增加,并且使仅能保证工人过舒适生活的一切劳动成为不可能。”[托马斯·霍吉斯金《通俗政治经济学》1827年伦敦版第246页]“利润是生产的限制。”[189]
  由于对外贸易,交换领域的界限扩大了,使资本家有可能消费更多的剩余劳动:
  “在若干年内整个世界从我们这里拿走的未必会比我们从世界取得的多……甚至我们的商人从他们的对外贸易中取得的利润,也由这里用出口换得的进口商品的消费者支付……对外贸易只是为了资本家舒适和享乐而进行的一种商品交换。[Ⅳ—23]但是他消费商品只能达到一定的限度。他用棉织品等等来交换外国的酒和丝绸。但是这些酒和丝绸象那些呢绒和棉织品一样代表我们本国人的剩余劳动;通过这种办法资本家的破坏力无限度地增大了。因此得以巧胜自然。”(《根据政治经济学基本原理得出的国民困难的原因及其解决办法。致约翰·罗素勋爵的一封信》1821年伦敦版第17—18页)
  关于市场商品充斥和必要劳动的界限有多大关系的问题:
  “工人[对工作的]需求的增加不过是表明他们甘愿自己拿走产品中更小的份额,而把其中更大的份额留给他们的雇主;要是有人说,这会由于消费减少而加剧市场商品充斥,那我只能回答说:市场商品充斥是高额利润的同义语。”(《论马尔萨斯先生近来提倡的关于需求的性质和消费的必要性的原理》1821年伦敦版第59页)
  在这些话里,[资本主义生产固有的]矛盾的一个方面完全表达出来了。
  “[资本]使劳动停在除工人生活费用之外还能为资本家生产利润的那个点上的实践,是同调节生产的自然法相违背的。”(霍吉斯金,同上,第238页)
  “资本积累得越多,资本家所要求的全部利润额也就增加得越多,从而给生产和人口的增加制造了人为的障碍。”(同上,第246页)
  关于作为一般生产工具的资本和作为价值的生产工具的资本之间的种种矛盾,马尔萨斯是这样来说明的:
  “利润总是由价值来衡量,决不是由[产品]数量来衡量……一国的财富,部分地取决于靠本国的劳动所获得的产品的数量,部分地取决于这个数量与现有人口的需要和购买力的适应,这种适应按照计算要使这些产品能具有价值。财富并不单单由这些因素中的一种因素决定,这是十分肯定无疑的。但是,财富和价值的最密切的联系,也许在于后者是前者的生产所必需的……加在商品上的价值,也就是人们为了获得这些商品而情愿牺牲的劳动,在实际情况下可以说几乎是财富存在的唯一原因……从事生产劳动的工人的消费和需求,决不能单独成为资本的积累和使用的动机……只有生产力,还不能保证创造相应程度的财富,就象人口的增长不能保证创造相应程度的财富一样……为此必须这样地分配产品并使这些产品这样地适应那些消费产品的人的需要,以致全部产品的交换价值能不断增加……换句话说,只有对全部生产出来的东西的需求不受阻碍,生产力才会充分调动起来。”(《政治经济学原理》1836年伦敦第2版第266、301、302、311、315、361页)
  固然,从一方面来说,这种需要是由不断开辟新产业部门(反过来又扩大旧的产业部门)而引起的,由此旧产业部门获得了新的市场等等。其实生产本身就创造需要,它在同一生产部门里雇用更多的工人,并开辟新的生产部门,在新的生产部门中新的资本家又雇用新的工人,同时反过来又成为旧生产部门的市场;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说:
  “由生产工人本身造成的需求,决不会是一种足够的需求,因为这种需求不会达到同工人所生产的东西一样多的程度。如果达到这种程度,那就不会有什么利润,从而也就不会有使用工人的劳动的动机。任何商品的利润的存在本身,必须先有一种超过生产这种商品的工人的需求范围的需求。”[同上,第405页出版者注]“工人和资本同用它们获利的手段比较起来,都可能过剩。”[同上,第414页注]}
  {关于我们马上就要谈到的(3)[注:见本册第280—281页。——编者注],应当指出:资本同劳动相对立而表现为预先积累并通过预先积累而支配劳动,这种预先积累首先不过是剩余产品形式上的剩余劳动本身,另一方面,又是取得他人的并存劳动[190]的凭证。}
  当然,这里的问题还不在于说明生产过剩的规定性,而只是分析最初包含在资本关系本身中的生产过剩的萌芽。因此我们在这里还无须考虑其他有产的和消费的阶级等等,这些阶级不从事生产,而是靠收入生活,因此是和资本进行交换;对资本来说它们构成交换中心。我们只能就这些阶级对资本的历史形成具有重大意义这一点来局部地考察它们(不过在研究积累时考察就更好些)。
  在以奴隶制为基础的生产中,同样在大部分人口直接通过自己的劳动来满足自己的大部分需要的家长制农业手工业生产中,流通和交换的范围是很狭窄的,尤其是在前一种生产中,奴隶根本不被看作是交换者。但是在以资本为基础的生产中,在任何地点消费都是以交换为媒介的,而劳动对于工人来说决没有直接的使用价值。这种生产的全部[Ⅳ—24]基础就是作为交换价值和交换价值创造者的劳动。
  好了。首先:雇佣工人和奴隶不一样,他本身就是独立的流通中心,他是交换者,是创造交换价值和通过交换来获取交换价值的人。第一,通过资本中用作工资的部分和活劳动能力之间的交换,这部分资本的交换价值还在资本重新离开生产过程而进入流通以前就直接被实现了;或者说,这种交换本身还可以被理解为流通行为。第二,对于每一个资本家来说,除了他自己的工人以外,所有其他的工人都不是工人而是消费者;是交换价值(工资)即货币的所有者,他们用货币来换取资本家的商品。他们都是流通中心,交换行为从这些中心出发,资本的交换价值通过这些中心而保存下去。他们相对来说形成很大一部分消费者——虽然,如果指的是真正的产业工人,那并不象通常想象的那么多。他们的数量越大,产业人口的数量越大,他们支配的货币量越大,资本的交换领域也就越大。我们已经看到,资本的趋势是尽可能地增加产业人口的数量。[注:手稿中在这一段的下面,马克思以单独的一行写着:“1月(1858年)”。——编者注]
  其实,一个资本家同其他资本家的工人的关系,在这里还根本不是我们要探讨的问题。这种关系不过表明每一个资本家的幻想,它丝毫不会改变资本本身同劳动的关系。关于自己的工人,每一个资本家都知道,他同他的工人的关系不是生产者同消费者的关系,并且希望尽可能地限制工人的消费,即限制工人的交换能力,限制工人的工资。每一个资本家自然希望其他资本家的工人成为自己的商品的尽可能大的消费者。但是每一个资本家同自己的工人的关系就是资本和劳动的关系本身,就是本质关系。然而正是由此产生了这样的幻想(对不同于所有其他资本家的单个资本家来说,这是真实的):除了自己的工人以外,其余的整个工人阶级对他来说都是消费者和交换者,不是工人,而是货币支出者。这是
  
  忘记了例如马尔萨斯所说的:
  “任何商品的利润的存在本身,必须先有一种超过生产这种商品的工人的需求范围的需求”,因此,“由工人本身造成的需求,决不会是一种足够的需求”。[《政治经济学原理》1836年伦敦第2版第405页出版者注]
  因为一种生产推动另一种生产,从而给自己创造了作为他人资本的工人而出现的消费者,所以对于每一单个资本来说,工人阶级的由生产本身造成的需求表现为“足够的需求”。这种由生产本身造成的需求驱使生产超越它按照工人[有支付能力的需求]所应进行的生产的比例;一方面,生产必须超越这种比例;另一方面,如果“超过工人本身需求的”需求消失了和缩减了,那就会出现崩溃。那时,资本本身就把工人的需求——即作为这种需求的基础的工资的支付——不是看作利益,而是看作损失。换句话说,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内在关系就显示出来了。
  这里又是资本的竞争,它们彼此的漠不关心和互相独立,促使单个资本不是把所有其余资本的工人看作工人。由此就驱使生产超出正确的比例。资本同[资本主义前的]统治关系的区别恰恰在于:工人是作为消费者和交换价值实现者与资本相对立,是作为货币所有者,作为货币,作为简单的流通中心与资本相对立——他是无限多的流通中心之一,由此他作为工人的规定性便消失了。
  {由生产本身造成的对原料、半成品、机器、交通工具以及生产中使用的辅助材料即染料、煤炭、油脂、肥皂等等的需求,也完全一样。这种需求作为有支付能力的、实现交换价值的需求,在生产者本身之间进行交换的时候,是足够的和充分的。一旦最终的产品在直接的和最终的消费上遇到界限,这种需求的不足就显露出来了。驱使生产超出正确比例的这种[足够的需求的]假象,也是以资本的本质为基础的,资本的本质——这要在考察竞争时更详细地加以说明——就是自相排斥,也就是彼此完全漠不关心的许多资本。当一个资本家向另一个资本家购买东西,购买商品或出售商品的时候,他们是处在简单的交换关系中;他们不是作为资本互相发生关系。他们为了最后能够作为资本来增殖自己的价值而必须互相进行交换的那个正确的(想象的)比例,是处在他们的相互关系之外的。}
  首先:资本迫使工人超出必要劳动来做剩余劳动。只有这样,资本才能增殖自己的价值,创造出剩余价值。但是另一方面,资本确立必要劳动,是因为并且仅仅由于劳动是剩余劳动,而且剩余劳动可以实现为剩余价值。可见,资本把剩余劳动作为必要劳动的条件,把剩余价值作为物化劳动即价值本身的界限。如果资本不能确立剩余劳动,它也就不能确立必要劳动,而在资本主义的基础上只有资本才能确立必要劳动。因此,资本就象英国人所说的那样,用人为的障碍[注:见本册第402页。——编者注]来限制劳动和价值的创造,而资本这样做,正是由于并且仅仅由于它确立剩余劳动和剩余价值的同一理由。因此,资本按照自己的本性来说,会为[Ⅳ—25]劳动和价值的创造确立界限,这种界限是和资本要无限度地扩大劳动和价值创造的趋势相矛盾的。因为资本一方面确立它所特有的界限,另一方面又驱使生产超出任何界限,所以资本是一个活生生的矛盾。
  {因为价值是资本的基础,资本必然只有通过和对等价值相交换才能存在,所以资本必然自己排斥自己。因此,普遍资本,没有与它交换的其他资本同它相对立,——从我们目前研究的角度来看,同资本相对立的,除了雇佣劳动和资本自身以外,没有任何其他的东西,——这样的资本是毫无意义的。在作为已经实现了的交换价值的资本中已经包含着各个资本的互相排斥。}
  可见,如果说资本一方面把剩余劳动以及剩余劳动同[其他]剩余劳动的交换作为必要劳动的条件,从而作为把劳动能力变成交换中心的条件,——单从这方面来看已经缩小和限制了交换领域——,那么另一方面,使工人的消费只限于工人再生产他的劳动能力所必需的物品,使表现必要劳动的那个价值成为实现劳动能力的价值、从而实现工人的交换能力的限制,并力求把这种必要劳动对剩余劳动的比例降到最低限度,这对资本来说同样是重要的。这就给交换领域加上了新的限制,不过这种限制完全象前一种限制一样,同资本把它自行增殖的任何界限都看作[应当克服的]限制的趋势是一回事。因此,资本价值的无限度的增大——价值的无限度的创造——在这里同限制交换领域,也就是限制价值增殖的可能性,即限制实现生产过程中所创造的价值的可能性,完全是一回事。
  生产力的情形也是一样。一方面,资本的趋势是,为了增加相对剩余时间,必然把生产力提高到极限。另一方面,必要劳动时间由此减少了,因而工人的交换能力由此降低了。其次,我们已经看到[注:见本册第298—306页。——编者注],相对剩余价值增加的比例比生产力要小得多,而且这个比例不断降低,生产力已经达到的程度越高,这个比例就降得越低。但是产品的数量却以相同的比例增加——如果不是这样,那就是有新的资本游离出来了,同样也有劳动游离出来了,它们不加入流通。但是,随着产品数量的增加,要实现产品中包含的劳动时间的困难也增加了——因为这要求消费不断扩大。
  (我们在这里研究的问题仍然只是,资本的价值增殖过程同时就是资本的价值丧失过程。至于资本在具有无限度地提高生产力趋势的同时,又在怎样程度上使主要生产力,即人本身片面化,受到限制等等,整个说来,资本在怎样程度上具有限制生产力的趋势,这个问题不属于这里研究的范围。)
  因此,资本把必要劳动时间作为活劳动能力的交换价值的界限,把剩余劳动时间作为必要劳动时间的界限,把剩余价值作为剩余劳动时间的界限;与此同时,资本又驱使生产超出所有这些界限,因为资本把劳动能力单纯作为交换者,作为货币与自己相对立,而把剩余价值的创造者,剩余劳动时间作为剩余价值的唯一界限。(或者,从这种关系的第一方面来说,资本是把剩余价值的交换作为必要价值的交换的界限。)
  同时,一方面资本把流通中现有的价值,或者同样可以说,把它所创造的价值同早已存在于它本身中和流通中的价值之间的比例,作为它创造价值的界限,必要的界限;另一方面它把自己的生产率作为价值的唯一界限和创造者。因此,资本一方面不断地促使自己丧失价值,另一方面又不断地成为生产力的障碍和物化在价值中的劳动的障碍。
  [(3)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否认生产过剩。蒲鲁东为说明生产过剩所作的不成功的尝试。]
  工人怎么会在他购买的商品价格中既支付了利润等等,又得到了自己的必要工资
  {认为不可能有生产过剩(或者说,断言资本的生产过程和价值增殖过程直接等同)的愚蠢看法,正如前面已经提到的[注:见本册第395页。——编者注],由詹姆斯·穆勒至少是诡辩地,也就是说机灵地表述为:供给=它自身的需求,也就是需求和供给彼此相符合。换句话说,这只是说价值由劳动时间决定,因而交换不会给价值添加任何东西,——不过他忘记了:为了实现价值,必须进行交换,而且交换能否进行(最终)取决于使用价值。因此,象穆勒所说的,如果需求和供给不相符合,那是由于某种特定的产品(供给的产品)生产过多,而另一种产品(需求的产品)生产过少。这种“过多”和“过少”不涉及交换价值,而涉及使用价值。供给的产品多于对这种产品的“需要”,这就是问题的关键。可见,生产过剩起因于使用价值,因而起因于交换本身。
  这一点在萨伊那里被更愚蠢地表述为:产品只是同产品相交换[191];因此充其量也只是一种产品生产过多,另一种产品生产过少。在这里他忘记了:(1)价值和价值相交换,一个产品所以同另一个产品相交换,只因为它是价值,也就是说,只因为它是货币或者会变成货币;(2)产品和劳动相交换。这位好汉是站在简单交换的立场上,而在简单交换中实际上不可能有生产过剩,因为那里的问题事实上与交换价值无关,只与使用价值有关。生产过剩的发生是同价值增殖联系在一起的,如此而已。}
  [Ⅳ—26]只听钟声响不知钟声何处来[注:德国谚语,意思是: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译者注]的蒲鲁东,把生产过剩的原因说成是“工人不能买回自己的产品”[192]。他的意思是说,产品中加上了利息和利润,或者说,产品的价格超过了产品的实际价值。首先,这证明蒲鲁东对价值规定毫无所知,价值规定总的说来决不能包含任何加价。在实际的交易中,资本家A可能欺骗资本家B。一个资本家往钱袋里多装的,就是另一个资本家往钱袋里少装的。如果把两者加在一起,那么他们交换的总额=物化在这个总额中的劳动时间的总和,只不过同资本家B相比,资本家A从总额中装进钱袋的量多于他应得的量。从资本——即资本家全体——得到的全部收益中要扣除:(1)资本的不变部分;(2)工资,或者说,再生产活的劳动能力所必需的物化劳动时间。因此,资本家之间能够分配的不外是剩余价值。资本家之间分配这种剩余价值的比例——不论公平与否——丝毫改变不了资本和劳动之间的交换和这种交换的关系。
