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章程草案

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章程草案

  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章程草案[99]

  (1903年6月底—7月初)

  1.凡承认党纲、在物质上支持党并亲自参加党的一个组织的人,可以作为党员。

  2.党的最高机关是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由中央委员会召集(尽可能每两年至少一次)。如果共占上次代表大会总票数三分之一的党委员会或党委员会联盟提出要求,或者党总委员会提出要求,中央委员会必须召集代表大会。代表大会要由共占代表大会召开时实有的(能行使权利的)二分之一以上的党委员会派代表出席,才能被认为有效。

  3.下列组织有派代表出席代表大会的资格:(一)中央委员会,(二)中央机关报编辑部,(三)没有加入特殊联盟的一切地方委员会,(四)党所承认的一切委员会联盟,(五)国外同盟。上述每一个组织在代表大会上各有两票表决权。新成立的委员会和委员会联盟,只有在代表大会召开前半年被批准的,才有派代表出席代表大会的资格。

  4.党的代表大会任命中央委员会、中央机关报编辑部和党总委员会。

  5.中央委员会统一和指导党的全部实践活动,管理党的中央会计处以及全党的一切技术性机构。中央委员会处理党的各个组织和各个机构之间以及各组织各机构内部的争端。

  6.中央机关报编辑部在思想上领导党,编辑党的中央机关报、学术性刊物和小册子单行本。

  7.党总委员会由代表大会从中央机关报和中央委员会的成员中任命五人组成。总委员会解决中央机关报编辑部和中央委员会之间在一般组织问题和策略问题方面的争论或意见分歧。党总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完全被破坏时重建中央委员会。

  8.新成立的委员会和委员会联盟由中央委员会批准。党所承认的每一个委员会、委员会联盟、组织或团体负责处理专门同该地、该区、该民族运动有关的,或者同专门交托给该团体的某项职能有关的事务,但是必须服从中央委员会和中央机关报的决定,并且按照中央委员会所规定的数额向党的中央会计处交纳党费。

  9.每一个党员和同党有来往的任何个人,都有权要求把他的声明原原本本送达中央委员会,或中央机关报,或党代表大会。

  10.任何党组织都有责任向中央委员会和中央机关报编辑部提供一切材料,让它们了解该组织的全部工作和所有成员。

  11.一切党组织和党的一切委员制机构,以简单多数票决定问题,并且有权增补新成员。增补新成员和开除成员,须经三分之二的票数通过。

  12.“俄国革命社会民主党人国外同盟”的宗旨是在国外进行宣传和鼓动,以及促进国内的运动。同盟享有委员会的一切权利,唯一的例外,是它对国内运动的支持只通过中央委员会专门指定的个人或团体来进行。

  载于1904年中央委员会出版社在日内瓦出版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二次(例行)代表大会记录全文》一书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7卷第256—258页

  【注释】

  [99]《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章程草案》写于1903年6月底—7月初,在代表大会之前曾将其内容介绍给《火星报》编委,后来又介绍给前来出席代表大会的代表们。但是这个草案并不是提交代表大会的草案。1904年在日内瓦出版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二次代表大会记录的附录曾以《由列宁提交代表大会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组织章程草案》为标题刊印了这个草案,列宁指出了这个错误(见《列宁全集》第2版第8卷第239页)。列宁提交代表大会章程委员会的党章草案定稿没有保存下来,从代表大会的讨论中可以看出,定稿和这个草案不同之处是:第一,把党总委员会规定为党的最高机关,而不是仲裁机关;第二,增补中央机关报和中央委员会成员时要求一致通过,增补中央机关成员时要求中央委员会和中央机关报相互监督。

  列宁在1903年5—6月写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章程草案(初稿)》收在本卷《附录》中(见第362—367页),它是列宁看过尔·马尔托夫的草案以后写的。——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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