  可能有人会说,必要劳动时间(即工资)——可见,它不包含利润,相反它是从资本的收益中扣除的——本身又是由已经包含了利润的产品价格决定的。否则,不直接使用这个工人的资本家在同这个工人交换时所取得的利润是从哪里来的呢?例如,纺纱厂主的工人用自己的工资来交换若干蒲式耳谷物。而在每蒲式耳谷物的价格中已经包含了农场主即资本的利润。所以,必要劳动时间本身所购买的生活资料的价格已经含有剩余劳动时间。首先很清楚,纺纱厂主支付给他的工人的工资,必须够工人购买必要蒲式耳数的小麦,不管每蒲式耳小麦的价格包含农场主多少利润;另一方面同样很清楚,农场主支付给他的工人的工资,必须够工人置备必要数量的衣服,也不管这些衣服的价格包含纺纱厂主和织布厂主多少利润。
  [Ⅳ—27]问题就在于:(1)混淆了价格和价值;(2)把同价值规定本身无关的关系扯进来了。
  首先假定——这是抽象的关系——资本家A本身生产工人所需要的全部生活资料,或者说,这些生活资料代表物化着工人的必要劳动的那些使用价值的总额。这样,工人就要用他从资本家那里获得的货币--货币在这里的交易中只表现为流通手段--从资本家那里买回一个相应部分即代表工人必要劳动的那部分产品。资本家A的这部分产品的价格对工人和对其他任何交换者来说当然都是一样的。从工人向资本家购买的时候起,工人作为工人的独特性质就消失了;在他的货币上,他借以取得货币的那种关系和活动的任何痕迹都消失了;工人在流通中单纯作为货币同资本家相对立,资本家则作为商品同工人相对立;工人作为商品价格的实现者同资本家相对立,因而价格对工人来说,就象对其他任何一个代表货币的人即买者一样,是事先确定的。
  好了。可是在工人所购买的那部分商品的价格中包含着利润,这是落入资本手中的剩余价值的表现形式。因此,如果工人的必要劳动时间表现为20塔勒=产品的一定部分,而利润为10%,那么资本家就会把商品按22塔勒卖给工人。
  蒲鲁东就是这样认为的,并且由此得出结论说,工人不能买回自己的产品,即总产品中体现工人的必要劳动的那部分产品。(我们接着就会谈到蒲鲁东的另一个结论,即认为这样一来资本就不能进行最适当的交换,因此就会产生生产过剩。)为了使问题更清楚些,我们假定工人的20塔勒[工资]=4舍费耳谷物。根据蒲鲁东的看法,如果20塔勒是4舍费耳谷物的以货币表现的价值,而资本家把4舍费耳卖22塔勒,那么工人就不能买回4舍费耳,而只能买回3+(7/11)舍费耳。换句话说,蒲鲁东认为,货币交易把这里的关系歪曲了。20塔勒是必要劳动的价格=4舍费耳,资本家把这个价格给了工人。可是当工人要用20塔勒取得这4舍费耳时,工人得到的却只有3+(7/11)舍费耳。既然工人因此得不到必要工资,他就根本不能生活。这样一来,蒲鲁东先生所证明的东西就过于多了。
  {资本力图骗取必要劳动,并把工资压低到由身体决定的标准和由一定的社会状况决定的标准之下,这在实践中既是一般趋势,也有象在实物工资制下那样的直接抬高价格的做法。这些不属于这里的考察范围。我们这里必须到处假定,支付的是经济上公平的工资,即由经济学上的一般规律决定的工资。在这里,矛盾应该产生于一般关系本身,而不是产生于个别资本家的欺骗行为。至于所有这一切以后在现实中如何展开,则属于工资学说。}
  但是对不起,蒲鲁东先生的前提是错误的。如果5塔勒表现1舍费耳的价值,即物化在1舍费耳中的劳动时间,如果4舍费耳表现必要工资,那么,资本家A就不是象蒲鲁东认为的那样按22塔勒而是按20塔勒售出这4舍费耳。事情是这样的:假定总产品(包括必要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动时间)是110塔勒=22舍费耳;其中16舍费耳=80塔勒,代表投在种子、机器等等上的资本;4舍费耳=20塔勒,代表必要劳动时间;2舍费耳=10塔勒,代表剩余劳动时间。资本家把每舍费耳按5塔勒出售,即按每舍费耳的必要价值出售,然而他却从每舍费耳中赚得10%利润,或者说1/2塔勒=15银格罗申。这是从哪里来的呢?这是因为资本家出售的全部谷物是22×5塔勒,而不是20×5塔勒。我们这里可以假设资本家为多生产2舍费耳谷物所需要的投资等于0,因为这2舍费耳可以完全归结为剩余劳动:更精细的耕作、除草、施用几乎不花费资本家分文的矿质肥料等等。
  [Ⅳ—28]这剩余的2舍费耳所包含的价值,没有花费资本家什么代价,因而是他的各项支出之外的剩余。资本家把22舍费耳中的20舍费耳按资本家已经为它们花费的数额即100塔勒售出;把资本家没有花费代价的2舍费耳——但其价值等于其中包含的劳动——按10塔勒售出,这种情况对资本家来说,就如同他在出售全部20舍费耳时在每舍费耳上比他花费的数额多卖15银格罗申是一样的(多卖5塔勒的10%,即1/2塔勒)。这样一来,虽然资本家在卖给工人的4舍费耳中赚到2塔勒,工人仍然按照必要价值得到每1舍费耳。资本家所以在这4舍费耳上赚到2塔勒,只是因为除了这4舍费耳之外,他还按同一价格再出售18舍费耳。如果他[除了卖给工人的这4舍费耳之外]只卖16舍费耳,他就什么也赚不到,因为那样他总共才卖得5×20,即等于他的投资100塔勒。
  在加工工业中实际上也可能有这样的情况,即无须增加支出就可以出售包含在产品中的剩余价值;也就是说,在这里无须增加原料和机器上的支出。假定同一产品由于单纯的手工劳动——假定所需要的原料和工具数量不变——而取得更完善的形式,取得更高的使用价值,也就是说,由于在产品上使用了更多的手工劳动,产品的使用价值不是通过产品量的增加而是通过产品质的提高而提高了。产品的交换价值——物化在产品中的劳动——直接随着这种劳动的增加而相应地增加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资本家出售产品时贵10%,那么支付给工人的是以货币表现出来的、代表必要劳动的那部分产品,如果产品可以分开,工人就能够购买这个部分。因此,资本家得到利润并不是由于他在出售给工人的这个部分上加了价,而是由于他在出售全部产品时也出售了他没有支付过代价、因而恰好是代表剩余劳动时间的那部分产品。
  产品作为价值总是可以分割的,而产品在实物形式上不一定要分割。在这里,利润的产生始终是由于:全部价值包含着一个资本家没有支付的部分,因而在整体的每一部分中都有一个相应部分的剩余劳动会得到[买者的]支付。上例中的情况就是这样。当资本家出售22舍费耳,也就是出售代表剩余劳动的2舍费耳时,这同他在[他支付过的20舍费耳中]每舍费耳上多卖1/10舍费耳,即[从每舍费耳]得到1/10剩余价值,是完全一样的。例如生产一只表,如果劳动、资本和剩余价值的比例不变,那么,由于花费1/10剩余劳动时间,这只表的质量就会提高价值1/10,而这个提高的价值并没有花费资本家什么。
  第三种情况,是加工工业中大多存在的情况(但在采掘工业中不是这样),即资本家[为创造剩余价值]需要更多的原料(假定工具[数量]不变;即使这个数量假定是可变的,问题也丝毫不会改变),这些原料中物化着剩余劳动时间。
  (其实,这个问题还不属于这里考察的范围,因为在这里同样可以假定或者必须假定,原料例如棉花也是由资本生产的,而剩余产品的生产在流通的任一点上必须归结为单纯的剩余劳动,或者不如说实际情况是这样:剩余产品的生产是以流通的所有点上都同时存在剩余劳动为前提。)
  假定资本家纺掉25磅棉花,花费50塔勒,他为此需要的机器(我们假定机器在生产过程中全部消耗掉)花费30塔勒,工资花费20塔勒,他用这些棉花纺出25磅纱,卖得110塔勒。在这种情况下,每磅纱卖4+(2/5)塔勒,即4塔勒12银格罗申。因此,如果工人愿意购买纱,他可以得到4+(6/11)磅纱。如果工人是为自己劳动,他也会把每磅纱卖4塔勒12银格罗申,但没有获得任何利润——前提是他只完成必要劳动;不过他纺掉的棉花要少一些。
  [Ⅳ—29]我们知道,一磅纱的价值完全是由其中物化的劳动时间量构成的。现在我们假定一磅纱的价值=5塔勒。假定其中4/5即4塔勒代表棉花、工具等等,那么1塔勒就代表借助于工具实现在棉纱中的劳动。如果工人靠纺纱生活,例如每月需要20塔勒,那么他就必须纺出20磅纱,因为他纺一磅纱挣1塔勒,而他必须挣20塔勒。如果工人自己拥有棉花、工具等等,而且他是为自己劳动,也就是说,他是自己的雇主,那么他必须出售20磅纱,因为他在每磅纱上只能挣1/5,即1塔勒,而1×20=20塔勒。如果工人为资本家劳动,那么纺掉20磅棉花的劳动只代表必要劳动;因为根据假定,在20磅纱即20×5=100塔勒中,80塔勒只代表资本家买进的棉花和工具,而重新再生产出来的价值只代表必要劳动。
  在20磅纱中,4磅=20塔勒,代表必要劳动,16磅只代表资本的不变部分(16×5=80塔勒)。在这20磅纱以外,资本家让工人多纺的每磅纱中都包含1/5的剩余劳动,即资本家的剩余价值。(资本家没有支付过代价而出售的物化劳动。)如果资本家让工人多纺1磅纱,他就多得1塔勒,多纺10磅纱,他就多得10塔勒。在10磅纱即50塔勒中,资本家会得到用于补偿他的开支的40塔勒和剩余劳动10塔勒;换句话说,他会有8磅纱用于购买生产10磅纱的材料(机器和棉花),并且会有他没有花费代价的2磅纱或其价值。
  如果我们现在把资本家的账目总计一下,就可以看到:
  资  本  家  的  支  出
  剩 余 价 值
  [产 品 价 值]
  [不 变 资 本]
  工   资
  80+40=120塔勒
  (原料、工具等)
  20塔勒
  10塔勒
  150塔勒
  资本家总共生产30磅纱(30×5=150塔勒);每磅卖5塔勒,这是每磅纱的准确的价值,也就是说,这是完全由物化在这磅纱中的劳动来决定的,而且纱的价值就是从这种劳动得来的。这30磅纱中,24磅代表不变资本,4磅用于工资,2磅构成剩余价值。如果象资本家所做的那样,按他的总支出140塔勒(或28磅纱)来计算这个剩余价值,那么它就是1/14=〔7+(1/7)〕%(虽然在这个例子中,按[必要]劳动来计算剩余价值是50%)。
  [Ⅳ—30]假设劳动生产率提高了,以致资本家在劳动上的支出不变的情况下,能够纺出40磅纱[而不是30磅]。根据我们的假定,资本家将按照实际价值出售这40磅纱,即每磅卖5塔勒,其中4塔勒代表物化在棉花等等中的劳动,1塔勒代表新加劳动。这样,资本家将按每磅5塔勒出售这40磅纱,共卖得40×5即200塔勒;这40磅纱中有20磅用于必要劳动,[把在必要劳动过程中为加工20磅棉花所需要的80塔勒不变资本也算在一起],等于100塔勒。余下100塔勒。资本家在前20磅纱上没有赚到分文;在余下的100塔勒中,4/5即4×20,亦即80塔勒是[为实现剩余劳动所需要的]材料等等的费用。还剩下20塔勒[利润]。
  资本家支出180塔勒赚得20塔勒,或〔11+(1/9)〕%。〔11+(1/9)〕%是与总支出相比的结果,而事实上资本家这20塔勒是从第二个100塔勒或第二个20磅纱得来的,资本家对物化在这20磅纱中的劳动没有支付报酬。
  现在我们假定,资本家能够纺出多一倍的纱,即80磅,他卖得400塔勒。其中20磅纱或100塔勒用于必要劳动。余下300塔勒,其中4/5即240塔勒用于材料等等。还剩下60塔勒。60塔勒利润同340塔勒[总支出]相比,等于〔17+(11/17)〕%。事实上,在前例中资本家的支出只有180塔勒,他靠这笔支出赚得20塔勒,或〔11+(1/9)〕%。
  支出中代表必要劳动的部分越小,利润就越大,虽然利润同实际剩余价值即剩余劳动的关系不是一目了然的。例如,资本家为了赚得〔11+(1/9)〕%的利润,必须纺40磅纱,工人只要纺20磅纱就相当于必要劳动。这里剩余劳动=必要劳动,剩余价值为100%。这是我们的老规律。但这不是我们要在这里讨论的问题。
  在前面提到的生产40磅纱的例子中,每磅纱的实际价值是5塔勒,如果工人是一个自己经营的劳动者,他能够为自己预付费用,来使原料等等的价值增加,从而可以作为劳动者而生活,那么他也会象资本家一样把每磅纱按5塔勒出售。不过他将只生产20磅纱,而从出售这20磅纱所得的款项中,他会把4/5用于购买新原料等等,把1/5用于生活。他从100塔勒中仅仅得到了自己的工资。资本家的利润并不是来源于他把每一磅纱卖得贵,——他是按照纱的准确的价值出售的,——而是来源于他高于他为每磅纱所花费的生产费用出售(并不是高于每磅纱本身的生产费用,因为其中的1/5是工人的剩余劳动)。如果资本家低于5塔勒出售,他就是低于价值出售,买者就会白白地得到每磅纱中包含的、资本家的支出以外的1/5劳动。
  但是,资本家是这样计算的:1磅纱的价值是5塔勒,40磅纱的价值是200塔勒;从中减去180塔勒费用,余下20塔勒。资本家不把20算作[Ⅳ—31]第二个100塔勒的赢利,而是把它算作他的全部支出180塔勒的赢利。这样给资本家提供的利润就不是20%,而是〔11+(1/9)〕%。接下去资本家又计算:为了得到这样的利润,他必须出售40磅纱,按每磅5塔勒出售,40磅纱给他提供的不是1/5或20%利润,而是20塔勒平分到40磅纱上,即每磅纱上1/2塔勒。在资本家出售每磅纱的这种价格下,他每5塔勒赚1/2塔勒,或者说每10塔勒赚1塔勒,从出售价格赚取10%。
  [总产品的]价格决定于单位产品(1磅)的价格乘以所出售的单位数目,在这里就是1磅的价格5塔勒×40。这种价格规定从资本家钱袋的角度来说是正确的,而在理论上却会引人误入歧途,因为在这里好象是在每一磅纱的实际价值上都进行了加价,而每一磅纱中的剩余价值的来源却看不见了。用单位(尺度)(磅、码、英担等等)使用价值的价值乘以生产出来的这些单位的数目来决定价格,这一点以后在价格理论中是很重要的。例如,由此可以看到,单位产品价格的降低和这些单位数量的增加——这是生产力提高的结果——表明:利润同[必要]劳动相比提高了,或者说,必要劳动同剩余劳动相比减少了——而不是象巴师夏先生[193]等人所认为的那样与此相反。
  例如,如果劳动生产率提高了,工人在同一时间内生产出的纱的磅数比原来多一倍,——在这里假定,例如1磅纱不管所花费的是多少,它对工人的用处完全一样,而且工人的生活只需要纱、衣服,——那么,由劳动追加在20磅纱上的价值就不再是1/5,而只有1/10,因为工人只用1/2的时间就可以把20磅棉花变成纱。因此,在原料所花费的80塔勒上追加的,就不再是20塔勒,而只是10塔勒。20磅纱就值90塔勒,1磅纱就值90/20即4+(1/2)塔勒。[194]
  但是,如果总劳动时间不变,那么劳动就不是把40磅棉花而是把80磅棉花变成纱。80磅纱,每磅4+(1/2)塔勒,共值360塔勒。
  资本家的计算会象下面这样:
  总收入360塔勒,支付劳动的报酬[把在必要劳动过程中花费的不变资本也算在一起]用去90塔勒,余下270塔勒。从中减去[为实现剩余劳动所需的]支出240塔勒。余下30塔勒。这样一来,资本家的利润就不是20而是30塔勒,虽然资本家在每一磅纱上获得的利润少了[195]。现在,资本家的总支出是330塔勒;[利润率是]〔9+(1/11)〕%。
  资本家从尺度(单位)(磅、码、夸特等等)使用价值的价值中得到的利润,随着活劳动(新加劳动)对原料等等的比例的减少而减少;换句话说,为了使原料具有单位的形式(一码毛织品等等)而需要的劳动时间越少,资本家从单位使用价值的价值中得到的利润就越少。但是另一方面,因为生产单位产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的这种减少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或剩余劳动时间的增加是一回事,所以包含着剩余劳动时间的这些单位产品的数量增加了,也就是说,资本家没有偿付的劳动时间增加了。[196]
  其次,从上述情况还可以看到,价格可以降到价值以下,而资本仍然可以得到利润;为此资本家只需出售这样一个数量的产品,这个数量乘以单位产品的价格,要超过产品数量乘以单位产品[的费用]即由劳动的必要价格[和不变资本]构成[的费用]。如果[剩余]劳动同原料等费用的比例是1/5,那么,例如资本家就可以只[Ⅳ—32]高于[他的费用的]不变价值的1/10[Ⅳ—32]出售商品,因为剩余劳动不花费他什么。在这种场合,资本家把剩余劳动[的一半即]1/10赠送给消费者,他为自己只增加价值1/10。这一点在考察竞争时很重要,可是恰恰被李嘉图忽略了。
  价格规定以价值规定为基础;但是加进了新的要素。价格最初不过表现为,它是以货币表现的价值,后来取得了进一步的规定,它本身表现为特殊的量。如果5塔勒是1磅纱的价值,也就是说,如果5塔勒包含的劳动时间和1磅纱包含的一样多,那么不管被评价的纱的磅数变为4倍或400万倍,都丝毫不会改变这种价值规定。磅数多少这个要素,由于它以另一种形式表示剩余劳动对必要劳动的比例,因而对于价格规定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这种情况在十小时工作日法案[197]等问题上已经变得通俗易懂了。
  [(4)资本主义的积累过程]
  [(a)剩余劳动转化为资本是资本主义积累的特点]
  从以上的说明还可以看到:
  如果工人只从事必要劳动,那么他就只会纺出20磅纱,每月只会利用价值80塔勒的原料、机器等等。而资本家除了工人的再生产即自我保存所必需的原料、机器等等之外,还必然要在原料上(和机器上,尽管比例不同)投资,以便使剩余劳动物化。(在农业,渔业中,总之,在采掘业中,这种投资不是绝对必要的,但是在它们大规模经营,也就是以工业方式经营的一切场合,这种投资就是必要的;不过在这种场合,投资不是表现为在原料本身上的追加支出,而是表现为在获取原料所必需的工具上的追加支出。)这些追加支出——即为剩余劳动提供材料,为剩余劳动的实现提供物质要素——实际上就是资本特有的、所谓预先的积累,资本特有的储备的积累(我们暂时还这样说)。因为,正如我们以后还会更详细地看到的那样,把活劳动的物质条件必须已经存在(不管这些条件是自然提供的还是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产生的)这种情况看作是资本特有的情况,那是荒谬的。资本所作的这些特殊的预付只是表示:资本借助新的活的剩余劳动,利用物化的剩余劳动即剩余产品来增殖价值,而不是象埃及的国王或伊特剌斯坎的祭司贵族那样,用来(花费来)修建金字塔等等。
  在价格规定中(在利润上我们也会看到这种情况)还要加进欺诈,互相欺骗。一个资本家在交换中能够赚得的,就是另一个资本家失掉的,不过他们——作为一个阶级而存在的资本——在彼此之间所分配的只能是剩余价值。但是,[交换的]比例为个人的骗术等等开辟了活动场所(撇开需求和供给不谈),这种骗术同价值规定本身毫无关系。
  因此,价值规定同蒲鲁东先生关于工人不能买回自己的产品的发现毫不相干。这种发现的基础是,他(蒲鲁东)既丝毫不懂价值规定,也丝毫不懂价格规定。但是,即使撇开这一切不谈,蒲鲁东关于由此[由于工人不能买回自己的产品]会导致生产过剩的这种抽象的结论,也是错误的。在奴隶制关系下,奴隶主并没有因劳动者不是作为消费者同他们竞争而感到任何麻烦。(不过,在古代各民族那里出现的奢侈品生产,是奴隶制关系的必然结果。古代国家灭亡的标志不是生产过剩,而是达到骇人听闻和荒诞无稽的程度的消费过度和疯狂的消费。)
  *    *    *
  资本作为产品离开生产过程以后,必须重新转化为货币。货币在此之前只是表现为已经实现的商品等等,现在则表现为已经实现的资本,或者说,已实现成货币的资本。这就是货币的(同样也是资本的)一种[新的]规定。从以上的叙述已经可以看到,作为流通手段的货币量,同实现资本即增殖资本价值的困难毫无关系。
  [(b)一般利润率的形成和它对工人工资的影响。剩余价值在资本家之间进行的交换中得到实现]
  [Ⅳ—33]假定在上例中资本家每磅纱卖5塔勒,全部40磅纱都按每磅5塔勒出售,也就是说,每磅纱都按它的实际价值出售,因而在每5塔勒(出售价格)上赚得1/2塔勒,同出售价格相比得到10%的利润,或者说,在他的每4+(1/2)塔勒的支出上得到1/2塔勒,也就是说,同他的支出相比得到〔11+(1/9)〕%的利润,——假定这个资本家现在只按10%的利润出售,也就是说,在他的每4+(1/2)塔勒支出上只得到9/20塔勒的利润(这同资本家过去在他的每4+(1/2)塔勒上得到的1/2塔勒相差1/20塔勒,这个差额恰好是〔1+(1/9)〕%)。
  因此,假定资本家现在每磅纱卖4+(1/2)塔勒+9/20塔勒,即4+(19/20)塔勒,或者说,40磅纱卖198塔勒。现在就可能有各种不同的情况。假定同他进行交换的那个资本家,即他卖给40磅纱的那个资本家,是一个银矿主,即银生产者,而且这个银生产者只支付给他198塔勒,也就是说,银生产者少支付给他2塔勒物化在银中的劳动而换到了物化在40磅棉纱中的劳动。假定这个资本家B的支出的[组成部分的]比例等等和纱生产者[A]完全一样。如果资本家B得到的利润也不是〔11+(1/9)〕%,而只是10%,那么他为自己的200塔勒银就不能要求40磅纱,而只能要求39+(3/5)磅纱。可见,两个资本家不可能彼此同时都贱卖〔1+(1/9)〕%,也就是说,不可能发生这样的情况:在同一时间内,一个资本家为198塔勒银提供40磅纱,而另一个资本家为39+(3/5)磅纱提供200塔勒银。根据这种假定,资本家B就会在购买40磅纱时少支付〔1+(1/9)〕%,也就是说,他除了一笔不是从交换中取得而只是在交换中实现的利润〔11+(1/9)〕%以外,又由于另一个资本家受到损失而多获得〔1+(1/9)〕%利润,或者说,他总共会得到利润〔12+(2/9)〕%。资本家B在他自己的工人身上,即在他自己的资本推动的劳动上,榨取到〔11+(1/9)〕%的利润;其余的〔1+(1/9)〕%是资本家A的工人的剩余劳动,而由资本家B占有了。
  因此,由于竞争等等迫使资本家低于自己商品的价值出售商品,也就是说,由于竞争等等迫使资本家不是为他自己而是为买者实现一部分剩余劳动,利润率可能在这一或那一生产部门下降。但是一般[利润]率不会因此下降;只有剩余劳动同必要劳动[和不变资本]相比相对减少时它才会下降,而这种情况,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在[不变资本对可变资本的]比例已经很大时才会发生,或者换一种说法,当资本推动的活劳动所占的比例很小时,也就是说,当资本中同活劳动交换的部分与同机器和原料交换的部分相比很小时才会发生。那时,尽管剩余劳动的绝对量会增加,一般利润率却会下降。
  这样,我们已谈到另外一点。一般利润率之所以可能,只是因为这个生产部门的利润率过高,那个生产部门的利润率过低;也就是说,只是因为剩余价值——与剩余劳动相应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从一个资本家手中转到另一个资本家手中。例如,如果在5个生产部门中利润率分别为:(a)15%,(b)12%,(c)10%,(d)8%,(e)5%,那么,平均利润率就是10%;但是,要使平均利润率实际上能够存在,资本家A和B就必须把他们利润的7%交给D和E,即2%交给D,5%交给E,而C一切照旧。
  同量资本100[价值单位]不可能有相同的利润率,因为剩余劳动[对资本支出]的比例随着劳动生产率,随着原料、机器和工资之间的比例以及随着一般进行生产所必需的规模不同而极不相同。但是,如果我们假定生产部门e(例如面包业)是必要的,那么这个部门的资本家就必须得到平均利润率10%。不过,这种情况只有在a和b两个部门的资本家把自己的一部分剩余劳动让给e部门的资本家时才有可能。资本家阶级在一定程度上是这样分配总剩余价值的:总剩余价值不是按照各个个别生产部门的资本所实际创造的剩余价值来分配,而是与他们的资本量成比例地大致平均地进行分配。较高的利润——来源于某个生产部门内的实际剩余劳动,来源于该部门中实际创造的剩余价值——由于竞争会降低到这个平均水平,而另一生产部门的较低的剩余价值,由于该部门的资本被抽出并由此而形成有利的供求关系,就会提高到这个水平。竞争不能降低这个水平本身,它只是具有形成这个水平的趋势。这个问题的进一步研究,属于竞争篇的范围。
  利润率的这种平均化是通过不同生产部门的价格关系实现的;在一些部门中价格降低到价值以下,在另一些部门中价格提高到价值以上。由此产生一种假象,似乎同量资本在不同生产部门中会创造出同样多剩余劳动或剩余价值。
  *    *    *
  [Ⅳ—34]我们在上例中假定,资本家A比如说在竞争的压力下被迫按10%而不是按〔11+(1/9)〕%的利润出售纱,因此他每磅纱[比它的价值]贱卖1/20塔勒,同时我们假定工人仍旧以货币形式得到自己的必要工资20塔勒;但是,如果工人以纱的形式得到自己的工资,那么他得到的就不是4磅纱而是4+(4/99)磅纱。如果用纱向工人支付工资,工人就会在他的必要工资以外多得4/20塔勒[强],即1/5塔勒;这就是6银格罗申,或者说是他的必要工资的1%。[198]
  如果工人在某一生产部门就业,而这个部门的产品完全不属于工人的消费范围之内,那么工人就不会由于这类事情而得到分文的好处,对于工人来说情况就会是这样:他不是直接地为资本家A,而是间接地,即通过资本家A作媒介,为资本家B完成自己的一部分剩余劳动。在资本家A把物化在自己产品中的一部分劳动白白转让出去的情况下,工人只有本身成为这个资本家的产品的消费者,而且只有在他是这种消费者的限度内,他才能从中得到好处。因此,如果纱的消费占工人支出的1/10,工人从这件事情中得到的利益就是1/50塔勒,或7+(1/5)分尼[注:旧普鲁士币制,1塔勒等于30银格罗申,1银格罗申等于12分尼。——编者注](在这种情况下,从资本家生产的40磅棉纱减价的2塔勒中,工人得到2/100塔勒,也就是得到1%的好处);这就是说,工人赚到他的全部工资20塔勒的(1/10)%。这7+(1/5)分尼是工人从他自己的剩余劳动20塔勒中获得的份额。工人由于他本人所在的生产部门的价格降低到必要价值以下所得到的追加工资,在最好的情况下就是这样的比例。在最好的情况下,即在工人只靠纱就能维持自己的生存的情况下(这是不可能的),[工资提高的]界限(在上例中)是6银格罗申,或工资的1%;也就是说,在最好的情况下,工人的追加工资取决于必要劳动时间与剩余劳动时间之比。在生产真正的奢侈品的部门里,工人自身被排除在这些产品的消费之外,这种追加工资就永远=0。
  现在假定资本家A、B、C彼此进行交换,他们每人的总产品都等于200塔勒。A生产纱,B生产谷物,C生产银;在所有这三个资本家那里,剩余劳动和必要劳动之比,以及支出和利润之比,完全一样。A不是按200而是按198塔勒出售40磅纱,因此损失〔1+(1/9)〕%的利润;同样,B也不是按200而是按198塔勒出售自己的比如说40蒲式耳谷物;但是C却全部交换了自己的物化在200塔勒银中的劳动。A和B之间的关系是这样的:如果他们双方的每一方都全部同对方交换,那就谁也不受损失。A得到40蒲式耳谷物,B得到40磅纱,但是他们每人都只得到198塔勒价值。C用198塔勒得到40磅纱或40蒲式耳谷物,在两种情况下他都少支付2塔勒,也就是多得到2/5磅纱或2/5蒲式耳谷物。
  但假定资本家之间的关系是这样:A向银生产者C按200塔勒出售40磅纱,而银生产者不得不向谷物生产者B支付202塔勒,也就是说,B高于谷物价值多得2塔勒。在A的纱和C的银的相互关系中,一切都正常:两种商品都按价值互相交换。但由于B的价格提高到价值以上,40磅纱和200塔勒银[中所得到的利润],用谷物来表现,就降低〔1+(1/9)〕%;换句话说,两个资本家实际上已经不能用200塔勒买到40蒲式耳谷物,而只能买到39+(61/101)蒲式耳了。39+(61/101)蒲式耳小麦就值200塔勒,也就是说,1蒲式耳就不是值5塔勒,而是值5+(1/20)塔勒,或5塔勒1+(1/2)银格罗申。
  现在假定在后一种情况下工人的消费中一半是小麦;假定纱的消费占工人的收入的1/10,小麦的消费占5/10。由于占工人消费的1/10的纱减价,工人赚到他的全部工资的(1/10)%;工人在小麦上损失他的工资的(5/10)%。因此总起来说,工人没有得到利益,而是损失了自己工资的(4/10)%。即使资本家用货币向工人支付了他的全部必要劳动,由于谷物生产者B提高了他的商品的价格,工人的工资仍然会降到必要工资以下。如果谷物的这种高价格持续下去,那么工人的必要工资就必须提高。
  由此可见,如果资本家A[按降低的价格]出售纱,是由于谷物或者在工人消费中占最主要部分的其他使用价值的价格提高到它们的价值以上,那么,资本家A的工人所消费的变贵的产品同他所消费的由他自己生产的减价产品相比越多,他的损失就越大。但是,如果资本家A高于纱的价值〔1+(1/9)〕%出售纱,而资本家B低于谷物的价值〔1+(1/9)〕%出售谷物,那么,工人在最好的情况下,即假定他所消费的仅仅是谷物的情况下,所能得到的利益也不会超过6银格罗申,或者,既然我们假定工人只把自己工资的一半花在谷物上,那他得到的利益就只是3银格罗申,即[Ⅳ—35]他 的20塔勒工资的(1/2)%。
  因此,对工人来说共有三种情况可能发生:[第一,]工人在这件事情中所得到的利益或受到的损失都=0;[第二,]这件事情会降低工人的必要工资,使之变成不足的工资,也就是说,工资降到必要的最低水平以下;第三,这件事情会给工人提供一定的追加工资,这是他自己的剩余劳动中的一个极其微小的份额。
  *    *    *
  前面我们已经看到,如果必要劳动对[实现必要劳动所需要的]其他生产条件的比例为1/4(占总支出的20%),也就是说,如果必要劳动等于产品总价值的20%(在20磅纱中工资占4磅,或者说,在100塔勒总支出中80塔勒用于原料和工具,20塔勒用于劳动),而剩余劳动对必要劳动的比例等于100%(也就是说,剩余劳动的量等于必要劳动的量[而为了实现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需要等量的不变资本]),——那么,资本家就会从他的支出中获得〔11+(1/9)〕%的利润。
  如果资本家只得到10%的利润,而把〔1+(1/9)〕%或[20塔勒中的]2塔勒赠送给消费者(把自己的这部分剩余价值转让给消费者),那么,工人如果是消费者,他就也会获得利益,而且在最好的(不可能有的)情况下——如果工人只靠他的主人的产品维持生活——就会象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资本家损失〔1+(1/9)〕%,即2塔勒;工人获得的利益为20塔勒工资的1%,即6银格罗申(或者说在20塔勒工资以外多得1/5塔勒)。
  现在假定资本家每磅纱不是卖5塔勒,而是卖4+(15/20)(4+(3/4))塔勒;在这种情况下,工人就会在每磅纱上获得5/20塔勒的利益,而在4+(4/19)磅纱[在这里构成工人的工资]上获得20/19塔勒的利益,即1塔勒[略多]。1塔勒同他的20塔勒工资相比是1/20,即5%。资本家按每磅纱4+(15/20)塔勒出售40磅纱,得95/20塔勒×40,即190塔勒。他的支出是180塔勒,他的利润等于10塔勒,或者说〔5+(5/9)〕%。他的损失[也]等于〔5+(5/9)〕%,或者说10塔勒。
  如果资本家每磅纱按4+(12/20)[4+(3/5)]塔勒出售,那么工人就会在每磅纱上获得8/20塔勒的利益,也就是说,在4+(8/23)磅纱[在这里构成工人的工资]上获得40/23塔勒的利益,也就是1+(17/23)塔勒,即占他的全部工资的〔8+(16/23)〕%。而资本家在这个场合会从全部剩余价值中损失16塔勒,也就是说,他的全部进款就只有184塔勒;这就等于从180塔勒支出中得到4塔勒利润,即占180的1/45,或者〔2+(2/9)〕%。因此,资本家就损失了〔8+(8/9)〕%的利润。
  最后,假定资本家每磅纱卖4+(1/2)塔勒;40磅纱卖得180塔勒,他的利润就等于零,他的损失就等于〔11+(1/9)〕%。资本家把工人的剩余价值即剩余劳动时间当作礼物送给了消费者,因此工人就会在每磅纱上获得1/2塔勒的利益,[在4+(4/9)磅纱上(在这里构成工人的工资)]获得20/9,即2+(2/9)塔勒;换句话说,工人在他的20塔勒工资以外多得2+(2/9)塔勒,即〔11+(1/9)〕%(仍然小于1/2磅纱)。
  [Ⅳ—36]相反,如果资本家例如由于他的生产部门中对劳动的需求超过了供给,而将工资提高10%,从20塔勒提高到22塔勒,——而他仍然按照每磅纱的价值即按5塔勒出售,——那么,资本家的利润在这个场合就只减少了2塔勒,从20塔勒减少到18塔勒,即减少了〔1+(1/9)〕%,而利润仍然是10%。[199]
  由此可以看到:即使资本家根据蒲鲁东先生的意见按他自己生产商品所耗费的生产费用出售他的商品,他的全部利润=0,那么,这也只不过是剩余价值或剩余劳动时间从资本家A手中转到资本家B、C、D等人手中;就他的工人来说,在最好的情况下,得到的利益——工人在他自己的剩余劳动中得到的份额——只限于工人消费在减价商品上的那一部分工资;而且,即使工人把他的全部工资花在这种商品上,他得到的利益也不会大于必要劳动对总产品之比(在上例中是20∶200,即1/10;因此,工人得到的利益不会大于20塔勒的1/10,即2塔勒)。
  对其他工人来说,情况也完全一样:他们在减价商品上获得的利益只能同(1)他们所消费的这种商品的量成比例,(2)同他们的由必要劳动所决定的工资额成比例。如果这种减价商品例如是谷物,——主要的生活必需品之一,——那么,首先是谷物生产者即农场主,接着是其他所有的资本家,都会发现:工人的必要工资已经不再是必要工资了,[实际的]工资高于必要工资水平了,也就是说,必要工资降低了,从而,归根到底只不过是资本a、b、c等的剩余价值会增加,只不过是这些资本所雇用的工人的剩余劳动会增加。
  假定有5个资本家A、B、C、D和E。假定E生产一种只由工人消费的商品。在这种场合,E只能通过把自己的商品同工资相交换而实现自己的利润;但是他的利润,同其他任何利润一样,不是来源于他的商品同工人的货币的交换,而是来源于他的资本同活劳动的交换。假定在所有5个生产部门中,必要劳动占[产品价值的]1/5,剩余劳动占1/5,而不变资本占3/5。资本家E用他产品[的4/5]同资本a的1/5、资本b的1/5、资本c的1/5和资本d的1/5相交换,而1/5则构成他自己的工人的工资。正如我们看到的那样,他从这个最后的1/5部分没有得到任何利润,或者更确切地说,他的利润并不是来源于他把他的资本的1/5部分以货币形式付给工人,而工人又从他那里以产品形式买回同一个1/5部分,——他的利润不是来源于同作为消费者或作为流通中心的工人相交换。资本家E同作为他的产品的消费者的他的工人之间的全部交易的基础,是他以货币形式把自己的一部分产品付给工人,而工人为了获得同一相应部分的产品又把那些货币还给他。资本家E同资本家A、B、C、D的工人的关系,不是资本家同工人的关系,而是商品同货币的关系,卖者同买者的关系。
  根据我们的假定,A、B、C、D的工人不消费自己的产品。当然,E换进A、B、C和D的产品各1/5,也就是换进的他们的产品共为4/5;但是,这种交换只是A、B、C和D付给他们自己工人的工资的间接形式。他们每个人付给工人的货币相当于自己产品价值的1/5,换句话说,他们用自己产品的1/5支付必要劳动,而工人则用这1/5,即用共为4/5的这些资本家的产品或资本的价值去购买E的商品。因此,同E进行的这种交换,只不过是A、B、C和D所预付的资本中代表必要劳动即作为他们的资本的扣除的那一部分的间接形式。可见,他们由此不能得到利润。利润来源于a、b、c、d各资本的其余4/5的实现,而这种实现恰恰在于每一个资本家通过交换在另一种形式上收回物化在他的产品中的劳动。因为资本家之间存在着分工,所以3/5补偿每一个资本家的不变资本——原料和工具。他们的利润,即剩余劳动时间的实现,剩余劳动时间之实现为剩余价值,就在于最后的1/5的互相实现。
  资本a、b、c、d没有必要彼此全部交换它们的产品价值中[支付工资以后剩下]的4/5。因为它们作为资本家同时又是大消费者,绝对不能只靠空气生活。但是,因为它们作为资本家又不能靠自己的劳动生活,所以它们只能交换或者消费他人劳动的产品。这就是说,他们为了自己的消费,恰恰要把1/5,即把代表剩余劳动时间,代表由于资本而创造出来的劳动的那1/5拿去交换。假定每一个资本家以他[Ⅳ—37]自己的产品的形式消费掉这个1/5部分的1/5,即1/25,那么,还剩下4/25可以用于交换,或者是把它们用于价值增殖,或者是把它们转化为使用价值供自己消费。假定A用2/25同B交换,1/25同C交换,1/25同D交换,而B、C、D也这样做。
  上面我们所假定的情况,即资本e在同工资的交换中全部实现自己的利润,是最有利的一种情况,或者更确切地说,这种情况表现了唯一正确的比例,按照这种比例资本才有可能通过工人的消费而在交换中实现他的在生产过程中创造出来的剩余价值。但是在这种场合,资本a、b、c、d只有通过互相交换,即通过各个资本家本身之间的交换,才能实现自己的产品价值。资本家E不消费自己的商品,因为他把其中的1/5付给了自己的工人,1/5同资本a的1/5相交换,1/5同资本b的1/5相交换,1/5同资本c的1/5相交换,1/5同资本d的1/5相交换。A、B、C、D从这种交换中得不到任何利润,因为所交换的是他们各自付给自己工人的1/5。
  根据我们已经假定的[资本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比例,即产品价值的2/5是原料,1/5是机器,1/5是工人的生活资料,1/5是剩余产品(资本家先生们用它们来维持生活和实现自己的剩余价值),那么,在资本家A、B、C、D、E每个人的总产品都等于100塔勒的时候,就需要有一个资本家E为工人生产必要的生活资料,两个资本家A和B为[自己和]其他资本家生产各种原料,一个资本家C生产机器,一个资本家D准备剩余产品。
  计算如下(机器生产者等等都必须各自为他们本身生产一部分商品):
  [付给劳动
  的报酬]
  原 料
  机 器
  剩 余
  产 品
  [产 品
  价 值]
  原料的生产者…………
  原料的生产者…………
  机器的生产者…………
  (E) 工人的必要生活资料的
  生产者…………………
  剩余产品的生产者……
  20
  20
  20
  20
  20
  10
  40
  40
  40
  40
  40
  20
  20
  20
  20
  20
  20
  10
  20
  20
  20
  20
  20
  10
  100
  100
  100
  100
  100
  50
  因此,E把他的价值等于100塔勒的全部产品同下列各类工人的工资相交换:他自己的工人的20塔勒工资,原料生产者A的工人的20塔勒工资,原料生产者B的工人的20塔勒工资,机器生产者C的工人的20塔勒工资,剩余产品生产者D的工人的20塔勒工资。E从他所得的进款100塔勒中用40塔勒同原料交换,20塔勒同机器交换,20塔勒给[他自己的]工人,工人再用这笔钱从他那里购买必要生活资料,20塔勒留给自己购买维持自身生活的剩余产品。其他资本家都按同样的比例交换自己的产品。构成他们的剩余价值的是他们的产品价值的1/5,即20塔勒,他们都可以用它来交换剩余产品。如果他们消费掉了自己的全部剩余产品,他们在[生产过程]结束时的情况就会象在这个过程开始时一样,他们的资本的剩余价值就好象没有生长出来。
  现在假定资本家只消费掉10塔勒,或者说产品价值的1/10,即消费掉一半剩余价值。在这种场合,剩余产品的生产者D自己会少消费10塔勒,其余每一个资本家同样也会少消费10塔勒。这样合计起来,资本家D就只能卖掉他的一半商品,也就是说,他只能得到50塔勒,因而不能重新开始他的营业。
  因此,假定资本家D[为资本家的消费]只生产50塔勒的消费品。于是,以原料、机器和工人的必要生活资料形式存在的400塔勒中,就只有50塔勒用于资本家的个人消费品。但是,现在每一个资本家手里有10塔勒余额,其中5塔勒可以用于原料,2+(1/2)塔勒用于机器,2+(1/2)塔勒用于工人的必要生活资料;资本家从这10塔勒中应当得到2+(1/2)塔勒的利润(就象以前他在80塔勒的支出上得到20塔勒利润一样)。D从他支出的40塔勒中得到了10塔勒利润,因此他可以[同其他资本家一样]按同一比例增加生产上的支出,即增加5塔勒的支出。D在下一年会多生产出6+(1/4)塔勒,也就是说,生产出56+(1/4)塔勒。
  [Ⅳ—38]这个例子在以后可能要详细地谈到,也可能不再谈到。实际上,这个问题不属于这里要讨论的范围。从上面的叙述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剩余价值在这里是在各资本家彼此之间进行的交换中实现的,因为E尽管只为工人的消费而生产,但他仍是以工资形式交换A的1/5,B的1/5,C的1/5,D的1/5。A、B、C、D同样要和E进行交换,不是直接交换,而是间接交换,他们每个人都需要从E那里得到1/5作为自己工人的消费品。在这里,剩余价值的实现在于:每一个资本家用他自己的产品同其他四个资本家的产品的相应部分相交换,而且,一部分剩余产品被用于资本家的消费,另一部分则转化为剩余资本,以便推动新的劳动。剩余价值的实现在于更多的增殖价值的现实可能性,即生产新的和更多的价值的现实可能性。
  从这里可以清楚地看到,D和E(其中E代表工人消费的全部商品,D代表资本家消费的全部商品)会生产过多,也就是说,同用于工人的资本部分所占份额相比生产过多,或同用于资本家消费的资本部分所占份额相比生产过多(同他们的资本必须增长的比例相比生产过多,而这种比例,我们在以后将会看到,会以利息为最低的界限),——普遍生产过剩所以会发生,并不是因为应由工人消费的商品相对地[消费]过少,或者说,不是因为应由资本家消费的商品相对地[消费]过少,而是因为这两种商品生产过多,不是对消费来说过多,而是对保持消费和价值增殖之间的正确比例来说过多;对价值增殖来说过多。
  [(c)资本主义积累的比例。资本在危机时期的价值丧失]
  换句话说: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水平上(因为这种发展决定必要劳动对剩余劳动的比例),产品分割为与原料、机器、必要劳动、剩余劳动相应的各个部分时,以及最后剩余劳动本身分割为一个用于消费的部分和另一个重新变为资本的部分时,都有固定的比例。资本的这种内部的概念上的分割,在交换中则表现为各资本彼此按照一定的和限定的比例进行交换——虽然这种比例在生产过程中经常发生变化。例如,假定产品价值各部分之间的比例是,原料价值占2/5、机器价值占1/5、工资价值占1/5、剩余产品价值占1/5,而在剩余产品中,一半用于[资本家的]消费,一半用于新的生产,那么,[每个]资本内部的这种分割在交换中就表现为[总产品]在例如五个资本之间的分配。无论如何,资本内部的这种分割既规定了可以进行交换的量,也规定了这些资本中每一个资本进行交换和生产所必须保持的比例。例如,如果必要劳动对资本不变部分的比例如上例中那样是1/5∶3/5,那么,我们已经看到,用于资本家和工人的消费的资本[即资本D和E]总共不能超过五个资本的1/5+1/10 ,如果每个资本为1,那它就=1+(1/2)个资本。
  同样,资本内部的这种分割,还规定了每个资本同代表它本身的某个特定要素的另一个资本相交换时所必须保持的比例。最后,还规定了每个资本都进行交换所必须保持的比例。
  例如,如果原料在产品价值中所占的份额是2/5,那么生产原料的各资本在最后总只能交换其产品的3/5,而产品的2/5则必须被看作是固定的(例如,农业中的种子等等)。交换本身使这些在概念上彼此一定的要素具有一种彼此毫不相干的存在;它们彼此独立地存在;它们的内在必然性会在危机中表现出来,因为危机会通过暴力结束它们彼此毫不相干的假象。
  其次,生产力的革命会改变这些比例,会变革这样一些比例本身,这些比例的基础——从资本的观点来看,因而也是从通过交换实现剩余价值的观点来看——始终是必要劳动对剩余劳动的比例,或者也可以说,是物化劳动的各种要素对活劳动的比例。我们在前面已经指出,由于生产力的提高而游离出来的资本以及游离出来的活的劳动能力可能不得不闲置起来,因为它们所占的比例不符合在新发展起来的生产力的基础上进行生产所需要的比例。如果生产不顾这些变化而向前发展,那么最后,在交换中这一方或另一方就会出现亏损、负数。
  剩余劳动对必要劳动的比例固定不变,这对交换,从而对生产来说始终是一种限制,因为这等于资本的价值增殖固定不变。第二种比例——剩余产品中资本消费的部分同重新变为资本的部分之间的比例——是由第一种比例[剩余劳动对必要劳动的比例]决定的。首先,被分割为这两个部分的量的大小取决于这个最初的比例。其次,如果说创造资本的剩余价值是以创造剩余劳动为基础的,那么资本作为资本来增加(即资本积累,而如果没有积累,资本就不可能成为生产的基础,因为那样资本就会处于停滞状态[Ⅳ—39],就不会有进步的因素,而单纯由于人口增长等等,进步也是必需的)则取决于这种剩余产品的一部分转化为新资本。如果剩余价值只是被消费掉,那么资本就好象没有增殖,没有作为资本即作为生产价值的价值被生产出来。
  我们已经看到,如果价值200塔勒的40磅纱(因为其中包含着200塔勒的物化劳动时间)换得[银生产者的产品]198塔勒,那么纱厂主不仅损失了〔1+(1/9)〕%的利润,而且他的产品也丧失价值了,产品是低于它的实际价值出售的,尽管产品出售时的价格仍然能给纱厂主带来利润10%。另一方面,银生产者赚到了2塔勒,获得2塔勒游离出来的资本。如果考察一下这两个资本的产品价值的总量,那么价值毕竟是丧失了,因为总额不是400塔勒,而是398塔勒;因为银生产者手中的200塔勒纱只值198塔勒;对他来说,这就等于他自己的工人的劳动生产力提高到这样的水平:尽管200塔勒的银所包含的物化劳动同以前一样多,但是其中2塔勒却可以从必要支出的项目转入剩余价值的项目,这就是说,银生产者可以对必要劳动少支付2塔勒。
  只有当银生产者能够把他用198塔勒买来的40磅纱仍按200塔勒转卖出去,情况才会不同。那时他手头就有了202塔勒;而我们假定他把纱卖给了丝绸生产者,后者为40磅纱付给他价值200塔勒的丝绸。这样,40磅纱还是按其真正的价值出售了,不过不是直接由它的生产者自己,而是间接由它的买者出售的,因而总起来计算就是:三种产品相交换,每种产品都包含价值为200塔勒的物化劳动,因此,[商品]资本的价值总额就是600塔勒。假定A是纱生产者,B是银生产者,C是丝绸生产者;[通过交换]A得到198塔勒,B得到202塔勒(即在第一次交换中得到的2塔勒余额和200塔勒丝绸),C得到200塔勒,总额为600塔勒。在这种情况下,[商品]资本的总价值还是那么多,只是价值发生了转移,B多得了A损失的那一部分价值。
  如果纱生产者A只能售出180塔勒的产品(即他为生产这一产品花掉的费用),还有20塔勒的纱根本卖不出去,那么20塔勒的物化劳动就丧失了价值。如果A把200塔勒的价值按180塔勒卖给银生产者B,结果也会是这样;既然A由于纱生产过剩而必须这样做[降低纱的价格],既然B也无法将40磅纱所包含的价值以高于180塔勒的价格脱手,那么B的资本就有20塔勒游离出来。B手上就有了20塔勒的相对剩余价值,但是绝对价值的总额(在交换中可以实现的物化劳动时间量)同以前一样是200塔勒,这就是说,B手中有价值180塔勒的40磅纱和20塔勒的游离出来的资本。这种情况对B来说就等于纱的生产费用降低了,也就是说,40磅纱所包含的劳动时间由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而减少了20塔勒,或者说,如果一个工作日创造价值4塔勒,那么为了把x磅棉花变成40磅纱就必须少用5个工作日。因此,B就可以用物化在银中的较少的劳动时间去交换物化在纱中的劳动时间。但是,现有的价值总额却不是400塔勒,而是380塔勒。于是就出现了价值为20塔勒的普遍价值丧失,也就是说,总额为20塔勒的资本被消灭了。
  因此发生了普遍价值丧失,尽管纱的价格下跌——纱生产者不是按200塔勒而是按180塔勒出售40磅纱——必然表现为银的价格上涨,表现为纱同银相比价格下跌,而普遍的价格下跌一般总是包含着货币的价格上涨,即用来评价其余一切商品的价值的那种商品的价格上涨。因此,在危机中,——在普遍的价格下跌中,——到一定的时刻就会同时出现资本的普遍价值丧失或者说资本的消灭。价值丧失可以是普遍的,绝对的,而不象价格下降仅仅是相对的,因为价值不仅象价格那样表现一种商品对另一种商品的关系,而且还表现商品的价格对物化在商品中的劳动的关系,即同质的物化劳动的一个量对另一个量的关系。如果物化劳动的这些量不相等,那么[一方]发生价值丧失,就不能被另一方的价格上涨所抵销,因为另一方表现着物化劳动的固定的、不会由于交换而改变的量。在普遍的危机中,这种价值丧失甚至可以扩及到活的劳动能力本身。
  按照[Ⅳ—40]上面所谈的,在危机中发生的价值和资本的消灭,是同生产力的普遍增长相一致的,或者说,是意义相同的;不过,这种增长不是由于劳动生产力的真正的提高(劳动生产力由于危机而引起的提高,不属于这里考察的范围),而是由于原料、机器、劳动能力的现有价值的降低。如棉纺织厂主在出售自己的产品(例如纱)时损失了资本,但他却按已经降低的价格买回了同样价值的棉花、劳动等等。对他来说,这就等于棉花、劳动等等的实际价值降低了,或者说,等于劳动、棉花等等由于劳动生产力的提高可以较便宜地生产出来。
  另一方面,生产力的突然的普遍增长同样能够导致一切现有的价值,即在生产力的较低发展阶段上的劳动所物化的价值的相对丧失,因此现有的资本以及现有的劳动能力都会被消灭。危机的另一个方面是实际上减少生产,减少活劳动,以便重新建立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之间的正确比例——这个比例归根到底构成一切的基础。(因此,情况完全不象奥维尔斯顿勋爵以一个真正高利贷者的身分所断言的那样:危机不过是给一些人带来巨额的利润,并给另一些人带来可怕的损失。)
  [(d)作为货币的资本所表现出的货币的各种职能。“资本一般”是经济范畴]
  交换不会改变价值增殖的内在条件,但是会把这些条件暴露在外部,赋予它们彼此独立的形式,从而使得它们的统一性只作为内在必然性而存在,因此这种必然性会在危机中通过暴力表现出来。可见,不论是资本通过生产过程而丧失价值,还是扬弃这种价值丧失并造成资本价值增殖的条件,都包含在资本的本质之中了。关于这一切实际发生时所经历的运动,只有在考察了现实的资本即竞争等等之后,只有在考察了实际的现实条件之后,才能加以考察。这里还不涉及这个问题。另一方面,没有交换,就不存在资本本身的生产,因为没有交换就不存在价值增殖本身。如果没有交换,就只涉及已生产出来的使用价值的计量等等,总之只涉及使用价值。
  资本通过生产过程(1)价值增殖了,即创造了新价值;(2)价值丧失了,即从货币的形式转变为某一特定的商品形式;而在生产过程之后,(3)当产品重新被投入流通,并作为商品而同货币相交换时,资本的价值增殖了,包含了新的价值。我们现在考察的只是资本一般,在这个研究阶段上,这第三个过程的实际困难只是作为可能性而存在,因而也作为可能性被扬弃。因此,产品现在假定又转化为货币了。
  这样,资本现在又表现为货币,因此货币具有了已经实现的资本这种新规定,而不仅仅表现为商品的已经实现的价格。换句话说,在价格上已经得到实现的商品现在就是已经实现的资本。货币的这种新规定,或者说得更确切些,作为货币的资本的这种新规定,我们将在以后再来考察。根据货币的性质来看,在资本上——当资本转化为货币时——首先表现出来的,只是它所创造的新价值得到计量,也就是说,重复货币的第一种规定,即货币作为一般商品尺度的规定;现在货币表现为剩余价值的尺度,表现为资本价值增殖的尺度。在货币形式上,资本的这种价值增殖表现为用自身计量自身,表现为它自身具有自己的尺度。
  资本最初是100塔勒,现在当它是110塔勒时,它的价值增殖的尺度表现在它自己的形式上,表现为从生产过程和交换中流回的资本(流回到它的货币形式)同原有资本之间的比例;这一尺度已不再表现为两种不同质的劳动——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关系,或者说必要劳动和创造出来的剩余劳动的关系。当资本表现为货币时,它也就表现为货币的第一种规定,即货币作为价值尺度的规定。但是,这种价值在这里却是资本本身的价值,或者说是资本自行增殖的尺度。这个问题我们还要回过头来讨论(在研究利润时)。
  货币的第二种形式是流通手段的形式,而从这方面来看,资本的货币形式表现为仅仅是一种转瞬即逝的要素,它使资本再去进行交换,但不象作为一般流通手段的货币那样为了消费而同商品(使用价值)相交换,而是为了同特殊的使用价值相交换,即一方面同原料和工具相交换,另一方面同活劳动能力相交换,在这些使用价值的形式上资本能够作为资本重新开始它的周转。
  [Ⅳ—41]资本在这一规定中是流动资本,这一点以后再谈。但是,资本作为充当流通手段的货币,其结果是以设定的资本为起点的生产行为的开始,这一点是我们在研究其他问题之前首先要在这里考察的。
  (尽管在[作为货币的资本的]第一种规定上,即在货币作为尺度的规定上,新价值表现为得到计量的东西,但差别只是形式上的:它不再是剩余劳动,而是货币,也就是物化在一种特定商品中的剩余劳动。但是,这种新价值的质的本性也会发生某种变化——即尺度量本身也会发生某种变化,这要到以后才加以考察。
  其次,作为流通手段,货币形式的消失也只是形式上的。货币形式只有在不仅完成了第一次循环,而且也完成了第二次循环之后,才成为本质的。这样一来,得出的结果首先只是,我们又站在价值增殖过程的起点。因此,我们也首先从这一点继续进行考察。)
  货币的第三种形式,即货币作为独立的对流通持否定态度的价值,这就是资本,但它不是作为商品在离开生产过程之后又重新进入交换,以便成为货币,而是这样的资本,它在自我发生关系的价值形式上成为商品,进入流通。(资本和利息。)这第三种形式是以前面两种形式的资本为前提的,并同时构成资本向各特殊资本,即向各现实资本的过渡;因为现在,在这最后一种形式中,资本按其本身的概念来说已经分为两种独立存在的资本。有了这二种也就会有多种。资本的这种发展的进程就是如此。
  {在转入下文以前,必须做如下说明。尽管与各特殊资本相区别的资本一般,(1)仅仅表现为一种抽象;不过不是任意的抽象,而是抓住了与所有其他财富形式或(社会)生产发展方式相区别的资本的特征的一种抽象。资本一般,这是每一种资本作为资本所共有的规定,或者说是使任何一定量的价值成为资本的那种规定。而且这种抽象内部的种种差别也是表明每一种资本的特性的一些抽象特殊性,每一种资本就是这些抽象特殊性的肯定或否定(例如,固定资本或流动资本)。
  (2)但是,与各特殊的现实的资本相区别的资本一般,本身是一种现实的存在。这一点虽然普通的政治经济学并不理解,但已承认,而且构成它关于[利润]平均化等等学说的极其重要的要素。例如,这种一般形式上的资本,尽管也属于单个的资本家所有,但在它作为资本的基本形式上形成在银行中进行积累或通过银行进行分配的资本,形成象李嘉图所说的[200]那样令人惊异地按照生产的需要进行分配的资本。这种资本同样会通过借贷等等在不同国家之间形成一种平均水平。因此,举例来说,如果一般形式的资本的一个规律是,为了增殖自己的价值,它必须二重地存在,并且必须在这种二重的形式上二重地增殖自己的价值,那么,例如对某一个特殊的国家即同另一个国家相对立而杰出地代表资本的国家来说,它的资本必须贷给第三个国家才有可能增殖自己的价值。二重存在,即自己把自己当作异己的东西来发生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就会是极其现实的。因此,一般的东西,一方面只是观念中的特征,同时也是一种同特殊事物和个别事物的形式并存的、特殊的现实形式。
  (以后我们还要回来谈这一点,尽管它的逻辑学性质较多而经济学性质较少,但毕竟是我们研究过程中极其重要的问题。)
  代数学的情况也是这样。例如,a、b、c是数一般,是一般形式的数;但对a/b、b/c、c/b、c/a、b/a等来说它们又是整数,不过,这些分数要以这些作为一般要素的整数为前提。}
  [(e)剩余资本的形成。资本主义生产的条件转化为雇佣劳动本身的结果。劳动和资本的关系的再生产]
  [Ⅳ—42]这样,新价值[注:指新创造的剩余价值。——编者注]本身又表现为资本,即作为物化劳动进入同活劳动相交换的过程,并因此分为不变部分——劳动的客观条件即材料和工具——和劳动的主观条件,即活劳动能力生存的条件,也就是工人的必需品,生活资料。当资本在这种形式上第二次出现时,问题都清楚了,而当资本第一次出现时,即它表现为从价值的规定过渡到资本的规定的货币时,这些问题还根本不清楚。现在,生产过程和价值增殖过程本身对这些问题作了解答。当资本第一次出现时,它的前提条件本身好象是从外部由流通中来的,对资本的形成来说表现为外在的前提条件,因而不是由资本的内在本质产生的,也不能用资本的内在本质加以解释。这些外在的前提条件现在成了资本本身运动的要素,因此资本本身预先要求这些条件成为它自身的要素——不论这些条件在历史上是如何形成的。
  资本逼迫出来的剩余价值,在生产过程本身内部表现为剩余劳动,本身具有活劳动的形式,但是,活劳动不可能从无中创造出任何东西,所以它必须找到它的客观条件。现在,这种剩余劳动以物化的形式表现为剩余产品,而这种剩余产品为了作为资本来增殖价值又分为两种形式:劳动的客观条件——材料和工具;劳动的主观条件——现在必须开始工作的活劳动的生活资料。
  一般的、不言而喻的前提条件,当然是价值这种一般的形式,即物化劳动,而且是来自流通的物化劳动。其次,整个剩余产品,即整个客体化的剩余劳动,现在表现为剩余资本(与开始这一周转之前的原有资本相对而言),也就是说,表现为把活劳动能力作为自己的特有使用价值而与之相对立的、独立化的交换价值。作为异己的、外在的权力,并且作为在不以活劳动能力本身为转移的一定条件下消费和利用活劳动能力的权力来同活劳动能力相对立的一切要素,现在表现为活劳动能力自身的产品和结果。
  第一,剩余价值或剩余产品无非是物化了的活劳动的一定量——剩余劳动量。这个新价值,即作为独立的、与活劳动相交换的价值,作为资本而同活劳动相对立的价值,是劳动的产品。它本身无非是一般劳动超过必要劳动的余额——处于客观形式上的、因而表现为价值的那个余额。
  第二,因此,这个价值为了重新增殖,即为了变为资本而必须采取的特殊形态——一方面作为原料和工具,另一方面作为生产行为期间劳动的生活资料——同样只是剩余劳动本身的特殊形式。原料和工具是由这种剩余劳动本身按以下比例生产出来的,换句话说,这种剩余劳动本身是按以下比例在客观上表现为原料和工具的。这种比例不仅允许一定量的必要劳动即再生产生活资料(它们的价值)的活劳动可以在这种剩余劳动的结果中物化,并且不断地物化,因而会不断重新分裂为活劳动的自我保存和自我再生产的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而且,这种比例还允许活劳动在完成自己的物质条件的这种再生产过程时,同时按下述比例生产出原料和工具,这种比例使活劳动能够作为剩余劳动,即作为超过必要劳动的劳动实现在这些原料和工具中,因而能够把它们变为新的价值创造的材料。可见,剩余劳动的客观条件——这些条件要受到超出必要劳动需要以上的原料和工具的一定比例的限制,而必要劳动的客观条件在其客体性的范围内分为客观要素和主观要素,分为劳动的物质要素和主观要素(活劳动的生活资料)——现在表现为即设定为剩余劳动本身的产品、结果、客观形式、外部存在。相反地在最初,这样一种情况,即工具和生活资料具有的规模,必须不仅能够使活劳动作为必要劳动,而且还能够作为剩余劳动得到实现这种情况,却表现为同活劳动无关,表现为资本方面的行为。
  第三,同活劳动能力相对立的价值的独立的自为存在,从而价值作为资本的存在;劳动的客观条件对活[Ⅳ—43]劳动能力的客观的漠不相干性,异己性(这已经达到如此地步,以致这些条件以资本家的人格的形式,即作为具有自己的意志和利益的人格化,同工人的人格相对立);也就是说,财产即劳动的物质条件同活劳动能力的这种绝对的分裂或分离(以致劳动条件作为他人的财产、作为另一个法人的实在、作为这个法人的意志的绝对领域,同活劳动能力相对立,而另一方面,劳动则因而表现为同人格化为资本家的价值相对立的,即同劳动条件相对立的他人的劳动);也就是说,财产同劳动之间,活劳动能力同它的实现条件之间,物化劳动同活劳动之间,价值同创造价值的活动之间的这种绝对的分离(从而劳动内容对工人本身的异己性);——这种分裂,现在也表现为劳动本身的产品,表现为劳动本身的要素的物化,客体化。因为通过新的生产行为本身,——这种行为只是证实了在它之前发生的资本和活劳动之间的交换,——剩余劳动,从而剩余价值,剩余产品,以至劳动(剩余劳动和必要劳动)的全部结果,都表现为资本,表现为同活劳动能力相独立的和与之无关的交换价值,或把活劳动能力只当作自己的使用价值而与之相对立的交换价值。
  劳动能力占有的只是必要劳动的主观条件,——从事生产的劳动能力的生活资料,即为了把劳动能力仅仅作为同它的实现条件相分离的劳动能力再生产出来所需要的生活资料,——而且劳动能力使这些条件本身变成以他人的、实行统治的人格化的形式而同劳动能力相对立的物,价值。劳动能力离开[生产]过程时不仅没有比它进入时更富,反而更穷了。这是因为,劳动能力不仅把必要劳动的条件作为属于资本的条件创造出来,而且潜藏在劳动能力身上的增殖价值的可能性,创造价值的可能性,现在也作为剩余价值,作为剩余产品而存在,总之,作为资本,作为对活劳动能力的统治权,作为赋有自己权力和意志的价值而同处于抽象的、丧失了客观条件的、纯粹主观的贫穷中的劳动能力相对立。劳动能力不仅生产了他人的财富和自身的贫穷,而且还生产了这种作为自我发生关系的财富的财富同作为贫穷的劳动能力之间的关系,而财富在消费这种贫穷时则会获得新的生命力并重新增殖。
  这一切都来源于工人用自己的活劳动能力换取一定量物化劳动的交换;但是,现在这种物化劳动,这些存在于劳动能力之外的劳动能力的生存条件和这些物质条件在劳动能力之外的独立存在,表现为劳动能力本身的产品,表现为它自身创造出来的东西,既表现为由劳动能力自身实现的客体化,又表现为它自身被客体化为一种不仅不以它本身为转移,而且是统治它,即通过它自身的活动来统治它的权力。
  在剩余资本中,一切要素都是他人劳动的产品,即转化为资本的他人的剩余劳动:必要劳动的生活资料;必要劳动能够再生产出以生活资料的形式同它自身相交换的那一价值所必需的客观条件,即材料和工具;最后,实现新的剩余劳动,或者说创造新的剩余价值所需的必要数量的材料和工具。
  在这里,初次考察生产过程时还存在的那种假象,即资本本身似乎会从流通中带来一些价值的假象消失了。相反,劳动的客观条件现在表现为劳动的产品——无论就这些条件是一般价值来说,还是就它们是用于生产的使用价值来说,都是如此。但是,如果说资本因此表现为劳动的产品,那么劳动的产品也表现为资本——不再表现为简单的产品,也不表现为可交换的商品,而是表现为资本,表现为统治、支配活劳动的物化劳动。下述情况同样表现为劳动的产品:劳动的产品表现为他人的财产,表现为独立地同活劳动相对立的存在方式,还表现为自为存在的价值;劳动的产品,物化劳动,由于活劳动本身的赋予而具有自己的灵魂,并且使自己成为与活劳动相对立的他人的权力。
  如果从劳动的角度来考察,那么劳动在生产过程中是这样起作用的:它把它在客观条件中的实现同时当作他人的实在从自身中排斥出来,因而把自身变成失去实体的、极度贫穷的劳动能力而同与劳动相异化的、不属于劳动而属于他人的这种实在相对立;劳动不是把它本身的现实性变成自为的存在,而是把它变成单纯为他的存在,因而也是变成单纯的他在,即同自身相对立的他物的存在。
  劳动的这种变为现实性的过程,也是丧失现实性的过程。劳动把自己变成客观的东西,但是它把它的这种客体性变为它自己的非存在,或它的非存在——资本——的存在。劳动作为创造价值或增殖价值的单纯可能性返回到自身,因为全部现实财富,现实价值世界以及劳动本身[Ⅳ—44]得以变为现实性的实在条件,都成了同它相对立的独立的存在。孕育在活劳动本身中的可能性,由于生产过程而作为现实性存在于劳动之外,但这种现实性对于劳动来说是他人的现实性,它构成同劳动相对立的财富。
  既然剩余产品被当作剩余资本重新用来增殖价值,重新进入生产过程和价值自行增殖过程,那么它就分为:(1)用来和活劳动能力相交换的工人的生活资料,这部分资本可以称为劳动基金,这种劳动基金是资本中用来维持劳动能力的部分,——而且是累进地维持劳动能力,因为剩余资本不断增长,——这部分现在也同样表现为他人劳动的产品,即对资本来说是他人的劳动的产品;(2)资本的其他组成部分——再生产这些生活资料的价值并获取剩余价值所需要的物质条件。
  其次,如果考察这个剩余资本,那么,资本划分为不变部分——劳动之前早就存在的部分,即原料和劳动工具——和可变部分,即可以同活的劳动能力相交换的生活资料,这纯粹是形式上的划分,因为这两部分同样都是由劳动创造出来的,而且同样都被劳动当成劳动本身的前提。资本本身内部的这种划分现在倒是这样表现出来:劳动本身的产品——客体化的剩余劳动——分解为两个组成部分,即分解为(1)重新实现劳动所需要的客观条件,(2)维持这种活劳动的可能性,即把活劳动能力作为活的能力来加以维持所需要的劳动基金,——不过是这样分解的:劳动能力只是在它不仅再生产自身的价值,而且还增殖一部分新资本(它是实现新的剩余劳动和剩余生产,即生产剩余价值所需要的客观条件)的价值的情况下,才能重新占有它本身的成果中——即客体形式上的它本身的存在中——用作劳动基金的那一部分,才能从与劳动能力相对立的他人的财富的形式中取得那一部分。劳动本身创造了使用新的必要劳动所需要的新的基金,或者说维持新的活劳动能力即新的工人所需要的基金,但与此同时,劳动还创造了这样的条件:这种基金只有在剩余资本的其余部分会吸收新的剩余劳动的情况下才能被使用。因此,在劳动所生产的剩余资本——剩余价值中,新的剩余劳动的现实必然性同时也就被创造出来,因而剩余资本本身同时就是新的剩余劳动和新的剩余资本的现实可能性。
  从以上的叙述可以看到,通过劳动本身,客观的财富世界作为与劳动相对立的异己的权力越来越扩大,并且获得越来越广泛和越来越完善的存在,因此相对地来说,活劳动能力的贫穷的主体,同已经创造出来的价值即创造价值的现实条件相比较,形成越来越鲜明的对照。劳动本身越是客体化,作为他人的世界,作为他人的财产而同劳动相对立的客观价值世界就越来越扩大。劳动本身通过创造剩余资本而迫使自己不得不一再地去创造新的剩余资本,等等,等等。
  同最初的非剩余资本相比较,劳动能力的状况发生了以下变化:(1)同必要劳动相交换的那一部分资本是由这种劳动本身再生产出来的,也就是说,它不再是从流通中归于劳动的,而是劳动本身的产品;(2)在原料和工具的形式上代表实现活劳动所需要的实在条件的那一部分价值,是劳动本身在生产过程中保存的,同时,因为任何使用价值就其本性来说都是由非耐久材料构成的,而交换价值只有在使用价值中才存在,才具有,所以这种保存等于防止资本家所占有的价值的灭亡,或者说等于否定资本家所占有的价值的非耐久性质,因而等于把这些价值变成自为存在的价值,长久的财富。因此,这种最初的价值额也只是在生产过程中通过活劳动才变为资本。
  *    *    *
  现在从资本的角度来考察:如果考察的是剩余资本,那么,资本家仅仅通过占有他人的劳动就代表自为存在的价值,即在货币的第三个要素上的货币,财富,这是因为剩余资本的每一种要素,即材料、工具、生活资料,都归结为资本家不是通过同现有价值的交换,而是不经过交换就占有的他人的劳动。当然,对这种剩余资本来说,最初的条件是把属于资本家所有的一部分价值,或者说资本家所占有的一部分物化劳动,同他人的活劳动能力相交换。
  剩余资本Ⅰ——我们这样称呼从最初的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剩余资本——的形成条件,也就是占有他人劳动即占有物化的他人劳动的条件,在资本家方面来说,乃是占有价值,资本家用这种价值中的一部分在形式上同活劳动能力相交换。我们说“在形式上”,是因为活劳动必须再把它所交换的价值归还给资本家,偿还给资本家。无论如何,剩余资本E的形成条件,也就是说,占有他人劳动即占有物化着这种劳动的价值的条件,毕竟是归资本家所有的、由他投入流通并由他提供给活劳动能力的价值的交换,——这种价值不是从资本家[Ⅳ—45]同活劳动的交换中产生的,也就是说,不是从他作为资本同劳动的关系中产生的。
  现在我们设想,剩余资本又投入生产过程,又在交换中实现了它的剩余价值,并在第三次生产过程开始时又作为新的剩余资本出现。这个剩余资本Ⅱ的前提和剩余资本Ⅰ的前提不同。剩余资本Ⅰ的前提是归资本家所有的并由他投入流通的价值,更确切地说,由他在同活劳动能力的交换中投入的价值。剩余资本Ⅱ的前提不是别的,正是剩余资本Ⅰ的存在,换句话说,就是这样一个前提:资本家不经过交换就占有他人劳动。这使资本家能够不断地重新开始过程。固然,为了创造剩余资本Ⅱ,资本家必须用剩余资本Ⅰ的一部分价值在生活资料的形式上同活劳动能力相交换,但是,他这样拿去进行交换的东西,从一开始就不是由他从自己的基金中投入流通的价值,而是他人的物化劳动,他没有支付任何等价物就占有了这种物化劳动,并且现在又用它来同他人的活劳动相交换;同样,这种新的劳动借以实现自己并创造剩余价值的材料等等,不经过交换,只是通过占有便落入资本家的手中。
  对他人劳动的过去的占有,现在表现为对他人劳动的新占有的简单条件;换句话说,他人的劳动以客观的(物质的)形式,以现有价值的形式成为资本家的财产,这种情况是使资本家能够重新占有他人的活的劳动能力,因而占有剩余劳动即没有得到等价物的劳动的条件。资本家已经作为资本同活劳动相对立,这是资本家不仅作为资本保存自己,而且作为日益增长的资本越来越多地不支付等价物便占有他人劳动的唯一条件,也就是说,这是资本家扩大他的权力,扩大他的同活劳动能力相对立的作为资本的存在,而另一方面,一再地把处于主体的贫穷中,即丧失实体的贫穷中的活劳动能力重新变为活劳动能力的唯一条件。
  财产——过去的或客体化了的他人劳动——表现为进一步占有现在的或活的他人劳动的唯一条件。由于剩余资本Ⅰ是通过物化劳动和活劳动能力之间的简单交换创造出来的,而这种简单交换是完全根据等价物按其本身包含的劳动量或劳动时间进行交换的规律进行的,并且,由于从法律上来看这种交换的唯一前提是任何人对自己产品的所有权和自由支配权(从而,剩余资本Ⅱ同剩余资本Ⅰ的关系是这前一种关系[资本同劳动的关系]的结果),我们看到,通过一种奇异的结果,所有权在资本方面就辩证地转化为对他人的产品的权利,或者说转化为对他人劳动的所有权,转化为不支付等价物便占有他人劳动的权利,而在劳动能力方面则辩证地转化为必须把它本身的劳动或把它本身的产品看作他人财产的义务。所有权在一方面转化为占有他人劳动的权利,在另一方面则转化为把它本身的劳动的产品和它本身的劳动看作属于他人的价值的义务。
  不过,作为在法律上表现所有权的最初行为的等价物交换,现在发生了变化:对一方来说只是表面上进行了交换,因为同活劳动能力相交换的那一部分资本,第一,本身是没有支付等价物而被占有的他人的劳动,第二,它必须由劳动能力附加一个剩余额来偿还,也就是说,这一部分资本实际上并没有交出去,而只是从一种形式变为另一种形式。可见,交换的关系完全不存在了,或者说,成了纯粹的假象。
  其次,所有权最初是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现在所有权表现为占有他人劳动的权利,表现为劳动不能占有它自己的产品。所有权同劳动之间,进一步说,财富同劳动之间的完全分离,现在表现为以它们的同一性为出发点的规律的结果。
  最后,生产过程和价值增殖过程的结果,首先是资本和劳动的关系本身的,资本家和工人的关系本身的再生产和新生产。这种社会关系,生产关系,实际上是这个过程的比其物质结果更为重要的结果。这就是说,在这个过程中工人把他本身作为劳动能力生产出来,也生产出同他相对立的资本,同样另一方面,资本家把他本身作为资本生产出来,也生产出同他相对立的活劳动能力。每一方都由于再生产对方,再生产自己的否定而再生产自己本身。资本家生产的劳动是他人的劳动;劳动生产的产品是他人的产品。资本家生产工人,而工人生产资本家,等等。
  [(5)]资本的原始积累
  [(a)资本的历史前提和这些前提同已经存在的资本主义生产的关系]
  以资本为基础的生产一旦成为前提{确切地说,只有当第一个生产过程再生产出资本和新生产出剩余资本Ⅰ而结束时,货币才转化为资本;但是,只有当剩余资本Ⅰ生产出剩余资本Ⅱ,也就是说,只有当正在转化为资本的货币的那些还处于现实资本的运动之外的前提已经消失,因而资本本身根据自己的内在实质,事实上创造出它在生产中当作出发点的那些条件本身时,剩余资本Ⅰ才设定为即实现为剩余资本},那么,这样一个条件,即资本家要成为资本,就必须把通过他本人的劳动或通过其他方式(只要不是通过已经存在的过去的雇佣劳动)创造出来的价值[Ⅳ—46]投入流通这样一个条件,就属于资本的洪水期前的条件,属于资本的历史前提,这些前提作为这样的历史前提已经成为过去,因而属于资本的形成史,但决不属于资本的现代史,也就是说,不属于受资本统治的生产方式的实际体系。
  例如,如果说农奴逃往城市是城市制度的历史条件和前提之一,那么这决不是发达的城市制度的条件,决不是它的现实的要素,而是城市制度的过去的前提,是城市制度形成时的前提,这些前提在城市制度存在时已被扬弃。资本生成,产生的条件和前提恰好预示着,资本还不存在,而只是正在生成;因此,这些条件和前提在现实的资本存在时就消失了,在资本本身从自己的现实性出发而创造出自己的实现条件时就消失了。举例来说,如果说货币或自为存在的价值最初生成为资本时,要以资本家作为非资本家时所实现的一定积累——即使是靠节约他自己的劳动所创造的产品和价值等等——为前提,也就是说,如果说货币生成为资本的前提表现为资本产生的一定的外在的前提,那么,一旦资本成为资本,它就会创造它自己的前提,即不通过交换而通过它本身的生产过程来占有创造新价值的现实条件。
  这些前提,最初表现为资本生成的条件,因而还不能从资本作为资本的活动中产生;现在,它们是资本自身实现的结果,是由资本造成的现实的结果,它们不是资本产生的条件,而是资本存在的结果。资本为了生成,不再从前提出发,它本身就是前提,它从它自身出发,自己创造出保存和增殖自己的前提。因此,在创造剩余资本Ⅰ之前存在的条件,或者说表现资本的生成的条件,不属于以资本为前提的生产方式的范围,而是资本以前的资本生成的史前阶段,就象地球从流动的火海和气海的状态变为地球现在的形态所经历的过程,处于已经形成的地球的生命的彼岸一样。这就是说,个别资本仍然可能例如通过贮藏而产生。但是贮藏只有通过剥削劳动才能转化为资本。
  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们把资本看作永恒的和自然的(而不是历史的)生产形式,然后又竭力为资本辩护,把资本生成的条件说成是资本现在实现的条件,换句话说,把资本家还是作为非资本家——因为他还只是正在变为资本家——用来进行占有的要素,说成是资本家已经作为资本家用来进行占有的条件。这些辩护的企图证明他们用心不良,并证明他们没有能力把资本作为资本所采用的占有方式同资本的社会自身所宣扬的所有权的一般规律调和起来。
  另一方面,对我们来说更为重要的是,我们的方法表明必然包含着历史考察之点,也就是说,表明仅仅作为生产过程的历史形式的资产阶级经济,包含着超越自己的、对早先的历史生产方式加以说明之点。因此,要揭示资产阶级经济的规律,无须描述生产关系的真实历史。但是,把这些生产关系作为历史上已经形成的关系来正确地加以考察和推断,总是会得出这样一些原始的方程式,——就象例如自然科学的经验数据一样,——这些方程式会说明在这个制度以前存在的过去。这样,这些启示连同对现代的正确理解,也给我们提供了一把理解过去的钥匙——这也是我们希望做的一项独立的工作。另一方面,这种正确的考察同样会得出预示着生产关系的现代形式被扬弃之点,从而预示着未来的先兆,变易的运动。一方面,如果说资产阶级前的阶段表现为仅仅是历史的,即已经被扬弃的前提,那么,现代的生产条件就表现为正在扬弃自身,从而正在为新社会制度创造历史前提的生产条件。
  如果我们现在首先考察已经形成的关系,考察变成资本的价值和只是作为同资本相对立的使用价值的活劳动(因而,活劳动只不过是这样一种手段,它使物化的死的劳动增殖价值,赋予死劳动以活的灵魂,但与此同时也丧失了它自己的灵魂,结果,一方面把已创造的财富变成了他人的财富,另一方面只是把活劳动能力的贫穷留给自己),那么,问题简单表现为,活劳动的现实的物的条件(即用来增殖价值的那些材料,用来增殖价值的那些工具,[Ⅳ—47]以及为了煽起活劳动能力的劳动火焰,为了防止这种火焰熄灭而为活劳动能力的生命过程提供必要物质的那些生活资料),在过程中和通过过程本身,成为他人的独立的存在或他人的人格的存在方式,成为自在地同活劳动能力(而活劳动能力也脱离了这些物的条件并作为主体而存在)相对立的某种东西,成为坚持独立的、自为存在的价值,因而成为这样的价值,这种价值构成同活劳动能力相对立的他人的财富,资本家的财富。
  活劳动的客观条件对于作为主观存在的活劳动能力来说,表现为分离的、独立的价值,因而活劳动能力对于客观条件来说,也只是表现为另一种价值(它不是作为价值,而是作为使用价值来同客观条件相区别)。这种分离一旦成为前提,生产过程就只能新生产,再生产这种分离,而且是在更大规模上再生产这种分离。生产过程怎样生产这种分离,我们已经看到了。活劳动能力的客观条件作为与活劳动能力相对立的独立存在,作为不同于活劳动能力并且与之相对立的主体的客观性而成为前提;因此,这些客观条件的再生产和它们的价值增殖,即它们的扩大,同时就是这些条件作为与劳动能力无关的并与之相对立而独立的他人的主体的财富所进行的再生产和新生产。再生产和新生产出来的,不仅是活劳动的这些客观条件的存在,而且是这些条件作为独立的价值,即属于他人的主体的价值,而同这种活劳动能力相对立的存在。
  劳动的客观条件取得了与活劳动能力相对立的主观的存在——从资本变成资本家。另一方面,劳动能力与它自己的条件相对立的单纯主观的存在,使劳动能力具有对于这些条件来说只是无所谓的客观形式——劳动能力只是具有特殊使用价值的价值,而与实现它自身的条件本身,即与具有别种使用价值的各价值相并列。因此,并不是这些条件在生产过程中作为劳动能力的实现条件来实现,而是劳动能力仅仅作为增殖和保存这些条件的价值(与劳动能力相对立的自为存在的价值)的条件从生产过程中出来。[201]
  劳动能力加工的材料是他人的材料;同样工具是他人的工具;工人的劳动只表现为材料和工具这些实体的附属品,因而物化在不属于他的物中。甚至活劳动本身也表现为他人的东西而与活劳动能力相对立(虽然活劳动就是活劳动能力的劳动,就是活劳动能力自己的生命的表现),因为活劳动为换取物化劳动,为换取劳动自身的产品已经出让给资本了。劳动能力把活劳动看作他人的东西,如果资本愿意向劳动能力支付报酬而不让它劳动,劳动能力是会乐意进行这种交易的。可见,劳动能力自身的劳动对劳动能力来说,就象材料和工具一样是他人的(从对劳动的管理等方面来看,劳动对劳动能力来说也是他人的)。因此,对劳动能力来说,产品也表现为他人的材料、他人的工具和他人的劳动的结合,即他人的财产,而劳动能力在生产结束后,由于消耗了生命力而变得更加贫穷,然而又总是作为与自己的生活条件相分离的单纯主观的劳动能力而重新开始自己的苦工。
  认识到产品是劳动能力自己的产品,并断定劳动同自己的实现条件的分离是不公平的、强制的,这是了不起的觉悟,这种觉悟是以资本为基础的生产方式的产物,而且也正是为这种生产方式送葬的丧钟,就象当奴隶觉悟到他不能作第三者的财产,觉悟到他是一个人的时候,奴隶制度就只能人为地苟延残喘,而不能继续作为生产的基础一样。
  如果我们反过来考察在货币进入价值自行增殖过程以前存在的原始关系,我们就会看到,历史上必须产生或者必须存在种种条件,才能使货币变成资本,使劳动变成设定资本即创造资本的劳动,也就是雇佣劳动。(雇佣劳动,在这里是严格的经济学意义上的雇佣劳动,我们也只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这一术语,今后我们应该把严格的经济学意义上的雇佣劳动同[自由的]短工等等其他劳动形式区别开来。雇佣劳动是设定资本即生产资本的劳动,也就是说,是这样的活劳动,它不但把它作为活动来实现时所需要的那些物的条件,而且还把它作为劳动能力而存在时所需要的那些客观要素,都作为同它自己相对立的异己的权力生产出来,作为自为存在的、不以它为转移的价值生产出来。)
  基本的条件本身已经存在于最初表现出来的关系中:(1)一方面是活劳动能力作为单纯主观的存在而存在,同它的客观现实的要素相分离,也就是,既同活劳动的条件相分离,也同活劳动能力的生存资料,生活资料,自我保存资料相分离;处在这种完全抽象中的劳动的活的可能性,这是一方面;(2)在另一方面存在的价值或物化劳动,必须是使用价值的足够积累,这种积累不仅要为再生产或保存活劳动能力所必需的产品或价值的生产提供物的条件,而且要为吸收剩余劳动提供物的条件,为[Ⅳ—48]剩余劳动提供客观材料;(3)双方之间的自由的交换关系——货币流通;两极之间的以交换价值为基础而不是以统治和奴役关系为基础的关系;因而也就是这样的生产,它不是直接地而是以交换为媒介向生产者提供生活资料,此外,它不能直接占有他人的劳动,而是必须向工人本人购买劳动,换取劳动;最后,(4)其中的一方——代表以独立的、自为存在的价值的形式出现的、劳动的物的条件的那一方——必须作为价值出现,把创造价值,价值自行增殖,创造货币当作最终目的,而不是把直接的享用或创造使用价值当作最终目的。
  只要双方仅仅以物化劳动的形式交换自己的劳动,这种关系就不可能存在;同样,如果活劳动能力本身是另一方的财产,也就是说,它不是进行交换的一方,这种关系也不可能存在。(在资产阶级生产制度范围内的个别地点可能存在奴隶制,这种情况与上述论点并不矛盾。但是奴隶制在这种情况下所以能够存在,只是因为它在其他地点并不存在,它对资产阶级制度本身来说是一种异常现象。)
  这种关系最初得以表现的条件,或者说表现为生成这种关系的历史前提的那些条件,乍一看来表现出某种二重性:一方面是活劳动的比较低级形式的解体,另一方面[对直接生产者来说][注:方括号中增补的文字采自1861—1863年手稿,马克思在那里重述了这一整段(手稿第ⅩⅩⅡ本第1397页)。——编者注]是比较幸福的关系的解体。
  首先第一个前提,是奴隶制或农奴制关系的消灭。活劳动能力属于本人自己,并且通过交换才能支配它的力的表现。双方作为人格互相对立。在形式上他们之间的关系是一般交换者之间的平等和自由的关系。
  这种形式是表面现象,而且是骗人的表面现象,这一事实在考察法律关系时表现为处于这种关系之外的东西。自由工人所出卖的,始终只是一定的、特定量的力的表现;劳动能力作为总体是处于每个特殊表现之上的。工人把力的特殊表现出卖给某个特殊的资本家,工人独立地同这个作为单个人的资本家相对立。很明显,这不是工人同作为资本的资本的存在,即同资本家阶级的关系。但是,就单个的、现实的人格来说,在这种情况下,工人有选择和任意行动的广阔余地,因而有形式上的自由的广阔余地。在奴隶制关系下,劳动者属于个别的特殊的所有者,是这种所有者的工作机。劳动者作为力的表现的总体,作为劳动能力,是属于他人的物,因而劳动者不是作为主体同自己的力的特殊表现即自己的活的劳动活动发生关系。在农奴依附关系下,劳动者表现为土地财产本身的要素,完全和役畜一样是土地的附属品。在奴隶制关系下,劳动者只不过是活的工作机,因而它对别人来说具有价值,或者更确切地说,它是价值。对于自由工人来说,他的总体上的劳动能力本身表现为他的财产,表现为他的要素之一,他作为主体掌握着这个要素,通过让渡它而保存它。这个问题在以后研究雇佣劳动时应该作更详细的说明。
  [(b)个人服务是生产性雇佣劳动的对立面]
  物化劳动同活劳动相交换,一方面还不构成资本,另一方面也还不构成雇佣劳动。整个所谓的服务阶级,从擦皮鞋的到国王,都属于这个范畴。不论在东方公社,还是在由自由土地所有者组成的西方公社,我们到处零散地见到的自由短工也属于这个范畴;这些公社由于人口增长、战俘释放、各种偶然性造成个人贫困和丧失独立劳动的客观条件,以及由于分工等原因,分解成一些单个的要素。
  如果A用某一价值或货币,即物化劳动,交换B的某种服务,即活劳动,那么这可能属于:
  (1)简单流通的关系。双方互相交换的,实际上只是使用价值;一方用来交换的是生活资料,另一方用来交换的是劳动,即他方所希望消费的服务;这或者是直接的个人服务,或者是一方为另一方提供材料等,后者通过自己的劳动,即通过自己劳动的物化,用这些材料等创造出供前者消费的一定的使用价值。例如,过去常有这种情况,农民把一个走乡串里的裁缝领到自己家里,供给他衣料要他为自己做衣服。或者我给一个医生一些钱,要他给我治病。在这些场合,重要的是双方彼此提供服务。在这里,“我给,为了你做”,同“我做,为了你给”,或者同“我给,为了你给”[202],是完全一样的。
  一个人为我缝衣服,为此我向他提供材料,他给我使用价值。但他不是立即以物的形式提供使用价值,而是以活动的形式提供使用价值。我给他一种现成的使用价值,他为我制造另一种使用价值。过去的物化劳动同现在的活劳动之间的差别,在这里仅仅表现为劳动的不同时态的形式上的差别,一个是处于完成时态,另一个是处于现在时态。不论B是自己生产他用来维持生存的食品,还是从A那里取得这些食品,即他不直接生产食品而生产衣服,用衣服从A那里换得食品,这实际上只表现为由分工和交换所引起的形式上的差别。在这两种情况下,他只有付给A一种等价物,才能占有属于A的使用价值,而这种等价物归根到底就是他自己的活劳动,不论这种活劳动在交换完成以前还是由于这次交换而采取什么样的物化形式。现在衣服不仅包含赋予它以形式——劳动的运动赋予衣料的特定效用形式——的一种特定的劳动,而且还包含一定的劳动量,所以它不仅包含使用价值,而且包含价值一般,价值本身。但这种价值对A来说是不存在的,因为他消费衣服,而不是服装商人。因此,他交换来的劳动并不是创造价值的劳动,而是创造效用即使用价值的活动。
  [Ⅳ—49]在提供个人服务的情况下,这种使用价值是作为使用价值来消费的,没有从运动形式转变为实物形式。如果象在简单关系中经常发生的那样,提供服务的人得到的不是货币,而是直接的使用价值本身,那么,甚至这样一种假象,即对这种情况下对这一方或另一方来说具有意义的似乎是与使用价值不同的价值的假象,也不存在了。但是,即使假定A用货币支付服务费,这也不是把他的货币转化为资本,而是把货币当作换取消费品即一定的使用价值的单纯流通手段。因此,这种行为也不是生产财富的行为,反而是消费财富的行为。在这里,对于A来说,问题完全不在于[裁缝B的]劳动本身,一定的劳动时间,即价值客体化于衣料中,而在于满足一定的需要。当A把他的货币从价值形式变为使用价值形式时,他知道他的货币并没有增殖,反而丧失了。劳动在这里不是当作生产价值的使用价值,而是当作一种特殊的使用价值本身,当作供消费的价值交换进来的。A重复交换的次数越多,他就越穷。这种交换对他来说不是发财致富的行为,不是创造价值的行为,而是使现有的、归他所有的价值丧失的行为。A在这里用来交换活劳动——现实的服务或客体化于某种实物中的服务——的货币不是资本,而是收入,是为了取得使用价值而被用作流通手段的货币,只具有转瞬即逝的价值形式的货币,不是那种想通过购买劳动来保存自己并且增殖自己价值的货币。货币作为收入,作为单纯流通手段同活劳动相交换,决不可能使货币变为资本,因而也决不可能使劳动变为经济学意义上的雇佣劳动。
  消费(支出)货币不是生产货币,这一点用不着详细解释。在大部分剩余劳动是农业劳动,因而土地所有者既是剩余劳动又是剩余产品的所有者的情况下,正是土地所有者的收入,构成了自由劳动者的劳动基金,构成了与农业劳动者相对立的工业(这里指手工业)劳动者的劳动基金。
  同手工业者相交换,是土地所有者的一种消费形式,他的另一部分收入则通过换取个人服务(往往只是服务的假象)直接分给他的一群侍从。在亚洲各社会中,君主是国内剩余产品的唯一所有者,他用他的收入同自由人手(斯图亚特的用语)[203]相交换,结果出现了一批城市,这些城市实际上不过是一些流动的营房。这种关系尽管可能而不是必然同奴隶制和农奴制相对立,但它同雇佣劳动毫无共同之处,因为它在劳动的社会组织的各种不同形式下总是重复出现。如果这种交换是借助货币实现的,那么价格规定对双方都是重要的,但对A之所以重要,只是因为A不愿意为劳动创造的使用价值支付过多,而不是因为他关心劳动创造的价值。这种最初多半是习惯造成的和世代沿袭的价格,逐渐由经济来决定,先是由供求之间的比例,最后则由能够创造出这类活服务的出卖者本身所需要的生产费用来决定;这种情况毫不改变关系的本质,因为同以前一样,价格规定对于单纯使用价值的交换来说仍然只是形式上的要素。但是,这种价格规定本身是由其他的关系,由占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的一般的、可以说是在这种特殊交换行为背后实现的那些规律以及这种生产方式的自我规定产生的。
  军队是古代共同体中最先采用这种发薪饷方法的形式之一。普通士兵的薪饷也被压低到最低限度,只决定于他的再生产所必需的生产费用。但是,他用自己的服务交换来的是国家的收入,而不是资本。
  在资产阶级社会本身,个人服务(也包括为个人消费进行的劳动,烹调、缝纫等,园艺劳动等,直至所有非生产阶级,即官员、医生、律师、学者等等)同收入的一切交换也属于这一类,属于这个范畴。这里包括一切卑贱的奴仆等。所有这一切劳动者,从最卑下的到最高贵的,都通过他们提供的服务——往往是被迫的——分到剩余产品中的一份,分到资本家收入中的一份。但是任何人也不会认为,资本家用自己的收入同这类服务相交换,即通过自己的个人消费,会使自己成为资本。相反,由于这种交换,他会花掉自己资本的果实。收入同这类活劳动相交换的比例本身决定于生产的一般规律,这一点丝毫不改变关系的性质。
  正如我们在货币章[注:见本册第229页。这个地方不在货币章而在资本章。——编者注]已经谈到的,在这里真正确立价值的宁可说是提供服务的人;他把一种使用价值——一定种类的劳动、服务等等——换为价值,换为货币。因此在中世纪,同从事消费的土地贵族相反,从这方面,即从活劳动方面,部分地出现了追求生产和积累货币的人;他们进行了积累,因而有可能在以后某个时期变成资本家。资本家有一部分是由被解放的农奴变成的。
  因此,领取报酬的人是得到短工工资,稿费,还是王室费,——而且,他比对他的服务支付报酬的人是显得高贵些还是卑下些,——这不取决于关系本身,而取决于所提供的服务的自然特性。
  在资本作为统治权力的前提下,所有这些关系当然多少都会被玷污。但这里暂不讨论这些个人服务(不论传统等等赋予它多么崇高的性质)丧失神圣光彩的问题。
  由此可见,构成资本,从而构成雇佣劳动的,不单纯是物化劳动同活劳动——这两种劳动从这一角度来看是两种不同的规定,即两种不同形式的使用价值,一种劳动是客观形式上的规定,另一种劳动是主观形式上的规定——之间的交换,而是作为价值,作为保持独立的价值的物化劳动同作为这种物化劳动的使用价值(不是供某种特定的享用或消费的使用价值,而是用来创造价值的使用价值)的活劳动之间的交换。
  [Ⅳ—50]在货币同劳动或服务相交换以便用于直接消费的情况下,所发生的总是现实的交换。双方交换一定的劳动量,这只具有形式上的意义,使双方能够互相衡量劳动的特殊效用形式。这只涉及交换的形式,而不构成其内容。在资本同劳动相交换的情况下,价值不是两种使用价值相交换的尺度,而是交换的内容本身。
  (2)在资产阶级前的各种关系解体的时期,零散地出现一些自由劳动者,购买这些人的服务不是为了消费,而是为了生产;但是,第一,即使规模很大,这也只是为了生产直接的使用价值,而不是为了生产价值;第二,例如,如果说贵族除了自己的农奴,还使用自由劳动者,并把他们创造的一部分产品又拿去出售,因而自由劳动者为他创造了价值,那么这种交换只涉及多余的产品,并且只是为了多余的产品,为了奢侈品的消费而进行的;因而这实际上只是为了把他人劳动用于直接消费或用作使用价值而对这种劳动进行的伪装的购买。然而,凡是这种自由劳动者的数量日益增多而且这种关系日益扩展的地方,旧的生产方式,即公社的、家长制的、封建制的生产方式等等,就处于解体之中,并准备了真正雇佣劳动的要素。但这种自由的奴仆,象在波兰等地那样,也可能出现以后又消失,而生产方式并未改变。
  {为了把资本同雇佣劳动的关系表述为所有权的关系或规律,我们只需要把双方在价值增殖过程中的关系表述为占有的过程。例如,剩余劳动变为资本的剩余价值,这一点意味着:工人并不占有他自己劳动的产品,这个产品对他来说表现为他人的财产,反过来说,他人的劳动表现为资本的财产。资产阶级所有权的这第二条规律是第一条规律[即对自己劳动的产品拥有所有权的规律]转变来的,并通过继承权等等而长期存在下去,不受单个资本家的易逝性的影响;它同第一条规律一样被承认为规律。第一条是劳动和所有权的同一性;第二条是劳动表现为被否定的所有权,或者说所有权表现为对他人劳动的异己性的否定。
  实际上,在资本的生产过程中,正如在进一步考察这一过程时将更加清楚地表明的那样,劳动是一个总体,是各种劳动的结合体,其中的各个组成部分彼此毫不相干,所以,总劳动作为总体不是单个工人的事情,而且,即使说它是不同工人的共同的事情,也只是从这样的意义来说的:工人们是被[外力]结合在一起,而不是他们自己互相结合。这种劳动就其结合体来说,服务于他人的意志和他人的智力,并受这种意志和智力的支配——它的精神的统一处于自身之外;同样,这种劳动就其物质的统一来说,则从属于机器的,固定资本的物的统一。这种固定资本象一个有灵性的怪物把科学思想客体化了,它实际上是一个联合体,它决不是作为工具同单个工人发生关系,相反,工人却作为有灵性的单个点,作为活的孤立的附属品附属于它。
  所以,结合劳动从两个方面来看都是自在的结合,这种结合既不表现为共同劳动的个人互相发生的关系,也不表现为这些个人支配其特有的或孤立的职能或支配劳动工具。因此,如果说工人把自己劳动的产品看作是他人的产品,那么他也把结合劳动看作是他人的劳动;同样,他把自己的劳动看作虽然属于他自己,但对他来说却是异己的、被强制的生命活动力,所以亚当·斯密等人把这种生命活动力看成是辛苦、牺牲等[204]。正象劳动的产品一样,劳动本身作为特殊的孤立的劳动者的劳动被否定了。被否定的孤立劳动,实际上是被肯定的社会劳动或结合劳动。但是,这样被肯定的社会劳动或结合劳动,不论是作为活动还是转化为客体的静止形式,同时直接表现为某种与实际存在的单个劳动不同的东西,——既表现为他人的客体性(他人的财产),也表现为他人的主体性(资本的主体性)。因此,资本作为被否定的孤立劳动者的孤立劳动,从而也作为被否定的孤立劳动者的财产,既代表劳动,也代表劳动的产品。所以,资本是社会劳动的存在,是劳动既作为主体又作为客体的结合,但这一存在是同劳动的现实要素相对立的独立存在,因而它本身作为特殊的存在而与这些要素并存。因此,资本从自己方面看来,表现为起支配作用的主体和他人劳动的所有者,而资本的关系本身就象雇佣劳动的关系一样,是完全矛盾的关系。}
  注释:
  [182]马克思指的是麦克库洛赫的著作《政治经济学原理》1825年爱丁堡版第165—192页。关于庸俗经济学家(包括麦克库洛赫)力图抹杀资本主义生产的矛盾的倾向,马克思在《剩余价值理论》中作了详细的论述(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6卷第2册第565、593—594、603—605页;第3册第125—127、128—129、182—183、559、577—580页)。——第395页。
  [183]马克思指的是詹姆斯·穆勒关于生产和消费之间、供给和需求之间、购买量和销售量之间的经常和必要的平衡的论述,见穆勒的《政治经济学原理》1821年伦敦版第186—195页。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第一分册和《剩余价值理论》中,对詹姆斯·穆勒的这个观点(他最早是在1808年伦敦出版的《为商业辩护》这本小册子里提出的)作了更详细的分析(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13卷第87—88页;第26卷第2册第563—565、570—575、607—608页;第3册第91—92、95—98、106、126—127页)。——第395页。
  [184]马克思指的是北明翰银行家托马斯·阿特伍德创立的所谓的北明翰派即“小先令派”(《little  shilling  men》)。这一学派的观点见《通货问题,两人书简》1844年伦敦版,该书的匿名作者是自称为“孪生兄弟”(《Gemini》)的托马斯·莱特和约翰·哈娄。并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13卷第72—73页;第23卷第260页;第25卷第610、634页。——第396页。
  [185]见注20。——第396页。
  [186]马克思指的是马尔萨斯的著作《政治经济学原理的实际应用》1836年伦敦第2版第405页(出版者注);《政治经济学定义》1827年伦敦版第258—259页,西斯蒙第的著作《政治经济学概论》1837年布鲁塞尔版第1卷第61页。——第396页。
  [187]大·李嘉图《政治经济学和赋税原理》1821年伦敦第3版第80—85页。马克思在《剩余价值理论》中对李嘉图关于资本生产过剩的观点作了详细的分析批判(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6卷第2册第534—535、562—563、566—567、569—579、603—605页)。——第397页。
  [188]亚·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附《英国和美国》的作者[爱·吉·威克菲尔德]的注释,1835年伦敦版第1卷第244—246页。——第397页。
  [189]这句话是霍吉斯金在他的著作《通俗政治经济学》第245—246页上所写的下面这段论述的简要概括:“因为资本家即全部产品的所有者,只要他除了维持工人的费用以外得不到利润,他就既不会允许工人生产工具,也不会允许工人使用工具,所以很清楚,生产劳动在这里受到的限制要大大超过自然加给它的限制。资本越是在第三者手中积累,资本家要求得到的全部利润量就越增大,从而就越是为生产和人口的增长造成人为的障碍。”——第401页。
  [190]关于托·霍吉斯金提出的“并存劳动”的概念,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6卷第3册第293—308页。——第403页。
  [191]让·巴·萨伊《论政治经济学》1817年巴黎第3版第2卷第441页。——第411页。
  [192]见比·约·蒲鲁东《什么是财产?》1840年巴黎版第4章第5节,和《无息信贷。弗·巴师夏先生和蒲鲁东先生的辩论》1850年巴黎版第207—208页。——第412页。
  [193]见注179。——第421页。
  [194]实际上,活劳动(10塔勒)新添加的价值在上述前提下不是占全部产品价值的1/10,而是1/9,因为每磅纱的价值从5塔勒下降到了4+(1/2)塔勒,因此,20磅纱的全部价值从100塔勒减少到了90塔勒。——第421页。
  [195]在纺纱劳动的生产率提高一倍以前,资本家的全部利润为20塔勒,这些利润要分配在40磅纱上,也就是说,每磅纱上分配到的利润为1/2塔勒。而现在,全部利润30塔勒要分配在80磅纱上,也就是说,每磅纱上分配到的利润是3/8塔勒。——第421页。
  [196]马克思在本册第417—422页上的论述可以通过下列两个表格来更清楚地表达。
  表Ⅰ.所生产的产品(棉纱)数量由于延长工作日而增加
  资本家的支出
  剩余价值
  纱的全
  部价值
  所生产
  的产品
  数 量
  1磅纱
  的价值
  剩余价
  值 率
  利 润 率
  不变资本
  可变资本
  80塔勒
  120塔勒
  160塔勒
  320塔勒
  20塔勒
  20塔勒
  20塔勒
  20塔勒
  —
  10塔勒
  20塔勒
  60塔勒
  100塔勒
  150塔勒
  200塔勒
  400塔勒
  20磅
  30磅
  40磅
  80磅
  5塔勒
  5塔勒
  5塔勒
  5塔勒
  50%
  100%
  300%
  〔7+(1/7)〕%
  〔11+(1/9)〕%
  〔17+(11/17)〕%
  表Ⅱ.所生产的产品数量由于劳动生产率提高而增加
  (工作日长度不变)
  资本家的支出
  剩余价值
  纱的全
  部价值
  所生产
  的产品
  数 量
  1磅纱
  的价值
  剩余价
  值 率
  利 润 率
  不变资本
  可变资本
  160塔勒
  320塔勒
  20塔勒
  10塔勒
  20塔勒
  30塔勒
  200塔勒
  360塔勒
  40磅
  80磅
  5塔勒
  4+(1/2)塔勒
  100%
  300%
  〔11+(1/9)〕%
  〔9+(1/11)〕%
  第Ⅰ表说明了马克思从该表的各项数字关系中得出的下述结论:“支出中代表必要劳动的部分越小,利润就越大,虽然利润同实际剩余价值即剩余劳动的关系不是一目了然的。”
  第Ⅱ表证明了马克思的下述思想:“……单位产品价格的降低和这些单位数量的增加——这是生产力提高的结果——表明:利润同[必要]劳动相比提高了,或者说,必要劳动同剩余劳动相比减少了。”而且,“资本家从单位(尺度)使用价值——磅、码、夸特等等——的价值中得到的利润,随着活劳动(新加劳动)对原料等等的比例的减少而减少……但是另一方面,因为生产单位产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的这种减少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或剩余劳动时间的增加是一回事,所以包含着剩余劳动时间的这些单位产品的数量增加了”,——也就是说,利润总量增加了。——第422页。
  [197]见注128。——第422页。
  [198]准确的计算如下:工人得到的每磅纱比它的价值减价1/20塔勒;而因为他现在总共得到4+(4/99)磅纱,或400/99磅纱,他得到的利益就是(1×400)/(20×99)塔勒,即20/99塔勒,而不是象马克思为使计算简化所假设的那样20/100是。——第427页。
  [199]准确的计算如下:40磅纱的价值在工资提高以前分割为160c+20v+20m。现在它分割为160c+22v+18m。如果以前利润率为20/180,即〔11+(1/9)〕%,那么现在利润率就等于18/182,即〔9+(81/91)〕%。——第431页。
  [200]大·李嘉图《政治经济学和赋税原理》1821年伦敦第3版第139页。——第445页。
  [201]在1861—1863年手稿中,马克思从1857—1858年手稿中转抄的许多地方作了某些修改,正文中这句话在1861—1863年手稿中(手稿第ⅩⅩⅡ本第1396页)是:“这些条件在生产过程中不是作为劳动能力的实现条件被再生产出来,相反,它们只是作为增殖和保存它们自己的价值(与劳动能力相对立的自为存在的价值)的条件从生产过程中出来。”——第460页。
  [202]罗马法的契约关系的公式。参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3卷第591页和第26卷第1册第435页。——第464页。
  [203]詹·斯图亚特《政治经济学原理研究》1770年都柏林版第1卷第40、396页。马克思在本手稿第Ⅶ本第26页上引用了斯图亚特这本书第396页的有关地方(见本卷下册第3篇(B)《货币章和资本章的补充》一节)。并参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5卷第885页;第26卷第1册第22页和第2册第632页。——第466页。
  [204]亚·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第1篇第5章。——第470页。
  出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
  
本文关键词: 马恩第三十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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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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